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6•【字号】焦政〔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16日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21〕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公路是指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等级公路,包括国道、省道以及农村公路,其中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及村道。
第三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普通公路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路保护工作,负责涉路施工的行政审批和公路路政执法工作。
市、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路产路权维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普通公路的用地范围标准: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1.5米范围。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划定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距离标准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五)村道不少于3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1月11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县乡道)“文明示范路”验收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县乡道)“文明示范路”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4.18•【字号】豫交文[2013]204号•【施行日期】201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县乡道)“文明示范路”验收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20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豫交〔2011〕69号)和《河南省农村公路(县乡道)“文明示范路”实施标准》(豫交文〔2012〕497号)的有关精神,省厅将于2013年5月开始对各单位申报的农村公路(县乡道)省级“文明示范路”创建路段开展验收工作,为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河南省农村公路(县乡道)“文明示范路”验收办法》随文印发,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2013年4月18日河南省农村公路(县乡道)“文明示范路”验收办法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豫交〔2011〕69号)的有关要求,为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县乡道)省级“文明示范路”验收工作,确保全省管理养护年活动稳步推进,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一、验收对象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上一年度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县乡道)“文明示范路”实施标准》(豫交文〔2012〕497号)初评达标,并向省厅公路局书面申请验收的创建路段。
二、验收规模(一)农村公路省级“文明示范路”总规模控制在7000公里以内。
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验收认定实行“分配规模+争创规模”的原则。
分配规模:原则上不少于本辖区县道总里程的10%、乡道总里程的5%;“十百千”示范工程创建单位原则上不少于本辖区县道总里程的20%、乡道总里程的10%(总量约为5000公里)。
争创规模:对各市、县超过分配规模以外创建达标路段择优验收认定一部分(总量约为2000公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百县通村入组”工程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百县通村入组”工程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1.11.18•【字号】豫交文〔2021〕84号•【施行日期】202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百县通村入组”工程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21〕8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建设项目尽量向进村入户倾斜的指示精神,我省2019年启动实施农村公路“百县通村入组”工程,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在全省所有行政村通硬化路的基础上,基本实现20户以上具备条件的自然村通硬化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连续三年将“百县通村入组”工程纳入全省重点民生实事,加快补齐自然村通硬化路短板。
为保证全省农村公路“百县通村入组”工程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根据我省重点民生实事验收以及交通运输部对自然村通硬化路复核的有关要求,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百县通村入组”工程实施方案》(豫交文〔2019〕14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河南省农村公路“百县通村入组”工程验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1月18日河南省农村公路“百县通村入组”工程验收评估办法为保证全省农村公路“百县通村入组”工程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加强“百县通村入组”工程验收评估管理,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百县通村入组”工程实施方案》(豫交文〔2019〕14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重点民生实事验收办法及交通运输部对自然村通硬化路复核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百县通村入组”工程验收范围包括全省涉及20户及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任务的县(市、区)。
二、验收内容和标准(一)验收内容1.各县(市、区)20户及以上具备条件的自然村通硬化路目标完成情况。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豫交法[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法〔2011〕6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厅政法字〔2011〕7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省厅制定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方案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厅政法字〔2011〕7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厅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意义和目的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综合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公路安全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了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与成果,确立了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全面构建了公路安全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大力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进一步明确公路管理在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公路路政执法环境,从而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步骤和时间省厅决定从2011年5月中旬开始至年底,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四章公路相关区域管理第五章超限运输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治理、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同一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里程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综合确定。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三)保护路产;(四)公路相关区域管理;(五)超限运输管理(六)管理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七)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八)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九)组建公路突发事件路政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河南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附件1:《河南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农村公路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关于2005年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纳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之内,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中央专项资金、交通规费、国内外贷款、地方财政拨款建设,及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捐资建设的县道、乡道、村道项目全部适用本规定。
一、责任主体各市、县、乡人民政府分别作为县道、乡道、村道建设的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认真抓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各市、县农村公路建设第一责任人为分管副市长、县长,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负全部责任。
各市、县交通部门分别是县道、乡道和村道的直接责任单位,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县道、乡道一般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标准,重要县道采用二级公路标准。
路面结构一般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选用水泥稳定类、石灰稳定类、石灰工业废渣稳定类、级配碎(砾)石、填隙碎石等类型基层,水泥、石灰稳定细粒土不得用作二级及以下公路高级路面的基层;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改扩建,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做好道路绿化工作。
村道采用四级公路标准。
路面结构一般采用沥青混合料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砂石料丰富地区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因地制宜选用稳固耐水基层;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改扩建,适当修筑防护排水设施,做好道路绿化工作。
村道项目的施工图简易设计由县(市、区)交通公路部门组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村道项目建设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村道工程建设指导性原则和技术要求》执行。
三、项目招投标项目法人应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做到应招尽招,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做好监督工作,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河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06•【字号】豫政[1994]46号•【施行日期】1994.06.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1994〕46号一九九四年六月六日)《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发展公路交通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养路费征收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的养路费征稽机构,应依照法定职责具体负责养路费征收工作,并应坚持源泉管理,切实做到应征不漏。
第二章养路费征收及减免征收范围第五条下列车辆应缴纳全额养路费:(一)凡领有牌证(含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及专用牌证)或投入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以及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二)军队、武警部队及公安部门所属企业(包括使用军队牌照的企业)的车辆,参加地方营业运输的车辆,承担民用工程的车辆以及包租给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四)驻豫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五)外国个人在我省使用的车辆及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第六条对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并由财政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5座(含5座)以下的小客车(免征数量,由省公路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豫交[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豫交〔2010〕82号)各省辖市、扩权县交通运输局(委):《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7月30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是我省农村公路发展史上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农村公路发展步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交通依法行政,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交通运输保障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农村公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管养任务重、资金需求缺口大等矛盾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解决此问题,《条例》设专章对农村公路资金筹措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2011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为做好《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的落实工作,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同财政部门协调沟通,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财政列支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要求,在安排2011年度财政预算时列出不低于本级一般预算收入1.5%的资金,专项用于所属县(市、区)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及完善农村公路附属设施项目的补助。
同时要下发通知,要求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市、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其标准不得低于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已明确的标准。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有关落实情况于十一月底报省厅公路局。
扩权县交通运输局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8.24•【字号】豫交文[2012]666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交文〔2012〕66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为加强“十二五”期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发展质量,更好地服务于中原经济区建设和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11〕723号)要求,现对“十二五”期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农村公路是广大农村地区发展经济的先导性、基础性、公益性设施,是我省公路网的主要组成部分。
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快速发展,我省农村公路总量不断攀升,结构持续优化,管理不断加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附属设施不完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
提升“十二五”时期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既是农村公路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加速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客观要求,也是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和我省“三化”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十二五”期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为中心,以开展河南省农村公路“十、百、千”示范工程创建为引领,按照“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突出重点、统筹城乡”的基本要求,深化前期工作,规范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实现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和建设重点(一)发展目标--农村公路在22万公里的基础上持续发展,农村骨干路网达到等级公路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豫政办[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改革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提出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管理养护职责(一)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制度和技术规范,编制省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
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终稿)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第四章资金筹措和管理第五章管理和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与国道、省道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形成不同等级农村公路比例适当、有效衔接、布局合理的农村公路网络。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豫交[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2011〕6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
现将《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随文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11年1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本市县细化的实施方案报省厅公路局备案。
联系人:省厅公路局农村处王新宇0371-87166107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好河南省第九次党代会“全面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当好交通先行,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省厅将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以下简称管养年活动),促进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现常态化、规范化。
为确保管养年活动的扎实开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总体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为主线,按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总体方案》的要求,坚持“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巩固和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十、百、千”示范工程和“好路杯”竞赛为载体,以创建省级“文明示范路”和“文明示范乡(镇)”为引领,以日常养护和路政巡查工作为重点,以制度保障和规范管理为抓手,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努力推动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步入科学发展轨道,不断提高管养水平和服务水平,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和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翟胜强、柘城县安平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翟胜强、柘城县安平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用【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豫14行终1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彬牛杰冯明【审理法官】何彬牛杰冯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翟胜强;柘城县安平镇人民政府【当事人】翟胜强柘城县安平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翟胜强【当事人-公司】柘城县安平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孙红卫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张汉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红卫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张汉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红卫张汉生【代理律所】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翟胜强【被告】柘城县安平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做到路基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沿线设施齐全,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用行政征收合法违法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涉案公路系周堂村委会五里庄至朱庄至盆刘庄村级道路,向西通入省道,形成于1980年左右,按照柘城县原规划建设并一直使用多年,编号为C634,该村级公路的规划路面为5米,两侧路边沟为3.8米。
因历史原因,该公路实际铺设路面不足5米,同时,两侧路边沟也因缺少维护,处于破损状态,路田不分家,部分沟被两侧农田占用。
2020年4月,柘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印发柘城县创建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保障辖区内农村公路全部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强化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应急抢修保通工作,安平镇人民政府对该村级公路进行了日常养护,对路面和路肩进行修补,以方便农民的通行。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第四章资金筹措和管理第五章管理和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与国道、省道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形成不同等级农村公路比例适当、有效衔接、布局合理的农村公路网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8.26•【字号】豫交文[2013]575号•【施行日期】201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豫交文〔2013〕5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和省九次党代会“全面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会议精神,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要意义农村公路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设施,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升道路通行服务能力、发挥路网整体效益的迫切需要,对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和服务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站在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大局,站在服务三化协调四化同步发展的大局,站在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来重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按照“建养并重,养护优先”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
二、准确把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发展目标按照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见效;有路必管,管必到位”的总体目标,“十二五”末,我省农村公路列养率要达到100%;经常性养护率:县道达到100%,乡道不低于85%,村道不低于60%,并保持经常性养护率的逐年提升,逐步实现有路面的农村公路经常性养护率达100%。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得到不断提高,全省有路面的农村公路基本达到“路面良好、路肩到位、边沟洁畅、标志齐全、安保完善、绿化美观”的要求,形成“畅通、安全、舒适、和谐”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有效提升农村公路综合服务水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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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第四章资金筹措和管理第五章管理和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与国道、省道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形成不同等级农村公路比例适当、有效衔接、布局合理的农村公路网络。
第十条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逐级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县道和乡道一般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一般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防护等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县道和乡道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村道建设应当免除行政性收费。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合格后一年。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第三章养护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做到路基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沿线设施齐全,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鼓励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五条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
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确保养护作业安全。
县道和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必要时由公安机关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因养护需要用地、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保证养护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农村公路两侧的绿化,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
第四章资金筹措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一)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二)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三)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六)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及养护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支出时对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除拨付本条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资金外,应当列支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及完善附属设施。
其中省本级不低于本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一,省辖市不低于市本级本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村道的日常养护。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加强管理,并按照国库支付制度及时拨付。
第三十三条鼓励单位、个人和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采取捐资等方式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绿化权、路域资源开发等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村道的建设和养护。
村民委员会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公平负担、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省辖市、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五章管理和保护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
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公路用地管理。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四十条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二)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三)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四)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五)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县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外缘向外一百米、乡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外缘向外五十米、村道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向外二十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