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法教学重点、难点

合集下载

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

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易出错点汇总 (1)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汇总 (2)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难点汇总 (5)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易出错点汇总一般来说,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主要是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对一些相联系的法律制度的理解。

考生复习时,要善于将那些相关联的概念或制度进行比较,通过综合分析,深入理解有关的概念和制度的含义。

下面是考生在考试中常出现错误的地方。

1。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

这两个概念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考生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但欠缺这些条件,并不能认为行为无效,它还可能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可以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加以理解。

3。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在条件满足和期限到来时就发生效力的行为。

所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所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终止期限。

考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条件或期限的性质。

4。

代理人和代表人。

代理人不同于法人的代表人。

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他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所表示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授权或法律的规定。

5。

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

委托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内容,但它和民法总论部分的代理制度密切联系。

考生在复习时,要结合这两部分的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明确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

特别要注意,代理权的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的授权行为,代理权就产生,而且代理权也可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

《民法教案》word版

《民法教案》word版

《民法教案》word版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特征1. 教学目标了解民法的定义、性质和功能,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2. 教学内容a. 民法的定义b. 民法的性质c. 民法的功能d.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引入民法的基本概念b. 讲解民法的性质和功能c.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民法的基本特征d. 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 教学目标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2. 教学内容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e. 公序良俗原则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讲解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应用b.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自愿原则c. 讲解公平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d. 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e. 引入公序良俗原则,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第三章:民法的调整对象1. 教学目标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 教学内容a.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b.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c.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讲解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b.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c. 讲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d. 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1. 教学目标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要素和效力,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类型。

2. 教学内容a.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要素b.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c.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类型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讲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要素b.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c. 讲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类型,包括合同、赠与、租赁等d. 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第五章:代理制度1. 教学目标了解代理制度的定义和类型,掌握代理关系的成立要件和效力,理解代理制度在民法中的作用。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知识点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1.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指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2)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担保物权 (1)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 以依法设立担保物取。 (2)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 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布关程序终结吋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债权
【知识点 1】债权概述 ☆ 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 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特征: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 的双方当事人;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债权一般需要通过债务人的 行为才能实现。 2.种类: (1) 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 主债与从债 3.发生与终止 引起债发生的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引起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债务履行、互相抵销、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 一方放弃债权或双方协议免除债务等。
【知识点 5】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以下四项: (1)民事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态。 3.侵权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使他人遭受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 侵权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5.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5-05民法学-第五编 第五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5-05民法学-第五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第五编 第五章
拟制血亲关系消除 自然血亲关系恢复 成年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扩展阅读
王锦怀在解除收养关系十余年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诉葛宏霞经济帮助案等
《民法学》
第五编 第五章
“收养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113条第2款
《民法学》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情形
协议解除收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8周岁以 上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第五编 第五章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 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民法学》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送养人的条件
第五编 第五章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学》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诉讼解除
诉 讼 解 除 指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就解除收养达成合意, 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解除其收养关系。
具体来说,有如下两种情形,适用诉讼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不能自愿达成协议 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对生活费的给付等发生了争议
第五编 第五章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民法学课程教案

民法学课程教案

民法学课程教案篇 1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全面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2. 帮助学生熟练掌握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能够清晰地辨别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

3. 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民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其在面对复杂的民事纠纷时,能够准确运用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判断。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1. 教学重点(1)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

(2)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特点。

(3)常见民事权利的类型和保护方式。

2. 教学难点(1)如何引导学生将抽象的民法原则转化为实际的分析工具,应用于具体案例。

(2)复杂民事法律关系的辨析和处理。

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系统地讲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条文。

2. 案例分析法:通过实际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3. 讨论法:组织学生对有争议的民事案例进行讨论,激发学生的思维,培养其独立思考和表达能力。

4. 模拟法庭法:让学生模拟法庭审判过程,增强对法律程序的认识和理解。

四、教学过程1. 课程导入(约15 分钟)(1)通过讲述一个引人入胜的民事纠纷故事,引发学生对民法学的兴趣,例如邻里之间因房屋产权产生的纠纷。

(2)提问学生对这个故事的初步看法,引导他们思考可能的解决途径。

2. 知识讲解(约45 分钟)(1)详细介绍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如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民事法律行为等。

(2)重点阐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案例解释每个原则的内涵和应用。

比如,在讲解公平原则时,可以举例说明在合同签订中,如何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公平。

(3)讲解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分析其构成要素和特点。

3. 案例分析(约30 分钟)(1)展示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民事案例,如消费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

民法教案(重难点)

民法教案(重难点)

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

罗马人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即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

前者以权力为核心,主要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主要体现政治、公共秩序及国家利益。

私法以权利为核心,主要以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称为“市民法”。

后来日本学者将其翻译成为“民法”,后来为我国借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民法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其中,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

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民法重点难点

民法重点难点

民法重点难点和考点第一部分: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民法的适用范围1、《民法通则》是1987年1月1号生效的。

2、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我国原则上采用属地主义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上,中国民事法律发生效力。

但是,发生在我国的,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涉外民事关系除外。

当然,民事活动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也可能根据国院私法规则而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由于法规的发布机关不同,法规的适用范围也会有差异。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的含义(二)基本原则的种类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5、其他。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评价及功能第二部分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2、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的创设具有任意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特点:广泛性、平等性。

由双方构成。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般具有对应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客体是内容指向的对象。

关于标的问题。

2、客体的种类:物、行为、智力成果、精神利益等。

四、民事法律事实(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者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作以下分类:1、事件:人的出生或着死亡;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

2、行为:有多种分类。

(三)事实构成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结合在一起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该事实的结合即称为事实构成。

五、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根据内容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二)根据效力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三)根据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四)根据能否独立存在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第三部分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权利能力指的是一种资格或者法律上的可能性,和民事权利不同。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包括物质性人格和精神性人格。

物质性人格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精神性人格包括荣誉权和名誉权。

(2)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等等。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

拆迁、征收、上下级管理关系均不是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区分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平等主体间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国内法)——同国际私法相区别(三)民法为实证法法律部门(主要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同民事诉讼法相区别(四)民法为私法体现在:1、权利本位2、身份平等3、自主独立(五)民法以选择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主(六)纠纷可以调解(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了解)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但从教学与理论上看,仍然实行“民商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了解)(一)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1、上发在中世纪的出现时因为有商人阶层,而今天商人阶层已经不存在。

2、“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特定交易关系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

4、有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等,学者也提出建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学习内容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学习内容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民法(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继承法、侵权行为法)》(教学大纲)

《民法(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继承法、侵权行为法)》(教学大纲)

《民法(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继承法、侵权行为法)》教学大纲《民法(总论)》教学大纲一、教学目的:《民法》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规律为主要内容的独立的法律科学。

作为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民法》是为培养应用型和研究型法律人才而开设的一门必修课,《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础,研究民法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共同规则。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全面理解和牢固掌握《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规定,并能熟练地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二、教学方法:讲授为主、与课堂讨论、自学相结合。

组织学生观摩审判、举办模拟审判,请专家、学者来院讲学。

三、相关课程:本课程是在学生学习了法学基础知识、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好的教学素质的基础上开设的。

《法理学》、《宪法》、《经济学》、《商法》等是其相关课程。

四、总学时和学时分配建议表本课程总学时为54学时,学时分配见下表:五、教学内容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和民法的适用范围,理解民法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意义。

了解民法的历史沿革和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历史沿革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五、民法的渊源六、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具体要求。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作用,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构成要素、民事权利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理解民事义务的分类,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民事责任方式。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1.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1.民事权利。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课程编码:110241304X学时:128学分:8开课学期:第二、三学期课程类型:学科专业基础课先修课程:法理学教学手段:板演一、教学目的与任务:民法学课程是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必修专业课。

民法学理论博大精深,构成整个法学专业理论的基础。

民法学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理论联系实际是提高课程讲授效果的重要方法。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民法(上)(总论部分、人身权部分)是对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基本指导思想的高度概括,其中涉及的理论和制度,是民法各项具体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同时,也适用于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下)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法总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继承法等内容,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学科教学计划,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知识产权法等部分学科教学内容已经开设为独立的教学内容,因此,在民法学课程中不再进行重复教学。

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对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学习打下重要的知识基础。

通过有关教学活动的进行,使学生充分了解和掌握民法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体系,熟悉民法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制度,确立民法的法律意识,理解民法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能够正确地运用民法的规范处理民事纠纷,具备对民法理论的认识能力和民法实务操作能力。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民法概述(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民法的概念,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和民法学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难点: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和民法学体系教学方法:讲授、讨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历史沿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类型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四、我国的民事立法第三节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一、民法的体系二、民法学的体系第四节民法的渊源一、法渊源的含义二、制定法三、习惯四、判例五、法理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思考题: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

民法重点难点学习资料

民法重点难点学习资料

专题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1、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2、财产关系(1)债权关系①合同之债②侵权行为之债甲开车将乙撞伤,乙依据法律要求甲赔偿③无因管理之债乙被甲撞伤后甲逃跑,乙躺在地上此时行人丙路过将乙送往医院,替乙支付医疗费,事后丙请求乙支付为其垫付的费用所形成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之债乙的妻子丁得知丙替乙垫付了医疗费,于是就将足额将该医疗费支付给丙的妻子戊。

然而,乙和丙都不知道这一情形,,乙又再次支付给丙一笔医疗费,此时乙和丙形成的乙请求丙返还这笔多支付的医疗费的关系。

(2)物权关系①用益物权关系②担保物权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章

民法典第五章

民法典第五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物权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和规范。

《民法典》第五章是关于物权的规定,它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物权的法律基础。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上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即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该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其客体是可以具体确定的物体,如房屋、土地、汽车、股票等。

二、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支配权支配权是指物权人对特定物品的支配能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人可以自由支配其拥有的物品,包括卖、赠、租、抵押、担保等。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拥有的物品,但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物权人对特定物品所产生的收益权利。

物权人可以享有物品所产生的收益,如房屋租金、股票分红等。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物权人对特定物品的处分权利,包括卖、赠、抵押、担保等权利。

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拥有的物品,但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移物权的取得和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依法取得物权人可以依法通过购买、继承、赠与、捐赠等方式取得物权。

2.占有物权人通过占有特定物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取得该特定物品的物权。

3.先占有先得原则在同一时刻多个人对同一物品占有,以先占有者为优先取得物权的原则。

4.物权的转移物权人可以通过卖、赠、抵押、担保等方式将其拥有的物品转移给他人。

物权的转移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人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物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保护其物权,如请求被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民法教案》

《民法教案》

《民法教案》word版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解释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阐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1.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介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概念与特征讲解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与能力探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1.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解释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与种类分析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与作用探讨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与主体的关系第二章:民法总则2.1 民法总则的概念与作用解释民法总则的定义与意义阐述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分析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与作用2.2 民事权益的保护讲解民事权益的概念与种类阐述民事权益的保护方式与途径探讨民事权益保护的适用范围与限制2.3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与特征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与无效情形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后果第三章:物权法3.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物权的定义与特征阐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与联系3.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讲解物权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物权的内容与效力探讨物权的适用范围与限制3.3 物权的变动解释物权变动的概念与方式阐述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条件分析物权变动的后果与处理方式第四章:债权法4.1 债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债权的定义与特征阐述债权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债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与联系4.2 债权的种类与内容讲解债权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债权的内容与效力探讨债权的适用范围与限制4.3 债权的变动与实现解释债权变动的概念与方式阐述债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条件分析债权变动的后果与处理方式第五章:继承法5.1 继承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继承的定义与特征阐述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继承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与联系5.2 继承的种类与顺序讲解继承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继承的顺序与规则探讨继承的适用范围与限制5.3 遗嘱与继承权的行使解释遗嘱的定义与要求阐述遗嘱的有效要件与无效情形分析遗嘱的效力与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第六章:侵权责任法6.1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阐述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与联系6.2 侵权行为的种类与责任讲解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与承担方式探讨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与限制6.3 特殊侵权责任解释特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点阐述特殊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与处理方式分析特殊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区别与联系第七章:人格权法7.1 人格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人格权的定义与特征阐述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与联系7.2 人格权的种类与内容讲解人格权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人格权的内容与效力探讨人格权的适用范围与限制7.3 人格权的保护与限制解释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与途径阐述人格权的限制与例外情况分析人格权保护的适用范围与限制第八章:婚姻家庭法8.1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婚姻家庭的定义与特征阐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婚姻家庭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8.2 婚姻登记与家庭关系讲解婚姻登记的法律规定与程序阐述家庭关系的种类与内容探讨婚姻家庭关系的适用范围与限制8.3 离婚与离婚后的法律后果解释离婚的定义与条件阐述离婚的法律程序与后果分析离婚对家庭关系的影响与处理方式第九章:担保法9.1 担保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担保的定义与特征阐述担保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担保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9.2 担保的种类与效力讲解担保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担保的效力与作用探讨担保的适用范围与限制9.3 担保的法律后果与处理方式解释担保的法律后果与处理方式阐述担保的实现与解除分析担保纠纷的处理方式与法律适用第十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10.1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特征解释民事诉讼法的定义与特征阐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民事诉讼法与其他诉讼法的区别与联系10.2 民事诉讼的管辖与程序讲解民事诉讼的管辖种类与规则阐述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与流程探讨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与限制10.3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裁判解释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与作用阐述证据的收集、固定与提交分析民事诉讼中的裁判及其效力与执行方式重点和难点解析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理解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债权:泛指各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从反映的社会关系看,二者性质不同:
动态的(财产主体转移);静态的财产关系
从法律关系主体看,二者的主体范围不同:
对人权;对世权
从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客体范围不同:
物、行为;不包括行为。并且债权人不能象物权人那样对权利客体—— 物直接行使支配的权利。
侵权的民事责任
概念: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物质资料过程
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财产关系
其他物权(使 用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
经营权;相邻权)
在民法中 债权: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

的反映 知识产权(财产权部分):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
(要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
民事主体
法人
定义:独立、享有、承担、组织 条件:
依法成立(有设立的法律规定); 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生产或
批发50万、零售30万、科技开发、咨询服务10万)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权的行使、代理的法律后果)
代理
代理的特点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种类 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情况 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无权:本人追认;未经追认。 滥用:一律无效。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过错原则
民法案例分析
6.刘毅卖给图书展览室一幅名画家的画。过了两 天,展览室发现这幅画实际上不是原版画,而 是精巧的复制品,便请求将画收回,归还已付 的款项。但刘拒绝展览室的请求,认为他自己 向最近才死的邻居买这幅画时也是当作原版画 买来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民法案例分析
3.某地某土产公司是被核准经营土产的公司。该公司卖 给乙地某百货公司29英寸彩色电视机50台,计价10 万元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土产公司于1998 年7月底前,将50台彩电一次发运;百货公司于收到 彩电后的三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汇给土产公司,但最 迟不得超过同年8月底。土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将50 台彩电于7月28日通过铁路运交给了百货公司。百货 公司迟迟不付货款,土产公司几催无效,不得已于 1998年12月20日诉诸法院,要求百货公司支付全部 货款和赔偿损失。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法院应如何审理此案?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分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一般侵权、特殊侵权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
问:王学之书写对联的行为能否由他学生代理?此纠纷应如何解 决?
(代理的适用范围;合同的担保)
民法案例分析
8.某甲单身居住二间旧房,某次外出经商期间,正 值雨季将至,其邻某乙,见其房年久失修,岌岌 可危,于是,主动携子带料,加固某甲房屋,共 开支料钱1000元。事过一月,某甲归来,见其房 已被加固,内心高兴,经打听得知乃某乙所为, 遂登门致谢。某乙说,修房的工钱不计算了,只 给买料钱,便将三张发货票交给某甲。某甲认为 花费太多,便以“我又没有请你,自己愿干”为 由拒付,遂发生纠纷。
(要点: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监护权,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定义:依法、享有、承担、资格 开始:出生 终止: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
条件:①下落不明满四年或意外事故满二年; ②利 害关系人申请(如亲属、债权人等);③法院宣告(公 告期间1年或3个月)。
第五章民法教学重点、难点
基本原则(第一章)
公民(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法人(第三章)
总则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四章)
诉讼时效(第七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八章)
附则
财产所有权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民事权利(第五章)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
分则
继承权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第六章) 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恶意串通; 违法;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重大误解; 显示公平。
二者的异同 ⑴相同点:从行为开始无效 ⑵不同点:
自始当然无效;不被撤销则有效。 任何人都可主张;当事人主张。 认定没有时限;行为成立起1年内请求撤销。
问: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应如何处理? (无效的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法案例分析
7.著名书法家王学之,他书写的每幅对联价值上千元。书画商 李富甲向王学之订购了10幅对联,双方约定3个月内交货。李 富甲给付定金2000元。但事隔不久,国外一名牌大学盛情邀王 学之去讲学。机会千载难逢,因此王忙于办理出国手续,一直 不能安心写字。出国前,王对自己的得意门生张继说,我把我 的印章留给你,你临摹上我的10幅对联,盖上我的印鉴,说是 我写的,其余的货款8000元就归你。王学之出国后,李富甲如 期来取字,张继将自己临摹的字给了李,收取了8000元。该对 联被一台商重金购买后带回台湾,请人鉴赏,发现是赝品,要 求退字,引起纠纷。
法律后果:引起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有民事行 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返还财产,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不自行恢复。
宣告失踪
目的:为其财产设立代管,不影响公民的主体资格。
民事主体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定义:通过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分类: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能发生
民事法律 非法民事行为 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⑴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要真实;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案例分析
9.汪某住在24栋307号。98年12月初在阳台上储 存白菜并在上面盖了一张石棉瓦,瓦的一头搭 在阳台上。12月14日晚风雨交加,约23时许 邓某下班路过汪家阳台时,石棉瓦落下,正好 砸在邓某的头上,邓某当场昏迷被送到医院, 因伤重住院三个月,花去医疗费6454元。邓 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汪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财产关系:分为内部、外部两类关系
共同出资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积累的财产:共有关系
债务清偿关系:对内: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 规定,以各自财产(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对外: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 负有全部清偿责任。实质上就是合伙人之间互为担保。 (代位追偿权)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完全一致;各不相同。 法人制度的优点:简化了人与人的关系
集中资本的好形式; 大大减少风险; 经营方式灵活。
民法案例分析
4.甲有私房5间,文革期间甲因地主成分, 全家将被下放农村。乙提出以1000元购 买甲这5间私房,甲若答应,乙可以帮 忙不让甲全家下放农村。甲答应了乙的 条件,将5间房卖给乙,得1000元,甲 全家也免于下放。文革结束后,甲向乙 提出,退还乙1000元,乙退回5间房屋, 乙不同意。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监护
定义:对、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 的监督和保护、法律制度
职责:管理财产、保护人身、代理活动 设立顺序: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民法案例分析
2.赵某、崔某和胡某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
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 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该商店起字号为“新 兴商店”,1997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到 1998年6月为止,因经营管理不善,新兴商店负债累累, 欠货主茂源百货批发公司4万元钱未偿还。此时,赵 某便提出退伙,崔某、胡某二人不同意,赵某便提走 其出资1万元,径行退出。1999年1月,茂源百货批发 公司因向新兴商店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问:(1)被 告方崔某认为欠茂源百货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 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崔某的 辩称有理由吗?(2)被告方赵某认为,自己已于1998年 6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崔、胡承担。赵某的辩 称有理由吗?
民法案例分析
5.甲省某县畜牧场,需购某自治区某一改良马 两匹,委托李四携款前去购买。李四四处奔 走,买不到该场所需的改良种马,但有改良 种驴,价钱也较便宜,便买了三头,共花了 2000元。昼夜兼程,赶回畜牧场。畜牧也可饲养繁殖,为场着想,饱尝辛苦, 拒不退款。问:该纠纷应如何处理,法律根 据是什么?

继承权

概念:与人身不可分离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
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在民法中
的反映 身份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部分);荣誉权;
监护权。
民法案例分析
1.萧宾,15岁,某中学初三读书。萧宾的父母因感情不合离异,萧
宾随母亲黄丽生活,但也时常去父亲萧林那里,父亲对他也很好。 一天中午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萧宾看到某商店正在有奖销售,奖 券为每1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五千元,他便买了一副10元钱 的羽毛球拍,领到一张奖券。20天过后,抽奖结果公布,萧宾所 持的奖券中了最高奖。萧宾异常兴奋,立即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 黄丽。母子二人去商店兑奖后,黄丽便把这五千元钱放在家中的 柜里。萧林得知萧宾中奖的消息后,便找到黄丽,说萧宾还没有 成年,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能力领受奖金,奖金应归未成年人 的监护人即父母所有,因此要求分一半奖金给自己。黄丽听后非 常气愤,说萧宾随自己生活,萧林根本无权监护,奖金应归自己 和萧宾所有,萧林无权分取奖金,二人因而发生争执。萧宾情急 之下,趁二人争吵之机,悄悄拿出那出五千元钱跑到商店买了一 架进口相机,价格是四千七百元。萧宾拿着相机回到家里,对还 在争执之中的父母说钱已经花了,没有什么可争吵的了。萧林、 黄丽听后急了,立刻拉着萧宾到商店,称萧宾买相机没有征得父 母同意,要求退货。店员说退货只有一个前提,即货物质量不合 格;现在相机没有任何毛病,钱货又已两清,因而不同意退货。 问:(1) 本案奖金归属如何?(2) 萧宾购买相机的行为有法律效力 吗?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