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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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
国家林业局
二○○三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
第二条调查内容 (1)
第三条调查周期 (1)
第四条调查总体 (1)
第五条总体抽样精度 (2)
第六条复位要求 (2)
第七条调查允许误差 (3)
第二章技术标准 (4)
第八条土地类型(地类) (4)
第九条植被类型 (7)
第十条湿地类型 (7)
第十一条土地退化 (12)
第十二条森林分类 (17)
第十三条区域因子 (22)
第十四条地形因子 (23)
第十五条土壤因子 (25)
第十六条树种(组)划分 (26)
第十七条龄组划分 (27)
第十八条森林结构 (27)
第十九条森林生态功能 (29)
第二十条森林健康 (30)
第二十一条生物多样性 (31)
第二十二条地类变化原因 (31)
第二十三条其它样地因子 (34)
第二十四条样木因子 (36)
第二十五条其它标准 (38)
第三章调查方法 (39)
第二十六条前期准备 (39)
第二十七条基本方法 (39)
第二十八条面积测定 (39)
第二十九条固定样地布设 (39)
第三十○条固定样地标志 (40)
第三十一条固定样地调查 (40)
第三十三条其它因子调查 (49)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49)
第三十四条调查记录检查 (49)
第三十五条数据输入 (50)
第三十六条逻辑检查 (50)
第三十七条立木材积估计 (51)
第三十八条数据预处理 (51)
第三十九条森林资源现状统计 (53)
第四十○条森林资源动态分析 (54)
第四十一条统计数据汇总 (57)
第四十二条成果统计表 (58)
第五章质量检查 (63)
第四十三条质量管理 (63)
第四十四条检查内容 (64)
第四十五条检查数量 (65)
第四十六条检查方法 (65)
第四十七条质量评定 (66)
第六章调查成果 (67)
第四十八条成果内容 (67)
第四十九条成果要求 (68)
附件: 1样地调查记录表
2连清成果统计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单位,利用固定样地为主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是反映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各地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任务是定期、准确查清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消长动态,掌握森林生态系统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对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工作包括:
1.制定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操作细则;
2.完成样地设置、外业调查和辅助资料收集;
3.进行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4.定期提供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
5.建立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条调查内容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利用与覆盖:包括土地类型(地类)、植被类型的面积和分布;
2.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森林按起源、权属、龄组、林种、树种的面积和蓄积,生长量和消耗量及其动态变化;
3.生态状况:包括森林健康状况与生态功能,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土地沙化、荒漠化和湿地类型的面积和分布及其动态变化。
第三条调查周期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以省为单位,原则上每五年复查一次。每年开展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要求当年开展复查,翌年第一季度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复查成果。
第四条调查总体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要求以省为总体进行调查。当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较大时,为提高抽样调查效率,可在一个省内划分若干个副总体,但所划分的副总体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总体抽样精度
以全省范围作为一个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即为该省的抽样精度(按95%可靠性,下同);一个省划分为若干个副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由各副总体按分层抽样进行联合估计得到。
一、森林资源现状抽样精度
1.有林地面积:凡有林地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12%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5%以上;其余各省在90%以上。
2.人工林面积:凡人工林面积占林地面积4%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0%以上;其余各省在85%以上。
3.活立木蓄积:凡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5%以上,北京、上海、天津在85%以上,其余各省在90%以上。
二、活立木蓄积量消长动态精度
1.总生长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省要求90%以上,其余各省为85%以上。
2.总消耗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省要求80%以上,其余各省不作具体规定。
3.活立木蓄积净增量,应作出增减方向性判断。
第六条复位要求
一、样地复位
固定样地复位率要求达到98%以上。样地复位标准为:样地四个角桩(或坑槽)、四条边界和样地内样木及胸径检尺位置完全复位。但考虑到影响因素的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也视为样地复位:
l.复位时能找到定位树或其它定位物,确认出样地的一个固定标桩(或坑槽)和一条完整的边界,分辨出样地内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并通过每木检尺区别出保留木、进界木、采伐木和枯损木等。
2.前期样地内的样木已被采伐且找不到固定标志,但能确认(如利用前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