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社会保障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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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会保障的论文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收入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为失业者提供基本保障,并通过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形式积极促进再就业。失业保险既具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内地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的失业救济制度。进入20世纪90年代,为了面对新一轮失业问题带来的挑战,实现了“三条基本保障线”,它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方面意义重大。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和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成为现行制度内容的主要依据,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内地保险制度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失业问题还相当严峻,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以后的发展方向是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强化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使其成为充分就业的促进机制。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1986年,为配合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探索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内容是:(一)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级政府还可以决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范围。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

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

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正呈逐步扩大的

趋势。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

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

费义务。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与社会筹集,有单位、个人和国

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保险费,部分来源

与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

挥互济功能。

(三)失业保险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于三个方面: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基金不足使用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

可以调整本地的费率。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待遇期限的具体标准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领取期间就业的,尚未领取的期限可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失业保险工作取得较快发展。参保人数从1998年(即《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的7928万人增加到2007年底11645万人,净增3717万人。累计为2500多万失业人员提供了失业保险待遇,其间还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280多亿元。总体看,失业保险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制度设计上和立法规范上分为两个方面,均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需予以完善。

(一)失业保险实施体系尚不完善

1.失业保险资金筹集筹措渠道单一,征缴难度较大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是国家财政和企业,是失业保险资金筹措渠道中的绝大部分,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部分从劳动者方面筹集。这种主要由国家和企业承担的资金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纳或缴纳少量的失业保险费的方式,其结果会使得企业和国家不堪重负,造成失业保险的发展缓慢。在当前次贷危机的影响下,保险金筹集困难必然会影响到失业保险体系的正常运作。现实中,失业保险金存在着严重的欠费问题,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欠费严重。这些因素严重影响到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失业保险金征缴难度较大,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缺口,无法发挥到其应有的作用。

2.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核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部分人在就业的过程还领取着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救济金,但其重新就业后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就业手续,也未缴纳劳动保险,使管理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人员就业情况无法真实的掌握,使得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群中存在大量的“隐性就业”问题,失业保险金发放缺乏公正公平。由于监管不力,保险基金在管理上也存在混乱现象。失业保险的管理涉及到劳动、人事、财政、银行、商业保险等许多部门,各级别、各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造成地区、部门间难以协调,同时扩大了风险。各部门分别设置管理机构,造成机构重置,效率低。由于各部门所处的地位不同,难于统一协调。有的地方实行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征缴,有的则由税务部门代缴,导致费用征缴的机构不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统一,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各地保障标准不一致,无法对其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使基金管理在制度运行上出现不协调现象。我国缺乏相应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失业保险基金被挪用、挤占和贪污的现象屡屡发生。 [9]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也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流失,使失业保险制度运行更加困难,缺乏效率与公平。这些因素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

(二)失业保险立法存在不足

1. 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小,实施范围过窄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尽管比过去有所扩大,但根据我国规定,失业保障对象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在农村除了少数合同制工人享受有限的失业保险待遇外,大量农民工也被排斥在正式的失业保险制度之外,至于国家公务员、乡镇企业职工也不在涵盖范围内,其覆盖范围依然过窄,既不能体现失业保险的社会性特点,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他们同样面临着失业的风险,这次次贷危机使得我国民营企业遭受前所未有的打击,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破产,大批人员失业。如果不将他们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这些职工失业后将面临着基本生活的困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之内。

2.失业保险法立法层次过低,法律责任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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