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学概述

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和公民 的意见。 行政拘留不适用听证程序。
6、听证程序:
(1)申请或通知; *听证机关和主持人; *当事人和参加人; (2)听证 *听证原则;*听证的模式; *听证的内容;*听证的记录; (3)决定 (4)申诉
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要求行政主体 在选择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具有内容上的 公正性,体现法的实质正义。 1、平等对待 2、比例原则 3、信赖保护原则
四、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 公正标准。 1、避免偏私 2、行政参与 3、行政公开
第三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能,能以自己名 义运用行政权力,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效果的 组织。 1、行政主体是一个社会组织。 2、具有行政权。 3、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特定的行为。 4、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效果。
(一)、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条件 1、行政法律规范 2、行政法律事实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形式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四节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 二、行政法学的内容 三、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
四、各国行政法学主要的流派 1、管理论 2、权力论 3、平衡论 4、服务论 5、公共利益本位论
管理论
1、行政法的目的 2、行政法的内容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行政法的手段
权力论
保权论 1、行政法的目的 2、行政法的内容 3、行政法的手段
控权论 1、行政法的目的 2、行政法的内容 3、行政法的原则 4、行政法的手段
平衡论
1、行政法的目的 2、行政法的内容 3、行政法的原则 4、行体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一种资 格。(案例)
最新1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简单地说,行政法学是关于行政法的学说、理论,而行政法则是关于行政的法,所以,学习行政法以及学习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行政法学,理所当然地首先需要搞清楚什么是行政,明确行政的含义。
一、行政要弄清楚什么是行政,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的层面、不同的意义着手。
(一)“行政”的词源含义和词典含义“行政”的词源含义就是指“行政”一词在历史上最初含义。
早在商、周时代就出现了“行政”一词,其含义指推行国家政令,处理国家事务,即“执掌政务”。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也使用过“行政”一词。
英文和德文的“行政”单词均包含有“执行、管理”的意思。
这里说的“行政”的词典含义,主要是指《现代汉语词典》对“行政”的解释。
《现代汉语词典》对“行政”是这样解释的:行政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由上可以认为:行政就是管理的意思;行政是指所有的社会组织(即机关、企业、团体等)的管理行为,从总的方面可分: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公行政”一般社会组织的行政。
——“私行政”可是,我们讲的“行政”是行政法或行政法学意义上的行政,或者说,行政法上讲的行政,是国家机构层面上的有权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管理的行为,其主体主要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其他社会公共组织,不包括一般社会组织如机关、企业、团体对内部进行的管理。
理论上把前者称为“公行政”,把后者称为“私行政”。
(二)“行政”的日常用法另外,我们还要注意“行政”一词在日常生活中的用法,这主要是从词性的角度讲。
在社会生活中,“行政”一词人们是在名词和动词的两个方面来使用的:名词意义上的“行政”,是指组织机构、行政单位;动词意义上的“行政”,是指行政活动、管理行为。
比如“今天召开行政会议”、“教学方面的工作由行政负责”中的“行政”即是指行政组织(就我国而言,这种用语多出现在某一单位中存在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情形,负责党务工作的党的基层组织被称为“党委”或“党总支”,负责业务工作的部门被称作“行政”);而“依法行政”这句话中的“行政”则是行为的意思。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宪法无国家的自然状态与国家权力泛滥是两种极端,平衡点在于建立国家但其权力应有控制=>社会契约,即宪法。
宪法即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即限法,是控权的契约,是国家与人们签订的用于控制国家权力的契约。
(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洛克《政府论》,卢梭《社会契约论》)法治是政治的最高境界二、行政法是宪法在行政领域中的延续,其本质是控权法,用于控制行政权。
行政法解决的是民与官的问题:行政,administration(n), administrate(v),即管理,行政法中行政即指官(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对民的管理,后扩充有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复议、商标专利的裁决)。
我国现行行政法不调整以下活动:一是,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非刑法)进行刑事司法活动;二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人大、人大常、法院、检察院、军事机关等)实施的制定规则、裁决案件以及具体管理公共事务等国家管理活动;三是,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行政行为亦不同于民商法:横向和纵向。
纵向关系:行政权力十分强大,需要控制,故行政法侧重点在于民(举证责任的反逻辑:民主张,官举证)。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维护,还是控制?姜明安、罗豪才之“平衡说”)如何保护?第一层次(事前、事中):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约束的是官管民的行为。
(如征税;我国没有《行政程序法典》,一部法亦有实体,又有程序。
)第二层次(事后):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民告官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的重点:实体法=>程序法+救济法。
实体法——授权法,法无授权即禁止=>现代社会中事务纷繁=>概括授权+行政裁量+程序控制+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
第一编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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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事实
(一)、定义: 由行政法律规范 所规定的能够引 起行政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或消 灭的客观现象或 事实。 涵义: 1、客观存在 2、存在能引起法 律关系产生、变更、 消灭后果 3、事实必须是法 律规范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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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
(二)、分类 A、法律事件 B、法律行为
(二)行政主体的概念
从前述现象中我们能归纳出行政主体的如下特征: 1、是一种组织,而非个人 2、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组织 3、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4、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5、独立承担自己的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定义: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依法拥有独立的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 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 组织。
国家权力机关主要针对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对政府
组成人员进行监督; 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审判对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主要对公务员的遵纪守法行为进行监督。 在这一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
2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和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或称行政法 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和 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 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
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是否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
1、B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该案件,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位于A区的市卫生局,据此,此案应由A区的人民法院管 辖。B区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冻肉厂,应以市卫生局为被告, 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 2、此案被告不正确,B区卫生检查队不能成为本案被告。 相对人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 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卫生检查队是由市卫生局委托的 人员组成的临时性工作组织,它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不能 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市卫生局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其执法活动的后果由市卫生局承担。所以本案被告应为市 卫生局。
01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取得、行使与运用,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对其后果进行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章主要介绍的是行政法的基础知识,通过学习本章内容,了解掌握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明确学习行政法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为学习后面的内容打好基础。
重点问题:行政法的涵义与特征行政权的涵义与特征,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和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一、行政的涵义(一)、行政的概念“行政”(Administration)是行政法的核心概念,要学习行政法必须先了解“行政”的概念。
“行政”一词在日常生活中涵义较多,学术界对行政的解释也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1.“排除说”。
2.“目的说”。
3.“内容说”。
我们认为应该从行政的实质意义和形式统一的角度对“行政”进行解释,因此,行政就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的这一定义包括了三层意思:(1)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
(2)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即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不属于行政。
(3)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等活动的总称。
(二)、行政的特征行政的特征反映的是行政自身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是行政与非行政的区别。
行政主要有以下特征:1.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
5.行政内容具有公益性。
6.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二、行政权行政权不仅与行政有密切的联系,而且直接规定行政权力、公民权利的具体拥有和行使,因而,必须对行政权力、公民权利及它们的关系有一些基本认识。
(一)行政权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整理

第一章行政法的概述1、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处理的活动。
2、我国的行政属于公共行政。
3、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执行法律,对行政事务进行处理的权利。
4、行政权的特点:直接性与主动性、强制性与不可处分性、优先性与受益性。
其中优先性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包括推定有效权、先行处置权、社会协助权。
受益性体现为行政权主体依法享有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条件。
5、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往往以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决定权(如行政许可权、政处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奖励权、强制权)、行政司法权6、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为价值取向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7、行政法的特点:①形式上的特征:行政法缺乏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行政法律规范数量庞大、表现形式多样②内容上的特征:行政法内容广泛、变动性较强;行政法中的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
8、职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指任何行政权的来源和行使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行政主体不能行使行政权来影响公民权利。
行政职权的来源有两种情形:一是职权来自宪法与行政组织法的设定;二是职权来自单行法律法规的授予。
行政权利来自法律,由法律设定或授予,也要服从法律。
9、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法律解释和国际条约与协定。
10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而行政关系是一种非法律关系的事实关系。
第一讲 行政法概述

山东无棣公安民警:调处矛盾到田间 山东无棣公安民警: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又被称作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又被称作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 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 组织 行政相对人:公民、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以案说法
思考二: 思考二: 新疆某县审计局认定事实是否正确? 新疆某县审计局认定事实是否正确?
点评: 行政处罚法》 20条规定: 公民、 点评:《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条规定 它组织违反了行政管理的秩序的行为, 它组织违反了行政管理的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 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 行政处罚。 该案中某县分厂从1990年到1993 1990年到1993年 行政处罚。”该案中某县分厂从1990年到1993年6月底用以加 工生产的6425.256吨甘草,均是从医药、供销、 6425.256吨甘草 工生产的6425.256吨甘草,均是从医药、供销、外贸部门调 拨的,而不是自行收购。 拨的,而不是自行收购。故新疆某县审计局在审计结论中认 定某县分厂自行收购甘草3705.82吨的事实是错误的, 3705.82吨的事实是错误的 定某县分厂自行收购甘草3705.82吨的事实是错误的,据此作 出的行政处罚也是违法的。 出的行政处罚也是违法的
点评:在行政法理论中,有一个基本原则 点评 在行政法理论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草资源保护管理暂行规 20条第三款规定 条第三款规定: 定》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违反该地方性法规的行 由工商管理部门处理。 为,由工商管理部门处理。该县审计局根据该暂行 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行使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 发生了“横向越权” 权,发生了“横向越权”。 由此可知, 由此可知,新疆某县审计局违犯了行政合法性 原则, 某县审计局无权对某县分厂作出行政处罚。 原则,故某县审计局无权对某县分厂作出行政处罚。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三)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
行政权力的行使必然改变或重新确立行政机关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பைடு நூலகம்权利义务关系, 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地行使权力,不仅损害 相对人的利益,而且会破坏统一的法律秩序,从 而影响公共利益。
(四)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 法
②分散在各单行法中,如《行政监察法》、《矿 产资源法》等相当一部分单行法律都规定了本领 域内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及其职权;
③专门法律中的授权规范,如权力机关通过《行 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的部分设定权授予有规章 制定权以上的行政机关,并明确规定了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和规章制定机关在行政处罚设定权方面 的范围和限制
二、行政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行政作不同的分类研究。 依其目的不同,可以将行政分为积极行政与消极 行政;依其性质不同,可分为规制行政与给付行 政;依其方式不同,可分为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 政;依其内容不同,还可分为负担行政与授益行 政。
(一)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
所谓积极行政,是指积极主动地实施管理活动, 例如环境保护一类的行政就属于积极行政。所谓 消极行政是指作为管理者的行政机关尽量控制自 己的积极判断,尽可能少地实施具体行政,例如 警察行政就属于消极行政。
②规定哪一类行政组织享有哪项行政权力、其权 限如何、不同权力之间界限何在等问题。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凡是创设和分配行政权力 的法律规范均属于行政法范畴。这类规范有不同 的表现形式:
①统一规定于某一法律,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行使行 政权力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设置、体制、职权等;
根据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不同,可以把行政划分为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
第一章行政法

第三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形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l)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l)行政法在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可以有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确定的,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相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内容上的广泛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的含义 • 一般含义:执行事务或政务的组织和管理 • 特殊含义:国家的组织活动。 • 行政的分类 • 一般行政 • 公共行政 • 国家行政
公共行政的含义
• 动态的、职能的角度:决策、组织、管理 和调控。
• 静态的、国家机关的角度:决策、组织、 管理和调控的国家行政机关。
• 公民权利(略) • 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 行政权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 特殊的转化形式。
• 对立、统一且总体趋于平衡。
案例分析
• 公立高校成被告 • 足协处罚球霸 • 夫妻看黄碟与警察扫黄 • 处女嫖猖案
行政法的概念
• 含义: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 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
• 两层含义 • 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 • 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 ★★★★★中国学者的误读,德国法本意保护 法的受益行为,是对合法性原则的突破, 是对违法性的维持,目的保持法的安定性。 许可法确立的是依法行政原则,学界集体 误读德国法信赖保护原则。扩大为政府行 为不管合法与否。
• ◎◎适用条件: • (1)信赖的基础是政府的行为; • (2)对政府行为存在信赖; • (3)信赖值得保护。
权。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 符合立法目的; • 不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 平等适用法律; • 符合自然规律; • 符合社会道德。
立法体现
• ★比例原则:公私权衡,限制不利,保持比 例。
• 三个要求: • 1.目标适当性要求。 • 2.措施必要性要求。 • 3.措施与目标比例性要求。
• ★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应守信,正当信赖要 保护,合法损害要补偿。
•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 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 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 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 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 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 合作公司和港方。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 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 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根据 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
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 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 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 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 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北京科技大学的校规中,不仅扩 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 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的规定。因此,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 退学处理的规定是无效的,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行政法学概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行为的主体 行政行为的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子昂之 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行政赔偿制度 -- 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
二、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的组织与职权、条件与程序, 以及对行政予以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特征 1.形式上的特征: (1)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且行政法律规范 的数量众多,居于各个部门法之首。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 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第一编行政法基础理论

第一编行政法基础理论第一章行政法学概述第一节行政一、行政(一)行政概述1、广义的行政就是管理、执行。
2、行政的范围十分广泛。
有组织的地方,就有行政或行政管理的问题。
3、根据主体的不同,行政可以分为:公共行政、私人行政。
注:私人行政是指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勤杂事务的组织和管理。
例如:公司、企业。
(二)公共行政1.定义。
公共行政,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自治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2.行政法研究的对象是公共行政。
思考:以下几种类型是否属于公共行政。
(1)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管理。
(属于行业协会)属于。
首先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其次律师协会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NBA对球员的管理(属于行业协会)属于。
理由同上(3)学校对学生的管理。
(属于学术团体)主流认为属于公共行政的范围。
但是否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有争议(4)居民自治、村民自治(属于自治组织)属于公共行政(5)公司对员工的管理属于私人行政,并不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是公司自身的利益。
(6)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管理属于公共行政;但是如果考虑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则不包括法院、检察院对法官、检察官的管理。
(三)公共行政的特点1、持续性:行政与立法的区别。
立法是代表机关通过会议制的形式确定利益规则的国家职能。
会议制有间断性的特点,但行政是不能间断的。
2、能动性:行政与司法的区别。
司法是司法机关处理利益冲突的一种国家职能。
二、公共行政的范围(一)形式意义的行政行政是国家除司法、立法以外的国家职能,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
但现代国家的行政实践出现了三权之间的交融和混合。
(二)实质意义的行政行政就是国家的意志执行三、公共行政的分类(一)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以主体为标准的分类。
国家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活动,社会行政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相对独立的公权力的社会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公共行政活动。
行政法总论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总论行政法概述第一部分行政法總論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節公共行政一、公共行政之含義:機構含義、活動含義、職能含義二、公共行政之一般特徵第二節行政法之基礎概念一、行政法之規範與淵源:規範之淵源;規範之分類二、行政法之體系(結構)與功能:行政主體;行政活動,行政法上之保障,國家責任三、行政法之特徵及其與其他法律部門之關係:國内法,公法;憲法,刑法,稅法,民法第三節行政法律關係一、行政法律關係之結構:主體,客體,事實,保障二、行政法律關係之類型:與行政相對人之關係,行政系統内部之關係,特別權力關係第二章澳門行政法之一般原則第一節謀求公共利益與保護居民權益原則一、利益的分類:主體標準;保護程度標準二、公共利益:分類,基本原則三、謀求公共利益與保護居民權益原則之含義:第2條第4款及第5款第二節行政合法性原則一、起源與演進:國庫理論;整體合法性二、當代含義及其例外:基本法第65條,第3條第1款;第3條第2款第三節行政正義原則一、平等原則:第5條;法律含義,判斷標準,法律效果二、適度原則:第5條;適當,必要,比例;法律效果三、無偏私原則:第7條;第46-53條四、公正原則:第7條,法律含義;特徵第四節責任行政原則一、善意原則:第8條;利害關係人一般義務,第62條二、作出決定原則:第11條;決定義務,第36條;答覆義務三、效率及去官僚化原則:第12條;快捷義務,調查義務,第59-60條四、合作原則:第9條,第88條;行政合同中之合作第五節開放行政原則一、參與原則:第10條;公開評議,第108條;聽證制度,第93-98條,法律效果二、知情權:範圍,延伸,檔案開放原則之含義,第63-67條;保障措施第六節司法救濟原則及無償原則一、司法救濟原則:基本法第36條,行政訴訟法典第2條;第21/88/M號法律;第41/94/M號法令二、無償原則:第13條;經濟能力不足之證明及推定第二部分行政主體法律制度第三章行政主體導論第一節行政主體之一般原理一、行政主體之定義與特徵:行政主體,行政程序主體,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二、行政主體之形態:公法人,行政機關,私人第二節行政組織之一般原理一、行政組織之元素與模式:公法人,行政機關,行政部門;二、行政組織之形態:中央行政,邊緣行政;直接行政,間接行政,自治行政第四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行政組織第一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行政體系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其機關: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機關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直接行政:簡單行政部門,行政自治部門,行政財政自治部門三、間接行政:公務法人:人格化政府部門,公共基金,公共設施四、自治行政:公法社團,澳門律師公會五、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獨立機構:廉政公署,審計署第二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組織法律制度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律地位,組成架構;基本法第61-66條,第2/1999號法律二、澳門合議機關之法律制度:第16-33三、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行政部門:類型,組織規則;D. L. n.o85/84/M第五章行政主體之權力與資源第一節行政權之基礎概念一、職責與權限:差別,共同點;產生根據;界定標準二、基本原則:特定原则;法定原则,法定原则之例外三、權限之類別:第2/1999號法律第17條四、權限之確定與控制:第32條;第35-36條;權限衝突,第34條、第44條第二節自由裁量權一、性質與類型:作爲裁量,時機裁量,措施裁量,内容裁量,附件裁量二、界限及近似現象:内部界限,外部界限;司法控制,目的第三節授權與代任一、授權之性質與種類:第37-38條,與「私法」授權之差別二、授權之要件:第37條第1款,第39條;有效性要件,效力要件三、授權之法律效果:授權人之權力,第41條;被授權人行爲之屬性、要件,第40條四、授權之界限與消滅:法定界限;禁止“完全授權”, 制度邏輯;授權之消滅五、授權之近似現象:簽名授權,取代六、代任:第43條第四節公共資源與公物一、公共資源:定義,分類,人力資源,財政資源;取得,動用二、公物之特徵:屬性,規則;取得,廢止;利用,保護三、行政主體對私人財產之特權:行政役權,第52/94/M號法令第六章澳門公職法律制度第一節公務人員一、公務人員之類型:主要官員,領導及主管,公務員,服務人員,散位人員,事實/表見公務員二、公職人員之聘任及甄選:概念;原則:機會均等,46o do ETAFP三、招考:原則,第47條;種類,第48-49條;效力,第50條;程序階段,第51-70條第二節公職法律關係一、公職身份之取得:任用,入職,就職二、任用:要件;方式;正常方式,特殊情況三、變更與終結:升職,第10-11條,轉職,第14條,調動,第31-34條;終止,第44-45條四、公職人員之權利與特殊保障:第278條;刑法保護,職業狀況保護五、公職人員之義務:第279條六、工作評核:類型,性質,效果;第8/2004號法律;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節公職人員之紀律責任一、紀律責任:構成,第281條:主體範圍,散位人員之特徵二、紀律處罰:種類,第300-306條,效果,第308-311條,科處,第316-317條三、受處分之事實及紀律責任之情節:第312-315條;第282-285條四、紀律權限:規則,第318-319條,處罰權限,第320-323條,執行權限,第324條五、紀律程序:實體規則,第287-299條;程序規則,第325-358條六、紀律處罰之執行及紀律責任之終結:第286條,第289條,第307條,第317條第三部分行政活動第七章行政活動概論第一節行政法上之事實一、法律事實:定義,類型二、行政程序:定義;類型,分類;發起,告知,一般原則三、時間對法律關係的影響:行政程序之期間,第73-75條;分類第二節普通行政程序之階段一、行政程序之開啓:第57條;申請,第76-81條二、調查及意見書:舉證責任,取證,第85-90條;聽證;總結報告,第98條;第91-92條三、決定:明示決定,默示批准,默示駁回;第100-102條四、通知:法律屬性;第68-72條,第121條;執行通知,第139條五、程序消滅之其他原因:撤回,捨棄,放棄,棄置,事後之不可能或無用,第103-104條六、妨害問題與臨時措施:主問題,第82條;先決問題,第33條,第83-84條第八章行政規章一、規章權:規範權之層次;規章權之存在理由,規章權之界限二、行政規章之要件:主體權限,事項權限,規章形式,規章之公佈:第105-109條三、行政規章之分類:分類之標準四、行政規章之效力:生效,停止生效;第2/1999號法律第3條,第10條五、與法律之關係:主體,客體,性質,内容之界限,效力層次,控制機制六、行政法規:權限與程序,基本法第50條第5項,第58條;效力等級第九章行政行爲第一節行政行爲之基礎概念一、行政行爲之特徵與法律屬性:第110條;工具行爲,預備行爲,效力充實行爲二、行政行爲之元素與要件:結構;要素,第112-113條;附件,第111條第二節行政行爲之形態一、行政行爲之典型形式:口頭,書面;要式,非要式二、行政行爲之分類及典型类型:許可,授權,核准,認可,接納,特許,判給第三節行政行爲之非有效一、非有效之特徵及類型:無效力,不存在,無效,可撤銷二、非有效之原因:非法性,不法性,意思欠缺,意思瑕疵三、瑕疵:類型,效果;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21條四、非有效之補救:行爲途徑,法律途徑,既決案問題;第126條第四節行政行爲之效力一、效力之類型與要件:即時效力、追溯效力、延遲效力;第117-119條;第120-121條二、效力之中止與消滅:行政中止,司法中止;失效,廢止第五節行政行爲之執行一、執行之基本原則及種類:行政行爲在先,比例原則,強制措施合法性原則;第141-144條二、不可執行之行為:無效行政行爲,無效力行政行爲,不具執行力行爲三、被執行人之保障:執行通知;行政訴訟之客體,稅務執行反駁第六節行政行爲之廢止一、廢止之性質及存在理由:二級行政行爲二、不可廢止之行政行爲:第128條三、廢止之種類:有效行政行爲、可撤銷行政行爲之廢止,第129條;第130條;逾期廢止四、廢止之效力:第133-134條;恢復生效問題五、廢止之外部要件:權限,形式,程式;第131-132條六、廢止之相似現象:變更行爲、取代行爲;第128條;更正,第135條第十章行政合同第一節行政合同實體規範【識別標準:主體,客體,程序,内容】一、行政合同之定義與特徵:第165條第1款;解釋之特徵,執行之特徵;第173-174條二、行政合同之法定類型及分類:第165條第2款三、訂約權限及契約自由之界限:第64/84/M號法令;第166條;第168條;第171條四、行政合同之非有效:種類,原因,認定;第172條,第175條五、行政合同之履行與消滅:自願履行、強制履行;解除,收回,協議廢除,失效六、行政當局之特權:存在理由;變更權,指導權,解除權,監察權,懲罰權第二節行政合同程序規範一、程序原則:合法性原則,客觀原則,公開原則,競爭原則,規則穩定原則二、合同程序之類型:第169條;第122/84/M號法令第5-8條三、招標程序之階段:公告,呈交標書,開標,甄選,報告書,名次表,判給四、合同之訂立:合同草稿,合同之簽訂;第171條第四部分行政法上之保障第十一章行政保障第一節概論一、澳門法制中之保障體系:合法性之保障及私人之保障;自力救濟之可行性,公共救濟之渠道二、行政保障之一般規則:種類,第145條;中止效力之種類;依據,正當性第146-147條第二節聲明異議一、客體及決定之特徵:第148條;第152條;單純確認行为二、提起期間與程序效果:第149-151條;中止效力第三節訴願一、前提與種類:第153-154條;等級關係二、程序規則:提起之期間與方式,程序效果,程序參與;第155-159條三、拒绝受理:特徵,原因;第160條四、終局決定:決定期間,内容,默示駁回;第161-162條第四節不真正訴願與監督訴願一、不真正訴願:第163條;前提條件,監管關係二、監督訴願:第164條;前提條件,監控關係,監督關係第十二章行政法上之民事責任第一節概論一、國家責任:類型;民事責任之含義,国家赔偿;產生根據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責任:國際法上之責任,國内法上之責任第二節行政法上民事責任之形態一、不法行爲之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第28/91/M號法令第2-3條二、客觀民事責任:風險,第28/91/M號法令第9條三、適法行爲之民事責任:第10條:公益徵收,公益徵用;《刑訴典》第209條第2及3款四、合同民事責任:毀約責任,違約責任;《民法典》第219條,第787-806條第三節民事責任之承擔一、賠償義務:存在前提,第8條;主體,第2-3條;求償權,第5條二、賠償範圍:物資損失,精神損失三、賠償時效:第28/91/M號法令第5-6條;《刑訴法典》第210條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法學士(夜間)課程澳門行政法*主要參考書目**1. 劉高龍、趙囯強主編:《澳門法律新論》,澳門基金會2005年版2. Diogo Freitas do Amaral: 《行政法教程(第一卷)》,澳門大學法學院2009年版黃顯光輝、王西安翻譯3. Rogério Soares(蘇樂治):《行政法專集》,澳門大學法學院2008年版馮文莊翻譯4. 馮文莊:《澳門行政訴訟法教程》,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2007年版。
行政法

行政法知识点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涵义行政是历史的概念,它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从抽象层面来阐明其观点的有:1、国家意志执行说2、国家目的实现说从具体操作层面阐明其观点的有:1、政府事务组织管理说2、排除说二、行政的分类:一般行政(私行政):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目的对自身的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公共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两者的区别:(1)主体不同;(2)目的不同;(3)手段不同;(4)范围不同。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执行国家意志,实现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组织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及分类三、行政法的特征1.行政法形式上的特征(1)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2)许多国家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3)行政法规范及其存在形式特别多2.行政法内容上的特征(1)内容及其广泛(2)易于变动(3)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同被管理者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对等,又称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一般不由当事人相互约定和自由选择,当事人只能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行政合同的出现,是此特征的一个例外。
4.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和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行政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行政领域法律关系的始终,调整和决定行政法主体的行为,指导行政法实践全过程的原理和准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
它起着保证行政法制统一、协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是行政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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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书目
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应松年、 杨小君著:《法定行政程序实证研究:从司法审查角度的 分析》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 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皮纯协主编:《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马怀德主编:《行政程序立法研究—〈行政程序法〉草案建议稿及 理由说明书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姜明安主编:《行政程序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王亚琴著:《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 李惠宗著:《行政程序法要義 》,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 羅傳賢著:《行政程序法論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 版
(1)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 的程序。 (2)行政程序是由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所构 成的动态过程。
二、行政程序与立法程序、司法程序的区别 (一)行政程序与立法程序的区别 立法程序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议、表决、通 过和公布等基本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采取行 政行为的步骤一方式。 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过 程中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和时限所构成的一个连 续过程。行政立法程序属于行政程序,而非立法程 序。
南京市煤气总公司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1998年7月,《扬子晚报》热线传真栏目刊登 一篇题为《煤气公司要用户购买指定灶具》的读者 来信及记者调查附记,文章称南京市煤气总公司 (以下简称煤气公司)在新装管道煤气的过程中,要 求用户必须购买其指定的灶具。同时,江苏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也接到消费者同样 内容的反映。为此省工商局于1998年8月27日向 煤气公司发函调查。煤气公司在1998年9月8日 和1998年12月2日两次向省工商局作出书面回复, 称要求新装管道煤气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灶具情况属 实,并解释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灶具的理由是煤 气灶具的使用要符合使用地的煤气标准,而且煤气 公司对其指定的灶具负有维修义务。
(三)中国 中国上古时期注重诉讼程序的规定,但是中国古代法律程序 的价值取向是维护权力而不是权利。 十九世纪中叶起,随着西方法论文化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导 致了它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碰撞,从而 启动了中国法制现代化这一巨大的社会工程。 1949年 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就以彻底割断与 旧法制的联系作为法制现代化的契机。 1982 年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法制现代化开始了一个 新的里程。 目前我们在设立行政权运作的程序上,无法摆脱中国传统法 律程序价值取向的影响,有面临着强大的行政权的。由此形 成了一个与现代法治价值不尽合拍的行政程序法观念。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各国以罗马法,近代以法国 民法典为基础发展而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在古代罗马最早的时候,法律也曾在实质上是程序 法。到了罗马社会中后期,因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导 致罗马法中的实体规范又占据主要地位,诉讼程序 变成具有附属性的功能。罗马法复兴之后,法、德 等不少欧洲国家继承了罗马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法 律传统。
四、行政程序的观念 (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比较有特点的令状制度,表明了程 序先于权利的原则。每种令状都有相应的诉 讼程序,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诉讼程 序。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导致英国法学家的 注意力长期以来集中在各种不同的、非常拘 泥于形式的、由各种命令状规定的程序上。 英国重视程序的传统由此形成和体现。
天庭上的众神失和了,世界濒临灾难的边缘。谁来 调解仲裁呢?血气方刚的容易受水仙女的引诱,老于 世故的又不敢对权势直言。天上地下找遍了,也找不 到合适的人选。最后,天帝身边站起一位白袍金冠的 女神,拿出一条手巾,绑在眼睛上说:我来!众神一 看,不得不点头同意:她既然蒙住了眼睛,看不清纷 争者的面貌身份,也就不会受他的利诱,不必怕他的 权势。因此,程序常常被比喻为正义的蒙眼布。 /4445696.ht ml /Article_Show. asp?ArticleID=819
索罗门王的智慧
兄弟分遗产 求内部公正可得,兼外部满意难取
第一部分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 行政程序概述
第一节 行政程序的概念
一、行政程序的界定 1、行政程序是法律程序的一种 目前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程序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看 法。 一种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程序, 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另一种认为行政程序是有关行政的程序,既包括行 政诉讼程序,也包括行政活动程序。这两种看法均 有自身的理由。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分类
一、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 以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影响性质和影响程序 为标准,可以分为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 主要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若不遵守将可能对行政相对 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次要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不遵守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 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划分的学理基础是,行政效益对行政权的必要性和 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关系 法律意义是为司法审查提供一个更为合理的、可操 作性的规则
张树义主编:《行政程序法教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 版 章剑生主编:《行政程序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沈开举主编:《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学》,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杨海坤, 黄学贤著:《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 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王万华著:《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年版 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版 杨寅:《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王学辉著:《行政程序法精要》,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章剑生著:《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 》,师: 学习方法: 本科选修 36课时 余涛 课堂讲授 案例研习 互动教学
内容框架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理论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内容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参考书目
(三)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比较研究 1、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共同点 2、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 3、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4、行政程序对诉讼程序的吸收
三、行政程序的特征 (一)法定性。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一般 应通过预设的立法程序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控制行 政行为合法、正当运作的强制力量。 (二)多样性。行政程序的多样性,是指因行政行 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 呈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并有各自调整行政行为 的格局。 (三)分散性。是指因通过多种法律形式规定行政 程序,从而使行政程序分散于众多的、具有不同效 力的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程序与立法程序的区别是: (1)行政程序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立法 程序的主体是立法机关; (2)行政程序所要实现的目的不是立法, 而是行政主体为完成行政职责而实施的行政 行为,而立法程序则是保障立法机关立法权 的实现。立法对行政主体来说仅仅是完成行 政职责的手段,而对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则是 目的。
诉讼
“市煤总”告了“省工商”法院一审工商赢 省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市煤气总公司不服。向南京 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省工商局处罚决定所依 据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真实情况,市煤气总公司从未制定、 发布过任何限制新装煤气用户购买指定经营者燃气灶具的文件 和规定;格式合同中灶具是供用户协议选择之用,并非限制购 买;市煤气总公司没有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交易的具体行为。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煤气总公司作为公用企 业,在销售煤气灶具时实行“准销证”制度,并向用户推荐符 合本地区燃气灶具的行为是可取的,但在向用户推荐灶具时, 限定用户到特定的地点和部门去购买,这就违反了《反不正当 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省工 商局对市煤气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情
1998年9月25日、10月14日、12月2日,省工 商局就煤气公司是否实施了限定新装管道煤气用户 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灶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 别向煤气公司、蓝光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结果 表明煤气公司在新装管道煤气过程中,要求新装管 道煤气用户必须在蓝光公司购买灶具。1998年 12月28日,省工商局作出苏工商案听字(1998) 第167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对拟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向煤气公司告知。 1999年1月19日,省工商局组织了听证会,煤气 公司派员参加。
案情
同日,省工商局又分别向金碧花园住户进行调查,证明 金丰公司要求金碧花园住户必须到煤气公司购买灶具。 1999年2月5日,省工商局调查了其他相关人员,亦反 映新建小区安装管道煤气时,必须先买灶后买(煤气) 表,不买煤气公司的灶具,拿不到煤气表。 省工商局依据其调查情况及收集的证据,于1999年3月 15日对煤气公司作出苏工商案字(1999)第94号处 罚决定,认定煤气公司在经营人工煤气的过程中,限定 新装煤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灶具,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该 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该处罚决定书于1999年3月24日送达煤气公司。
(二)行政司法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区别 司法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一般包括起诉、受理、 审理、判决和执行等基本程序。 行政司法(裁判)程序是行政主体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解决 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纠纷所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一个 连续过程,行政司法程序属于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 两者的区别是: (1)主持行政司法(裁判)程序的是行政主体,而司法程序 的主持者则是司法机关; (2)经过行政司法(裁判)程序决定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可 以要求进入司法程序,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所产生的程 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