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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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

《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像深圳、上海这样的沿海城市,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比较多。

企业在进出口货物的时候,选择一个信誉好,实力强的货代公司很关键。

双方签订货物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的,应该按照法律条款处理,依法办事。

像海商法就是这方面具体的法律文件,那么,《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下面我们来跟随了解下。

一、《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怎样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4、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5、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6、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法的差异

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法的差异

在某国际航运事故中,由于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导致货物损 失。根据国际海事法规定,船舶所有人可限制其赔偿责任 ,最终赔偿金额依据船舶吨位和责任限制权利原则确定。
一起国内沿海运输事故中,因承运人过失造成货物损坏。 依据国内海事法,承运人需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不受责任限制权利的保护。
06
船员权益保障制度对比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及建议
趋势一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海 事法和国内海事法的融合将进 一步加强,共同应对海上安全
和环保挑战。
趋势二
智能航运和绿色航运将成为未 来海事法发展的重要方向,需 要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加强创新 。
建议一
加强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法 的协调与合作,推动形成统一 、高效的全球海事治理体系。
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法的比较
案例分析
从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实施机制以及争 议解决等方面,对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 法进行详细比较。
通过具体案例,进一步说明国际海事法和 国内海事法在实践中的差异。
02
国际海事法与国内海事法概述
国际海事法定义及作用
国际海事法定义
国际海事法是调整国际海上运输关系 、船舶关系以及海上商事关系的国际 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的总称。
两者关系及相互影响
关系
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际海事法是国内海事法的重要渊源,对国内海事法具 有指导和补充作用;同时,国内海事法也是国际海事法的重要基础,对国际海事法具有推动和促进作 用。
相互影响
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相互影响。一方面,国际海事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 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国内海事法的制定和实施也需要遵循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的规定,以维护国际海上运输秩序和保障海上航行安全。

关于完善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几点思考——兼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条

关于完善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几点思考——兼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条

步完善我 国海事冲突规则 ,制定一部体系完整 的 涉外海事
法律 关 系适 用法 。
步完善海 事物权和海事债权两个部分的内容 。
海 事物 权 部 分 ,就 船 舶 优 先 权 的 : 适 用 而 言 ,可 参 考 法律
1 涉外 海事 法 律 关 系适 用 法 》的适 用 范 围 .《 国 际海 事 条 约在 我 国能 否 适 用 于 非 涉 外 的 国 内海 商 事 纠 纷 。对 此 问 题 我 国 尚缺 乏 统 一 的标 准 ,司 法 实 践 中也 并 不统
专 章 式 立 法 , 行 海 事 冲 突规 则 存 在着 不 全 面、 不 系统 、不 具 现
海事审判普遍 存在 的问题 。唯有制定一部 海事冲突规则 的单
行 法 才 能 对 涉 外 海 事 法 律 关 系适 用 的一 些 共 同性 问 题 作 出全
体 的诸多弊端 。随着国际商事交易 的 日益频繁 ,我 国航运经济 迅猛发展 ,中国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亟待完善,立法空 白 急需填补 ,以顺应当代海事 国际私法 的发展潮流 。
蒋 琳
0 0 2) ( 华东 政 法 大 学 ,上 海 2 0 4

要 :我国海 事冲突规则 的立法主要体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 第十四章 “ 涉外关系 的法律适用” 中,现
行 海 事冲 突 规 则 存 在 着 不 全 面 、不 系 统 、不 具 体 的诸 多 弊 端 。: 1 年 涉 外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适 用 法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2 0 0
不明确等问题 。据统计 ,海 事公 约、惯 例和外国法在 我 国海
收 稿 日期 : 2 2 0 一 5 01 — 6 l
作者简介:蒋
琳 (9 5) ] 8 一 ,女 ,上海人 ,硕士 ,上海海 事局吴泾海事处 ,主要从事 国际公法研究 。

海事国际公约在国内适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海事国际公约在国内适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第30卷 第2期 广东海洋大学学报 V ol.30 No.22010年4月 Journal of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Apr. 2010收稿日期:2009-10-23第一作者:罗晓斌,男,1978年生,工程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海商法和海事行政法。

海事国际公约在国内适用的法律问题探讨罗晓斌1,王晓玲2,冯冬晶3(1. 宁波海事局,浙江 宁波 315020;2. 广东海洋大学后管理勤处,广东 湛江 524088;3. 宁波技工学校,浙江 宁波 315033)摘 要:阐述海事国际公约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分析现行适用方式在履约效率、履约范围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利弊,提出修改宪法、制定专门适用法律或扩充单行法等对现行适用方式的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海事国际公约;国内法;适用中图分类号: D99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159(2010)02-0011-04Research on Problems of Applying International MaritimeConventions to National LawsLUO Xiao-bin 1,WANG Xiao-ling 2,FENG Dong-jing 3(1. Ningbo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 Ningbo 315020, China ; bined Service Center of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 Zhanjiang 524088, China ; 3.Ningbo Technology & Engineering School ,Ningbo 315033,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first presents the situations and methods of the applications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ventions in China. Then,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efficiency, scope and legal effect of application is analyzed. Finally, some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the present methods, such as amending the constitution, enacting special laws, expanding regulations, and so on is put forward.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ventions; national law; application我国所缔结或加入的海事国际公约是我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成员与他国共同协商、缔结并承诺遵守的国际准则。

中国ccs船级社认证范围和标准

中国ccs船级社认证范围和标准

我国ccs船级社认证是指我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简称CCS)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和国际海事组织相关规则,在我国船舶和海洋工程领域的技术标准、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认证的一种制度。

CCS认证范围涵盖了船舶、海洋工程、船舶设备和材料等多个领域,同时也包括了ISO国际标准体系认证、我国强制认证和我国自愿性认证等多种形式。

接下来,我们将围绕我国CCS船级社认证的范围和标准展开详细介绍。

1. CCS船舶认证CCS船舶认证是我国船级社对各种船舶进行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造工艺、设备配备以及材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评定,确保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规定和要求。

CCS船舶认证包括但不限于新造船舶、船舶改建、船舶修理、船舶检验和验船等多个环节。

CCS船舶认证可有效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能,促进我国船舶产业的健康发展。

2. CCS海洋工程认证CCS海洋工程认证是指我国船级社对海洋工程设施和装备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技术审查,确保其设计、建造和运行符合国际标准和规范。

海洋工程认证涵盖了海上钻井评台、海洋油气开发设施、海洋风电设施、海底管线等各类海洋工程项目。

CCS海洋工程认证有助于提高海洋工程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为我国海洋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3. CCS船舶设备认证CCS船舶设备认证是指我国船级社对船舶相关设备和配件进行质量检验、型式认可和产品认证,确保其符合国际、国内相关标准和规范。

船舶设备认证覆盖了船用发动机、船用润滑油、导航通信设备、救生设备、船用压缩空气系统等多个方面。

CCS船舶设备认证有助于提升船舶设备的质量和性能,保障船舶的安全操作和航行效率。

4. CCS材料认证CCS材料认证是指我国船级社对船舶和海洋工程领域的各类材料进行技术评定和质量认证,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标准。

材料认证包括船板、焊材、防腐涂料、船用电缆、海工管材等多种材料。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第一部分:民事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不动产物权:《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通意见》“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动产物权:《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抵押权使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

”“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民用航空器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国有化问题: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

统筹推进并完善我国条约适用制度

统筹推进并完善我国条约适用制度

统筹推进并完善我国条约适用制度文/王勇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起构成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创新发展,体现了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的法治理念。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并积极参与建设国际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国际层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实保障。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对我国条约适用提出了新要求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对我国的条约适用制度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首先,实现条约适用案件的类案同判。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不同法院关于是否适用条约以及如何适用条约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同理解,从而造成了类案不同判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该办法共20条,主要目的是强化类案检索制度要求,实现“类案同判”。

2022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领导小组,构建统一领导、职责明晰、衔接有序、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在上述背景下,实现条约适用案件的类案同判既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要求,也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重要建设内容。

其次,大力增强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能力。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理念总体上还比较保守;我国精通条约适用的司法人才非常匮乏;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方式与手段也亟待创新。

以上因素均严重制约着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能力,亟待变革。

再次,我国应建设完善的条约适用法律制度体系。

条约在我国的适用规则体系是我国涉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事国际惯例在我国调整涉外海事关系中适用顺序的探讨——兼论对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的修订

海事国际惯例在我国调整涉外海事关系中适用顺序的探讨——兼论对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的修订
含义并 不 明确 , 直 接 涉及 到海 事 国 际惯 例 在 调 这 整涉外 海 事 关 系 适 用 顺 序 的问 题 。众 所 周 知 , 我
确定 法律 法规 的适 用顺 序 。为保 证 国家法 制 统 一
和法律规 范 之 间 的协 调 , 国法 律 规 定 了不 同层 我
国 目前 专 门调整 海事 关 系 的法 律法 规 的 等级 位 阶 较低 , 多 数 为 海 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 不 是 法 大 而
苏 同江 高 伟
( 岛远洋 船员 学 院管理 系 , 青 山东

青 岛 2 67 ) 6 0 1
要 : 对 我 国《 商法 》 2 8条规 定的 不 明 确性 , 针 海 第 6 通过 分 析 我 国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述 了调整 涉外 海事 关 系 中海事 国际惯例 适 用顺 序 问题 , 出在 调整 涉外 海事 关 系中应依 论 指 次适 用我 国缔 结或者 参加 的 国际条约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国际惯例 、 方性 法规、 章 。在 此 基础 地 规 之上 , 对我 国《 海商 法》 关条款 的修 改与 完善提 出了建议 。 相
明确选 择适 用海 事 国际惯 例 而 不是 选 择 法律 作 为
国《 商 法》 28条第 2款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海 第 6 “ 国法 律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缔结 或 者 参加 的 国际条 约没 有规定 的 , 以适 用 国 际惯 例 ” 可 (我 国 《 民法
解决 他们 之 间争 议 的准 则是 否 有 效 ? 国内鲜 有 专
国际惯例 、 地方性法规 、 规章种类繁多 , 内容庞杂,
如 何正确 适用 相 关 的法 律 法 规 , 公 正 裁 决 的前 是

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作者:付洁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4年第01期【摘要】海事海商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在提单中载明适用《1924年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等国际条约的相关内容,而我国并未加入这些国际条约。

司法解释稿讨论过程中,对此形成了3种不同的观点:第1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可以作为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形对待。

第2种观点认为,可以把这类国际条约视为国际惯例。

第3种观点认为,把这类国际条约视为构成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组成部分,据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更为合理。

【关键词】未生效;国际条约;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作为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调整各种国际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在国际交往与合作日益密切的今天,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迄今为止我国已同外国缔结了上万个条约。

条约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及对外交往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绝大多数条约是需要在我国国内适用的。

但是我国目前的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在此问题上未作任何规定,而我国其他的法律和法规在此问题上也规定得不够细致和科学,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混乱的现象。

自2011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后,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本文就以提单中选择适用《海牙规则》为切入点,结合《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对未生效的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展开一点浅显的探讨。

期望能够消除我国现有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之处,对规范我国适用条约的司法实践尽绵薄之力。

一、司法实践的情况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条约的适用情况是比较混乱的。

有适用条约的,也有未适用条约的。

可以说是暴露了较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方面。

通过分析法院的判决书,几乎不能知晓法院到底是怎样确定准据法的,当事人约定的《海牙规则》是如何被引用的,这些问题仅仅从判决书上是看不出来的。

IMO及其公约解析

IMO及其公约解析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

国际责任
11
2.3.1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法主体是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 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它们必须具 备三个条件 --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 --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类型:国家、国际组织以及民族解放组织

IMO公约的实施取决于各成员国政府。各缔约 国有责任使本国船舶符合公约规定的要求,并 可对违章现象予以处罚。
33
2.9 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
转化
UNCLOS STCW 发证规则 领海及毗连区法 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和
纳入
SOLAS、MARPOL等
部令、海事局通知
其他
34
B 海洋环境保护
21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CLC1969)
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FUND 1971 )
1971年海上运输核材料民事责任公约 (NUCLEAR 1971)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 (LLMC1976)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PAL 1974)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BUNKER2001)
第二讲 IMO公约的法律基础
1
2 IMO公约的法律基础


国际法的特性、渊源及基本原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海事组织文件分类 国际海事公约的缔结、生效、履行、适用、修 改及终止 国际海事公约概况
2
2.1国际法的特征、渊源及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IMO及其公约

IMO及其公约
ismcode20aa海上安全242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sar1979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1972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ll1966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stp1971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1972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1978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421bb海洋环境保护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marpol7378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intervention1969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src2009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及合作公约oprc1990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2001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bwm200422cc责任与赔偿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19691971年海上运输核材料民事责任公约nuclear1971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fund1971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pal1974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llmc1976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bunker20012007年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nairobiwrc200723243公约议定书规则效力层次高一般为原则性规定效力层次高一般为原则性规定强制性规则

12
2.3.2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家的构成要素和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
13
2.3.2.1国家的构成要素和类型

要素:定居的(永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
政府和独立的主权

类型:单一制的主权国家 ;复合制国家 (联 邦 ,邦联 )
14
2.3.2.2国家的基本权利

论海事国际惯例与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论海事国际惯例与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论海事国际惯例与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航运业与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

近年来海事国际私法出现了统一化的新形势。

本文将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海事国际私法新趋势进行研究,为完善我国海事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关键词】海事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海事国际惯例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在大陆法中称“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或者“排除条款”,其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从广义上讲,公共秩序保留还应包括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境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在外国制成的法律文件等。

在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中,还有识别、反致、法律规避、直接适用的法等都可以直接或间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作用,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点在于:1.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伴随着冲突规范的产生而产生的,如果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可能根本不存在或者使其适用的结果会危害法院地国的利益,那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就能很好地化解这种潜在的危险。

2.虽然识别、反致、法律规避、直接适用这些制度都可以达到限制或排除外国法适用的目的,但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独特性在于它是最后一道“安全阀”。

由于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通过识别制度来适用国内法,而反制的适用又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法律规避以及直接适用都并非“常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适用外国法危害内国的利益,那就必须求助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了。

二、新形势下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海事国际私法新趋势作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领域,海事国际私法产生至今,从各国制定的海事法,到各国遵行的国际条约,从各国的海事判例,到国际上通用的航运惯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与适用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会议纪要,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要充分认识会议纪要的背景和意义。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
工作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
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手段。

会议纪要作为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中
外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其次,要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

会议纪要涵盖
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管辖、法律适用、
证据规则、送达与仲裁、执行等。

在理解和适用会议纪要时,
要特别关注其中涉及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如涉外商事海事
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等。

最后,要积极探索会议纪要的实践应用。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
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会议纪要的精神和规定,依法
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提高审判工作的国
际影响力和公信力。

总之,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理解
与适用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需要我们深入学习、认真领会、积
极探索、不断实践。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涉外商事海事
审判工作的作用,为推动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作出更大
的贡献。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条约领域】邮政通信•【公布日期】1976.09.03•【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伦敦正文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本公约1976年9月3日订于伦敦,1979年7月16日生效。

1979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同年7月16日公约对我生效。

)本公约各缔约国:考虑到联合国大会第1721(XVI)号决议所规定的卫星通讯应尽快按实际可能在全球范围内一视同仁的基础上供世界各国使用的原则,考虑到1967年1月27日达成的《各国探索与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星体在内的外层空间原则条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一条所述的外层空间的利用,应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规定,注意到世界贸易的很大一部分是依靠船舶进行的,意识到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之间、船舶与其管理部门之间、以及船员或旅客与岸上人员之间的通信联络通过使用卫星能够得到很大改进,决定,为达到此目的,通过现有最先进的适当空间技术,为了所有国家的船舶的利益,尽可能提供最有效、最经济的设计并最有效和最公平地利用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认识到海事卫星系统由移动地球站、陆上地球站和空间段所组成。

同意下列条款:第一条定义在本公约内:(a)“业务协定”系指《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及其附件。

(b)“缔约国”系指本公约对其已生效的国家。

(c)“签字者”系指《业务协定》对其已生效的缔约国或按第二条第(3)款所指定的一个实体。

(d)“空间段”系指卫星以及跟踪、遥测、指令、控制、监测和辅助卫星运行所需的有关设施和设备。

(e)“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空间段”系指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或租用的空间段。

(f)“船舶”系指在海上运行和作业的任何类型的船舶。

其中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浮动艇筏和非永久性锚泊的水上平台。

(g)“财产”系指带有所有权的包括契约权在内的任何物品。

第二条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建立(1)兹建立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

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

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

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经济法所追求的整体利益是经济社会化、现代化和社会生产力开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既不同于个人利益,又不同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新型利益,是一种开展中的动态的“社会利益”和“增量利益”。

下文是为大家的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的内容,欢送大家阅读参考!1. 公司设立中的出资制度研究2. 公司减资法律制度研究3.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4.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行法规制5. 股份发起人制度研究6. 搭售行为研究7. 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8. 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9.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假设干法律问题研究10. 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能力探析11. 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12. 公司社会责任假设干问题研究13. 公司民事关系研究14. 运输法草案中海上履约方及其责任问题研究15. 国际化的MBO面临的风险与法律监管研究16. 无船承运人制度法律问题研究17. 论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18. 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根底研究19. 船长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20. 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及其法律地位1. 跟单信用证诈骗与反诈骗的法律分析2. 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3. 论企业合并评估中效率问题的处理4. 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5. 论股东权保护中优先股制度的引入6. 论合并控制制度中的破产公司规那么7. 论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保护8. 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制规制9.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10. 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实施的环境11. 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研究12. 中韩扣押船舶制度比拟研究13. 我国的公司设立制度研究14. 海上强制保险的法律理论根底及其开展15. 特别经济区的最新开展趋势及立法研究16.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17.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之研究18. 论我国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律构建19. 上市公司高管股权鼓励的法律制度研究1. 论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2. 论GATS第6条与我国效劳贸易法规的开展3. 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4. 上市公司收购之信息披露义务研究5. 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6.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资本问题研究7. 论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8. 公司中小股东诉权与司法干预尺度的平衡——从中英美相关公司法比拟视角议之9. 论反对派股东委托书征集资格的限定10. 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国完善的建议11. 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12. 论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13. 论破产法目标对破产保全制度的影响14.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15. 论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限制的修改和完善16. 论我国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构建与完善17. 论我国比拟广告违法性的判断18. 论企业合并规制实体审查中的效率因素19.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20. 论我国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规制21. 论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海商法专论第十五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专论第十五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电器厂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案 【评析】 评析】 本案涉及提单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一般 经过三个步骤:一是对系争案件事实进行识别; 二是按照法律适用原则确定系争案件的冲突规则; 三是依冲突规则选择准据法。 由于我国没有分事实审和上诉审,所以,最高 人民法院在再审的时候,主动把原告的诉由由侵 权改成违约。这一改动,事实上就已经剥夺了原 告的胜诉权。
第十五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基础知识
一、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适用
我国《海商法》 268条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 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 外。” 外。”
二、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 海商法》 269条规定,“ 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体现了解决合同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意 本条规定体现了解决合同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意 思自治原则,它也是解决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海商法》 269条中作了规定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海商法》第269条中作了规定 :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当事人没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当事人没 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里指的最密切联系是指特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与 特定的国家法律之间的密切联系,而该法律是否与该合同 关系存在密切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权。
(三) 立法建议 1.在修改我国宪法时,增加关于确认民商事国 1.在修改我国宪法时,增加关于确认民商事国 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地位的条款。 2.采用纳入的方式(一元论)直接适用我国参 2.采用纳入的方式(一元论)直接适用我国参 加的民商事国际条约,但根据我国国情,可将条 约分为“自动执行” 约分为“自动执行”和“非自动执行”两种。前 非自动执行” 一类条约无须国内立法,而后一类条约必须经过 国内立法,才能执行。 3.在民商事条约签署后的审批程序中,确保条 3.在民商事条约签署后的审批程序中,确保条 约所涉及的各有关方面利益的体现和协调。因此, 在修订《缔结条约程序法》 在修订《缔结条约程序法》时,应适当增加关于 与条约所具体涉及的行业、部门甚至是个人参与 对条约的审批程序的规定,以保证条约能够切实 保障我国公民或是法人的利益。

以IMSBC规则为例看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以IMSBC规则为例看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林毅君 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摘要:由于传统观念上,对国际条约的认识多停留在国家外交层面,因此对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越来越多的涉及公民、组织等各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现实问题。

本文以IMSBC规则为例,分析了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国际条约;适用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2-000312-02一、IMSBC规则简介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每年有数以亿计吨的大宗商品在海上运输,其中大部分以铁矿石、煤炭、玉米、小麦等散装运输为主。

船舶在海上遭遇强风巨浪等不良天气时容易形成自由液面而导致翻沉。

仅在2010年前后一个月在南中国海域连续发生 “建富星”、“南远钻石”、“海欣”、“宏伟”轮等四起沉船事故,引起了航运界的严重关切。

针对固体散装货物在航行中容易发生的重大危险,如:货物通风或自身特性形成的化学反应、货物积载不当造成船体结构损坏、风浪摇晃造成航行中稳性减小或丧失,对干散货船加强安全监管成为紧迫要求。

IMSBC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Solid Bulk Cargoes Code)全称《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为国际海事组织IMO为保证固体散装货物海上运输安全而制定的货物规则。

该规则通过提供各种固体散装货物在航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对所运固体散装货物采取指导措施,来保障安全装运和航行。

专门针对固体散装货物海运的特殊危险制定一系列安全运输标准和特别要求。

1965年制定的BC规则《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仅为指导建议性。

2008年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5届会议通过了《 SOLAS1974》(即《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VI章和第 VII章的修正案,同时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IMSBC规则)。

IMO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研究的开题报告

IMO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研究的开题报告

IMO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IMO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研究研究背景:国际海事公约是指由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的涉及海上交通安全、海域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国际条约。

作为国际海事上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海事公约对于保障全球海上交通安全,防止海域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是IMO成员国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海洋国家之一。

在中国,海事公约在立法和实践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差异,海事公约在中国的实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同时,IMO对海事公约的审核机制,也给中国的立法和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研究目的:本研究拟通过对IMO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和实践中的转化过程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探究以下问题:1. IMO审核机制对中国海事公约立法和实践的影响是什么?2. 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差异下,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和实践中的转化是如何进行的?3. 在中国立法和实践中,海事公约的实施存在哪些困难和挑战?4. 如何在IMO审核机制的框架下,促进海事公约在中国的有效实施?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深度访谈等方法,旨在深入了解IMO审核机制对海事公约在中国的立法和实践带来的影响,探究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和实践中的转化过程以及存在的困难和挑战,研究如何在IMO审核机制的框架下,促进海事公约在中国的有效实施。

预期成果:本研究拟深入挖掘IMO审核机制下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和实践中的转化,为促进海事公约在中国的实施提供指导。

通过本研究预计能够提供全面的分析和讨论,并提出建议,以推动中国在海事领域的法制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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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条约是 非法利 用海洋资源谋取利益 ,从事海 上非法
依据去履行 自身 的义务和享受权益 。所以国际海事条约的缔盟 者是具有政治实体、独立 、民主并且具有临海 的国家。
运输、非法盗取等刑事案件 ,属于刑法类海事条 约。
( 3 ) 国际海事条约 的规定可以根据约束方式的类型划分 为非强制海事条约与强制海事条约。 某些海事条约 允许 私人排除条约 中的部分 或全部条款 的
3 . 国际海事条约的分类
即有强制性法规范和非强制法规范之分。 对于非强制法规范 , 当事人是 可以排除其效力 ,甚至可 以完全排除其适 用的 ,非
强制性规 范大多是民商事海事条约 。强制性规 范是对未 经本
国同意 ,私 自执行海洋行为 的活动如 :非法运输、非法捕捞、
非法 开采 、海盗抢劫等行为 ,对 国际利益 、国家利 益造 成重
行 政 条 约 是 国家 使 用海 洋 资 源 ,具 有 行 政 活 动 形 式 ,维
约束者包括任何具备法律责任的人 。国际海事条约缔结的前提
条件 是 明 确海 洋 的主权 ,只有 在 这 个基 础 上 各 个 国家 才 能够 有
护海洋环境、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等 ,属 于行政 类海事条约 。
国际海事条约是针对于 海洋事物 ,包括海洋运输 、海洋 资源勘探与开采 、海洋 资源 利用与保护等制定 的国际条约 中 的一种 。其具有 国际条 约中约束海事行为、维护海洋权益 、 保护海洋资源 等特征 ,广义 上讲是海事法律 ,但是其又 具有 法律 以外 的特殊性 质。 国际海事条约是各个 国家经过协 调与


1 . 国 际 海事 奈 约 的定 义
运输旅客行李若干规则 的国际公约 等 。 程序法条约即规 定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 的海事条约 , 是指 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 以实施 或职权和 职责得以履行 的有关程 序为主 的海事条约。实体法条约和程序法条约和实体条约就内 容而言是有一些交叉的, 程序法条约之 中会涉及到义 务、 职能、 权 利等 内容 ,实体法条约 中也可能涉及到一些程序规定 。 ( 2 ) 国际海事条约 的规 定可 以根据法律部 门分管职能 的
民商海事条约是海洋使 用过程 中涉及的关系到人、商利
益之 间的平等关系 ,指从 事海洋 运输 与经营活动的人与事之 间的关系 ,属于民事类海事条 约。
经 济 条 约 是 调 整 有 关海 员劳 动 关 系 以 及 与 劳 动 关 系 紧 密
相联系的其他海事公约 , 如 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 约 、 海 员协议条款公约> )属于经济类海事条约。
( 1 )国际海 事条 约的规定可 以根据 内容划分为两种 , 分 别是实体法条约与程序法条约。 实体法条约是 国际海事条约中明确各 国从事海洋运输 、 勘探 、开采 、保护等的权益条约 ,如 1 9 2 4 年关于统一提
沟 通 为 了 维护 海 洋 使 用 的权 益 和 本 国利 益 的基 础 上建 立 起来
的具有公平 、公 正、平等、互利 的缔结式条约 。条 约通 过书 面形 式发布给 每一个缔盟 国家 ,每个 国家都必须严格 的履行
不同划分为 四种 ,分别是 民商海 事条 约、海洋经济条约、海
洋行政条约和海洋刑事条 约。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9 6
国 际 海 事 条 约 的理 论 基础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6 — 7 9 7 3( 2 0 1 3 )0 3 — 0 0 3 8 — 0 2 单 的某 些 法 律 规 定 的 国 际公 约 、 1 9 7 4 年 关于 统一 海 上
国家 的制约和不平等待遇 。国际海 事条约是各 国行使主权和维护 自身利益 的平衡表现 。文 中从 国际海事条约 的理论
基 础 出 发 , 阐述 了 国 际条 约在 我 国 的适 用基 础 和 现 状 ,最 后分 析 了 国 际条 约 在 我 国适 用过 程 中产 生 的 问题 以及 在 适
用中的一 些思考 。并且根据 目前出现 的因我国海 事立法不健全导致 的一 些争议 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 出解决 的建议 , 希 望对读者能有 所帮 助。 关键词:国际海 事公约 ;国际条约 ;适 用方断加深 ,各 国之 间的海洋 贸易越来越频繁 ,这就需要相应 的国际法律和条约对其公平 的
制 约 。 我 国 改革 开 放 以来 经 济 发 展 迅 速 ,但 是 相 应 的立 法 并 没 有 与 国 际接 轨 ,所 以在 实 际过 程 中往 往 会 遭 受 到 西 方
第 1 3卷 第 3期
201 3生
中 国


Vo1 . 1 3 Mar ch
No. 3 2 O1 3
3月
Ch i n a Wa ter Tr an sp or t
国际海事条约在 国内的适 用
何 海 萍
( 广新海事重Z - 股份 有 限公 司 ,广 东 广 州 5 1 0 0 8 0 )
条约 中制 定的内容 ,如有违背会受到 国际的批 判和 制裁 ,国
际海事条约 即具有义务性又具有法律性 。 2 .国际海事条约的特征 ( 1 )国际海事条约的成立是以 国际法为依据 , 经过各 国 磋商达 成一致认 同而缔结 的条约 ,为 了约束海 洋活动和平等 使 用海洋资源 。 以国际法为依据是说 明国际海事条约具有法律效应 , 其受
适 用 ,意 味着 这 些 规 范 属 于 任 意 性 规 定 ,在 国 内法 体 系 中 ,
( 2 )国际海事条约技术层面 的特征
国际海事条约是海洋利 用和保 护的法律约束 ,所 以在技 术层面涉及到 了海洋石 油的勘探 与开发、船舶货物与人员运
输等专业性 的问题 。有 些技 术条约如 1 9 6 9 年 国际船舶吨 位丈量公约 ,是对技 术领 域的一 些事项作 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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