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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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法—总则

第四章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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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基础知识系统讲义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 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宣告失踪 1. 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 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2. 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 年。 (3)经利害关系人(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申请。 (4)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间为 3 个月)。 3. 效力(财产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述规定的人,或者前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 指定的人代管。 4.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四)宣告死亡 1. 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 定其死亡,宣告结束下落不明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 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普通期间为 4 年;意外事件为 2 年;因意外事件下 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 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总则编更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纲领。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总则编对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是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权利。

身份权如亲属权等,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总则讲义(下)

民法总则讲义(下)

第七章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2、物的法律意义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

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

3、几个问题(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

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

(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念美容术)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的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不动产的种类:(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例外:未分离的林木4、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

民法总则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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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章节:基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则: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接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则: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结束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民法总则编》高频必背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民法总则编》高频必背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民法总则编》⾼频必背考点速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称为民事法律事实四类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1、⾏政机关(如税务局、交管局、⼯商局、国⼟局、房管局等)在从事⾏政管理活动时产⽣的社会关系;2、⼈⾃⼰的活动(如起床、睡觉、散步、读书等;注意:民法是调整私⼈之间相互关系的普通法);3、不能产⽣私法效果的⼈⾝关系(纯粹的道德或宗教义务,如恋爱、朋友、驴友、同学、同事、同乡、师⽣等。

注意:⾃担风险⾏为);4、不能产⽣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情谊⾏为/君⼦协议:①邀请同看演出、⽐赛或承诺陪同旅游;②⽕车过站叫醒;③顺路投递邮件或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④请客吃饭;⑤搭便车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主体1、⾃然⼈2、社会组织(1)法⼈组织(2)⾮法⼈组织: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民事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民事客体1、物权:特定化的物(不动产和动产)和权利(权利质权);2、债权:⾏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3、⼈⾝权:⼈⾝利益;4、知识产权:智⼒成果;5、继承权:遗产。

⾃然⼈的民事权利能⼒1、民事权利能⼒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然⼈的民事权利能⼒⼀律平等,都始于出⽣,终于死亡。

3、胎⼉的民事权利能⼒: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1)遗产继承情形⼀: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该婴⼉,由其母亲监管(此时其母亲为唯⼀的第⼀顺序法定监护⼈)情形⼆:娩出时为死体的,遗产按原被继承⼈(其⽗亲)的遗产处理(法定继承)情形三: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该婴⼉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此时其母亲为唯⼀的第⼀顺序法定继承⼈) (2)接受赠与:娩出前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成⽴但未⽣效(3)侵权⾏为:娩出前受到侵权损害的,如娩出时为活体,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4、死者的⼈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母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且⽗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004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004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五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包括:1、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3、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给以保护。

130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131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二、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的种类(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1、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人格权110条1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3、个人信息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身份权112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5、继承权124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110条2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三)民事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1、财产权(物权和债权)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113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物权的概念:114条: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116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注意117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债权的概念:118条: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00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

00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总则(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概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

1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首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体现了“依法和以德”治国特色。

民法典是基本法律,依据宪法制定。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

2条: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点:①主体法律地位平等,②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人身关系的特点(在下面人身权中详讲)三、民法的性质①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②民法为权利法;③民法为私法;④民法为市民法;⑤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法理知识1、法的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法的渊源是一种形式上的渊源,或说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分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指已经在国家制定的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以明确条文形式显示的;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但还没有明文的得到一种权威性的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2、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掌握以下方面: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办法”;④地方性法规;⑤规章(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成为单独的一类;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参加的,国际惯例是承认的,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法的渊源除了制定法以外还有习惯,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公需课学时答案)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公需课学时答案)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公需课学时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民事主体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法律后果包括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相关权利义务消失或者被恢复,已经履行的义务可以请求返还,因此民事主体应当谨慎处理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这意味着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应当以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则应当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这一规定对于处理死亡人员的财产继承、债权债务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属于非法人组织,而国有独资企业则不属于非法人组织。

这一规定对于企业的法律地位、责任承担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在公告发布时生效,而不是在公告完成备案、通过审核或加盖公章时生效。

这一规定对于公告方式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应当知道被侵权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知道被侵权之日或该法定代理开始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及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学习笔记(总则篇第二章 自然人)

民法典学习笔记(总则篇第二章 自然人)

民法典学习笔记(总则编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最基本法律原理自行查阅1、胎儿:拟制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主体密不可分,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例人格权---民法典992条)3、公民----公法概念。

自然人----私法属性(民法)4、民事权利取得:出生仍生存。

(特殊案件除外)5、民事权利能力消亡-------死亡。

医院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时间。

6、关于互相有继承权同时死亡的顺序:没有继承人先死亡;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同时死亡。

7、申请宣告死亡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人是否有先后顺序,存争论)8、第14条: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

此为抽象概述,起点平等。

不要机械理解。

9、自然人死亡:脑、心双死亡的中国标准。

10、第16条:胎儿权利保护范围: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11、胎儿出生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结婚,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14、认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经过特别程序进行宣告。

申请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15、按以下顺序担任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16、以下人员按顺序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PS。

15;16项可能因北京监护人父母遗嘱之ID那个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监护人、有关组织制定监护人或者成年人事先与他人书面协议确定监护人而改变。

17、离婚之后监护权的确定本法27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这是对监护资格的一般规定,实际上离婚时,父母通常一方取得单独监护权,只有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保持共同监护权。

18.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厉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第一——第四编)(新)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第一——第四编)(新)

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自古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并非中国法律文化固有的概念,属于法律继受的产物。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自日本学者对于法国民法典中的中“droir civil”的创造性翻译。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日本学者在翻译欧洲“市民法”(droir civil)时,由于不了解其制度背景,从而创造性地用汉字的“民法”为该法典定名,以致于“市民法”的制度信息在“民法”的术语中被丢掉了我国清末制定《清末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中华民国民律曹楠》,均称为“民律”,而不称“民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29年5月23日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之开始被日本学者转译的“droir 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civil law——有关罗马市民(罗马公民)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称于万民法(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共有的法律)二、民法的含义民法乃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一)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这是从表现形式上对民法进行的分类1、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民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

2、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还包括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3、两者的区别形式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为一个成文的法律文件——民法典实质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性质、规范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概念,并不考虑形式,而是注重对法律规范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属性的分析。

4、两者的联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并不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的价值,后者通过对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进行归纳、整理,从而使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系统化。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不排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总论(一)(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涵义甚多,应加以区别。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广义上的民法和狭义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即调整所有的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平等主体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指出了我国民法的任务,明确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划分了我国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应为广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些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的社会关系。

分述如下:(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或利益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

第三,等价有偿。

这是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主体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中形成的,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并非所有的人身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渊源法律渊源简称法源,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即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前者指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等,亦即法的发生原因;后者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习惯、判例、命令等。

《民法总则》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总则》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总则》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中英文名称中文名称民法总则英文名称Minfa zongze二、授课对象与学时授课对象法学专业大一班级下学期总学时54学时其中课堂教学45学时,实践教学9学时三、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等专业基础课后续课程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与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三大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律专业课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法律重要部门。

由此决定了民法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兼具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双重属性。

民法总则是整个民法的总体规定和基础性理论部分,对各个民法分论的总括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和掌握民法总则的基本知识,并学会运用、规范和处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民事关系和民事纠纷,为以后学好各民法分论及其他法学课程打下坚实基础。

整个民法课程,除民法总则外,还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婚姻继承法等内容。

为了实现培养实用型法学专业人才目标,除课堂面授外,更注重紧密结合社会实践和课程学习,采取案例分析法,课堂案例讨论法,课堂案例作业法和强制训练法等教学方法,使案例教学法得到更加全面的推行和落实,使学生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并训练具有较好的实务能力。

全课程设计为“四论十章”教学模块,努力使复杂、深奥的民法变成易学易懂的简明民法,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五、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第一论民事法律规范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2课时,拟安排第1周─第3周)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本章的内容是整个民法课的基础和精髓,要求学生了解民法是怎样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民法的历史沿革,认识民法的立法体系和内容,重点掌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正确适用民法的各种法律问题,使学生一开始对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为学好民法总论和分论打下坚实的基础。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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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亦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出台背景我国经1954年、1962年和1979年多次启动民法制定,终因立法条件不足而未能取得实质进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大确立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促成一批民事单行法的出台。

其中,最重大进展当推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和与其先后陆续出台的《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我国较为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而《通则》作为这一体系的总纲,引领其它单行民事法律的适用,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如今已时隔30多年,中国的社会生活活跃化,各类组织多元化,民事权利具体化,法律意识大幅度提升。

出台一部缜密细致、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活动实践的新法律成为迫切之需。

在时代的呼唤下,《民法总则》应运而生。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

我国已颁布了刑法典,而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立法者多年的追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以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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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 物 2.行为
(1)给付财产的行为 (2)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成果的行为 (3)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2.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 (2)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应当能够引起一 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范的事实
• 第四节 民法的解释 • 一、立法解释 • 二、司法解释 • 三、学理解释 • 四、文义解释 • 五、体系解释 • 六、扩张和限缩解释 • 七、目的解释 • 八、合宪解释 • 九、比较法解释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 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设立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 一、古代民法 • 罗马法 • 二、近代民法 • 法国民法典 • 三、现代民法 • 德国民法典 • 四、中国民法的发展 • 1.古代中国民法 • 2.近代中国民法 • 3.1949年以后我国的民法 • 1986年《民法通则》 • 1999年《合同法》 • 2007年 《物权法》 • 2010年 《侵权责任法》
•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 一、民法是私法 • 二、民法是权利法 • 三、民法是实体法 • 四、民法是任意法 • 五、民法是国内法 • 六、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 七、民法是中人法
•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事法律始 终的民法根本规则。
•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 1.主体平等 • 2.意思自治 •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类型: • 1.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 • 2.财产的流转关系 •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 1.主体平等 • 2.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 3.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 4.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般认为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 第二节 民法的效力
•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 1.法律不朔及既往原则
• 2.新法改废旧法原则
•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 人用 •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二、后法优于前法 • 三、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 四、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 五、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民法讲义
编者 姚锷
篇章结构
• 第一编 民法总论 • 第二编 人身权 • 第三编 物权 • 第四编 债法总论 • 第五编 债法分论 • 第六编 继承权 •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八章 民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民法不足 • 二、平等原则 • 三、自愿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五、等价有偿原则 • 六、诚实信用原则 • 七、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 第一节 民法的渊源
•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 一、宪法 • 二、民事基本法 •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 • 三、民事单行法 • 《担保法》、《公司法》、《票据法》 • 四、法规 • 1.国务院行政法规 • 2.地方性法规 • 五、规章 • 1.国务院部、委、办的规章 • 2.地方政府规章 • 一般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可以参照规章 • 六、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 七、习惯 • 八、国际条约 • 九、判例与法理
•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 1.非规范性,民法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民
法规范
• 2.不确定性,民法基本原则是极富弹性的民 法规范
• 3.民法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效力的民法规范
• 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 1.指导民事立法 •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 2.指导民事行为 • 3.指导民事司法 • 4.弥补法律漏洞 • 民法基本原则是评价、解释民法的基准和根据,可以弥补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合法性 (2)平等性 (3)独立性 (4)自主性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 国家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 承担的民事义务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某种 利益而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的可能性。
(2)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利 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Jus civile 市民法 Jus gentium 万民法 civil law droit civil Das Zivilrecht 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 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形式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私法 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一般认为不包括商法 四、一般民法和特别民法 一般民法: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 特别民法: 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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