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案件分析
大学砍人案例分析报告
大学砍人案例分析报告案例背景:在大学校园中,砍人事件是一种极为严重的暴力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也对学校的安全和学生的心理造成了巨大冲击。
本文将对一起大学砍人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案件原因、学校应对措施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的问题。
案例分析:该案件发生在某大学的学生寝室楼内。
凶手与受害者是同一学院的同学,之前并没有发生过明显的矛盾与纠纷。
案发当天,凶手利用水果刀对受害者进行猛烈的砍击,导致受害者多处受伤。
事发后,凶手立即被学校保安人员制止,受害者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经调查,凶手被发现患有心理疾病,但之前并未接受过正规的治疗与辅导。
原因分析:1. 心理问题:凶手患有心理疾病,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心理问题导致了他对别人的行为过度敏感和暴力冲动的产生,最终导致了暴力行为的发生。
2. 缺乏预防措施:学校在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疏忽。
凶手之前并未接受过心理治疗,也没有经过学校的相关辅导。
学校在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3. 缺乏安全措施:尽管学校有保安人员在校园内巡逻,但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来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
在该案例中,凶手很容易携带水果刀进入学生寝室楼,这证明了学校安全措施上的不足。
学校应对措施:1. 紧急处理:学校在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及时、合理的处理措施,确保受害者及时救治和安抚,并制止了凶手的行为。
2. 心理援助: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供正规的心理治疗和咨询服务。
针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及时介入并提供专业的帮助。
3. 加强安全措施: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增加安全巡逻和监控设备。
同时,建立举报机制和应急预案,提高对潜在安全隐患的发现和处理能力。
预防措施:1. 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意识,培养良好的心理适应能力和冲突解决能力。
2. 公共安全教育:向学生宣传安全意识,加强校园安全教育。
学校可以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法律学生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某法学院大三学生,平日里爱好篮球。
一天下午,甲与同学乙、丙、丁在篮球场进行篮球比赛。
比赛过程中,甲为抢篮板球,跳跃过程中踩到乙的脚,导致乙摔倒,造成乙右脚骨折。
乙要求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甲认为,乙的受伤是由于自己不小心所致,且在比赛过程中,乙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故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将甲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乙的损失与甲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甲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在篮球比赛中,因抢篮板球踩到乙的脚,导致乙受伤,甲的行为具有过错,其行为侵犯了乙的人身权益,故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2. 乙的损失与甲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的受伤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甲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乙的损害,故乙的损失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甲应承担多大的责任?本案中,甲在篮球比赛中,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乙受伤,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然而,乙在比赛过程中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合本案,乙在比赛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可以适当减轻甲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侵权,乙的损失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鉴于乙在比赛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可以适当减轻甲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甲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元。
五、案件启示1. 在日常生活中,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校园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校园案例分析法律资讯频道 13:27 法律常识[导读]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
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以下案例仅做参考,希望能引起相关方面的关注。
案例分析(1)一天下午,幼儿园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
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
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
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
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评析】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
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
校园暴力事件典型案例分析范文(通用3篇)
校园暴力事件典型案例分析范文(通用3篇)校园暴力事件典型案例分析1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
此类案件不仅给被害者造成长期的心理阴影,甚至影响人格发展,施暴者也很可能滑入违法犯罪的歧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且暴力行为逐渐呈现出低龄化、女性化趋势,应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
下面,列举几起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典型案例,请各班认真宣讲,让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1.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二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场在学校门口打架。
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他们在学校门口,又是下晚自习期间斗殴,众多学生围观,鱼叉、木棍打斗的场面引起学生恐慌,影响恶劣。
案例2.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学。
葛某某到张某某的宿舍时,碰撞张某某一下,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
厮打中,张某某持刀将葛某某捅伤。
经鉴定,葛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班同学,二人本应和睦相处,共同进步,却因一点琐事大打出手,甚至持刀捅刺,致使一人受重伤,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均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不断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旨在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探讨校园法律责任的归属,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一)案件发生时间:2021年3月(二)案件发生地点:某中学操场(三)案件当事人:受害人甲(学生)、加害人乙(学生)、学校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课间操。
课间操结束后,学生甲和乙在操场上追逐打闹。
在追逐过程中,乙不慎将甲推倒,导致甲头部撞击地面,造成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
甲的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一)学校处理学校在接到甲父母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学校认为在此次事故中,乙的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拒绝了甲父母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二)法律途径甲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父母提供了以下证据:1. 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证明乙在追逐打闹过程中将甲推倒;2. 医院诊断证明,证明甲因事故造成脑震荡;3. 医疗费用单据,证明甲在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
学校则认为,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还提供了以下证据:1.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证明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已经尽到职责;2. 学校日常巡查记录,证明学校对校园安全进行了巡查。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但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甲父母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四、案件分析(一)学校责任分析1. 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学生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法律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学生作为校园中的一部分,由于年龄、认知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更容易在校园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中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伤害事故,甲同学(13岁)在课间休息时,与乙同学(14岁)发生口角,甲同学一时冲动,拿起旁边的凳子向乙同学头部砸去,导致乙同学头部受伤,缝了3针。
事后,乙同学家长要求甲同学家长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甲同学家长认为甲同学年龄小,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甲同学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甲同学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乙同学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未能有效管理学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甲同学与乙同学之间的冲突,存在管理疏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解决建议(1)甲同学家长与乙同学家长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甲同学家长与学校协商解决甲同学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3)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甲同学家长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同学家长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中学生校园法律问题不容忽视,本案通过分析一起学生伤害事故,揭示了中学生校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家长、学校和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校园法律问题的发生。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探讨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时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中学学生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刚(化名)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过错,与学校无关。
双方协商无果,小明的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学校是否应承担小明受伤的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存在管理疏忽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并未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小明和小刚发生争执。
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争执,未能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存在管理疏忽。
(2)小明受伤的原因小明受伤的原因是自身过错,但学校的管理疏忽也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在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3)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但小明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明和小刚的争执,导致小明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学校同意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1.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作为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场所,承载着教育的使命和希望。
然而,在校园这片纯净的天地里,法律问题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校园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校园法律问题的成因、处理方法以及预防措施,以期提高校园法治意识,为构建和谐校园环境提供参考。
二、案例介绍(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一起学生伤害事故,甲学生(12岁)在课间玩耍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甲学生的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0万元。
学校认为,甲学生在课间玩耍时应当注意安全,此次事故是由于甲学生自身疏忽造成的,因此拒绝赔偿。
(二)案例处理过程1. 学校与甲学生家长协商:学校首先与甲学生家长进行协商,希望达成和解。
然而,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委员会介入: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学校向当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经过调查了解,认为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责任,但甲学生自身也存在疏忽。
最终,调解委员会建议学校赔偿甲学生家长5万元。
3. 法律诉讼:甲学生家长对调解结果不满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判决学校赔偿甲学生家长6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成因1. 校方责任: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2. 学生责任:甲学生在课间玩耍时未能注意安全,存在一定的疏忽。
3. 家庭责任:甲学生家长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
(二)案例处理方法1. 协商:在事故发生后,学校与甲学生家长进行协商,以期达成和解。
这是解决校园法律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
2. 调解: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寻求调解委员会的帮助,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3. 法律诉讼: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四、预防措施1. 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校园暴力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暴力作为社会问题之一,近年来备受关注。
校园暴力不仅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稳定和青少年成长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暴力案件为切入点,对校园暴力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预防和打击校园暴力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暴力案件。
受害者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被同班同学小刚(化名)等三人围殴,导致小明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事发后,小明向学校、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三、案件分析1.校园暴力的成因(1)家庭教育缺失。
部分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方式过于严厉或过于溺爱,导致孩子性格扭曲,容易产生暴力行为。
(2)学校教育管理不善。
部分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不到位,忽视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
(3)社会环境因素。
社会不良风气、影视作品等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导致部分学生价值观扭曲。
2.校园暴力的法律特征(1)违法行为。
校园暴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2)侵害对象特定。
校园暴力主要侵害的对象为未成年人,特别是学生。
(3)暴力手段多样。
校园暴力手段包括殴打、辱骂、恐吓、抢夺财物等。
3.案件处理(1)学校处理。
学校应立即采取措施,对受害者进行安抚,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并依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罚。
(2)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迅速展开调查,对施暴者进行刑事追究,对受害者给予救助。
(3)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对施暴者进行刑事处罚,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四、案件启示1.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完善学校教育管理。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净化社会环境。
政府、社会团体要加强对不良信息的监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强化法律意识。
学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校法律案例事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学生坠楼事件是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一起典型的校园安全事故。
2019年3月,该校一名高一学生从学校宿舍楼坠楼身亡。
事发后,学校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并向家长通报情况。
然而,事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事件经过1. 坠楼学生基本情况坠楼学生,男,16岁,高一学生。
此前,该学生性格内向,学习成绩一般。
据同学反映,事发前,该学生曾表示过“活着没意思”等消极情绪。
2. 坠楼原因经调查,坠楼原因如下:(1)学生自身原因:该学生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面对学习压力和人际关系问题,无法正确处理,导致心理失衡。
(2)学校管理原因:学校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不够重视,未及时发现和干预学生的心理问题。
(3)家庭原因: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不当,缺乏与孩子的沟通,导致孩子心理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学校的法律责任(1)教育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干预学生的心理问题,存在教育管理失职。
(2)安全保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学校宿舍楼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导致学生坠楼。
2. 家长的法律责任(1)监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不当,未能及时发现和干预孩子的心理问题,存在监护失职。
(2)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家长对孩子监护失职,导致孩子坠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学生自身的法律责任(1)自我保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校园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
受害者小明(化名)被多名同学围殴,导致身体多处受伤。
事发后,小明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索赔,但学校以种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小明及其家长将学校及涉事学生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校园欺凌案件,涉及民事侵权责任。
2. 案件争议焦点(1)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对校园欺凌事件负有责任?(2)涉事学生是否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3. 案件分析(1)学校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校园欺凌行为。
”本案中,学校在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欺凌行为,对受害学生造成伤害,未尽到管理职责。
(2)涉事学生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事学生围殴小明,造成其身体伤害,构成侵权。
4. 法院判决(1)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对校园欺凌事件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涉事学生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学校赔偿小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三、案件启示1. 学校应加强校园欺凌的预防与治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高教职工的安全意识。
2.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孩子尊重他人,避免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3. 社会应加强对校园欺凌的关注,形成合力,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
四、结语本案通过对校园欺凌事件的案例分析,揭示了校园欺凌问题的严重性。
学校、家长和社会应共同努力,加强预防与治理,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面对侵权行为,要勇于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2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发生在我国某中学的校园伤害事故,原告系该校一名初中生,被告为该校另一名初中生。
2019年4月,原告在课间休息时,与被告在教室走廊追逐打闹,过程中被告不慎将原告撞倒,导致原告头部受伤。
校园伤害案件法律研究(3篇)
第1篇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学生、教师或其他相关人员因违法行为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校园伤害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本文通过对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研究,分析了校园伤害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责任,旨在为预防和处理校园伤害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一、校园伤害案件的特点1. 受害者以未成年人为主校园伤害案件的受害者主要是未成年人,包括学生、教师等。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容易成为校园伤害案件的目标。
2. 案件类型多样校园伤害案件类型繁多,包括打架斗殴、意外伤害、校园霸凌、性侵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如侵权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3. 案件发生地点集中校园伤害案件主要发生在学校内部,如教室、宿舍、操场等。
此外,校外活动、上下学途中也可能发生校园伤害案件。
4. 案件影响范围广校园伤害案件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痛苦,还可能引发社会关注,影响学校声誉和教育教学秩序。
二、校园伤害案件的成因1. 社会环境因素(1)社会道德风气恶化:部分未成年人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道德观念淡薄,导致校园伤害案件频发。
(2)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方式不当,导致子女缺乏道德约束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学校管理因素(1)学校安全意识不足:部分学校对校园安全重视不够,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教师责任意识不强:部分教师对学生关爱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伤害事件。
3. 法律法规因素(1)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在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规定方面尚存在不足,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争议。
(2)法律责任追究不力:部分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追究不力,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1)直接侵权人:对于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校园伤害案件,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间接侵权人:对于因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他人受伤的校园伤害案件,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校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中学,一名初二学生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华(化名)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小明不慎将小华推倒,导致小华头部撞在课桌角上,造成头部外伤。
事发后,小华的家长将小明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二、案件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
2. 责任认定(1)小明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明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2)学校责任: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未能有效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家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明在事故发生时年满十二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3. 赔偿范围(1)医疗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本案中,小华的医疗费应予以赔偿。
(2)精神损失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小华在事故中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3)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赔偿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
三、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小明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大学生法律案例伤害(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大学生法律案例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大学生伤害案件为例,探讨大学生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主体以及法律责任追究等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高校大学生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造成对方重伤。
事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受到刑事追究。
同时,李某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中,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案例中,李某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对方重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案例中,李某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1)李某本人:作为侵权人,李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李某的监护人:若李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所在的学校:若李某在学校期间发生伤害事件,学校可能因管理不善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追究1. 刑事责任追究: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追究:李某需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3. 学校责任追究:若学校存在管理不善等问题,学校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及反思1. 案例启示: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
同时,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2. 案例反思:(1)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中,李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
因此,加强大学生法律教育至关重要。
(2)家庭、学校、社会责任缺失:本案中,李某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均存在一定的责任。
家庭应关注孩子的成长,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社会应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学校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中学位于我国某城市,是一所历史悠久、教育质量较高的中学。
2018年3月,该校发生了一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名学生受伤。
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存在过错,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2018年3月的一个下午,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在进行体育课时,进行了一个高强度的跳跃训练项目。
在训练过程中,一名学生(以下简称“小王”)在跳跃时意外摔倒,导致右腿骨折。
事发后,学校立即将小王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小王的治疗费用较高,家长认为学校在组织体育活动时未充分考虑学生的安全,存在过错,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2. 学校是否承担过错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有义务确保学生的安全。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某中学在组织体育活动前,未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也未对活动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存在过错。
另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某中学在体育活动中,未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小王在训练过程中受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某中学赔偿小王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的重要性学校是学生成长的重要场所,承担着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学校有义务确保学生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2. 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的具体内容(1)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体质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教育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校园法律案例意外伤害(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10月,某中学八年级学生在课间休息时间,在学校操场上进行篮球比赛。
在比赛过程中,甲同学与乙同学发生碰撞,导致甲同学受伤。
甲同学的父母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甲同学受伤是由于自身行为不当导致的,且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甲同学的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同学的父母提供了以下证据:(1)甲同学受伤的病历资料,证明甲同学在事故中受伤,且伤情严重。
(2)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证明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3)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发生时,学校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学校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证明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已尽到管理职责。
(2)事故发生时,学校有老师在操场巡视,且已对学生在操场上的活动进行管理。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有保障义务。
在校园内,学校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
本案中,甲同学受伤是由于在学校操场上进行篮球比赛时发生碰撞所致。
虽然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但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学校赔偿甲同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意外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教育机构、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学生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甲同学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课间休息时间的责任认定本案中,甲同学受伤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教育机构、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学生或者其他未成年人活动期间,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学生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园暴力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中学,学生乙因学习成绩优秀,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喜爱。
然而,学生丙因嫉妒乙的成绩,心生恶意,于某日放学后,伙同同学丁、戊、己,将乙围堵在学校门口。
在放学路上,丙等人手持木棍、铁棍等凶器,对乙进行殴打。
乙不堪忍受,奋力反抗,但仍然被丙等人打伤,造成轻伤二级。
事后,乙的家长向学校投诉,学校对此事高度重视,但并未妥善处理。
乙的家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丙等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1. 丙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丙等人故意殴打乙,致其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丙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丙等人故意殴打乙,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乙的家长是否可以要求丙等人承担民事责任?1. 乙的家长可以要求丙等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丙等人的行为造成乙的受伤,乙的家长可以要求丙等人承担侵权责任。
2. 乙的家长可以要求丙等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三)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学生法律事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意外伤害事件,一名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在操场追逐打闹中不幸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学生家长认为学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概述本案中,学生A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B在操场追逐打闹,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学生A的家长认为,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A受到伤害。
因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学校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本案中,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争议的焦点。
(1)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学校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校园设施安全保障:学校应保证校园内建筑物、设施、设备等符合安全标准,无安全隐患。
②校园安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巡逻,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③安全教育: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④应急处置: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本案中,学校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瑕疵:①校园设施安全保障:学校操场地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磨损,但在事发前并未进行修复,存在安全隐患。
②校园安全管理:事发当天,学校安保人员未在操场进行巡逻,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追逐打闹的行为。
③安全教育:学校虽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未针对此次事件进行专项教育。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A受到伤害,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1)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4)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校园伤害案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明,一个活泼开朗的男孩,就读于我国某市一所知名中学。
2018年3月的一天,小明在校园内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伤害,导致其身体严重受伤,精神受到极大打击。
经过调查,这起校园伤害案由同校学生小李所为。
小李因不满小明曾经嘲笑过他,怀恨在心,遂在放学后将小明推倒在地,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小明受伤。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18年3月的一天下午,放学后,小明独自走在校园的小路上。
此时,小李从一旁冲过来,将小明推倒在地。
小明还没来得及反应,小李便对其进行殴打。
小明大声呼救,但无人理会。
经过一段时间的殴打,小明身上多处受伤,意识模糊。
2. 事件发现不久后,其他同学发现小明受伤,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将小明送往医院抢救。
同时,学校领导和老师也赶到了现场,对小李进行了控制。
3. 调查取证事发后,学校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对事件进行深入调查。
经调查,小李因不满小明曾经嘲笑过他,怀恨在心,遂在放学后将小明推倒在地,对其进行殴打。
此外,小李还承认,他曾经因为家庭矛盾,有过伤害他人的想法。
4. 法律介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学校将此事报告给了当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小李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对其进行了讯问。
小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小明的一切损失。
三、案件审理1. 审判过程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小李还应赔偿小明因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小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小明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校园伤害案件的特点(1)校园伤害案件的发生,往往与学生的心理、家庭、学校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2)校园伤害案件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随机性、隐蔽性等特点。
(3)校园伤害案件的处理,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2. 案件的法律分析(1)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讲堂校园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作为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场所,既是知识的殿堂,也是矛盾的熔炉。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校园案件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篇法律讲堂将针对几起典型的校园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预防校园案件的发生。
二、校园案件案例分析1. 案例一:校园欺凌事件案情简介: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因与同班同学王某发生争执,遂纠集多名同学对王某进行殴打,导致王某受伤。
事发后,李某等人被学校处分,公安机关也对李某等人进行了调查。
分析:本案中,李某等人对王某的殴打行为构成了校园欺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他人进行殴打,造成轻微伤害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学校对李某等人的处分也是符合教育法规的。
预防措施:学校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加强家校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
2. 案例二:校园性侵案件案情简介:某中学女生小芳在放学途中,被同校男生小刚以暴力手段强奸。
案发后,小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分析:本案中,小刚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警示我们,校园性侵案件不容忽视,学校和家长应共同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预防措施:学校应开展防性侵教育,教授学生识别和应对性侵的方法;加强校园巡逻,确保学生安全;建立健全校园性侵案件报告和处理机制。
3. 案例三:校园盗窃案件案情简介:某中学男生小张在课间休息时,趁同学不在,偷走了一位女生的手机。
案发后,小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分析:本案中,小张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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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亮、林锡宏 时间:2011-2-10
分析:本案系上课期间发生在学校设施内的学生伤害事故。被告花都凤凰中英文学校的当课老师在没有其他老师在场指导和管理的情况下仍准许原告与被告苏某等同学到舞蹈室排练,虽然玩"过山羊"游戏系原告与被告苏某等同学的自行行为,但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的课室或其他活动场所仍属于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负有组织、管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职责范围,被告花都凤凰中英文学校对此存在相应过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告与被告苏某、被告花都凤凰中英文学校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原告、被告苏某和被告花都凤凰中英文学校分别对本案损害事故承担50%、30%和20%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确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由被告苏某承担1800元、被告花都凤凰中英文学校承担1200元。
通过对以上四个典型案例的回顾,我们不难看出,校园伤害案件与一般人身伤害案件的区别主要是在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以何为归责原则等方面,至于其它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关系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与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区别不大,在此不作赘述,本文将分析的重点主要放在学校的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等方面。
在确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接下来的问题是谁来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即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一旦校园伤害发生,要想让未成年学生或其监护人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难度很大,有时也近乎不可能,这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所以,从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目前的审判实务采用的应该是一种比较综合的举证方式,如学生或其监护人对学校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同时可证明自身没有过错,而学校在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的同时也可举证学生存在过错,通过这种相互举证,法官再进行综合裁量,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各方的责任承担比例,具体可见案例三;有的则直接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校园事故一旦发生,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如学校能证明其已确实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等责任,不存在过错情形,学校就不承担责任,如无法证明,则推定学校有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来分配举证责任,具体可见案例四。
案例四:原告系被告花都区和兴学校二年级(1)班学生。2009年5月12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原告在被告规定的午休时间内上厕所,途中路经校园操场时跌倒在地,造成左肱骨外髁骨折。[详情见:(2009)花法少民初字第54号案]
分析:本案系校园设施对学生造成伤害的校园伤害案件。原告为被告的二年级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安全履行教育、管理等职责,但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对原告履行了上述职责,故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确定原、被告分别对本案损害事故承担30%和70%的责任。关于原告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方提出异议,且原告并未向法院提供其因被侵权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本案目前尚在二审中。
典型案例回顾
案例一:原告和被告李某分别系被告实验中学初一(6)班和(13)班的学生。2003年9月25日上午,初一(6)班和(13)班的学生分别在上体育课,在学习了新的广播体操后,体育老师组织学生分别进行一些兴趣体育活动,体育老师作循环指导。活动开始前,体育老师对学生做出要求,强调要注意的事项及不能做一些危险动作,要注意安全等。原告与被告李某自愿参加初一(6)班与(13)班的足球比赛,比赛中,当被告李某带着球向初一(6)班的球门跑去时,原告就铲过去抢球,结果被告李某的脚撞到原告的脚而扑到地上,原告也跌倒在地受伤无法起来。当时在篮球场上作指导的体育教师闻讯即赶到现场,并及时组织送伤者到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原告所受之伤属十级伤残。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41098.1元。[详情见:(2005)花法民一初字第852号案]
案例三:原告与被告卢某、彭某均为被告新华二中的学生。2008年4月15日下午约17时20分放学后,初一(8)班的卢某到初二(5)班找彭某,彭某从课室追出去,卢某就在前面跑,彭某则在后面追,在初二(5)班靠近楼梯口转弯角处时,与正从四楼冲下来的初二(8)班的原告相碰撞,致使原告右手骨折。后经鉴定,原告所受之伤属十级伤残。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59573.12元。[详情见:(2009)花法少民初字第49号案]
上述四个案例均是采用教育管理说来确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确定责任的分担方式,这也是目前审判实务中比较统一的做法。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学校责任归责原则适用和举证责任分配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中,关于归责学校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等规定,上述规定确定的均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学校承担责任必须以其有过错为前提,该过错包含故意伤害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引起的伤害。如果学校有过错,则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再是适当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无过错,而其他相关当事人有过错,则由其他相关当事人承担责任。
案例二:原告与被告苏某均系被告花都凤凰中英文学校的学生。2009年4月28日上午,原告与被告苏某等几个同学在被告花都凤凰中英文学校上电脑课期间,经向电脑课老师请假并得到准许,到学校舞蹈室排练舞蹈,舞蹈室里当时没有老师在场。排练了一会舞蹈后,原告和被告苏某等同学就在舞蹈室一起玩"过山羊"游戏,在轮到被告苏某蹲下弯腰让原告跳过去时,原告碰到了被告苏某的头,两人均摔倒在地,原告因摔倒而致左上肢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组织送原告到医院医治。后经鉴定,原告所受之伤属十级伤残。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65979.72元。[详情见:(2009)花法少民初字第47号案]
近年来,有关校园伤害的案件逐年增多,如何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权益,划清学校与学生的责任界限,确保学校教育秩序的正常运行,已成为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争议的热点问题。在这些校园伤害案件中,责任如何划分,特别是作为教育管理方的学校应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尚未有统一的认识。如不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学校与学生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进而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管理秩序,不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感于此,本文将结合花都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相关校园伤害案件,就解决该类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分析。
分析:本案系学校在组织正常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一审法院认为,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本案被告实验中学依法组织正常的教学活动,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判令被告实验中学对原告的财产损失给予20000元的适当补偿。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但认为本案另一被告李某虽然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本次足球比赛毕竟造成原告十级伤残,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及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李某对原告给予10000元补偿。
讨论之前,我们先对校园伤害案件的范围作一下界定。本文所称的校园伤害案件主要是指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等职责的时间或空间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案件。这里的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全日制幼儿园、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及其它类似的教育机构,为讨论方便,学生仅指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1、受害方或加害方至少有一方是在校学生;2、有人身损害结果发生;3、人身损害行为或结果须有一项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等职责的时间或空间范围内。至于学校客观上是否存在疏于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学校与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并不是本文界定校园伤害案件的要素,而是作为实体审判中裁量学校责任分担比重的因素予以考虑。下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花都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有关校园伤害的几个典型案例。
一、处理校园伤害案件的前提:认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论界主要有监护权转移说、监护权委托说和教育管理说三种观点。我国法律对监护权有着严格的规定,学校并不包括在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之列,有关监护权的转移或委托须以法律规定或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前提,无此前提而认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如认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则学校须在监护期间和范围内对学生承担无过错责任,此时学生发生的任何损害均由学校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这无疑会使学校的权利义务失衡,势必在无形中加大学校的责任,影响我国教育事业本已脆弱的物质保障和健康发展。
分析:本案系学生在校园内追逐嬉戏而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原告与被告卢某、彭某对该伤害事故及后果均有过错,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原、被告三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安全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上述事故的发生说明学校在管理上仍有疏漏,对上述学生具有安全及危险性的行为未能及时进行告诫和制止,故此,被告新华二中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案情及原告与被告卢某、彭某、被告新华二中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原告、被告卢某、被告彭某和被告新华二中分别对本案损害事故承担30%、40%、20%和10%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确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由被告卢某承担1500元、被告彭某承担900元,被告新华二中承担6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对被告新华二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