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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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填空题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行政案件的权限。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方式主要有、和。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着法院与、在处理和监督行政行为时的合理分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的明确近授权实施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A、抽象行政行为
B、外交部作出的公报行为
C、具体行政行为
D、国防部作出的军队调集决定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
A、行政机关
B、权力机关
C、军事机关
D、法院
3、某公务员对下列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
A、交警对其作出的交通违规处罚
B、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
C、其申请建房的申请被城建局驳回的行政行为
D、城建局对其违法建房作出的处罚决定
4、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
A、国防、外交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行政指导
D、机关对其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5、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A、重复处理行为
B、行政处罚行为
C、行政强制执行
D、拒绝发放执照行为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有。
()
A、概括式
B、肯定式的列举方式
C、否定式的列举方式
D、混合式
2、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是。
()
A、确定法院与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在监督方面的界限
B、确定相对人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后受司法保护的范围
C、确定法院司法审查的权限
D、确定当事人资格的初步条件
3、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A、行政机关拒绝发放社会保障金
B、工商局开除某一公务员
C、卫生局对一个体食品商贩罚款
D、县政府作出的鼓励养鸡的决定
4、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A、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刑事侦查行为
B、公民就已决定的行政裁决不服,重新提起处理量申请遭拒绝
C、县机械局决定由某下属企业承担一部分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金
D、外部交发表的表明我国政府立场的声明
5、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应符合以下的标准。
()
A、符合一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B、符合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
C、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适应行政
诉讼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
D、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四)论述题
论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案例题
金星彩印服务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1997年2月经投票兼并了金山饭店,金山饭店为金星彩印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办理了兼并手续。
1999年8月19日,县商业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金山饭店从彩印服务总公司分设出来,并于8月25日下达了(99)88文:从1999年9月起彩印服务总公司与金山饭店实行分设,分设的金山饭店隶属商业局直接管理。
该文下达后,商业局为分设的金山饭店任命了新的经理。
金星彩印服务总公司认为商业局的行为侵犯了彩印服务总公司的经营自主权,遂于1999年9月15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为什么?
五、答案
(一)填空题
1、人民法院
2、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
3、具体行政行为
4、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5、刑事诉讼法
(二)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C 5.A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C 4.ABD 5.ABCD
(四)论述题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制度,是行政诉讼区别民事诉讼的
一个重要标志。
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行政案件的权限。
在行政诉讼中确立受案范围是因为并不是所有行政行为都能通过法院加以审查。
从总体上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由一国的宪政体系决定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法院与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之间的监督权力划分,而且它还涉及到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救济权的范围。
因此,它可以说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
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理解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制约受案范围的因素、受案范围的意义和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以下就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般认为,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有以下四个方面:(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机制。
如果一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优良或者自我监督机制比较完善,行政诉讼就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需求;没有普遍的社会需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不可能很大。
因为完善的制度通常是以不完善的背景为前提的,问题越严重越尖锐,暴露的越充分,相关制度才可能变得越完善。
(2)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通常受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宪法地位;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的威信,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有效监督的可能性;等等。
上述因素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3)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发展的程度。
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发展的程度通常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决定因素之一。
行使权力的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总是弱于其扩展权利的意识,而接受监督的意识只有在存在外在压力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形成。
对公民权力的救济只有在公民意识到其权利应当给予救济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
这样,公民意识和自主意识的发展程度就会客观的制约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扩展程序。
(4)行政法治的背景。
如果一个国爱的行政法律规范寥寥无几或尚不成形,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就无法可依,则势必限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展。
而行政诉法律规范的完善则自然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留有充分的发展余地。
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法院审理行政行为的可得性。
因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是法院主管一定范围之内行政争议案件的根据,也是确定法院是否有权解决行政争议案件、处理行政纠纷案件的权限分工。
因此,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意味着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相对人在何种范围内对哪些事件可以诉诸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裁判权,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行为的侵害。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各国宪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一种权利,但这种权利要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如果法律拒绝将其某种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对人就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立实际上也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确立。
再次,行政诉讼的范围也意味着当事人资格的确定。
一个公民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中的正当当事人,最根本的条件之一是看他受涉及的争议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只有与该争议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或组织才具有当事人的资格,否则,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合格当事人。
最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也意味着行政行为受司法监督的范围和界限,它决定着法院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和监督行政行为时的合理分工。
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在我们国家都可以通过法院进行监督的,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主要是通过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行使的。
法院只对一部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这部分行政行为就成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也成为法院与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监督权的界限。
确立受案范围的方法主要有概括式、列举式和混合式等几种。
(1)概括式是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规定,通常规定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概括式的优点是简单、全面,不至于发生遗漏。
但也有过于宽泛和不易操作的问题。
(2)列举式有肯定列举式和否定列举式两种方式。
肯定列举式是由行政诉讼法和其他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加以逐个列举,凡列举的都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否定列举式也称为排除列举式,是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加以逐个列举,凡列举的都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未作排除列举的则都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列举式的优点是具体、细致,受案或不受案的界限明确,易于掌握。
但也有烦琐且又难以列举全面的弱点。
(3)混合式是将上述两种方式混合使用,以发挥各种方式的长处,避免各自的不足,相互弥补。
(五)案例题
本案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企业分立决定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理由是:(1)行政机关违法作出分立决定构成了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6条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行政机关违法强令分立企业,剥夺了企业享有对国爱授予的经营管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是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2)《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县商业局直接作出将金山饭店从金星彩印服务总公司中分立出来的行政决定,直接涉及到金星彩印服务总公司的经营自主权,金星彩印服务总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作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