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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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义务能力。

一般情况下,商事主体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自
然人。

商事主体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活动时,受到法律法规和规则束缚,必须遵守当地的商业习俗和普通的商业惯例。

商事主体可以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个方面来将它们划分。

营利性商
事主体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
企业等,以及独资企业等。

这些商事主体的行为都旨在获得经济利益
或增加社会福利,使特定的资源得以有效利用,以便获得一定的利润
和收入。

非营利性商事主体可以是公民团体、学校机构、协会等,其
活动不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是为了达成某些社会目标或服务社会。

商事主体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发挥其作用,但每个商事主体必须严格遵
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市场活动中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选择,公平竞争,避免任何形式的欺诈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商事主体还需要
尊重公共利益,同时负责保护环境和满足社会的需求。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商事主体:自然人指的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商事主体独立承担权利义务。

法人商事主体:法人指的是拥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社会组织或
社会团体,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具
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等法规的要求形成法定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事活动。

其他组织商事主体:包括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其中社团法人是由特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例如商会、学会、
俱乐部等,经公安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督注册设立的法律
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社会团体组织的公益事业活动。


办非企业法人是由某一社会组织和其他个人共同组成的非公有制组织,并经有关部门核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自身发展,从事
非营利性慈善事业活动。

而其他组织即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仍能独
立行使一定权利义务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

商事主体参与商事活动,不仅要满足相应的社会要求,而且也必
须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所承担的权利义务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从事民事活动,有自主权和独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可以根据工商注册登记或者经其他依法确定的方式来识别具有自
主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它们也被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单位或机关等。

商事主体指在市场经济中从事合同业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这些自
然人和法人必须有证明其存在的合法文件,并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只有经过法律手续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企业法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其他商事单位
才能正式成为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主要承担社会责任,以满足社会需求。

例如,商事主体
由于业务发展,可能会增加就业机会,提高社会收入水平,促进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商事主体应正确处理和解决社会关系,控制社会不公
的行为;商事主体也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帮助弱势群体,消除
社会不公。

商事主体也有自身的经济责任:它们应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商业
惯例和合同条款合理经营,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章;它们也应为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商事主体在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不仅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
也是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它们的行为行动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社会的转型方式和社会的运行规则。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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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事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企业、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它们在进行商事活动时都具备一定的民
事行为能力,可以自主决定和落实自己的商事活动,并负有相应的义
务与责任。

传统的法律认定,商事主体的范围一般以个人和法人为界。

其中,个人既可以单独参与商事活动,也可以作为企业的共同代表或成员参
与商事活动。

法人则是指被法律认可的经济组织,它的商事行为受到
限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与其他个人和组织形成良好的商业
关系。

如今,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新型商事主体也逐渐出现,如独立
法人、集团公司等,他们既具备与传统法人赋予的民事行为能力,而
且还具备更高的行政职权。

商事主体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更加安全、便利的经济环境,促
进了经济的发展。

同时,这也引发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因为不同的
商事主体拥有不同的特征,他们在参与商事活动时所负有的义务和责
任也有所不同。

因此,对商事主体的相应法律责任制度仍然有待进一
步完善。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社会活动主体。

它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内设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乡镇企业和合伙经营者。

与一般人相比,商事主体具有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着自己的民事观念。

它可以采用合同形式参加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保护,并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

商事主体是指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它的存在是民法的前提。

它的建立和开展经济活动,参与市场竞争,承担民事责任是必要的,是一个主体的基础。

商事主体是以特定的财产组合形式,受民事法的保护的独立法律主体,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经济活动,承担经济风险,从而单独从事商业经营的经济社会主体。

商事主体是按照民法的规定,根据国家规定的商业制度,独立展开经济活动,以产生经济效益为目的,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经济主体。

商事主体也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经过特定程序组建成立的依法建立的、有一定形式的组织和管理的社会经济组织。

它是以市场机制建立的经济社会主体,以及国家民法法规的要求,具有独立财产,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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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商事活动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其可以是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经营者等。

商事主体是指对外实施准
则行为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它既可以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如
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
力的,如单位、团体和非法人组织。

商事主体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社会上进行商事活动,以及保护
受害方的利益。

法律规定,商事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
权利,公平竞争,并负责承担其经营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商事主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就
具备了从事商事活动的资格,即使是没有实体性的法律主体也是如此。

因此,只要满足要求,不论法人实体的形式是什么,都可以成为商事
主体,并且有权从事商业活动。

商事主体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他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受理或实施具体行为,同时,他们还具有民事责任。

商事主体有
权享受法律的法定权利,同时也必须担负法律的法定义务,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在我国,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商事主体可以依法自由筹集资金,进行投资
活动,以及活跃市场。

同时,也规定商事主体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
履行其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节 商事主体

第二节 商事主体

二、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和辅助商 1、商个人 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或公民。 是自然人经特定形式和程序进入商事领域, 被商法拟制而成的法律主体 ,
特征: (1)商个人作为拟制主体,须经法定核准 登记,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务和商事行为 能力,并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人事商行为 (2)商个人作为拟制主体,它不享有与自 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 (3)商个人所人事的是商事行为,即以营 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指商事主体人事商 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 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特征: 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 商事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 商事能力依商业登记而确定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2、对于公务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3、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第二章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 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人事 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 得 4、商事主体以人事营利性活动为常业
(三)大商人和小商人 1、大商人 指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机构,依法设立 的商人 2、小商人 指规模很小,通常没有固定营业场所而依 赖简单交易行为谋生的商人
(四)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或固定商 人、拟制商人 德国法上的分类 完全商人 拟制商人 表见商人 日本法上的分类 固定商人 拟制商人
三、商事能力
4、辅助商 辅助商事主体从事经营的人 类型: 代理商 居间商 行纪商 仓储营业商 承揽运送商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商事主体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商事主体1、商事主体(commercial entity)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商行为(business conduct)商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满足他人某种需要的行为。

商行为包括商事交易行为和商事服务行为两大类型。

3、商事行为能力(commercial capacity)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商事行为的资格。

根据商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成为商事行为能力人:①有经济利益支配其行为的能力; ②有行为能力; ③有行为能力; ④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⑤有受商法调整的可能性; ⑥行为时有意思表示能力;⑦处于不能进行商事行为的年龄阶段。

4、商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commercial capacity and civil capacity)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独立实施商事行为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从事商事活动,商事行为能力正是对商事主体实施商事行为能力的确认;而民事行为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民事行为能力是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总称,如结婚的行为能力、劳动的行为能力、收养的行为能力、监护的行为能力、继承的行为能力、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各种人身权利;而商事行为能力只是对商事主体实施商事行为能力的确认,不是一切商事活动的行为能力,更不是商事行为所应具备的能力。

我国商法第三章规定,商事行为能力是商法规范调整的对象。

但是,这里所说的商事行为能力,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能力而言的,并非民事行为能力概念的同义语,它仅适用于商事活动中,而不是一切商事活动。

商事主体的类型谱系

商事主体的类型谱系

商事主体的类型谱系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探讨:
1.民事主体类型之一:商事主体属于民事主体的类型之一,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等。

这些主体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2.独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等)——合伙企业——公司:商事主体的发展经历了从独资到合伙再到公司的演进过程。

独资是最早的商事主体形式,由一个人出资设立,承担全部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需要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来开展业务,因此出现了合伙企业,由两个或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共同承担责任。

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扩大和复杂化,公司成为最为常见的商事主体形式之一,由股东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发行股票进行融资。

3.其他经济组织:除了上述常见的商事主体形式,还有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如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这些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商事主体的一种,因为它们也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但其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与上述主体有所不同。

总之,商事主体的类型谱系是一个复杂多样的体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还会有新的主体形式不断涌现。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4.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占有的 资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 顺序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
2、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 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 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3、我国登记取得为原则,不登记为另外。
三、商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
(二)资格终止: 1、商自然人自动终止营业,完成善后或注销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②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不符,
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 型。
③表见商人 :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但
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3、按照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 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小商人与大商人相比有许多例外规定 :
豁免登记,否则加重其负担;
(3)因年龄的限制:即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 加以限制,一般各国都禁止童商,不能取得独立 的商人资格(法商第2条、德民第1822条等)。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单位,具有自主权、独立责任、独立所有财产、可单独从事商事活动能力和独立经营能力,可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录》的经济组织。

主要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联营企业;
(4)合伙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6)农民专业合作社;
(7)股份合作企业;
(8)普通合作社;
(9)个体经营户;
(10)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的存在赋予了企业法人独立法律地位,使企业法人具有
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直接与外部主体发生
民事关系,独立受益于其经营活动,由此实现公民和企业法人的有效
分离,均能实现民事行为的独立关系,从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实现
社会精神文明和文化进步。

商事主体的存在,可以使企业法人对外透明、计划性、可控性强,更利于实现企业的规范化、规模化、效率化经营。

商事主体的存在,
可以在主体关系中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使社会公共
利益受到保护、实现。

同时,商事主体的存在还有利于企业法人根据
自己的经营需要,有效地实现经营管理规范及效益优化,从而促进企
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法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商法等相关法律,可以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法律上用于担任权利义务主体的,以及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法律赋予行为能力的组织和自然人,均为民事主体。

” 根据此法律规定,在民法中,商事主体不仅包括具有实体法人资格的公司和其他组织,也包括自然人,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除了具备实体法人资格外,也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法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具有实体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对于商法活动而言,商事主体是主要参与者,既能担任权利义务主体,又能独立承担商法中的民事责任。

商事主体可指具有实体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其他组织,如公司、企业、社团、学校等;也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如个人、家庭等。

除实体法人和自然人之外,还包括少数受法律保护的法人组织,如慈善组织、宗教团体等。

商事主体的类型有企业法人,普通自然人,特殊自然人等。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企业资格的法律主体,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经营活动能力,具备自主权和独立经营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类型。

普通自然人是指没有实体法人资格的自然人,一般的个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商事活动的重要参与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自然人是指年龄较小的婴儿、儿童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商事主体,只不过权利义务均由他们的监护人代理行使。

商事主体可以作为商法活动中的主要参与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受法律保护,具有自主经营能力。

他们在商法活动中可以发出和承担诉讼请求和辩解,也可以独立参与调解、仲裁程序,以解决商法事务问题。

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 商事主体本质上是法律拟制的主体, 具有商事能力; 2. 是以营利性活动为营业的主体; 3. 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商法上权利 与义务的承担者。
三、商事主体的分类
1. 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 2.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 任意商人:
(1)从事的活动多属于辅助商行为; (2)活动不具有持续性; (3)不具有营业性组织的特征; (4)不须履行商业登记程序。
第三节 商个人
一、商个人的概念
商个人——凡依法取得商主体资格的公民个人为商个人。 在我国,商个人主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独资私营企业 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其雇工人数原则上1— 2 人,不超过5个。”(《民法通则》第26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 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第27 条) 独资私营企业则是指企业资产归一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 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条,第7条)
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区别:
营利;登记;经济管理关系。 行为性质、主体资格和法律适用上不同。
二、对商个人的民商法调整
1. 须经特殊登记程序产生,并根据登记区的特 殊权利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 2. 公民取得商主体资格,必须适用对营利性经 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的特别法规则; 3. 承担经营财产责任,并应依法承担财产注册 的义务;
3. 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经营关系;
4. 连带责任主体;
个人合伙的民商法调整:
1. 个人合伙登记制度; 2. 个人合伙的法定强行性条款制度; 3. 个人合伙的法律推定条款制度;

第二章_商事主体

第二章_商事主体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
依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 依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方式 进行分类 法定 ... 商人 注册 ... 商人 任意 ... 商人
指以法律规定的绝对商行为作为经营内容而 无须履行商事注册登记手续的商人( 无须履行商事注册登记手续的商人(不排除其有 ... 其他登记注册义务)。 其他登记注册义务)。 指以相对商行为作为经营内容, 指以相对商行为作为经营内容,经一般商事 ... 登记程序设立, 登记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商行 为的商人。 为的商人。 指主要从事农业、 指主要从事农业、林业及其他附属行业的经 营... 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登记注册的商人。 ,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登记注册的商人。
主要法律渊源有: 民法通则》 主要法律渊源有:《民法通则》、《公司法》、 公司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有: 1、关于国有资本控股或控制的企业是否及如何界定 、 为国有企业,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 为国有企业,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 2、国有产权制度也被认为是一个低效率的产权制度 、 安排。 安排。
第三节
我国商主体类型考察
一、商法人具体类型考察: 商法人具体类型考察:
(一)国有商法人: 国有商法人:
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 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 由国家投资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 由国家投资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 公司。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二、商法人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 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 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社团 组织。其法律特征有: 组织。其法律特征有: (1)通过履行工商法人登记取得商主体资格, )通过履行工商法人登记取得商主体资格, 获得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 获得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 (2)只能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只能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3)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4)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5)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商事主体是商务活动中的关键性概念,它包括了所有进行商务交易活动的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

在商业领域中,商事主体的概念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经济主体,它对于整个经济系统的发展和健康至关重要。

商事主体主要可以分为个人商事主体和单位商事主体两种,具体内容解释如下:1.个人商事主体个人商事主体指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直接交易的个人。

这种商事主体主要以自然人为主,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的各种交易活动,都可以视为个人商事主体的商务活动。

比如,个体工商户、小贩、网络商家等都属于个人商事主体。

个人商事主体的特点是操作简便、灵活性强、独立性高。

但其一般仅能从事小规模商业活动,数量有限,存在融资难度大、经营风险高的问题。

2.单位商事主体单位商事主体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公司、机构等实体组织。

单位商事主体的特点是规模较大、实力强、利润高、市场份额相对较大,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主体。

单位商事主体包括的种类较多,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在发展、经营、经济实力等方面各具特点。

其中比较常见的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国有企业等。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作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股份持有者将所持股票转让给另一人即转让权,可以自由交易,是典型的市场化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法设立的,股东的责任仅限于认缴的资本额份额,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章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充分保证了股东的利益,对法律的限制也为股东积极防范风险打下了坚实基础。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诸如律师事务所等高收入行业常常采用的形式,旨在提高组织之间的互动,采取多种方式共同生产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返还。

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全额或部分)的企业,是经过协议和规定成立的,目的是推进经济增长、经济绩效和国家安全。

通过以上解释,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商事主体既包括了直接参与交易的个人,也包括了组织型企业,它们在经济活动中都各具特点,也对整个经济体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商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主体单位或个人。

在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商事活动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在我国的商事法规定了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这些标准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体现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平等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人的界定标准法人是商事主体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形式,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独立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享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

这些条件是法人身份的基本要素,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一个组织或者个人才能被认定为法人。

在实际操作中,法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名称及住所,法人的名称应当明确、具有识别性,不得与已经登记的法人名称相同;法人的住所应当在我国境内。

其次是组织机构和财产,法人应当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能够进行独立的决策和管理;法人应当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债务和债权。

最后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合伙企业的界定标准合伙企业是我国商事主体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具有合伙人的共同投资和共同经营特点。

合伙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合伙人资格、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和合伙协议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利润分配、管理方式和合伙期限等内容。

这些条件是合伙企业的基本要素,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一个企业才能被认定为合伙企业。

在实际操作中,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能够开展经营活动;其次是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再次是纳税缴费,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税费,遵守税法规定;最后是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学]第二章-商事主体

[法学]第二章-商事主体

2.特征
①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 组建。
②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③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④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⑤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
有限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三、商合伙的价值
1.人合性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共同管理,合伙人个人可对企业实施管理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 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 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997年2月23日颁布、2006年8月27日修 订的《合伙企业法》。
3.权利和义务 权利: 管理企业事务 义务:
①遵法守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②依法纳税; ③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④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4.解散与清算 ①解散: 投资人决定; 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②清算: 顺序是:
2.缺点: 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 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 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
三、商个人的种类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 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论述商事主体及其构成要素

论述商事主体及其构成要素

论述商事主体及其构成要素商事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各种组织和个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商事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商事主体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人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法人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

法人可以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二、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自然人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独立从事商业活动,享有商业利益,承担商业风险。

自然人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也可以是企业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合伙人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润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伙人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共同从事商业活动,共同享有商业利益,共同承担商业风险。

合伙人之间应当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东股东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股东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润,但不承担公司债务。

股东之间应当签订股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五、投资者投资者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润,但不承担企业债务。

投资者之间应当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六、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营者是商事主体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

商事主体及其构成要素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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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事账簿的编制日趁国际化和准确化
3)、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须经商事登记而获得
4)、商事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商事主体的分类
1)、商事个人和商事组织(按组织机构形态分类)
2)、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根据商事主体资格取得是否需要登记而进行的分类)
3)、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根据商事主体的活动内容为标准进行划分)
பைடு நூலகம்
9、商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过程中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和区别他人名称或名号、字号
10、商业名称的特征
1)、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手段
2)、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独立于自然人的表彰
3)、商业名称是商事行为使用的名称
4)、商事名称往往具有一定得财产价值
13、商事账簿:指商事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会计原则和准则,记录、记载其经营过程中的财产状况、营运状况的商事簿册
14、商事账簿的特征
1)、商事账簿的制作时商事主体的法定义务,商事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2)、编制商事账簿的目的是明确反应商事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而为商事账簿的使用者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并在此基础上位其行动和决策提供重要支持
4、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个人和商组织就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情况,依照商事法律要求的事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核并予以公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5、商事登记的特征
1)、商事登记时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和登记机关的审核行为的统一体
2)、商事登记是一种创设立、变更、终止的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 商事的主体
1、 商事主体:又称商主体、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律规范,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上市行为的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特定的商事行为,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组织
2、 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2)、商事主体必须持续性从事商事行为
3)、商事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
4)、商事是公法上的行为
6、商事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核→核准→公告
7、商事登记的种类: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8、商事登记的效力
a.首先:对于申请人来说,商事登记使得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消灭由申请人的主观意愿变成了客观事实,使得申请人可以以登记的事项来对抗第三人
b.其次:商事登记使得对商事主体商业名称的保护有了事实依据
c.再次:对于第三人来说,未进行登记或者虽进行登记但没有公告的事项,申请人不得以此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d.最后:凡是经过登记的事项,便被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即使登记事项与事实不符,善意第三人因信赖登记而进行的交易行为也受法律保护
11、商业名称的选用
1)商业名称选用的真实主义
2)商业名称选用的区别主义
3)商业名称选用的公示主义
12:商业名称权的保护:商业名称权又称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依法经过商事登记的商业名称所享有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在我国商业名称以登记为要件,只有经过登记的商业名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主要表现在排除相同商业名称的登记,排除形同或相似商业名称的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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