问题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有何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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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行为的分类
1.双方商事行为和单方商事行为
2.绝对商事行为和相对商事行为
3.基本商事行为和附属商事行为
4.纯然商事行为和推定商事行为
引例:商场免费自助寄存柜纠纷案
2000年11月1日,原告李杏英到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 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 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 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购物结束后,原告 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 柜,遂求助于被告工作人员,被告工作人员先后以人工方 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均 发现空无一物。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 共有人民币5310元,当晚即向附近警署报案。 事后,原告曾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被告,认为被 告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原告 钱物遗失,要求被告赔偿5310元。被告则辩称原告所提供 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告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且
案件焦点:双方当事人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上海大润发有 限公司杨浦店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在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 柜两种寄存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原告选择了自助寄存柜寄 存其物品,双方之间形成的应是原告借用被告上海大润发 有限公司杨浦店自助寄存柜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被告上海 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向原告提供保管服务的法律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 六十七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 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 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 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须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 本案中原告在使用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自助寄 存柜时,通过“投入硬币、退还硬币、吐出密码条、箱门 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等人机对话方式,
二、商行为的性质
(一)商行为非单纯的法律行为
商行为不是单纯的法律存在,而是有着非常具体的实 证表现。如,交易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企业产 品的制造,客户名单)、企业管理行为等。这些说明商行 为非单纯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合同) 表意行为 商行为 事实行为 准法律行为(催告)
不法行为(垄断) 债不履行行为 其他(无因管理)
源自(二)交易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比较 1、商行为的目的在于营利,没有营利目 标的追求,任何行为都不是商行为。 2、意思表示及其解释的适用规则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主义为原则,表示主 义为补充。商行为则始终坚持表示主义的 解释方法。 3、商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释规 则不同。 4、行为人行为能力的内涵不同。
取得了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自助寄存柜的使用 权,并未发生该柜箱内物品占有的转移,即未产生保管合 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被告上海 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在向消费者提供无偿使用自助寄存 柜服务的同时,亦在自助寄存柜上标明的“寄包须知”中 明示:“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 物品不得寄存”,说明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已 表明仅提供自助寄存柜的借用服务,并未作出保管消费者 存入自助寄存柜内物品的承诺,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 杨浦店与原告之间并未就保管原告寄存物达成保管的一致 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形成的不是保管法律关系,而是借用 法律关系。 在借用关系中,被告对自助寄存柜已提出正确的接受服 务的方法和真实的说明以及明确的警示,已尽到法定义务。
第三节、商行为的特殊规则
一、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一)商人间的买卖 (二)默示承诺 (三)(对交易确认证书之)缄默 (四)商事保证 (五)交互计算 二、商事物权行为 (一)商事即时取得
(二)商事质权 (三)商事留置权 三、典型商事特别营业之罗列 (一)居间营业 (二)行纪营业 (三)运输营业 (四)仓储(寄托)营业
第三章 商事行为
☆本章包括三个问题: 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行为的分类 三、商行为的特殊规则
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行为就是经营行为。 ☆对于“经营” 的理解: 以营利为目的。(盈利、赢利) 以营业为行为。 经营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2.特征
商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经营行为。 问题: 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有何不同呢?
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仅在双方间构成无偿借用关系, 因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且被告已告知了寄存柜的使用方 法和注意事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审理中查明以下事实:在大润发超市的每组自 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其中 “寄包须知”中写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 “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 教后再操作”。此外,该店内醒目的位置上还公布了“免 费寄包柜注意事项”:1.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2. 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 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4.存包 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另大润发超市在其服务台还设有 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 问: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其放置在自助寄存柜内物品遗失的 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难以支持。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 十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不 予支持原告李杏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