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作分析)工作研讨与案例分析题目及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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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讨与案例分析题目及责任分工

一、仲裁撤销辞退决定,单位是否可以重新作出辞退决定?(责任单位:市南区)

职工被单位辞退,辞退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均充分,但辞退程序不合法,或者未将辞退证明书送达给本人,或者未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试问:1仲裁是否可以撤销单位的辞退决定?如果仲裁撤销单位的辞退决定,单位是否可以再次以原先的理由对职工重新作出辞退决定?如果允许单位重新作出辞退决定,那么重新作出辞退决定应当以现在时间为准,还是以当时辞退决定作出的时间为准?

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

二、单位没有及时作出辞退决定,其后可以补办辞退手续吗?(责任单位:市北区)

职工旷工达10(15)日以上,单位没有及时作出辞退决定。试问:1、如果其后职工一直没有上班,单位可否随时将其辞退?辞退从满10(15)日起生效,还是从辞退决定作出之日生效?2、在单位作出辞退决定前,职工又来上班,单位也没提出异议,其后单位想起来此事,又以旷工为由作出辞退决定,是否合理?

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

三、单位没有及时送达辞退或解聘通知,会产生哪些法

律后果?(责任单位:胶南市)

单位辞退或解聘职工后没有及时将辞退证明书或解聘通知送达职工本人,辞退或解聘决定是否生效?如果单位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辞退证明书或解聘通知送达职工本人,而是采用公告送达,送达是否有效?辞退或解聘决定是否生效?如果单位没有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辞退证明书或解聘通知送达职工本人,而是直接通过公告送达,送达是否有效?辞退或解聘决定是否生效?

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事业单位职工聘期未满辞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责任单位:李沧区)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只规定了服务期违约责任和竞业限制违约责任,而没有规定聘期违约的问题,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却仍然规定了聘期违约责任。例如,某职工与单位签订了5年期的聘用合同约定:如职工提前解除合同,应按本合同未履行期限(月)乘以本人解聘当年月平均工资的50%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如职工工作3年提出辞职,职工应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承担多少违约责任?

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

五、职工未签聘用合同,申请辞职,单位能否收取违约金?(责任单位:李沧区)

某医院职工与医院未签订聘用合同,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以扣押其职称证书、注册医师证和执业证书相要挟,要求职工交纳违约金和设备投资款5万元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在未经医院批准的情况下,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试问:单位扣押职工证件的行为是否合法?未批准辞职前,职工个人擅自离职的行为是否合理?单位要求职工交纳违约金及设备投资款是否合理?

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

六、事业单位职工辞聘后可否要求返还已履行违约金?(责任单位:市南区)

某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有固定期聘用合同,于合同期内申请辞职,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单位缴纳了未履行期限的违约金。可当该职工办理保险转递手续时发现单位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即认为单位违约在先,要求单位返还其已缴纳的违约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单位是否应当返还并补偿?假设没有单位违约情节,个人是否可以《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要求返还?

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

七、聘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岗位,单位擅自变更,职工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力期间未上班是否视为旷工?(责任单位:四方区)

某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了聘用合同,明确了工作岗位,但合同期内未经职工同意,擅自安排职工到其他岗位工作,申请人认为单位擅自改变岗位的做法不合法,期间未按时上班也未请假,

多日奔走于有关部门请求单位改正,单位以旷工超过10日为由对其作出解聘。试问:单位擅自安排职工到其他岗位工作的行为是否合法?职工为主张权利,未按时上班也未请假的行为是否构成矿工?

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

八、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单位是否可以据此解除聘用合同?(责任单位:开发区)

钱某系某镇农机站站长。因农机站经营状况恶化,2000年8月5日,钱某向镇政府递交辞职报告,请求辞去农机站站长职务。2003年1月25日,镇党委发文,以钱某本人辞职为由,解除钱某与单位的聘用关系,同时免去其农机站站长职务。钱某不同意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钱某遂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问:申请人请求辞去站长职务,是否可以解除其与单位的聘用关系?镇党委是否有权发文解除钱某与单位的聘用关系。

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

九、干部聘任问题是否是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责任单位:胶南市)

1、某聘任制干部就履行干部聘任合同向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我们能否受理?

2、某聘任制女干部,聘任期限截止到其50岁,该职工同时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现该职工年满50岁,单位提

出不再对其进行干部聘任,要求其以工人身份退休,试问:(1)如果聘用合同聘期也截止到职工50岁,那么在职工年满50岁后发生了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可以受理该案吗?

(2)如果聘用合同聘期超过职工50岁,单位又以职工已达到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其以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当事人则认为聘用合同期限超过干部聘任期限,应视为继续聘任,因此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直至55岁退休,职工是否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请就以上问题说明法律依据并作法律分析。

十、职工无事业编制的情形,人事仲裁是否可以受理?(责任单位:市北区)

情形一:某事业单位职工,不在编,未签合同,但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试问:

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是否可认定为事实聘用关系,人事仲裁是否可以受理?新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已实施,原《青岛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青人发〔2006〕3号)该如何执行?如两个文件无冲突部分仍然有效,则第一条第四款和第二条第一款中关于事实聘用关系的规定该如何执行?“根据规定应订立或应续订”和“应予订立合同的相关证据”该如何界定?

如果其在编,但签了劳动合同,则人事仲裁是否应受理?

如果其在编,先是于98年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后又于2000年签订了聘用合同,单位只给其发放98年至2008年工资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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