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第五章 具体侵权行为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之区别和联系?
生命权
侵害客体 生命利益
健康权
健康利益
身体权
身体利益
损害后果
责任性质 责任范围 救济手段
生命丧失
生理、心理机 身体完整性遭 能非正常运作 受破坏
刑事、民事责 刑事、民事责 民事责任 任 任 最重 独特性 较重 最轻
权利主体能得到直接救济
联系: 生命依赖于身体而存在,身体依赖于生命的存活而存在; 身体是肉体之构造,健康是生理与心理之机能。 ——从重吸收
(2)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范文早与范钢山属叔侄关系。两年前范文早喜得孙子,起 名为“范金山”。范钢山闻讯后找来说:我是长辈,叫钢山, 你怎能给孙子起名金山。范文早却说,我想给孙子起啥名就 起啥名,谁也干涉不了。范钢山窝了一肚子火,每每听到范 文早喊孙子时就不痛快。今年5月7日,范钢山路过范文早家 门口时,正碰见范文早在大门口看孙子。范文早喊了一声 “孙子过来,让爷爷抱抱”。范钢山忽地停下,大骂范文早 有意骂他。二人开始对骂,继尔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范 钢山用一木棍打在范文早头部,致使范文早受伤住院治疗花 去医疗费近2千元。
生命权 婚姻自 所有权 主权 身体权 用益物权 监护权 担保物权 健康权 姓名权(名 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 一般人格权
我 国 现 行 侵 权 行 为 法 保 护 的 利 益 范 围
人身利益
财产利益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 商业秘密 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 和遗骨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 占有 念物品上的人格利益
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客体:自然人的健康状况得以正常维持、生命 在生物学完好性、生理机能和心里机能得以正常运 作以及功能的完善发挥不受非法侵害的人格权。 侵害健康权的表现是: 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健康的违法行为,他人 健康受到实际损害——作为和不作为 侵害健康权的责任形式是: (1)赔偿损失:医疗费、残疾生活辅助器费、 残疾赔偿金等。 (2)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是指行为人非法侵害自然人姓名权的行为。
客体: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利益和特别情感。 侵害姓名权的表现是: (1)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决定、使用、变更) 的行为。
(2)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盗用和假冒。
(3)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4)其他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侵害姓名权的责任形式是: (1)赔偿损失:精神抚慰金等。
侵害知识产权的 行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具 体 侵害股权的行为 侵 权 侵害继承权行为 行 侵害人格的行为 为
侵害身体、健康、生命权;侵害胎儿人身利益;侵害姓 名、名称权;侵害肖像、名誉权;侵害荣誉权;侵害隐 私权;侵害死者人格利益行为;侵害一般人格权;侵害 其他人格利益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19-120条 侵害婚姻自主权;侵害监护权;侵害其他身份权益的行 为。
侵害身份权益行 为
第二节
侵害财产权益的行为
一、侵害物权的行为 (一)侵害所有权 (二)侵害用益物权 (三)侵害担保物权 ——非法侵入、妨害、侵占、毁损 ——《民法通则》第117条 二、侵害债权的行为 三、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18条 (一)侵害著作权 (二)侵害专利权 (三)侵害商标专用权 (四)侵害发现权等 四、侵害股权的行为 五、侵害继承权的行为 六、侵害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的行为 ——商业秘密、占有、纯粹经济损失、其他财产利益
第五章 具体侵权行为
第一节 具体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节
第三节
侵害财产权益的行为
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
第一节
具体侵权行为概述
——《侵权责任法》第2条
一、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二、具体侵权行为的范围
一、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我 国 现 行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人身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 民事权利 财产权利 知识产 权 物权 债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专 用权 发现权 社 员 权 股 权 继承 权
一、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一)侵害具体人格权的行为 1.侵害物质性人格权 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 2.侵害精神性人格权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
侵害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二)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行为 侵害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行为。
• [例1]两剑坛高手华山论剑,高手甲将高手 乙一剑毙命。问:以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 什么权利? • [例2]两少林高僧嵩山比武,僧甲猛击僧乙 左耳,致乙左耳失聪。问:以民法眼光,甲 侵犯了乙什么权利? • [例3]两剑坛高手华山论剑,高手甲用剑尖 将高手乙的左耳削下来。问:以民法眼光, 甲侵犯了乙什么权利?
案例分析
• 李某到某休闲中心洗澡,将衣物、证件及4000元现金锁入该中心 提供的柜中。 • 洗澡出来穿衣服时发现衣服还在,但证件与现金已丢失。 • 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一直未破。 • 因为李某的身份证件丢失而延误了当日的航班,导致一场重要的 商务任务没有完成,给商业相对方王某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 李某提起诉讼,请求休闲中心赔偿4000元的现金损失; • 之后,王某也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和休闲中心赔偿商业损失5万元。 • 协商不成,因而成讼。 • 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 害和有形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损失。 • 其一,相当因果关系说 • 其二,可预见性理论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八 中1990届初中毕业生。 •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考时成绩不合 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 •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超过了委 培录取的分数线。 •随后,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发出录 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 生的通知书。 •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 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 报到就读。 •1993年毕业后,陈继续以齐玉苓的名 义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在得知该情 况后,以陈晓琪及陈克政(陈晓琪之 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 教委为被告,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侵害名称权的表现是:
(1)干涉名称权行使。 (2)非法使用名称——盗用和假冒。
(3)不使用他人名称。
(4)其他侵害名称权的行为。 侵害名称权的责任形式是: 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申花俱乐部发现该广告后,立 即与特雷通公司交涉,要求特雷 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并赔偿经济损失,特雷通公司不 同意,申花俱乐部遂提起诉讼。 •本案应该如何认定?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2000年10月5日,珠海东洋之花公司与张柏芝签订一份合约,约定乙方(张柏芝) 参加甲方(珠海东洋之花公司)“东洋之花”护肤品及沐浴露电视及平面等各项 广告物之演出;平面广告包括:杂志、报纸、DM、POP制作物,户外广告及促销 活动之平面宣传用品,甲方并可使用乙方之签名于平面宣传用品; •广告物使用期间:沐浴露2000年6月15日至2002年6月15日止,护肤品2000年9月 1日至2002年2月31日止; •甲方应付乙方广告肖像权买断及演出酬劳合计人民币250万元整;甲方还应另付 乙方新闻发布会酬劳人民币20万元整,合计人民币270万元整。 •珠海东洋之花公司与江苏东洋之花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江苏东洋之花公司与张 柏芝之间并无关于使用肖像权的合约。 •2002年5、6月份,付大勇(付大勇为江苏东洋之花公司制作广告网页)设计 “东洋之花”网站框架,其中张贴了张柏芝的肖像,并发布于其注册所有的网站 上。原告张柏芝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问:以营利为目的,将他人肖像用在自己的商业网站上,应该如何认定?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非法致使他人身体的完整性受到损害的行为。 客体: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 组织的人格权。 侵害身体权的表现是: 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完整的违法行为,他人身体完 整性受到破坏——作为和不作为 (1)不对身体机能造成任何影响的攻击。 (2)非法侵扰他人身体。 (3)不影响身体组织机能的情况下对他人身体的主要组成 部分进行侵害。 (4)对他人身体次要组成部分的侵害。 侵害身体权的责任形式是: 1、赔偿损失:精神抚慰金等。 2、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胎儿人身利益的保护 其他人身利益 纯粹经济损失 其他财产利益
二、具体侵权行为的范围——第2条
侵害财产的行为 侵害物权的行为、侵害债权的行为、侵害其他财产利益 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17条 侵害著作权;侵害专利权;侵害商标专用权;侵害发现 权;其他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18条 侵害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行为
• 1986年,赵志荣喜得贵子,出于希望儿子能学好 英文的愿望,他选择了“赵C”作为儿子的姓名, 并成功进行了户籍登记。 • 2005年,儿子考上大学,赵志荣又顺利地为儿子 申请到身份证。 • 然而,到了2007年,当赵志荣为儿子申办二代身 份证的时候,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答复他:根据 公安部的最新规定,英文字母禁止作为姓名使用, 必须改名才能换证。 • 经过多次协商,赵C坚决不同意改名,始终没有拿 到二代身份证。 • 1月4日,赵C向月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月6日,月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赵C胜诉。
第三节
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
人身权——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 有的对其人格或身份利益的排他支配权。
固有性、非财产性、绝对性和支配性 一、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二、侵害身份权的行为
侵害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行为 三、侵害人身利益的行为 ——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身利益、具有人 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上的人格利益、其他人身 利益
•原告申花俱乐部系社团法人,上海申花足球 队是其下属。 •被告特雷通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 •某年3月12日,特雷通公司与上海海联广告 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广告合约,约定广告公 司为特雷通公司在上海《新民体育报》上制 作10×35厘米黑色通栏广告两次,广告内容 是北欧风情家具,广告资料由特雷通公司提 供。 •合同签订后,特雷通公司的商业广告如约在 3月22日、3月25日、4月2日的《新民体育报》 上刊发。 •广告内容中,除了介绍特雷通公司的家具产 品外,还有“99申花搬新家,那你 呢?”“甲A冠军”等词句。

2004年6月,湖南省邵东县一中高中毕业生罗彩霞参加高考,总成绩514分,没达到二 本录取分数线。 • 2004年9月,时任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的王峥嵘从女儿班主任邵东县一中教师张 文迪处获取了罗彩霞的高考信息,伪造了罗彩霞的户口迁移证等证件。9月27日,在 王峥嵘的操作下,当年高考成绩为335分的王佳俊冒用罗彩霞之名被贵州师范大学思 想政治教育专业降低20分定向补录。 • 2005年,在高中复读一年后,罗彩霞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 • 2008年,王佳俊用罗彩霞的名字办理了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 2009年3月,罗彩霞在申办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被拒,随后确认为高中同班同学王佳 俊盗用身份证信息。 • 2009年4月27日,罗彩霞在天涯网站上发帖,《高中同班同学冒名顶替上大学 我的 伤害谁给埋单?》 • 2009年5月4日,罗彩霞事件被媒体曝光见报,随后引起全国媒体的跟进和关注。有关 部门遂展开调查。 • 2009年5月17日,罗彩霞以侵害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佳俊、贵州师大等7个单位和个人。同年6月,罗彩霞将贵州师大历史与政治学院院 长唐昆雄追加为第8名被告。 • 2009年10月,王峥嵘被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 期徒刑2年。与原犯受贿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 刑4年。期间王佳俊一直下落不明。 • 2010年8月13日,立案15个月后,罗彩霞被冒名上大学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4个多小时后,罗彩霞与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放弃对各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峥嵘 一次性给付罗彩霞赔偿金4.5万元。
• 原告陈某(夫)与被告许某(妻)于 200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所生之 子陈小奇随被告共同生活。2009年2 月,被告独自将陈小奇的名字更改为 “张杰”。陈某得知后,以被告侵犯 其对孩子的命名权为由,请求法院责 令被告恢复孩子的原姓名。
侵害名称权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非法侵害社会组织名称权的行为。
侵害生命权的行为
• 是指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客体:自然人得生存于社会、正常维持生 命活动、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和剥夺的 人格利益 • 侵害生命权的表现是: • 行为人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违法行 为,他人生命丧失。——作为和不作为 • 侵害生命权的责任形式是: • 赔偿损失: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 偿金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