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委党校2016年法律专业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范围法理学
重庆市考研法律学复习资料宪法与法律条文解读
重庆市考研法律学复习资料宪法与法律条文解读在重庆市考研法律学的复习中,宪法与法律条文解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作为法学学科的核心基础,宪法与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解读对于法律学考研的顺利通过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重庆市考研法律学复习资料中宪法与法律条文解读的重要性以及方法进行探讨。
一、宪法的作用及解读意义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同时,宪法也是国家运行的基本规范,对于国家制度、权力机关的设立与运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重庆市考研法律学复习资料中,对宪法的解读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深入理解宪法的内容和原则,考生能够对国家的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进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析其他法律条文。
因此,宪法的解读是学习法律学的必备基础。
二、法律条文的解读方法1. 文字解读法一般而言,考研法律学资料中的法律条文主要采用文字表述的方式,因此,文字解读法是最常用的解读方法之一。
通过仔细阅读条文文字,分析措辞、语法、逻辑等方面的含义,可以对法律条文的意图和内涵进行理解。
2. 上下文解读法有些法律条文在表述时可能相对简洁,无法完全理解其含义。
这时,我们可以采用上下文解读法,通过查找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了解其与其他条文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推断和理解条文的含义。
3. 解释解读法有些法律条文在表述上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往往需要通过解释法律的相关条文或者相关的法律解释文件来进行解读。
这种方法对于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条文尤为重要,能够更准确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
三、重庆市法律学考研资料中宪法与法律条文解读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说明重庆市法律学考研资料中宪法与法律条文解读的重要性及具体方法,我们以宪法中的一条条文为案例进行分析。
例如,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在考研复习过程中,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解读:根据文字解读法,我们可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国家的名称,“社会主义国家”则表明了这个国家的基本制度性质。
党校法理学复习材料.doc
党校法理学复习材料说明:简答题30分,共4道题,论述题2道题,共40分.简答题1. 简述法的阶级本质。
P4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
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农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统治阶级” 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宵接体现在法律里面。
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童志的反映。
但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木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也就是说,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众意”。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2. 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P45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既区别丁•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乂区别于技术规范。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区别于非规范性文件;法调节的对象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
法貝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普遍适川于一切社会成员,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人的权威性。
(3)法是规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冃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但并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重庆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法理法条案例全面掌握攻略
重庆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法理法条案例全面掌握攻略法学是一门专业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践的学科。
考研法学是很多法学院校的研究生招生专业,对于想要深入法律领域的学子来说,准备考研法学是必经之路。
为了帮助考生高效备考,本文将介绍一些重庆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的法理法条案例全面掌握攻略。
1. 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法学考研重视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因此首要任务是系统学习法律基础理论。
可以从法学教材、专业书籍以及网络课程等渠道获取相关知识。
在学习的过程中,需注重理论知识的内化和理解,不仅要牢记法条的文字表述,更要理解其中的法律原则和适用情景。
2. 案例分析的重要性法学考研中,案例分析是非常关键的一部分。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加深对法理法条的理解,并掌握其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应用。
建议考生选择一些经典案例进行深入研究,理清案件的背景、事实、争议焦点以及法院判决的理由等,从而培养自己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法条背诵的技巧法学考研中,熟练掌握法条是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着盲目背诵。
可以将法条按照主题进行分类,建立自己的知识框架。
在背诵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地转化语言表达方式,用简明的词语概括法条的要点,帮助记忆。
此外,可以通过制作知识卡片、模拟考试等方式进行巩固。
4. 多维度的知识融合法学考研不仅考察对法律理论和法条的掌握,还要求考生能够将法学知识与相关学科进行融合。
在复习过程中,可以结合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内容,拓宽自己的视野。
例如,研究法律规制的目的和效果时,可以借鉴一些经济学的理论,思考法律规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5. 多样化的学习方式在备考过程中,采用多样化的学习方式可以增加学习的趣味性和效果。
可以尝试参加法学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与他人交流思想,开拓思路。
此外,可以利用互联网资源,如在线课程、论坛、社交媒体,与其他备考考生分享学习资料、讨论问题,相互激励。
6. 适度的知识总结与输出在复习过程中,及时进行知识总结与输出是非常重要的。
2016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法理学论述题
一、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又叫做法的功能,泛指对社会及个人发生影响的体现。
法的作用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基于规范性特征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特征;社会作用,是指法律基于其本质和目的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
A.指引作用B.评价作用C.教育作用D.预测作用D.强制作用3、法的社会作用A.从作用的领域方面来看,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法律的政治作用、经济作用、和文化作用;B.从作用的方式来看,法律的社会作用分为确认、提取、分配、保护和限制等作用;C.从作用的性质来看,法律的社会作用分为阶级统治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阶级对立社会中,阶级统治的含义极为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思想道德等领域,确认和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
社会公共事务方面a.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b.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 c.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d.有关一般文化、娱乐事务的法律。
对法律或法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的认识,并不是偶然产生或从抽象的原理中推论出来的,它是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有益经验中总结出来的。
法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a.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b.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c.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和现实生活的矛盾,d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二、法与市场经济1、经济决定法律。
经济活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它决定了国家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人类的经济生活还决定了法律由低级向高级发展。
2、法律服务于经济。
a.法律对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提供引导、促进和保障 b.法律对与之冲突的旧的经济基础,加以改进或摧毁。
3、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方式的经济形势和经济体制。
4、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表现为:资源配置方式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经济主体独立,交换自由,法律权利关系明晰,法律体系完备。
重庆市考研法律硕士备考指南法学基础知识要点梳理
重庆市考研法律硕士备考指南法学基础知识要点梳理法学基础知识是法律硕士考试中的关键部分,对于备考者来说,熟练掌握这方面的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为广大考生提供一份重庆市考研法律硕士备考指南,对法学基础知识的要点进行梳理,帮助考生进行复习备考。
一、法学基础知识概述法学基础知识是法律硕士考试的基础,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等方面的知识。
备考时,考生应注重对这些知识的系统学习和整合,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
二、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律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的概念、法的属性、法律制度、法的解释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内容。
备考时,考生应重点掌握这些基本概念和理论,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三、宪法学宪法学是研究宪法和宪政问题的学科,主要包括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分类、宪法的解释和宪政体制等内容。
备考时,考生应对我国宪法制度有全面的了解,掌握宪法的基本原理和核心价值观。
四、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律关系的学科,主要包括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的制度和行政法的适用等内容。
备考时,考生应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
五、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关系的学科,主要包括刑法的基本原理、刑法的分类、刑法的构成和刑法的适用等内容。
备考时,考生应系统学习刑法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了解刑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定。
六、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法关系的学科,主要包括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分类、民法的主体和民法的适用等内容。
备考时,考生应熟悉我国民法典的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七、商法学商法学是研究商事法律关系的学科,主要包括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的分类、商法的适用和商法的解释等内容。
备考时,考生应了解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和法律制度,熟悉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八、其他法学基础知识除了以上几个主要学科外,备考时还应涉及到法学史、国际法、诉讼法、法律职业道德等其他相关知识。
重庆市考研法学复习指南助你轻松备战
重庆市考研法学复习指南助你轻松备战一、导言考研对于大多数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而重庆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法学研究的中心,更是吸引了大量的法学研究生。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轻松备战,本文将提供一些具体的复习指南和建议。
二、确定复习方向1. 熟悉考研内容首先,考生需要详细了解考研法学的报考大纲和考试科目。
掌握考试科目的内容和要求,可以确保复习的方向更加明确。
2. 选择适合的教材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对法学科目的掌握程度,选择适合自己的教材和学习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参考之前的历年真题,找到适合自己的教材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备考。
三、合理安排学习计划1. 制定详细的计划根据个人情况,合理安排每天的学习时间和复习内容。
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有助于提高复习效率,确保每个科目都能得到充分的复习。
2. 分阶段备考考研复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可以将复习分成不同的阶段。
初期可以先了解整体内容,了解考点和重点,进而逐渐加深理解,最后进行重点突破和巩固备考。
四、注重基础知识的掌握1. 温故而知新复习阶段需要将过去所学的法学基础知识进行温故,这是复习的基础。
要找到基础薄弱的地方,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高。
2. 夯实基础基础是法学复习的关键,要加强对法条、案例和论证思路的掌握。
特别是要熟悉法理学和法学研究方法,并学会运用它们来解决问题和进行学术研究。
五、科学备考技巧1. 善于总结复习笔记复习过程中,及时总结复习笔记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通过归纳整理,制作思维导图或笔记,帮助加深对知识点的记忆和理解。
2. 研究历年真题历年真题是考研备考的重要参考资料,可以帮助考生了解考试形式和题型,并掌握考点和解题技巧。
通过反复做题和分析解题思路,可以提高解题能力和应试水平。
六、合理调节心态1. 保持积极心态考研是一项紧张而漫长的过程,考生要保持积极的心态,相信自己的能力,认真备考。
适当进行放松和娱乐活动,帮助缓解学习压力。
2. 与他人交流和其他考生、老师或朋友进行交流和讨论,可以帮助拓宽思路,发现自己存在的问题,并通过互相提醒和督促,保持学习的动力和积极性。
重庆市委党校2012年在职研究生招生专业课程设置
重庆市委党校2012年在职研究生招生专业课程设置一、区域经济学专业考试课: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资本论专题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专题研究、管理理论专题研究、发展经济理论专题研究、当代西方经济学专题研究、区域经济发展与管理研究、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
考查课:城市经济专题研究、农村经济专题研究、当代世界经济专题研究、金融理论专题研究、财税理论专题研究、现代管理技术、经济法规专题研究。
二、工商管理专业考试课: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专题研究、西方经济学专题研究、组织行为学专题研究、管理经济学专题研究、商务与营销管理专题研究、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专题研究、公司治理与绩效管理专题研究、企业战略管理专题研究、公司理财专题研究考查课:财会与统计专题研究、现代企业管理技术与方法、经济法规专题研究、企业国际化经营专题研究、电子商务与资讯管理专题研究三、法律专业考试课: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法理学专题研究、宪法学专题研究、行政法学专题研究、刑法专题研究、民法专题研究、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
考查课:商法、经济法专题研究、现代西方法理学、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人权法专业研究、行政诉讼法学、证据学。
四、公共管理专业考试课: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管理学原理研究、政治学研究、政府经济学研究、行政法律制度、公共行政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公共政策分析、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
考查课:行政决策方法与效能研究、行政伦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非盈利组织研究、组织理论研究、地方政府管理研究、领导学专题研究、社会调查研究与数据处理技术。
五、党政管理专业考试课:政治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地方政府管理与创新、公共政策制定与实施、公共行政与管理研究、政党建设与党务管理研究、中外政治制度比较研究、领导科学。
考查课:公共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行政决策与行政效能研究、国际政治学专题研究、中外政党制度比较研究、政治社会学、先进文化与文化产业发展研究、政府经济学。
党校研究生考试——法理学大纲
法理学大纲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
2、法学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素质教育,可以说有两项: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二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3、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包括:一是基础素质,思想素质(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遵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二是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4、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1马克思法学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政治法律条件,产生的思想渊源。
5、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催生了当代中国的第一次法律革命。
1954年9月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制度在总过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根本法基础。
在加强民主和法制的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敌我矛盾(对抗性)和人民内部矛盾(非),6、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P557、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一、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二、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三、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四,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重点8、法的四个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重点9、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0、法的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2指引作用,3、评价作用,4、预测作用;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2019 年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复习大纲--法理学---答案
1.权利的存在形态答:从存在的形态角度看,权利可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2.法律权利的特征答:(1)法律性(2)自主性(3)可为性(4)求利性3.法律义务的种类答: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不作为两类。
作为的义务也称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也称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义务。
4.法律的利益调控机制答: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重整利益格局。
5.法律的隐性功能答:是指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后果是看不见的或是出乎立法者预料而产生的,即这种后果超出了立法者的本来意图。
6.法律的非功能答:即该法律存在对社会既无积极影响,也无消极后果,处于一种“具文”状态,因而社会成员对其无动于衷。
7.法律的反功能答:或称法律的消极功能,是指法律实现将引发社会内部的紧张关系,分割社会体系内部的协调、稳定局面,降低社会系统的活力。
8.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答:1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2通过惩罚非正义行为以维护正义3通过公正地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9.法律自由答: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首先,法律自由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其次,法律对自由的规定是通过公民权利的形式进行的。
最后,法律自由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
10.通过法律促进幸福答:1以幸福为价值建构法律的权利系统2以幸福为范畴构建民生法治11.法意解释答:又称历史解释、立法解释、沿革解释,是指解释者通过对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价值追求和欲实现的目的的探求,来探知立法意图,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法律文本含义的解释方法。
12.法律的局限性答:1、法是社会发展的主观因素,法不能违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2、法自身的各种属性决定了并不是每一种社会关系都适合于法律调整,并且法不能代替其他的社会调整形式,而应当与其他社会调整措施相配合。
省委党校研究生法理学复习材料
研究生法理学复习材料刘东升电话—说明:简答题分,共道题,论述题道题,共分. 复习范围道简答、道论述。
简答题1.简述法的阶级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人们意志的体现,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反应,法所反应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第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力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3.如何认识法的局限性。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宗教规范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在现代社会,法的作用范围极为广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摇篮到坟墓,法律无处不在。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必须由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来实施。
4.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有哪些。
作为与法治相对的概念,人治就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重庆市委党校2016年法律专业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范围行政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简答题(一)行政主体的特征:11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是依法成立而拥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有权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行政权力4.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参加行政诉讼(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17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司法活动,后者是行政行为2.适用程序不同,前者适用诉讼程序,后者适用行政复议程序3.处理机关不同,前者法院受理,后者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受理(三)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94-951.职权来源方式不同,前者本身不具备该行政职权,后者具备2.针对的对象不同,前者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组织、个人,后者针对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3.法律后果不同,前者责任委托组织承担,后者自身承担(四)行政相对人的特征:108-1091.行政相对人包括个人与组织2.行政相对人是指置身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并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3.行政相对人是指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之行政权力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五)行政行为的特征:128-129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2.行政行为似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具有单方性和双方性3.行政行为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4.行政行为具有服务型5.行政行为具有无偿性(六)行政行为的内容:132-1331.设定权利和义务2.实现权利和义务3.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4.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5.确认法律事实(七)行政立法的概念:138-139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的主题、权限和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3.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八)行政许可的特征:152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许可的前提2.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权利行使资格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党校研究生考试法理学复习材料
法理学第二章1、法的含义和特征P29 P38-41容易出论述题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也可以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2)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则(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第四章1、法的规范作用P59-62考点:对作用的概念出选择题指引作用。
是指法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
评价作用。
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能够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功用和效用。
预测作用。
是指由于法律的存在,且对人们某种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及由此而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决定自己的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一种功用和效能。
教育作用。
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积极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
强制作用。
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效能。
2、法的局限性P66 易出论述题第一,在社会的调控模式中,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
第二,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第三,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
第四,法律的实施要受到人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第五章1、法与社会的关系P70-72法以社会为基础,法作用于社会2、法与政党政策的区别P80-81 比较名词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意志属性不同。
(2)规范形式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重庆市考研法学专业复习重点总结
重庆市考研法学专业复习重点总结法学专业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包括法理学、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宪法等多个学科内容。
作为考研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深入学习各个学科的核心内容,做好系统性的复习和总结。
本文将从重庆市考研法学专业的复习重点出发,为大家进行系统性总结。
一、法理学1. 法的概念和分类法的概念:法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是通过国家等授权机构制定并由其保障实施的规范性行为准则。
法的分类:法可以按照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法的形式、法的目的、法的效力等。
2. 法的效力和适用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于特定行为所产生的规范力量,包括强制力、保护力和引导力等。
法的适用: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法无虚设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有力原则等。
二、刑法1. 刑法基本概念和原则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定了对违法行为实施刑事制裁的法律规范。
刑法的原则:刑法的原则包括法定主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过错原则等。
2. 犯罪构成和刑罚适用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主体、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等多个构成要素。
刑罚适用:刑罚适用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罪行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
三、民商法1. 民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民商法的基本概念: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关系的专门法律制度,以保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民商法的分类:民商法可以按照调整的对象、领域、性质等进行分类。
2. 合同法和公司法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合同行为的法律,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修改、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章程、股东会等内容。
四、行政法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公平原则、自由原则等。
2. 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
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知识点(法学通论)
省委党校法学通论考点一、法学基本理论(论述题)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现实法、制定法、国家法、实然法);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指自然法。
法的基本特征(简答、辨析)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利与义务。
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当然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规定。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签约、国家惯常行为等。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或社会规范的根本点在于,法主要出自国家。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法的本质:有代表性的法的本质学说:神意说、理性说、意志说、民族精神说、社会利益说、社会控制说、正义论。
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法律要素的特点是:个别性和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法的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三)两大法系(论述题)3、大陆法系的概念、特点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他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成。
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
特点:(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4)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5)一般采用民法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四)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3、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
重庆市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复习要点整理
重庆市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复习要点整理一、历史法学1.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商代和西周法律-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 秦法和汉法- 魏晋南北朝法- 唐宋法律- 元明法律- 清代法律- 近代法律2. 欧洲法律发展- 古代罗马法- 中世纪封建法- 法国大革命后法律改革- 英美法系3. 近代法学流派- 法理学派- 法社会学派- 法经济学派- 法律逻辑学派- 法律史学派- 法律哲学学派4. 中国近现代法律发展-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二、宪法与行政法1. 宪法基本原理- 宪法起源与发展- 宪法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的主要内容-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2. 行政法基本理论- 行政法的概念与性质- 行政法的功能与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行政法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3. 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的基本要件-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撤销- 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 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4. 行政法中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行政法中的民事责任- 行政法中的刑事责任- 行政法中的行政责任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1. 刑法基本理论- 刑法的任务与功能- 刑法的性质与特征-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2.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剥夺刑- 刑法的法律原则- 刑法的适用原则- 刑法中的实体罪与刑罚制度- 死刑的适用与限制3. 刑法的非剥夺刑- 刑法的财产刑与刑法责任- 刑法附加刑与刑法责任- 刑法中的组织制裁与个人刑- 宽严相济原则及其适用4. 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功能- 检察机关与刑事诉讼- 司法警察与刑事诉讼- 证据与刑事诉讼四、民法与民商法1.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的任务与功能- 民法的体系与框架-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构成与效力2. 民法的人格权与权利行为- 人格权的确立与保护- 民事权利行为的基本要素- 民事权利行为的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3. 民法的财产权与债法- 财产权的概念与构成- 债法的基本原则- 债权债务的基本特征- 债权债务的效力与转让4. 民事责任与侵权法-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种类与范围- 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责五、商法与劳动法1. 商法的基本理论- 商法的起源与发展- 商法的内容与特点- 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商法的立法与解释2. 商法中的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 商事主体的种类与属性- 商事行为的特征与效力- 商事契约的基本要素- 商业合同的成立与履行3. 商法中的公司法与股权法- 公司法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公司法中的公司类型- 股权法的基本原理与制度- 股东权益保护与法律责任4. 劳动法基本理论- 劳动法的性质与地位- 劳动法的任务与功能- 劳动法的理论基础- 劳动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六、知识产权与法律职业道德1. 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分类- 知识产权法的起源与发展- 知识产权法的国际规范- 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2.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法- 专利法的种类与保护内容- 专利的权利与限制- 专利权的获得与保护- 专利的使用与许可3.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 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与标志- 商标的注册与使用- 商标权的获得与保护- 商标的变更与撤销4. 法律职业道德与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职业发展与规范-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监督总结:通过对重庆市考研法律硕士专业的复习要点整理,可以帮助考生全面了解历史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民法与民商法、商法与劳动法、知识产权与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理论,提高考试的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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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一、简答题(一)简述法的特征:1.法以人的行为关系作为调整对象2.法是一种规范性的文件3.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并通过一定程序实施的(二)简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2.行政机关的决策和决定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政策5.国际法(三)简述法律规则的特征:1.法律规则的确实性2.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3法律规则适用上的优先性(四)简述法律关系客体及其种类: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其种类可分为:1.物2.人身、人格3.精神产品4.行为及其结果(五)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六)简述法律责任的功能:1.惩罚功能2.救济功能3.预防功能(七)简述正当法律程序的要素特征:1.角色分化2.决定者的中立性3.当事人的平等性4.当事人充分享有陈述的权利5.对立意见的交涉(八)简述法律起源的基本规律:1.在调整方式上,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再由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2.在规范形式上,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在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关系上,从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九)简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1071.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2.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3.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十)什么是法治?113-1141.法治是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2.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3.法制体现了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十一)简述法制与法治的区别:1171.法治与法制词义不同2.法治与法制概念的文化底蕴不同3.法治与法制概念的内涵不同(十二)简述我国立法基本原则:1331.法治原则2.民主化原则3.科学性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保持法的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的立、改、废、清理、汇编相结合的原则6.立足现实和本国与吸收、借鉴历史和外国经验的原则(十三)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207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十四)简述法与国家的关系:244法对国家的依赖,法属于国家:1.从法的创立和实施上看法对国家的依赖2.从国家性质直接反映法的性质上看法对国家的依赖3.从国家职能和任务规定法的作用和任务上看法对国家的依赖4.国家的形式对法的创立、存在的形式以及实施方面的特点也有直接影响。
国家对法的依赖:1.国家的形式、结构以及各种基础制度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确定2.国家职能需要借助法予以实现3.法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制度(十五)简述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245相互区别的关系:1.两者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2.两者实施方式不同3.两者调整范围不同4.法律比较规范化、定型化;党的政策比较原则,但执行效应快相互作用的关系:1.党的政策对法的指导作用2.法对党的政策的制约作用二、辨析题(一)法具有阶级性,因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阶级关系、政治关系:20错误:法师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的阶级性是就其整体而言,实际上,它们是整台法律机器的零部件。
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全方位的。
(二)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只要经济基础没有根本变化,法也不会发生变化:22错误:经济条件是法的决定性因素,但经济基础并非唯一的决定性因素,政治、道德、宗教等上层建筑因素有时也起着某种决定性的作用。
法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不完全随经济基础亦步亦趋,但是这种独立性只能存在于经济基础发展要求所能允许的范围内。
(三)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适用哪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27错误: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
行政法规的效力和地位在宪法、法律之下,在地方性法规之上。
应以行政法规为准,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行政法规,否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重庆市地方性法规:27错误: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因此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重庆市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无权制定。
(五)“新法”优于“旧法”:33正确:在实践中,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旧法中与新法相冲突的内容自然丧失效力。
根据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仅在特殊情况下考虑法的溯及力。
(六)法律规则即法律条文:41错误:法律规则是对一定事实状态赋予确定法律后果的一般性规定。
法律条文是法律的具体内容。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不同的法律条文来表述,一个条文可以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
(七)在刑法中,行为人认识错误不能构成免责的理由:80正确:在我国,主要的免责情形有: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八)法治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客体是公民和其他组织:113错误:法治的主体是法,可表述为“法的统治”。
法的统治对象即受治于法的所有人皆为法治之客体。
(九)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公布法律:142错误: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十)法律汇编是一种创制法律的活动:145错误:法律汇编是将各项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是立法的辅助性工作,不是创制法律的活动。
(十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叫审判解释:189错误:审判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过程中具体问题所做的解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没有审判解释权。
(十二)马克思在评论普鲁士莱茵省制定的林木盗窃法时指出:“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这句话表明“我”可以不受法律约束:247错误:这句话表明,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行为,并不惩罚人的思想,但不能将人的行为与人截然分开,“我”行为的主体,法律对行为的调整必然会间接影响主体。
三、论述题(一)试述法的本质:16-231.法是国家意志,即统治阶级一致的体现2.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决定性因素3.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也有一定影响(二)试述法律部门划分标准及我国法律体系:51-581.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和第一位标准。
2.法律的调整方法,即法律影响社会关系的方式和手段,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次要和第二位标准。
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每个部门中又包含若干个子部门。
(三)论法律程序的功能:861.抑制功能,法律程序能克服和防止行为的随机性2.导向功能,法律程序能指引人们的行为得以进行3.缓解功能,法律程序能缓解原先的心理行为冲突4.感染功能,法律程序能造成主体对程序所造成的某种心理状态的无意识服从(四)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108-1111.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目标:法治国家2.法律观念的现代化,没有法律观念的现代化,就不会实现法治现代化。
3.法律制度的现代化:立法制度现代化,执法制度现代化,司法制度现代化(五)试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121-1241.内容特征:(1)人民主权(2)保障人权(3)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性化(4)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被遵守。
(5)国家责任的无可逃避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制度的建立(6)社会自治2.形式特征:(1)法治的统一性(2)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3)法律规范的有效性(4)司法的中立性(5)法律工作的职业性3.观念特征:(1)善法与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2)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和法律统治观念的养成(3)权利文化基础的建立(六)试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25-127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任务体现在1.实现共产党依法执政2.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3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4.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5.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司法体制,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6.完善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七)论执法的特征与原则:151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专属性2. 执法活动具有单向性 3.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4.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5.执法活动具有效率性6.执法依据具有多样性和层级性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效率原则4.正当程序原则(八)论现代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155-159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和及时,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
(九)论法与道德的关系:246-251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共同维护合法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其区别在于:1.二者形成的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2.二者规范的内容不同3.二者调整的范围不同4.二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1.法律使道德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2.法律使道德更具有确定性3.法律使道德的目标能够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1.德治对法治文明具有批判作用,体现出它的精神功能2.德治通过社会舆论方式维护法治文明,体现出它的精神功能3.德治可以进入人的内心世界实现社会控制,体现出它的精神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