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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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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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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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 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 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 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

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 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 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机构职责)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 定期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第八条(系统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 建立和完善一体化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工作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受理

第十_大社会影响的;

(四)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重要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其他投诉举报。

(五)其他需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投诉举报。

不符合重要投诉举报情形的, 为一般投诉举报。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办理转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 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 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 认为应当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 应当即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并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 应当即时确定承办单位, 并将投诉举报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一)投诉举报受理后,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 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 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无法确定有管辖权的部门的, 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并将其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复制备查后予以退还。

(二)投诉举报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 但不属于本机构或者本部门管辖的,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移送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 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管辖, 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九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二)投诉举报受理后,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的,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投诉举报属于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其投诉举报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办理协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 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 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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