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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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二节 物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 者价值的物——土地、地上定着物 准不动产——船舶及民用航空器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 频资源) 2.非专属国家所有 ①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可 以转让其使用权,而不能转让所有权。 ②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不得随意进行。 ③黄金制品由国家规定专营单位经营。 ④文物不得自行挖掘、走私出口。 ⑤黄色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等禁止流通。
从物具备的条件: 1.使用目的之永久性 2.主从物同属一人 3.从物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一部分 4.交易上视为从物
有价证券类型
1.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 2.债权 3.股票 4.提单
四、智力成果的类型
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类型: 1.作品 2.发明 3.实用新型 4.外观设计 5.科学发现 6.商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 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特征:①利益性 ②客观性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物、有价证券、行为、智力成果、 权利、非物质利益(精神利益)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 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2.特征 ①存在于人身之外——与人身分离的假牙、假肢 ②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爱人的照片 ③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日月星辰(不能控制) ④以有体物为限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指自身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制定而 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意外灭失可以 免除交付义务,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第八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八章  民事权利客体

三个法律点:
第一,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 当事人的原因损毁灭失的时候,债务 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 第二, 在双务合同中,凡是由于不 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一 方不能给付的时候,对方就可以免予 给付义务。 第三,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所有权到 底在什么时候转移?
4、主物和从物。 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意义: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区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意义: 6、原物和孳息。 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
有价证券的主要种类: 1、票据: 2、股票: 3、公司债券: 4、国库券: 5、提单: 6、仓单:
汇票的正面:
汇票的反面:
本票的正面:
本票的反面:
/zs/000001/index.shtml 上证指数(000001) - 股票行情中心 - 搜狐证券
是指继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 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 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 值的物。
如何判断定着物? •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需有两个条 件: 一是继续附着土地,其移动会损 害价值; 二是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致 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与不动产分离前 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而 非定着物,在该出产物未分离前,不能单 独成为权利客体,不能设立抵押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产物在与土地分离前也 为独立的不动产,可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 我国《担保法》采此观点。第42条第三款 规定:林木可为抵押权的客体。
案例:根据有一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 我国因角膜导致视力功能残疾的当时约有几万 人,其中至少有半数的病人是可以通过角膜移 植恢复视力的,而我国当时实行这类手术的每 年仅有几百例,究其原因,其实就是眼角膜的 供体太少,没有人愿意捐献,更没有人敢说把 自己亲人的眼角膜“卖掉”!前几年,北京一 位医学博士偷偷地把一个老太太(已死)的眼 角膜拿出来移植给了另外两个病人,被别人发 现后,有人告诉了老太太的女儿,结果人家告 到检察院,检察院要不要提起公诉,算不算犯 罪?

《民事权利客体》课件

《民事权利客体》课件
促进知识传播
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创新成果的同时,也促进了知 识和文化的传播。
提升国际竞争力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提升国家在国际市场的竞 争力。
债权法的实践应用
保障合同履行
债权法通过规范合同关系,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解决纠纷
债权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途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保护对象
债权法主要保护债权债务关系, 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权利内容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的种类、内容、 行使方式、履行方式等,保障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违反债权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履行债务等 。
04
民事权利客体的发展趋势
客体范围的扩大
物质性财产权利客体的扩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数据信息等。
客体保护的强化
立法保护的加强
政府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民事权利客体的保护。
司法保护的加强
社会监督的加强
社会公众和各类组织通过舆论监督、 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强对民事权利客 体的保护。
法院通过公正审判,加强对民事权利 客体的司法保护。
05
民事权利客体的实践应用
物权法的实践应用
保护财产权
《民事权利客体》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与分类 • 民事权利客体的特征 • 民事权利客体的法律保护 • 民事权利客体的发展趋势 • 民事权利客体的实践应用
01
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01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 象。
02
民事权利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之间 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 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 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外的物,均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 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的主体或者特定范围 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又称禁止融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的物。 • 区分的意义: • 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以禁 止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是无效 的。
第七章
• (二)有价证券的种类
• •
民事权利客体
• •
1.依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类 (l)设定和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如票据和债券。票据包括本票、汇票、 支票,义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面所载金额货币的义务。 (2)设定和代表物权的有价证券。如仓单、提单。 (3)设定和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如股票。 2.依有价证券载明的权利的标的性质的分类 (l)金钱证券。金钱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金钱的有价证券,如 票据、债券、存款单等。 (2)物品证券。物品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物品的有价证券,如 仓单、提单。 (3)服务证券。服务证券是指证券是的权利的标的为提供一定服务的有价 证券。如车票、船票、机票等。 3.依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l)记名有价证券 (2)指示有价证券(3)无记名有价证券。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 (八)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 代替物是指可以同一种类、质量、数量的物代替的物;不代替物是 指不能以他物代替的物。 • 区分的意义:代替物一般只能为借贷(消费借贷)的标的物;不代 替物为借用、租赁等转移使用权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
•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如一只羊;合成物又称结合物, 是指由数个单一物失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如房屋;集合物是指数个 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其特点,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如一群羊、 企业。 • 区分的意义: • 对于单一物、合成物只能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交易,而不能就其构 成部分设定权利或交易;对于集合物,既可以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交易, 也可以就集合物中的各物单独设定权利或交易。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



• 3、必须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 不能被人支配的东西,如太阳、土星、太平洋底的
土地,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却遥不可及,不能成为 民法上的物,只能成为物理学与哲学上的物。
• 4、必须具有效用 •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
神需求时,才能表明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用 来进行交换。没有效用的东西,即便是客观存 在、可以被人支配的,也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 5、具有独立性 • 物必须是独立为一体的,应独立于其他物。 若只是某一“部分”或“成分”,不成为物。 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
• 民法上物的特征: • 1.存在于人体之外。 •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人体以外的事物,物权
人只能对人体以外的事物进行支配。物的这一 特征在理论上被称为物的“非人格性”。 • 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 • 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 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的规定情 况下,可以作为物。 • 尸体、血液、器官只能作为捐赠物,不能 有偿转让。
• 2、原则上为有体物。 • 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是指一切民事权利
支配的客体,除了有体物之外,还包括无体物(专利 商标著作权)。而狭义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有形物: 固体液体气体;无形物:电热声光)。 德日民法采狭义。但通过判例等的发展,也实际上 采广义。 我国也采狭义。但法律规定权利等为物权客体时, 则采广义(物权法2条)。

甲的肾脏尚未与其身体分离,不构成民法上的 物,况且即便已经与其身体分离,也不能以买 卖的方式将肾脏让与丙,所以甲与丙之间的买 卖合同是无效的,丙不能据此强行要求甲把肾 脏让给他。
• 二、物的扩张 • 1、关于虚拟财产 • 虚拟货币,宝物,装备,电磁记录等。侵
权法承认其为财产利益,成立侵权责任。 • 财产权?物权?债权? • 税法、刑法上有视之为物的动向。 • 2、活人的器官 • 器官只有与身体分离才能成为物。 • 器官移植、捐赠,代孕,使活人的器官成为 物。 • 3、空间成为物(物权法136条,地上地下可成立假设

第六章 民事权利客体 课件

第六章 民事权利客体 课件
答案:B F G
2、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
转移而转移 C.从物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答案:D
(三)原物、孳息
1、区分 例题
两个物之间,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 包括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2、区分意义 案例
射倖孳息
(1)若无相反之约定,天然孳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 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
(2)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 取得。
例题——原物、孳息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上 的孳息?(2003年卷三52 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63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 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 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例题——主物、从物
、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 )
A.房屋和窗户 B.锁和钥匙 C.汽车和轮胎 D.存款和利息 E.鞋和袜子 F.电视和遥控器 G.汽车和备胎 H.台灯和灯泡 I.影碟机和影碟
限制流通物是其流通的范围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物。
如文物、黄金、麻醉药品、非军用猎枪、管制刀具等等。
2010现役电警棍
(七)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
物 禁止流通物是法律不允许在市场 上流通的物。
如公用物(江河、公园、公用道 路等)、违禁物品(如毒品、伪 钞、淫秽书刊等)、军用武器和 装备等等。
第六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引言民事主体之所以要参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

可见,民事主体总是为满足利益需要而基于一定的事物而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这一事物就是该利益的载体,也就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民法上称之为权利客体。

哪些事物可成为权利的客体?这是本章要说明的问题。

因民事法律关系经常沙及物,物是极重要的权利客体,所以本章要重点说明法律上的物。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因为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主导方面,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的载体也就是义务的载体,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一)有益性所谓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总是为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的。

即使义务性的权利,也是为维护和保护某种利益的,只不过该种利益不是为权利人本身而已。

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该种利益主要是满足未成年人需要的,但若无利益存在,也就不会有权利的存在。

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

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

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可以是物质财富,也可以是非物质财富,但不具有有益性的事物是不能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

(二)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民事权利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现象,它既可以是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也可以是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但是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的。

民事权利主体可以选择或决定以何种客观现象为权利客体,但该客体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或转移。

第九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九章 民事权利客体

三、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非物 质利益。其中, 质利益。其中,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 本要素,不仅为物权之客体, 本要素,不仅为物权之客体,且涉及一 切财产关系。如继承关系客体为遗产, 切财产关系。如继承关系客体为遗产, 其中大部为物。债权之客体为行为, 其中大部为物。债权之客体为行为,称 为给付,但在多数情形, 为给付,但在多数情形,给付仍以物为 其标的,称为标的物。 其标的,称为标的物。
①独一无二的物;有人称之为客观特 独一无二的物; 定物。 定物。 特定化的种类物, ②特定化的种类物,就是从一般商品 中独立出来的物, 中独立出来的物,它可能与一般种类物差 不多,规格、质量、性能等方面都一样, 不多,规格、质量、性能等方面都一样, 但是它却具有特殊的意义, 但是它却具有特殊的意义,具有不可代替 如烈士的遗物,结婚纪念物等。 性,如烈士的遗物,结婚纪念物等。有人 称之为主观特定物。 称之为主观特定物。
【例2】 】 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 A.林木 A.林木 B.土地使用权 B.土地使用权 C.池塘中的鱼 C.池塘中的鱼 D.临时搭建的展览棚 D.临时搭建的展览棚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区分标准: 1、区分标准:是否具有流通性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 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 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流转 <2>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流转 给予一定程度限制的物。 给予一定程度限制的物。 <3>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转 <3>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转 的物. 的物.我国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国家专有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三编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与物征(一)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分别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的客体。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特征1、利益性。

是指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

2、客观性。

存在于民事主体之外,不以主体意志转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

(二)物的特征1、存在于人身之外。

习题: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的有(D)。

A、日月星辰B、镶在人嘴里的金牙C、商标D、放在桌上的假牙2、物能满足人的需要。

3、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4、物必须具有合法性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和控制。

问题:月亮上的土能否买卖?二、物的分类(一) 动产和不动产1、动产——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手机、汽车、汽车房子。

2、不动产——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如:土地、房子、地上定作物、生长的树木。

3、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

(2)物权类型不同。

动产物权不留置权、质权,不动产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只能有抵押权。

(3)诉讼管辖不同。

不动产为专属管辖。

(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1、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2、限制流通物——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受到一定程度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如黄金、文物、武器、弹药、毒品。

(注:有的书分为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三)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具有独特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如其灭失,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2、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如其灭失,债务人承担替代履行的责任。

8民事权利客体

8民事权利客体
• 但对于这一类合同,债权人无权请求强制 执行。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A.货币 B.行为 C.知识产品 D.人身
)。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 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
• 能为人支配的自然力,如电、热、气、磁 力等也是物。
• 智力成果不是物,但其载体则是物。
• 原告游戏玩家李宏晨2003年2月的一天,当他 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 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 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后经 查证,在2月17日12时55分左右,这些装备莫 名其妙地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了, 李宏晨找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 SHUILIU0011的真实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 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 把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 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他的财产损失。
人身权
人格权------------人格利益 身份权------------身份利益
• 标的与客体两个概念易于混淆。
第二节 物
一、物的意义和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
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 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 广义上的物,不仅指有体物,而且包括无 体物(知识产品),法国民法持此观点;
• 下列财产属于动产的有( )。 A.航空器 B.汽车 C.自行车 D.土地使用权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 止流通物
• 流通物:亦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 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
•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转让给予一 定的限制或者禁止私相转让的物。
• (1)黄金、白银——国家规定的专营单位经营

第五章-民事权利客

第五章-民事权利客

❖ 2.分类的意义
❖ (1)法律对不同的物的流转有不同的限制。 违反法律规定买卖限制流通物的行为无效。
❖ (2)一般的,限制流通物只能成为物权关系 的客体,而不能成为债权关系的标的物;而 流通物既可成为物权关系的客体,又可成为 债权关系的标的物。
❖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1.概念
❖ (1)可分物:是可以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 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 C、林木
D、水库中的鱼
❖ 2、下列各物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
❖ A、树上的果实
B、银行存款利息
❖ C、羊生下的小羊 D、买卖的价金
❖ 3、下列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
❖ A、甲的汽车与乙的拖斗
B、丙的房屋与其门窗
❖ C、丁的上衣与裤子
D、戊的船舶与船桨
❖ 4、利辛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 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恰逢该公司举行有奖 销售,王某因代买电教器材而获得五张奖券,后这 五张奖券中的一张中奖,可得到笔记本电脑一台, 该电脑应如何处理?( )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
❖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 ❖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 Nhomakorabea客体,通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 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 二、民事权利客体范围 ❖ 主要有如下观点:⑴民事权利客体是物;⑵民事权
利客体是物和行为;⑶民事权利客体是体现一定物 质利益的行为;⑷民事权利的客体是物、行为、智 力成果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 括: ❖ 1.物。 ❖ 2.行为 ❖ 3.智力成果 ❖ 4.有价证券 ❖ 5.权利 ❖ 6.非物质利益
须是财产权利。⑵必须是可转让的财产权利。 ⑶必须是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权 利。 ❖ 三、非物质利益 ❖ 非物质利益又称人身非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是物质利益或财产利益的对称。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民事权利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个别权益或客体。

它是民事权利的直接对象,是行使权利的物质基础。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民事权利客体包括自然物、劳动成果、财产权、人格权等。

一、自然物自然物是指独立存在、能够供人支配和利用的客体。

自然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虚拟物。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与土地永附着的建筑物,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虚拟物是指没有实体形态但可以转让的权益,如股权、知识产权等。

二、劳动成果劳动成果是指个人或集体在生产或劳动过程中创造出的物质和非物质产品。

它包括个人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集体创作的工艺品、设计、发明、发现等。

三、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占有、支配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力,用益物权是指对不动产和动产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以物作为担保的权益。

四、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拥有自己身体和个人权利的权利。

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

人格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和不可转让性。

以上是民事权利客体的主要种类。

不同的民事权利客体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保护方式。

保护民事权利客体的核心是确保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平和正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发生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多样,包括自然物、劳动成果、财产权和人格权等。

它们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或组织享有的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维护。

只有通过明确客体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事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997-2-46)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 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答案】AC
(2)区分的法律意义: ①除非另有约定,主物转让,从物随同转让。
②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例一】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 记。交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厕所和猪圈, 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乙知悉后前往制止, 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 属作出约定,自己有权拆除。
在民法上,动物仍属物,只是对动物的支配, 应受特别法的规范,受到限制。
(三)物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对物作不同的分类,其中 诸多分类对于物权的类型划分和规则设计, 具有重要的影响。
1、动产与不动产
把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 种分类。
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 其 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物 二、有价证券 三、智力成果
一、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
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 对象。
民事权利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
权利客体,不仅包括物、而且包括各种权利、 利益以及无财产价值的作为或不作为。
这种需要,既可以是人们生活上的需要,也 可以是人们生产上的需要;物的价值不仅仅 体现为物质利益,还可以体现为精神利益。
(5)须独立为一体
物必须独立为一体,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 要。如一滴油、一粒米,在交易上不能认为 能够独立为人类之生活资料,故非法律上之 物。因此,有体物要件之一,是应具有独立 性,即要求物应独立于其他物。
2、主物与从物 (1)概念。 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

精选第五章民事权利客资料

精选第五章民事权利客资料

2.分类的意义
(1)法律对不同的物的流转有不同的限制。 违反法律规定买卖限制流通物的行为无效。
(2)一般的,限制流通物只能成为物权关系 的客体,而不能成为债权关系的标的物;而 流通物既可成为物权关系的客体,又可成为 债权关系的标的物。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概念
(1)可分物:是可以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 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2.分类的法律意义:从物依附于主物,权 利人对主物的处分得及于从物。
(三)原物与孳息 1.概念 (1)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其自然性
质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 利息的存款。 (2)孳息:原物所出之收益 天然孳息:依据自然规律产生的孳息 法定孳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孳息
济价值的物。大部分物是动产。 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
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不动产的范围包 括土地、房屋和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是否可以移动且 经移动后不损 害其经济价值
物权变动的法定 要件
物权类型 诉讼管辖
动产
不动产
能够移动且移动 后不损害其经济
价值
动产让与一般不要 式,公示方法为 占有与交付。
(2)不可分物:是经分割后丧失原有的用途 或者降低其价值的物。
2.分类的意义
(1)在共有关系终止时,这两种物的分割方 式不同。对于可分物,可以进行实物分割。 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
(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可分物
不可分物
是否可 分割
分割方 式
可以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 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
第二节 物
凡有貌象声色者,皆物也—庄子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客体,物是指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衣服、牲畜、电器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
其价值的物,如(1)土地(水井、沟渠等附属于土地成为土 地组成部分);(2)房屋、桥梁、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临时 非牢固地附着于土地,可以移动的建筑,如临时工棚、活动房 等不属不动产。

准不动产。如船舶、航空器。
•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 民法上物的特征: • 1.存在于人体之外。 •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人体以外的事物,物权
人只能对人体以外的事物进行支配。物的这一 特征在理论上被称为物的“非人格性”。 • 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 • 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 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的规定情 况下,可以作为物。 • 尸体、血液、器官只能作为捐赠物,不能 有偿转让。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 (1)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如果债
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 灭失,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只须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而如果债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债务 人不能以交付前标的物已经灭失作为免除交付 义务的理由,仍须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 交付于对方。 • (2)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特定物的转让, 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依 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 转的时间。而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特 定化,所以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 间。
• 3.野生动物保护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薄
弱环节。我国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导致野生动 物资源过度开发,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已是不 容迟缓的事情。 • 在民法典中应设置保护动物的条文。不过 不必采纳德国那样极端的方式,而仍然将动物 作为物,同样可以适用物权法关于物的一般规 则,只是要求行为人严格遵循关于动物保护的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广义上包括因物或权利的 行使而获得的一切利益
孳息的种类: (1)天然孳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 (2)法定孳息,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物。
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孳息的收取权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
可以分割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用 途及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 途及价值的物。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民事权利客体,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 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利益性,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 特征 客观性,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
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1) 物
(2) 行为 (3) 智力成果 (4) 货币和有价证券 (5) 权利 (6) 非物质利益
3、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是 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
4、提单
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 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五、智力成果
(一)概念与特征
概念
又称知识产品,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 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创造性
特征
非物质性 公开性
(二)二 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
1、作品
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 加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成为作品的条件 (1)必须具有特定内容 (2)必须具备客观表现形式
特征:独创性、可复制性、经济上具利用价值
2、发明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实质性要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

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效与否。
物在程序法上也具有意义 物的观念的逐渐扩张或收缩体现了民法的进步
如法国民法典第 518条规定:土地及建筑物,依其性质为不动产。 日本民法典第 86条规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此外的物皆为动产。
1.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方法,是先决定不动产,然后不动产之外的物均属于动产。而关于不动产,各国的决定标准不同。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所谓定着物,指固定且附着于土地之物。
1、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1.概念
1)创造性:创新和突破 2)非物质性:表现形式和占有方式
3)公开性
2、特征
1、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1)独创性
2)可复制性 2、特征 3)具有经济上的利用价值
一)作品
1、记名 2、无记名
3、指示
二)记载权利人方式的不同
1、金钱 2、物品 3、服务
三)指向的权利标的不同
1、自付 四)以给付人的不同
2、委托




一)票据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有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之分。 1、汇票
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
1.区分 根据物是否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将物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要么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要么是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思指定而特定的,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商标权
总结词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使 用、转让、收益等权利。
详细描述
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客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权的目的是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防止他人假冒、仿 冒商标,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该商标,并可以将其商标转让给 他人使用。
著作权
总结词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作品 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权利。
详细描述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客体是作品的思想表达形式。著作权保护的是作 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旨在鼓励和激励创新和创造。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独 占使用权,可以排除他人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行为。
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可以 通过购买、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
不动产是物权客体中的重要类型,其 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 护。
自然资源和能源
自然资源和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存 在的、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物质 和能量,例如水、土地、矿产、
石油、天然气等。
自然资源和能源是国家的重要财 富,也是民事权利客体中的重要
民事权利客体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 重要依据,通过客体的确定,可以明 确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内容。
民事权利客体的多样性可以促进社会 经济的发展,通过保护各种客体,可 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推 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保护民事权益
民事权利客体是保护民事权益的重要 手段,通过客体的保护,可以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的稳 定。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 概述 • 物权客体 • 债权客体 • 知识产权客体 • 人身权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及特征概念: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特征:一、利益性;二、客观性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主要分为以下六种: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劵、权利、非物质利益。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及特征概念: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特征:一、物存在于人身之外;二、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三、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四、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即限制流通物指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也有一定的限制如土地、森林、水面、军用武器、黄金、文物、黄色淫秽等)(三)、特定物与种类物(四)、消耗物与非消耗物(五)、有主物与无主物(六)、主物与从物(七)、原物与孳息(八)、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三、从物具备条件: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四、孳息概念:指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

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鸡蛋、羊毛、鹿茸等)。

它是由物权法规定的。

法定孳息:是按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租金、承包金、利息及迟延支付的利息等)。

它是由债权法规定四、货币货币法律关系:1、担当物权的客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除对一般实物享有物权外,还可对货币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2、充当债权的标的物。

特殊之处:1、货币所有权的归属;2、货币所有权的转移;3、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问题,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

第三节有价证劵一、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债券)特征: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2、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向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请求实现债权;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权人不得请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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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引言民事主体之所以要参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

可见,民事主体总是为满足利益需要而基于一定的事物而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这一事物就是该利益的载体,也就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民法上称之为权利客体。

哪些事物可成为权利的客体?这是本章要说明的问题。

因民事法律关系经常沙及物,物是极重要的权利客体,所以本章要重点说明法律上的物。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因为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主导方面,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的载体也就是义务的载体,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一)有益性所谓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总是为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的。

即使义务性的权利,也是为维护和保护某种利益的,只不过该种利益不是为权利人本身而已。

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该种利益主要是满足未成年人需要的,但若无利益存在,也就不会有权利的存在。

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

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

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可以是物质财富,也可以是非物质财富,但不具有有益性的事物是不能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

(二)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民事权利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现象,它既可以是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也可以是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但是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的。

民事权利主体可以选择或决定以何种客观现象为权利客体,但该客体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或转移。

客观上不存在的,仅是主体的意识或意念中存在的事物,不能为权利的客体。

(三)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由法律规定。

因为民事权利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它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因此,何种客观事物可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是由法律确认的。

例如,隐私作为一种人格利益,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但在法律未确认其为权利客体时,也就不为权利客体。

又如,知识产品,在古代法中并不为权利的客体,而在现代社会则成为权利的客体。

除上述特点外,一些学者还提出多样性、特定性、可支配性等特点。

但我们认为.多样性、特定性、可支配性,可以为有益性与客观性所包含。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关于民事权利客体或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

王泽鉴教授区分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

他认为,权利得以物、精神上创造或权利为其支配的客体,是为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

权利本身则得作为权利人处分的对象,乃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

此项得为处分之客体者,除物权、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及债权外,尚包括一定的法律关系(如买卖、租赁)。

这一区分是有道理的。

学者通说认为,不同的民事权利的客体是不同的,民事权利多种多样,民事权利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

总的说来,民事权利客体包括以下种类:1.物。

物是物权的客体。

2.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通常被看作是物的特别形态。

但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一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

③从权利凭证的意义上说,有价证券为物;而从所代表的权利上说,有价证券为财产权利。

3.行为。

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为债权的客体。

当然,有的行为需与一定的工作成果或物结合才能为客体,有的行为仅为一种服务或劳务的提供。

4.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有的也称为精神创造或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5.权利。

权利也可为权利的客体,权利质权的客体就是权利。

但作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一般只能是财产性权利,并应具有非专属性。

6.人身利益。

人格与身份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属于非物质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

7.其他。

除上述外,其他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各种利益,也可以成为权利客体。

财产可否为权利客体?学者中有不同观点。

王泽鉴教授认为,财产(或企业)系各种权利的总体,其本身不得为权利的客体。

我们认为,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有时指物,有时指物和财产权利,有时则指物以及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但总是指特定主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利益。

但作为各种权利总合的财产,也未必不可为权利的客体。

不仅如企业租赁、企业转让等法律行为的客体为财产(或企业),而且如浮动抵押权这种权利的客体也可为企业的财产总体。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点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民法上的物与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或物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其联系在于只有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才能为民法上的物;其区别在于法律上的物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还具有法律属性,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并非均为法律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须具备以下特点:(一)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的物为权利的客体,而人为主体,因此作为主体的人不能为物,物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

人体中的一部分包括与人体不可分离的假肢、假眼等都不为物,因此以人体器官为对象的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人体器官与人体相分离,则可为物。

人死亡后的尸体已无生命,则可为物。

(二)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民法上的物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因此它须为人力所能控制或支配。

不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既不能为某人所利用,也不能用于交易,也就没有法律意义。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增强,物的范围也就会不断扩大。

例如,电、光、热等自然力,在未能被人力控制前不为物,而在能为人力控制或支配后则成为物。

(三)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民法上的物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不能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的物,不会成为权利义务的利益载体,也即不会成为权利的客体,不为民法上的物。

如一粒良种可为物,而一粒一般的稻谷就不为物。

(四)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民法上的物为有体物。

所谓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态并能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

因此,虽可为权利客体的权利,因不能为人的感官感触到,则不为物。

民法上的物还须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

如房屋上的砖瓦不为物,一间房屋为一物,一幢楼也可为一物。

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具有可移动性,即依一般方法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具有可移动性,即不能依一般方法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我国《担保法》第92条规定了不动产与动产的范围:“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可见,动产为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就是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

何为定着物?定着物须是固定在土地上并且不可分离的物。

如房屋、桥梁等建筑物,如林木等种植物。

虽未完全建成的建筑物但足以达到经济上使用目的的,为定着物;但其未构成定着物的房屋不属于不动产。

①工厂的机器虽附着于土地上,但非固定与土地不可分离的,仍为动产而非不动产。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法律对其调整的规则不同:第一,动产与不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不同。

如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典权等)仅存在于不动产上。

依现行法,留置权只能存在于动产上。

第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要件不同。

如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因而一般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实际交付(取得占有)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为要件。

第三,诉讼管辖不同。

不动产权属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权属纠纷的诉讼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第四,对于某些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不同。

如依(继承法》第36条规定,涉外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根据其是否具有流通性以及其流通是否受限制,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外的物,均为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的主体或者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又称禁止融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是由法律直接明确规定的,我国的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国家专有的财产(如国有土地、矿藏、水流等)、假币、毒品、淫秽物品。

限制流通物主要包括非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文物、麻醉药品、运动枪支弹药等。

金银原也为限制流通物,但国家逐渐在放开对其限制。

区分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以禁止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是无效的。

(三)主物与从物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

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其效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为从物。

主物相对于从物而言,从物相对于主物而言。

从物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第二,须独成一物;第三,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

如一人所有的一辆汽车与该车上的备用胎构成主从物关系,备用胎为从物。

而该车的轮胎则为汽车的组成部分,不为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

如,若无特别约定,汽车所有人将该车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备用胎;将该车出卖时,备用胎随车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为买受人所有。

(四)原物与孳息根据两物间的一物由另一物所生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由原物所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前者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生的收益,如果树所产的果实;后者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

第一编民法总论革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收取。

(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根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者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如米、面、油、盐等。

非消耗物又称非消费物,是指可多次为同一目的使用而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如房屋、机器等。

因消耗物仅能为同一经济目的的一次性使用,而非消耗物可为多次使用,因此消耗物不能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就消耗物只能成立消费借贷或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其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如一桶油分为若干份,其性质或效用并不会改变,因此,油为可分物;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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