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侵权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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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现象,尤其在学校中更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侵权责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结合几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校的侵权责任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中,作为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方,学校应该具备以下责任:1、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信息披露责任:学校应当对家长、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校园内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3、补偿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立即救助被害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几个实际的案例:案例一:2016年浙江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当时,学生在课间玩耍时突然掉进了学校鱼池中。

学校立即将学生救上岸,但因救援不当导致学生身亡。

在调查后发现,鱼池没有栏杆挡护,且鱼池盖子不牢固。

家属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家属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合理支出,并赔偿死亡的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2018年山东某高校校园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伤学生和家属起诉学校,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未采取有效方法排除隐患,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因此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2017年辽宁某小学一名学生在校园打闹时不幸坠楼身亡,学校因此被家属诉讼。

经过调查发现,该校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也未配置足够的围栏、栅栏等安全设施。

在法院的判决下,学校应对被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与学校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被害人。

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不断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旨在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探讨校园法律责任的归属,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一)案件发生时间:2021年3月(二)案件发生地点:某中学操场(三)案件当事人:受害人甲(学生)、加害人乙(学生)、学校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课间操。

课间操结束后,学生甲和乙在操场上追逐打闹。

在追逐过程中,乙不慎将甲推倒,导致甲头部撞击地面,造成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

甲的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一)学校处理学校在接到甲父母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学校认为在此次事故中,乙的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拒绝了甲父母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二)法律途径甲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父母提供了以下证据:1. 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证明乙在追逐打闹过程中将甲推倒;2. 医院诊断证明,证明甲因事故造成脑震荡;3. 医疗费用单据,证明甲在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

学校则认为,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还提供了以下证据:1.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证明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已经尽到职责;2. 学校日常巡查记录,证明学校对校园安全进行了巡查。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但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甲父母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四、案件分析(一)学校责任分析1. 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探讨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时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中学学生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刚(化名)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过错,与学校无关。

双方协商无果,小明的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学校是否应承担小明受伤的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存在管理疏忽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并未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小明和小刚发生争执。

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争执,未能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存在管理疏忽。

(2)小明受伤的原因小明受伤的原因是自身过错,但学校的管理疏忽也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在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3)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但小明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明和小刚的争执,导致小明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学校同意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1.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学校负责的法律案例(3篇)

学校负责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发,涉及学生、教师、学校等多方利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肩负着培养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责任。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伤害事故为案例,探讨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3月,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伤害事故。

在该校八年级(2)班的一节体育课上,学生张某在跳高练习中,不慎从跳高台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张某在练习过程中没有遵守纪律,自行攀爬跳高台,导致事故发生,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体育课上受伤,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安全。

虽然张某在练习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学校在安全教育、设施设备、现场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因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学校承担的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以下责任:(1)安全教育责任: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设施设备责任:学校应确保体育设施的完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3)现场管理责任:学校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学生在体育活动中遵守纪律,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四、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通过开展安全知识讲座、组织安全演练等活动,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技能。

2. 学校应完善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研究——对一起校园伤害纠纷案的思考

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研究——对一起校园伤害纠纷案的思考
讨州

百 家 论 坛
对 一 起 校 园 伤 害纠 纷 案 的 思 考
赵 桐
成都 中医药大学
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 的认定研究
管理职责时才可能承担责任 。 从各地 摘要 : 本 文通 过 一 起 校 园伤 害 案件 , 从 宏 观 的 教 育 现 状 入 学校 只有在未尽到教育 、 手分析 了伤 害案件频发的原因 , 然后从 法律的角度 出发 , 就 学 司法实践及学界理论研究来看 , 此处 “ 教育 、 管理职责 ” 应作广 校 责任 认 定 问题 进 行 了探 讨 。 基 于对 伤 害 案件 的反 思 , 最后 提 义的理解 , 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 也可 以是合同约定 出 了建 设 和谐 平 安 校 园的 建议 。 或社会约定俗成的职责。若学校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采取 了 关键词 : 学生伤害事故 过错 侵 权责任 相应的措施 , 那么则有可能被法院认 定为疏于履行其职责。 这 也 是 主 流 观点 所 说 的过 错认 定 的 客观 主义 标 准 。② 原 告 程 某 系 某 中学 住 校 学 生 。2 0 1 1 年 6月 2日 , 程 某 在 2 、 精 神 损 害 赔偿 的 问题 学校寝室床上玩闹时, 不慎从上铺坠落摔伤 , 被送 往市 中心医 在《 侵权责任法》 中明确规定 了进行精神损 害赔偿 的标准 院住院治疗 1 2天 , 共 支付 医疗费 7 6 5 4元 。经法 医检验鉴定 , 是造成他人严 重精神损害 。实践中如何把握 “ 严重” 这个标准 程某符合轻伤 , 因脑 内硬膜 下血肿 , 可能伤及脑组织 , 也 可能 呢?鉴于法律 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精神损 害标准做 出明确规 诱发癫痫发作 。2 0 1 1 年 9月 4日, 程某以学校为被告 向法 院 定 , 实践 中多 以法官的主观判断为主 , 操作灵活性很大。 所 以, 提起 民事诉讼 ,要求学校承担 因疏于管理致 其损 害的赔偿 责 实践 巾经常会 有 申请 人动辄就 提 出几 十万元 的精神 损害赔 任, 赔偿 其各项损失 7 6 5 4元及精神损失 5 0 0 0元。 偿。 我们认 为 : 首先 , 对精神损 害赔偿金应采取克制 的态度 , 不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原告程某 系被告某 中学的寄宿学生。 根 能乱用滥用 。能够 通过 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 礼道歉等方式 据我 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 学校 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 、 管 解决 问题的 , 尽 量不采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金的方式 ; 其次 , 理 和保护 的法定职责。现原告年方 1 3 周岁, 为限制 民事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额度应该 与当地社会常理常情相符合 。允 能力人 。其在校期间 , 由寝室二层床铺 坠地受 伤 , 被告负有疏 许不 同地方 的法院做出不同的判决 。精神损害赔偿要充分考 以一个 “ 普通人 ” 的观念判断是 否应该支 于管 理 , 保护措施 不力 , 理应对 原告 因伤所造成 的损失承担相 虑 当地 的民俗 民情 , 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 侵权责任法》 第三 十九条 明确规定 , “ 限 付赔偿金 以及应该支付多少金额 的赔偿金 。在人身伤害案件 要充分考虑伤残程度及其给被害人造 成的精神创伤 , 结合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 活期 间 中 , 受到人身损害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 、 管理职责 身体 伤害的部位 , 侵权人 的过错程度 、 侵害 的手段和行为方式 的, 应 当承担责任” 。 本案 中原告坠地的原 因 , 双方 事人各执 等综合酌定 。 3 、 学生 自身过错 与学校过错程度的关系 词。被 告提 出原告系与他人嬉闹中致伤 , 原告虽予否认 , 但 综观本案原告 的行 为能力和认知能力 ,应当认定原告 自身行 现实生活中, 很 多案件是 由于学生 自身原 冈造成的 。 因此 为的危险性也是致 害原 因。 故, 原告方应对受伤后果 自负一定 在司法实践中 ,多是酌情按照公 平公 正的责任原则判决学校 责任 。 关 于原告 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 原告住 院 1 2 天, 支出 承担一定份额的责任 。当然 , 若双方达成一致 , 学校愿 意多承 法 院也应该尊重双方 的意思 自治。 费用 7 6 5 4元 , 有相关单据为凭 , 证据充分 , 且双方一致 认可 , 担责任 , 应予认定 。 对于原告所提精神损失赔偿金 5 0 0 0元的主张。原 三、 构 建和谐平安校园 我们分析讨论学校 的责任认定问题不是为 了让校方规避 告虽 因伤住院但其伤情 鉴定结论为轻伤 ,现有证据并不能证 实已对原告造成严重后 果 , 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确定 民事 责任 , 而是 为了积极主动 的防范风险。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十 问题 的解释》 第八条 “ 因侵权致人 与我 国校园不同 ,美 国的多数 巾小学和高校都处于半开 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 受害人请求精神损 害的 , 一般不 放状态 。 其学校安全的压力和挑战可想而知。 但是美 国学校很 予支持” 的规定 , 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的请 求 , 法院依 重视法制教育 ,让学生充分 了解学校提供 的教育服务的真实 情况; 有权 监督学校资源 的使用 ; 有权参 与学校 民主管理 , 特 法不 予支持 。 教育的现状 别是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学校 事务 。学生在行使这些权利 的同 也培养其责任感③, 变得更加成熟懂事 。 而且美国非常重视 现在校 园安全事故频发 ,与教育事业 的大环境有一定关 时 , 系。 改革开放以来 , 教育 事业 突飞猛进 , 取得 了巨大的成绩 。 但 家庭教育。通过 “ 家长一教 师协合” 或“ 联谊会” 等形式定期交 是, 相 较 于 发 达 国家 , 我 们 还 有很 大 的 差距 。尤 其 是 西 部 地 区 流学生 隋况和学校教育设想 , 共 同参 与学生的培养 。@ 而我们 教育发展水平低 ,教育体制不完善。从生均预算 内公用 经费 的学校则过分注重课本知识的学习 ,比轻视学 生综合 能力的 看, 2 0 0 0年 ,我国小学生均预算公用经费东西部差距 由 1 . 9 8 培养 。 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 , 由于受到来 自父母和家庭的过分 学生常常 以 自我 为中心 , 对 同学和社会缺乏责任感 , 缺 倍扩大到 2 . 3 3倍 。而从具体 的省份看 ,东西差距 更为显著 , 溺爱 , 2 0 0 0年 ,小学生 均预算 内公 用经 费上海为 4 7 1元 ,贵州 为 乏社会经验 , 反而成为了社会 的弱势群体 , 容易遭到伤害。 除 了加强学 校与家庭 的联系 , 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外 , 政府 l O . 3 8元 , 上海是贵州 的 4 5 . 4倍 。① 中国社科 院人 口与劳动经 济所所长蔡叻 2 0 0 8 年接受采访时表示 , 中国实际公共教育投 应积极地扩大财力 、物力 和人力的投入 ,改善学校的办学条 入仅 占 G D P的百分之二点四 ,低于印度的百 分之 二点七 , 相 件 , 从制度上 完善学校安全保 障体 系 , 让和谐校 园 、 安 全校园 当于美国的一半 。 财政投入 的不足 , 导致部分学校基本设施设 成为现实 。 注释 : 备陈旧 , 存在一定安全 隐患。另一方面 , 我 国有 1 . 2亿农 民常 ① 撒承 贤, 从西部教育现状看经济 欠发达地 区教育 改革 , 年在城市 流动 , 务工经商 , 产生了近 2 0 0 0万留守儿童 。 由于缺 少父母的关心和陪伴 ,很多 留守儿童都存在 身心和学 习方 面 宁夏大 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 0 0 8年 l 1月。 的问题 , 这也是安全事故易发 的一个重要原冈。 ② 苏峰 ,未成年学生校 内人身伤害案件 中学校责任的法 律 思考 , 法律 适 用 , 2 0 o 4年 第 8期 。 ■、 法律法规对学校 责任的界定 学校是社会生活中一个非常特殊的机构。各地纷纷都制 ③ 于海静 , 美 国公 民教 育的历史 沿革 、 现状 与发展趋势 , 2 0 0 4年 3月 。 定 了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相关规定 ,不仅要求学校方面做Nx 1 , 外 国教 育研 究 , ( 陈 惠 娟 、 梁安 , 美 国 高校 责 任 教 育 及 其 启 示 , 贺 州 学 院 教学环节 的安全管理防范 , 并承担相应 的责任 , 而且要求政府 2 0 0 8年 1 2月。 各部 门联合行动 , 在消 防 、 公安 、 食品等方面保证学 生安全学 学报 , 本 文系四川省人文社 会科学重 点研 究基地——西华师范 习和生活。 学校安全成为社会各方 面齐心共抓的重点 T作 。 在 法律规定方 面 , 更是如此 。 大学 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资助/ 立项项 目, 四川省教育发 1 、 如 何 认 定 学 校 过错 展研究中心 2 0 1 2年 课 题 研 究 成 果 , 项 目编 号 : C J F 0 1 2 0 3 7 。 学校的过错 是其 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 根据法律 的规定 ,

大学校园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大学校园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校园生活日益丰富。

然而,在校园这个大家庭中,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侵权纠纷为例,分析校园法律案例,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校园和谐。

二、案例背景某高校学生甲在校园内进行篮球比赛,因技术不熟练,不慎将篮球砸向同学乙,导致乙头部受伤。

事发后,乙要求甲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甲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乙将甲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性质本案属于校园侵权纠纷,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在篮球比赛中因技术不熟练,不慎将篮球砸向乙,导致乙受伤,甲存在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例争议焦点(1)甲是否有过错?本案中,甲在篮球比赛中因技术不熟练,不慎将篮球砸向乙,导致乙受伤。

甲作为篮球比赛参与者,在比赛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行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因此,甲存在过失。

(2)甲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赔偿责任:……(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本案中,乙受伤需要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合理费用,甲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篮球比赛中因技术不熟练,不慎将篮球砸向乙,导致乙受伤,甲存在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甲应承担乙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体现了校园侵权纠纷的法律性质,提醒大学生在校园生活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

2. 本案强调了侵权责任法在校园生活中的适用,使大学生明确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3. 本案警示大学生在参与体育活动时,应注意自身行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六、启示与建议1. 大学生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校园案件法律责任(3篇)

校园案件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校园案件频发,涉及学生、教师、家长等各方利益,严重影响了校园和谐稳定。

校园案件法律责任是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校园案件类型、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内容及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校园案件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二、校园案件类型1. 学生之间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如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侮辱、诽谤等。

2. 学生与教师之间发生的校园侵权案件:如教师体罚、侮辱学生、侵犯学生隐私等。

3. 学生与学校之间发生的校园侵权案件:如学校设施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问题、学校管理制度不完善等。

4. 家长与学校之间发生的校园纠纷案件:如学校收费不合理、学生教育质量问题、学生意外伤害赔偿等。

三、法律责任主体1. 学生:校园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在校学生。

2. 教师及学校管理人员:对于校园侵权案件,教师及学校管理人员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家长:在校园纠纷案件中,家长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内容及法律责任追究1. 学生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对于故意伤害、侮辱、诽谤等严重违法行为,学生需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对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学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3)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生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2. 教师及学校管理人员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对于体罚、侮辱学生等违法行为,教师及学校管理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对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教师及学校管理人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教师及学校管理人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家长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在校园纠纷案件中,家长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家长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摘要: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高校在校人数逐渐增加,进而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普遍增多,因此受到社会各界,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追根溯源,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规定模糊、分散,对此法学界也存有较大分歧。

如何规范确认各方的法律责任,根据什么原则承担法律责任,科学合理地处理高校学生的伤害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1.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制定、颁布并正式实施,在《办法中》中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但没指明适用对象。

根据《办法》的立法精神,我们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概括为高校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以及组织的一系列的校外活动中,或者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发生的,给在校大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在本文中,通常所说的事故是指在高校内学生的人身受到伤害,只针对学生发生的与学校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

1.2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征与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相比,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主要表现在,年龄阶段存在较大的差异,进而在侵权责任主体和受害者的法律关系方面存在不同。

在伤害事故方面,高校学生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1.2.1 特定的主体在本文中所讲的主体特定性是受损害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在高校学习生活的在校生。

他们大部分年满18周岁,是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一公立大学全日制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二民办大学的在校生;三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在公立大学和民办学校注册的函授生、自考生和成教生等发生伤害事故。

1.2.2 具有特定的时间在校期间,对于学生来说,其受到伤害都有特定的时间,在这里特定的时间是指在校期间。

学生在校期间指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需要承担哪些义务⽬前很多校园也发⽣了侵权案件,学⽣可能在校园侵权案件中受到了伤害,学⽣的家长觉得学校没有保护好学⽣,也需要为此承担⼀部分的义务,要追究学校责任,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需要承担教育、管理学⽣等义务。

看看店铺⼩编收集的资料。

⼀、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需要承担哪些义务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主要承担以下义务:1、教育、管理学⽣义务;2、及时报警、救助义务;3、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义务;4、及时对学⽣⼼理疏导义务。

⼆、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学校、幼⼉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不负监护义务。

(1)教育管理机构包括公办的,也包括私⽴的;(2)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成年⼈不包括在内;(3)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期间为教育机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包括课间休息时间和不离校的休息时间;(4)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场所为整个校园,例如校舍、教室、操场等。

违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不同的情形下,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是不同的:1、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的过错造成未成年⼈的⼈⾝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相互之间造成的⼈⾝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的监护⼈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的原因造成未成年⼈⼈⾝损害的,应当由第三⼈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没有清偿能⼒或清偿能⼒不⾜,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追偿,法律未有明⽂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追偿为宜。

《民法典》时代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认定

《民法典》时代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认定

《民法典》时代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认定摘要:“依法治教”为我国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我国立法在学生伤害保护上很大程度倾向了中小学生,高校学生这一群体缺乏重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存在诸多争议。

究其原因,高校自身角色定位不明,立法暂无完备的规范体系,高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尚未统一。

结合国内外相关经验,要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提高相关法律效力层次,或将现有法律法规中“学校”的适用范围扩大解释至高等教育院校;确认高校具有行政和民事主体双重属性;在认定校方责任的司法实务中应采用“四要件说”。

关键词:依法治教;注意义务;侵权赔偿责任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相关立法现状党的十九大以来,“依法治教”成为是我国教育发展事业的重中之重。

我国法律在学生伤害保护上很大程度上倾向了中小学生,对高校[1]学生伤害事故[2]的保护则较为薄弱。

笔者通过法律检索、文献阅读,将我国大陆以及日本、美国、加拿大的现有相关法律作出如下梳理。

[1](一)我国大陆相关立法2021年正式生效施行的《民法典》中,第1199条[3]、第1200条[4]、第1201条[5]虽对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进行规定,但仅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当今高校学生基本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人。

第1198条[6]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

高校校园属于“公共场所”,高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者,依照第1198条之规定,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该条也是法院在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时最为常见的法律条文。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除了《民法典》,还有《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但上述法律法规较为粗疏,如《高等教育法》第53条仅简单规定高校学生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管理规定》仅明确学生在校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享有申诉或依法起诉的权利;《处理办法》主要适用于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且效力层次较低,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解决起不到太大的作用。

研究报告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研究报告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研究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

受害学生家长动辄向学校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有的家长为了达到高额赔偿目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这种情况,不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开展。

加上局部高校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不当,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识出现失误,导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承当了诸多不应该承当的责任,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正确认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监护关系说〞这一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展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缺乏局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1)“监护关系说〞于法无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校园伤害案件法律研究(3篇)

校园伤害案件法律研究(3篇)

第1篇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学生、教师或其他相关人员因违法行为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校园伤害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本文通过对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研究,分析了校园伤害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责任,旨在为预防和处理校园伤害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一、校园伤害案件的特点1. 受害者以未成年人为主校园伤害案件的受害者主要是未成年人,包括学生、教师等。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容易成为校园伤害案件的目标。

2. 案件类型多样校园伤害案件类型繁多,包括打架斗殴、意外伤害、校园霸凌、性侵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如侵权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3. 案件发生地点集中校园伤害案件主要发生在学校内部,如教室、宿舍、操场等。

此外,校外活动、上下学途中也可能发生校园伤害案件。

4. 案件影响范围广校园伤害案件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痛苦,还可能引发社会关注,影响学校声誉和教育教学秩序。

二、校园伤害案件的成因1. 社会环境因素(1)社会道德风气恶化:部分未成年人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道德观念淡薄,导致校园伤害案件频发。

(2)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方式不当,导致子女缺乏道德约束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学校管理因素(1)学校安全意识不足:部分学校对校园安全重视不够,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教师责任意识不强:部分教师对学生关爱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伤害事件。

3. 法律法规因素(1)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在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规定方面尚存在不足,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争议。

(2)法律责任追究不力:部分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追究不力,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1)直接侵权人:对于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校园伤害案件,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间接侵权人:对于因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他人受伤的校园伤害案件,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学生事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大学生事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群体日益壮大,校园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校园侵权纠纷,旨在分析大学生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甲、乙两人在某大学读书,同住一个宿舍。

一天,甲因与乙发生争执,将乙打伤。

乙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若干。

乙要求甲承担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甲认为乙故意挑衅,不同意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乙遂向学校提出调解申请。

学校调解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发现甲确实对乙进行了伤害,但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

调解委员会决定将此案提交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对乙造成了伤害,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对乙的伤害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乙要求甲承担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对乙的伤害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应赔偿乙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判决生效后,甲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分析1. 大学生在校园侵权纠纷中,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发生侵权纠纷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

3. 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用是什么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用是什么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是什么校园⼈⾝损害赔偿案件是近年来⼈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侵权案件中⼀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也是⼈⾝损害赔偿案件的热点和难点。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是什么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应承担监护职责或者认为未成年学⽣的⽗母将学⽣送到学校后,发⽣了监护权的转移。

因监护责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是⼀种⽆过错责任,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过错责任,即使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损害赔偿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我们可以将“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界定为:未成年学⽣在学校、幼⼉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因学校、幼⼉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正确履⾏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遭受⼈⾝损害,或者因实施侵权⾏为致他⼈⼈⾝损害所引发的案件。

《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

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

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发生伤害案件,学校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呢?今天,律伴网小编以案说法,跟您一起探讨。

【案件简介】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均系某高中在校学生,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争做某漂亮女生的男朋友而发生恩怨。

一天,张某某约王某某到操场评论这个事情,话不投机,双方拳脚相加。

张某某掏出事先准备的弹簧刀将王某某捅刺数刀,后王某某因流血过多,死亡。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上,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主动赔偿40万元,被害人的家属认为学校方作为管理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将被告人及学校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告提起诉讼。

【审批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按照当时赔偿标准,应当赔偿被害人为38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的赔偿数额已经超额赔偿,学校作为补充赔偿责任不再承担赔偿义务。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及被害人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在校学习、生活依法负有教育、管理职责。

被告人及被害人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张某某系在校学生,一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判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判决学校方应承担损失数额的30,即11.4万元。

案件引申探讨:哪些情况学校要担责?第一,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设备、物品等不符合标准,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比如学校的校舍、场地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等。

第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履行教学、管理义务时,行为方法不当造成或引发的学生伤害,如体罚、殴打、辱骂学生、批评方法不当等。

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侵权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侵权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侵权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学⽣在学校学习时,学校要承担⼀定责任的,学校在保障学⽣的⼈⾝和财产安全,那么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侵权责任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侵权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校园发⽣伤害事故的,如果由第三⼈造成的,由第三⼈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由学校承担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

《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侵害⼈⾝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第三⼗⼋条【⽆民事⾏为能⼒⼈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九条【限制民事⾏为能⼒⼈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条【第三⼈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员⼈⾝损害的,由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为的特征1、侵权⾏为是⼀种单⽅实施的事实⾏为。

侵权⾏为是基于当事⼈的意思⽽发⽣的,且侵权⾏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所预期的,因此,侵权⾏为属于事实⾏为。

2、侵权⾏为是⼀种民事违法⾏为。

侵权⾏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大学生法律案例伤害(3篇)

大学生法律案例伤害(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大学生法律案例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大学生伤害案件为例,探讨大学生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主体以及法律责任追究等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高校大学生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造成对方重伤。

事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受到刑事追究。

同时,李某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中,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案例中,李某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对方重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案例中,李某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1)李某本人:作为侵权人,李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李某的监护人:若李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所在的学校:若李某在学校期间发生伤害事件,学校可能因管理不善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追究1. 刑事责任追究: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追究:李某需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3. 学校责任追究:若学校存在管理不善等问题,学校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及反思1. 案例启示: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

同时,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2. 案例反思:(1)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中,李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

因此,加强大学生法律教育至关重要。

(2)家庭、学校、社会责任缺失:本案中,李某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均存在一定的责任。

家庭应关注孩子的成长,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社会应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浅议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

浅议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

浅议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近年来,校园伤害案件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在法律上是否承担一定的责任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进行浅议。

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保障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

校园伤害案件中,如果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学校应当对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应当及时修缮损坏的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等措施。

如果学校在这方面存在疏忽或者失职,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监管责任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还有监管责任。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良好的管理和教育,以防止发生伤害事件。

学校要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校规管理,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不良行为,防止学生伤害他人或者自己。

如果学校对学生的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也将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救助和赔偿责任校园伤害案件发生后,学校还有义务对受害学生进行及时的救助,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可以通过调查事故原因,为受害学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在这方面存在疏忽或者不作为,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学校的法律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其承担责任的程度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情况。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学校而言,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和监管责任、学生是否存在过错等。

对于一些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意外事件,学校也不必承担全部责任。

学生突发疾病导致的伤害、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事故等,学校在此类情况下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是存在的,主要包括安全保障责任、监管责任和救助赔偿责任。

学校的责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予以综合考量。

高校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及应对——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高校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及应对——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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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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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侵权责任探讨
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涵盖了学生的管理、教育权的保障两大社会热点问题,正确处理好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对高校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问题、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学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探讨,以理顺在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使学校责任的承担更为明了化。

关键词:高校校园伤害案件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在高等院校在实施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校外活动过程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区域(包括学习和生活、活动区域)或设施范围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心理受伤或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从本质上讲,此类案件仍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案件,只因其与学校存在紧密的联系,与学校、学生、学生家长及整体教育事业的利益关系巨大,故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1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法律将根据什么标准和原则,确定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项,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1.1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的基本形式就是故意或过失,此主观状态是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的重要依据。

该归责则原则是一般案件处理中常为适用的原则。

1.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指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该原则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诸如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所引起的损害、地面施工所引起的损害、环境污染以及动物引起的损害等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3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在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适用的可能性甚小,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

处理此类案件,一般情况下适用的处理原则还是过错责任原则。

2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
在前面的归责原则中明确了学校承担侵权责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实际上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也需具备四个要件,只有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学校才能够在校园伤害事件中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1 学校自身的行为有违法性
指学校对学生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如果是合法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校园侵权违法行为包括两种。

一种是作为的方式。

如,学校教师随意辱骂、侮辱学生的行为就属此种方式。

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式。

如:某学校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却视而不管,致使学生因此受伤,此时学校就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2.2 有学生伤害事实存在
伤害事实是一种事实状态。

对于校园侵权案件损害事实包括财产和人身利益的损害两种,其中财产损害表现为学生损坏学校的公用设施,或学生的私人物品遭损坏,大多数侵权事件是侵害学生的人身权利,如侵犯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伤害事实的存在是获得赔偿的前提。

2.3 学校的违法行为与学生伤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的实施,必然会引起损害事实的产生;同时,损害事实又必须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要确定学校的违法行为与学生伤害事实之间是否有这种因果关系来判定学校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2.4 学校主观上有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主观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最重要因素,是最终的构成要件。

这就意味着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侵权责任的承担要求学校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否则学校不能承担责任。

总之,四个构成要件是缺一不可的,只有对四个要件认定清楚,才能认定清楚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3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侵权责任的承担
3.1 承担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十种主要方式。

这里,笔者仅分析校园侵权民事责
任的几种主要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的功能在于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的扩大。

比如:学校某些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隐患,对在校学生造成校园侵权的,那么校园侵权发生后,学生可以要求学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停止现行及进一步侵害。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如学校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心理伤害,对学生的日记、信件等个人秘密进行泄露、渲染等,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学校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如学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导致校园伤害事故的,受害人都可以依法要求学校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多种民事责任方式。

(4)赔偿损失。

指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赔偿损失是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

它可以与其他方式并用。

3.2 确定学校赔偿范围的因素
根据现行规定,确定学校赔偿责任的范围,主要以学校在伤害案件中的过错程度为基本依据。

比如说当伤害事故发生前,根据通常的预
见水平和能力,学校是否预见到潜在的危险或认识到危险。

或者是当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又是否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扩大,采取了必要措施,这些是确定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及范围的基本依据。

当然同时还需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2)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3)责任人的财产支付能力。

所以学校赔偿范围的确定要通过以上诸多因素来确定。

在校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所处的是一个社会与学校边际的这样一个环境,当其权益发生纠纷时,涉及的法律关系、责任认定会很复杂,正确理顺好这其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尤为重要,希望通过对校园安全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问题的关注与探讨使这一问题得以更好地解决。

参考文献
[1] 王松,张嫒嫒.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研究《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集[M].法律出版社出版,2004.
[2] 王桂芝.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2009,7.
[3] 校园伤害案件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EB/OL].浏阳教育网.
[4] 论校园伤害事故的若干法律问题[J].中国教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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