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66民用航空法规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CCAR(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是中国民航规章的英文缩写,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和标准,旨在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CCAR涵盖了航空器设计、飞行操作、维护保障、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对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一、航空器设计规定1.1 CCAR Part 21:CCAR第21部份规定了航空器设计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适航审定、设计变更、适航指令等内容。
1.2 适航审定要求:CCAR要求所有新型航空器在投入运营前必须通过适航审定,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性能要求。
1.3 设计变更程序:CCAR规定了航空器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适航审定、适航性验证等流程,保证设计变更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飞行操作规定2.1 CCAR Part 91:CCAR第91部份规定了飞行操作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飞行规则、飞行计划、飞行员资质等内容。
2.2 飞行规则:CCAR规定了民航飞行的基本规则,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飞行高度限制、气象条件要求等,确保飞行安全。
2.3 飞行员资质: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要求,保证飞行员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经验进行安全飞行。
三、维护保障规定3.1 CCAR Part 145:CCAR第145部份规定了航空器维护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维护组织批准、维护记录、维修程序等内容。
3.2 维护组织批准:CCAR规定了维护组织的审定和管理要求,确保维护工作符合标准和规范。
3.3 维修程序: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维修记录的保存、维修人员的资质要求等,保证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四、人员培训规定4.1 CCAR Part 61:CCAR第61部份规定了飞行人员的培训和持证要求,包括飞行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等。
4.2 飞行员培训: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计划、考核要求和持证程序,确保飞行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CCAR-66TM-Ι-R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8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2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管制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管制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一)管制员执照,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证明文件。
(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是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质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质量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实施行政检查、参与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检合格证,是指依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由民用航空卫生职能部门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方面的考试,可以通过口试、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为理论考试合格。
(五)技能考核,是指空中交通管制技能方面的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
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技能考核合格。
CCAR66民用航空法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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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警告或暂扣3至6个月或者吊销执照 (见书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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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执照认可 持有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u人员执照或者资格证书的,需 要 民航总局认可的,按照民航总局与该执照或者资格 证书颁发国或者地区的民用航空当局签订的协议执行。 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按照国家 体育总局航空体育运动适航委任代表组的规定办理体 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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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目的和适用范围; CCAR-66R1执照类别;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执照、资格证书的管理模式; 执照、资格证书的考试 执照、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签署 执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的义务 等效安全/罚则/附加规定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获得签署后,可对执照签 署项目类别范围内的修理项目具有签字放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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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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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具有II类签署 除具有机型I类签署的权利外,按照CCAR-145部放 行,按照工作单完成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 和其他改装工作的航空器;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一.修订背景)(以现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RA-65AA-R1)是在对1991年2月发布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下简称CCAR-65AA-R1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RA-65)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于1995在施行的5年中对规范维修人员资格,年12月发布施行。
CCAR-65AA-R1促进维修人员素质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民航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现代民用航空器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国际民航组织对我国民航安全评估提出的要求和所造成的影响和中国民航总局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所面临的新形势,迫使我们必须对维修人员的管理方法和思路提出新的要求,以适应今后民航事业的发展。
二.修订思路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附件一的要求,结合我国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和CCAR-65AA-R1部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采取向国际标准看齐的原则;(二)根据国际上现行趋势,CCAR-65AA-R1修订后将更名为CCAR-66部;(三)根据民航总局法规体系制定的原则,清理原有的CCAR-65AA-R1部法规体系内容,将所有程序/咨询通告/适航管理文件中的要求性内容充实到CCAR-66部中。
(四)考虑与CCAR-145/CCAR-121AA的协调;三.修订过程本次修订于1999年中旬开始准备并收集有关资料和意见,2000年2月完成初稿;2000年4月和9月分别在厦门和北京召开了各管理局适航处及民航院校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1年2月下发征求意见稿180份,广泛在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站等各种类型维修单位征求书面意见,反馈意见经综合整理后共58条,均根据情况分别进行了处理。
为全面、综合听取意见,我们于2001年5月又在北京召开了有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站等代表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并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形成此报批稿。
适航法规 4 5
五章66部《民用航空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定》4CCAR-66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种类执照(指维修人员)的申请条件?资格证书(指维修管理人员)申请条件部件维修人员的执照申请条件?执照申请人通过哪些方式满足维修经历要求?(不同问法)执照基础部分由谁负责考试、颁发,机型、项目签署由谁负责?(执照的管理模式?)CCAR-66执照基础部分的颁发程序执照机型、项目的签署需要提交的资料?(自己加的)有效期和续签CCAR-66执照持有人的权利CCAR-66执照持有人的义务?(维修人员、部件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的义务?伪造执照申请材料的处罚哪些情形可暂扣和吊销执照(或资格证书3-6个月)AR-66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种类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2.执照(指维修人员)的申请条件?基础部分申请条件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年满18岁,身体健康;②至少具备以下任一经历:a.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2年(含)以上,其中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b.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c.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③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机型部分申请条件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②取得了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明文件;③维修经历满足以下要求:a.机型Ⅰ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b.机型Ⅱ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c.Ⅰ类和Ⅱ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规章,旨在规范民用航空行业的运作,确保航空安全和服务质量。
CCAR包括了许多方面的规定,涉及飞行操作、机场管理、航空器维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CCAR的内容和要求。
一、飞行操作1.1 飞行员资质要求: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资质要求,包括飞行经验、培训课程和考试要求。
1.2 飞行程序:CCAR规定了飞行程序,包括起飞、巡航、下降和降落等各个阶段的操作规范。
1.3 飞行安全:CCAR强调飞行安全的重要性,要求飞行员在飞行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飞行安全。
二、机场管理2.1 地面运营:CCAR规定了机场地面运营的各项规范,包括航班引导、停机坪管理和货物装卸等。
2.2 安全措施:CCAR要求机场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应急预案、安检措施和飞行航迹监控等。
2.3 设施设备:CCAR规定了机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要求,确保机场运行的正常和安全。
三、航空器维护3.1 维护标准: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护的标准和程序,包括定期检查、维修记录和零部件更换等。
3.2 维护人员:CCAR要求航空公司配备合格的维护人员,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可靠。
3.3 紧急情况处理:CCAR规定了航空器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理程序,包括紧急降落和救援措施等。
四、航空公司管理4.1 运营规定: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运营规定,包括航班计划、票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等。
4.2 安全管理:CCAR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培训计划、飞行员评估和事故调查等。
4.3 质量监控: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质量监控要求,包括飞行安全报告、客户满意度调查和质量审核等。
五、民航局监管5.1 执法监督:CCAR规定了民航局对航空公司的监管要求,包括执法监督、检查评估和处罚措施等。
5.2 法规宣传:CCAR要求民航局加强法规宣传,提高航空从业人员的法规意识和遵守规章的能力。
CCAR-66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3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已经2005年8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第66.3条 执照和资格证书类别本规则所称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c)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66.4条管理机构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监考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6.5条 定义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a) 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b) 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c) 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d) 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e) 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CCAR-147部获得了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f) 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CCAR66部-口试-适航-人为因素-地面维护
第一章适航管理法规1.什么是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2.适航性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来的?(什么需要)它的引出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的需要,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于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3.什么是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4.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含义?[1]最基本的[2]经济负担最轻的5.航空器必须满足什么条件方能称为是适航的?[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要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飞行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6.什么是适航管理,宗旨为何?适航管理: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7.适航管理的分类及其关系?分为两大类: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对航空器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航空器使用、维修的控制。
8.适航管理的特点?权威性或法规性,国际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动态发展性,独立性9.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按工作性质分)立法、定标,它是安全性的要求颁发适航证件是合法资格凭证监督检查是符合性的要求10.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CCAR)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规章,旨在确保民航运行安全、有序和高效。
CCAR包含了各种规定和标准,涵盖了航空器、航空公司、机场等方方面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CCAR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CCAR的分类1.1 民航器材规章:涵盖了航空器的设计、创造、维护和运行标准。
1.2 民航人员规章:包括了飞行员、机务人员、空中乘务人员等的资质和训练要求。
1.3 民航运行规章:规定了航班计划、飞行程序、航空公司管理等方面的标准。
二、CCAR的重要性2.1 保障飞行安全:CCAR的规定和标准能够确保航空器和人员的安全,降低事故风险。
2.2 提高运行效率:CCAR规定了航班计划、飞行程序等,有助于提高航空公司的运行效率。
2.3 促进行业发展:CCAR的标准能够提高航空公司的竞争力,推动民航行业的发展。
三、CCAR的制定与更新3.1 制定过程:CCAR的制定需要经过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确保规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2 更新机制:随着技术和市场的发展,CCAR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行业的变化。
3.3 国际对接:中国民航规章也与国际标准接轨,保持与国际民航的一致性。
四、CCAR的执行与监督4.1 执行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是CCAR的制定和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各航空公司和机场的执行情况。
4.2 监督方式:民航局会定期对各航空公司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他们符合CCAR的规定。
4.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CCAR规定的航空公司或者个人,民航局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民航秩序和安全。
五、CCAR的未来发展5.1 技术创新: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发展,CCAR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的应用。
5.2 国际合作:中国民航规章也会与国际标准接轨,加强与国际民航的合作与交流。
5.3 提升服务水平:CCAR的规定也将催促航空公司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乘客的需求,推动民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民航法规——精选推荐
民航法规第⼀章法规框架1.⼤会:⼤会是国际民⽤航空组织的最⾼权⼒机构。
每3年召开⼀次,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同时就以后⼯作对国际民⽤航空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每个国家在⼤会上只有⼀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多数裁定原则。
2.《民⽤航空器维修⼈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是为了规定民⽤航空器维修⼈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安全⽽制定的。
该规则适⽤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作的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3.《民⽤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是为了规范民⽤航空器维修⼈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培养合格的民⽤航空器维修⼈员⽽制定的。
本规定适⽤于为取得CCAR-66部得民⽤航空器维修⼈员执照和部件修理⼈员执照和部件的⼈员提供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规章中规定任何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规定中的培训合格证书。
4.《维修和改装⼀般规则》CCAR-43部,是为保证民⽤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安全,规范民⽤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作制定,,,,。
第⼆章航空器证书1.适航,即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是民⽤航空器⼀种属性的专⽤词。
民⽤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环境和使⽤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种品质。
2.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控制。
3.民⽤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航空事业的发展。
4.民⽤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分为两⼤类:⼀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航空器的使⽤、维修的控制。
5.适航管理⼯作主要包括三个⽅⾯:⽴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6.初始适航管理的颁证⼯作的对象主要是航空产品,同时还包括与之有关的零部件。
民航总局关于CCAR-66考试大纲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66R1-02颁发日期:2006年07月17日批准人:蒋怀宇标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1.目的和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第66.10条制定。
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提供标准。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同时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
3.撤销本咨询通告完全生效日期起撤销原AC-66-03中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内容。
4.生效日期本咨询通告中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生效,本通告完全生效日期为2007年2月1日。
5.考试大纲说明5.1笔试考试大纲(附件一)说明5.1.1定义模块式考试:模块式考试是指将考试内容按照科目(模块)划分,分科目(模块)进行考试,各科(模块)成绩均合格后方说明其笔试成绩合格。
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加专业。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5.1.2考试内容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笔试内容分为以下13个模块:M3. 电工基础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M6. 维护技术基础M8. 空气动力学基础及飞行原理M9. 人为因素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M12. 直升机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M13. 活塞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M14. 燃气涡轮发动机M15. 活塞式发动机M16. 螺旋桨5.1.3考试要求及题目分配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笔试采用模块考试方法进行。
模块考试申请人应当通过其申请专业规定的每一模块内容的考试。
如: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电子专业的申请人应当通过M3、M4、M5、M6、M8、M9、M10、M11、M14这9个模块的考试。
CCAR-66-TM-I-R2-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86年4月14日发布,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第一次修订,1999年1月8日民航总局令第82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技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是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执行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资格证书,未取得执照者不得单独上岗工作。
第三条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办理颁发和管理执照的具体事宜,并应当定期向民航总局报告执照颁发和管理的情况。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的执照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执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管理执照的具体事宜,并应当定期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执照的管理情况。
前款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是指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未设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的,是指该地区管理局相应的执照管理部门。
第二章执照颁发第四条执照分为机场塔台管制员执照、进近管制员执照、区域管制员执照、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执照、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以下简称报告室)管制员执照、地区管理局调度室(以下简称管调)管制员执照、总局调度室(以下简称总调)管制员执照。
第五条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年龄在20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三)品德良好;(四)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过空中交通管制专业课程学习并考试及格;(五)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不得有口吃、难以听懂的口音或其他语言缺陷;(六)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但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执照的人员不受此限制。
第六条执照的申请、考核和颁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执照申请人如实填写本规则附件三《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下简称执照申请表);(二)执照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执照申请人的条件和岗位资格培训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递交执照申请表申请颁发执照;(三)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接到执照申请表后,应当对执照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对执照申请人进行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稿
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型签署的人员。
第66.3条管理机构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和考试的管理、以及机型签署。
第66.4条术语和定义本规则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a)飞机,指固定翼飞机;(b)旋翼机,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c)复杂航空器:指CCAR-23部规定的通勤类飞机,CCAR-25规定的运输类飞机,以及任何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可变桨距螺旋桨、或者涡轮发动机的飞机;CCAR-29部规定的运输类旋翼机,以及任何有涡轮发动机且审定驾驶员数量超过1人的旋翼机;(d)发动机类别,指根据发动机工作原理划分的类别,包括涡轮式和活塞式发动机;(e)维修经历,指已经获得所在单位授权独立完成维修工作开始计算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为维修经历;(f)航空器评审报告,指航空器评审组根据CCAR-21部开展的运行符合性评审结论所形成的报告。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限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机型签署的方式限制其适用的航空器型号。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7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向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c)具备至少2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历;(d)经过本规则第8条要求的航空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e)按照本规则第9条的规定,航空维修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并通过实作评估;(f)按照本规则第10条参加了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g)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CCAR-66R3新版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及机型签署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及机型签署;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和考试的管理。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限制机型签署是对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照人从事维修放行相应复杂航空器的型号限制。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c)具备至少1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经历,对于具有理工科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人员,可以用参加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代替1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经历;(d)完成本规则第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e)完成本规则第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如适用);(f)通过本规则第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g)完成本规则第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h)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66.7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a)学历证书;(b)身体健康证明;(c)航空器维修经历证明(如适用);(d)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证明;(e)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证明(如适用);(f)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合格证明;(g)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证明。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CCAR)是中国民航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旨在确保民航行业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作。
本文将介绍CCAR的背景和重要性,并详细阐述CCAR的五个主要部份。
一、航空器运行管理1.1 航空器运行规范:CCAR规定了航空器的运行标准,包括飞行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航空器的维护和检修标准,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程序。
1.2 航空器调度管理: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调度管理要求,确保航班的准时起降和安全运行,包括航班计划的制定、航班资源的调配和航班延误的处理。
1.3 航空器运行监察:CCAR规定了对航空器运行的监察和检查程序,以确保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运行符合规定,包括定期的运行检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二、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2.1 空中交通管制:CCAR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航空器在空中的飞行路径和高度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协调,以避免碰撞和冲突。
2.2 空中交通服务:CCAR规定了空中交通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包括航空器的通信和导航设备的要求,以及空中交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
2.3 空中交通安全:CCAR规定了空中交通安全的措施和要求,包括对飞行员的空中交通安全培训、航空器的防撞警告系统和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航空器维护管理3.1 航空器维护计划: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护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要求,包括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程序,以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可靠性。
3.2 航空器维修标准: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维修设备和工具的要求,以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
3.3 航空器维修记录: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记录的管理要求,包括维修记录的保存和归档,以及维修记录的审核和审查程序。
四、航空器运输管理4.1 航空器运输安全:CCAR规定了航空器运输安全的要求,包括航空器的货物和乘客的安全检查程序,以及航空器运输安全的监察和检查措施。
4.2 航空器运输服务:CCAR规定了航空器运输服务的要求,包括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和客户投诉处理程序,以确保乘客的舒适和满意度。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总局第154号令
有效
39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R1
民航总局第153号令
有效
40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5-R3
民航总局第152号令
有效
41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CCAR-137CA-R2
民航总局第150号令
有效
42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有效
26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
CCAR-119TR-R1
民航总局第167号令
有效
27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CCAR-212
民航总局第165号令
有效
28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民航总局第164号令
有效
29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令
CCAR-135TR-R2
民航总局第133号令
失效
59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
有效
60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CCAR-53
民航总局第131号令
有效
61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CCAR-285
民航总局第130号令
有效
62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第66号令
有效
113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CCAR-359SE
民航总局第65号令
有效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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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具有I类签署
➢ 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 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 进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
➢ 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 批准其恢复使用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具有II类签署
➢ 除具有机型I类签署的权利外,按照CCAR-145部放 行,按照工作单完成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 和其他改装工作的航空器;
执照有效期 五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 五年;
保证执照和资格证书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 民航局授权人员对执照和资格证书有效性的续签
警告或暂扣3至6个月或者吊销执照 (见书144页)
执照认可
持有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u人员执书颁发国或者地区的民用航空当局签订的协议执行。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 执照基础部分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监考以及执 照机型部分、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 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
考试方法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 笔试、口试、基本技能考试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 笔试、基本技能考试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 笔试
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按照国家 体育总局航空体育运动适航委任代表组的规定办理体 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CCAR66民用航空法规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 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
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 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 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 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 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者中 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的批准。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获得签署后,可对执照签 署项目类别范围内的修理项目具有签字放行权。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航总局负责: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 础部分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 工作
考官中心作为民航总局飞行标准斯在执照管理方面的技 术支援机构,承担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