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高科技园区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张江-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和企业融资资助办法(试行)》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和企业融资资助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科技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张江示范区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141号)及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制订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各个分园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含张江核心园)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资助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各分园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服务企业发展。
第二条(资金来源)促进科技金融服务资助资金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内容)重点支持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提供金融服务,企业使用科技金融创新产品和实施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和股权激励。
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张江示范区年度重点工作通过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
1、金融服务。
支持分园管理机构按照本市《关于推进本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沪金融办〔2012〕256号)建立或委托建立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科技融资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批量化和多元化融资服务。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为张江示范区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资,鼓励保险公司向张江示范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保险和贷款担保。
推进覆盖张江示范区各分园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协调科技金融服务资源。
2、并购重组。
支持张江示范区企业在同一行业和产业之间,通过并购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益。
重点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开展跨境并购。
3、企业融资。
支持张江示范区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多种金融产品获得发展资金。
重点支持企业使用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生产经营、科技研发等设备器材;鼓励企业参与科技保险试点;推进企业改制和进入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专项配套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专项配套与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沪张江园区管[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专项配套与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张江园区管〔2012〕141号)园区管委会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张江(集团)公司、康桥(集团)公司、国际医学园区(集团)公司:《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专项配套与奖励办法》已经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专项配套与奖励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进一步优化产学研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提升园区自主创新和产业能级,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的企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的个人,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
第三条(支持对象)本办法的支持对象包括:(一)获得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局等部委办,以及上海市本级相关部门的科技专项;(二)获得国家及上海市科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三)参与产学研人才联合培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操作原则)(一)对于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明确要求配套,而地方配套不足的,在上级部门配套基础上,由园区进行差额匹配;(二)对于领衔承担科技项目的企业,园区按差额部分全额匹配;对于参与科技项目的企业,园区按差额部分减半匹配;(三)对获得国家、上海市科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所获奖金以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四)每个单位、个人的年度匹配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五)分包、转包项目不予支持;(六)市区两级已配足相应比例的,不予匹配。
关于印发《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
关于印发《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年月日- 1 - / 6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管理,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号)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科创办〔〕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助方式资助方式分为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和事后一次性支持。
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是指项目申报时尚未实施完成,经评审立项后,根据项目管理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确定的用款计划和项目实际完成进度核拨资助资金的资助方式。
事后一次性支持是指在项目申报时已满足申报指南明确的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拨付资金的资助方式。
第二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相应资助事项所明确的申报要求,在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
2 / 6第三条项目预算(一)申报事后一次性支持项目应按照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填写项目申请资助金额。
(二)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对项目预算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充分披露,并应按项目执行期间发生的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关的费用编制项目预算。
预算包括:建设经费(改造装修费、机房建设费、硬件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或开发费、托管租赁费);运营经费(场地租赁费、材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研究费、知识产权费等)。
项目所需自筹资金须为货币资金,并提供证明文件。
包括项目申报单位自有货币资金、银行贷款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投资资金。
第四条项目评审(一)区级初审。
分园管理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在线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
宝山区科技创新及张江高新区宝山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
宝山区科技创新及张江高新区宝山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为吸引和培育优质科技企业,加快产业升级转型,全面增强科技创新对宝山经济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宝山区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功能区的实施意见》以及《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规〔2020〕2号)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及张江高新区宝山园专项资金6600万元。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宝山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进宝山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重要功能区。
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申请国家、本市各类科技创新计划(资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企业培育以及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对获得扶持的项目按照要求予以配套。
(二)支持各类创新资源在我区集聚,区内创新主体提升创新能力,科技成果在我区转移转化,区域创新环境优化以及张江高新区宝山园、特色科技小镇、环上大科技创新圈等科技创新集聚区的发展。
(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支持对象支持对象为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体:(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区的企业;(二)区内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三)居住或工作在本区的自然人;(四)为我区科技创新做出贡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科研人员;(五)为我区科技创新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六)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
第五条支持内容、方式和额度(一)支持产业创新集群1.鼓励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龙头企业在我区独立或联合建设符合国家创新战略和宝山区产业导向的研究院、实验室、研发中心、研发平台等各类研发机构,经评审及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按照项目投入和区域经济贡献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关于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关于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关于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落实国家、市、新区推进自主创新的具体要求,构筑园区创新体系,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其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1、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服务引导行业协会发挥行业服务作用,努力提升园区行业中介服务能级。
2、通过引导园区鼓励产业、具有一定服务能级的行业协会在浦东创新港等区域集聚,努力提升浦东创新港作为园区创新中介服务集聚区的品牌效应。
3、通过对行业协会专业服务进行评估,努力提升政府资助的使用效率。
二、主要措施4、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行业组织与服务功能,提供园区产业、企业发展信息形成相应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园区将视信息质量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5、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引导园区相关企业按行业组建产业联盟,园区据此对行业协会在产业集群培育、产业链完善等工作的内容、质量及最终效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6、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园区创新体系建设,对参与园区产学研体系、诚信体系、行业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园区科技项目评估等相关工作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将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7、园区每年对行业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考核,根据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最终效果进行年度评定,对评定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
8、对新引进园区主导产业的国家级、市级、新区级行业协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补贴,其中国家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市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新区级不超过100平方米。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作者:[罗店镇]阅读数: 3892 日期:[2015-7—1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1]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2011]7号)和《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二五”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设立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进一步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上海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率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二次创业"积极营造创新氛围。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要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发展规划紧密结合,突出重点,强化公益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聚焦重点发展项目。
加大对有利于张江高新区实现创新驱动、建设科技发展示范区的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和投入,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引入市场发现机制。
在坚持政府规划为主导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多渠道的项目发现机制,通过区县推荐和机构保荐,共同推荐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三)规范项目管理方式。
由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牵头设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制订项目库管理办法,将多渠道推荐的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按轻重缓急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现项目的全程跟踪管理和相关信息在政府相关部门间共享。
(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全程监督、绩效评价,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适用区域)专项资金适用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各个分院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家、上海市实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落实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自主创新的决定(浦委[2006]1号)》,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实施“聚焦张江”战略,进一步提升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着力以制度创新促进自主创新,以企业发展带动产业发展,以人才高地建设推进创新高地建设,以环境优势增强竞争优势,在张江园区率先建成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的自主创新服务体系,努力探索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特点、具有带动示范效应的自主创新“张江模式”。
(2)目标任务。
到2010年,把张江园区建设成为创新能力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引领区、产业发展一流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以及创新环境一流的科学城。
--创新能力目标。
到2010年,园区R&D投入占技工贸总收入的比重达到10%以上;R&D人员占园区从业人员比例达到25%;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量年均增长3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均递增1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年均增长25%。
--产业发展目标。
以集成电路、软件和生物医药三大高新技术产业为引领,到2010年,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和技术能级具有国际水平;软件成为国内一流出口基地;生物医药在重大新药创制、中药国际化、医疗器械、研发外包等关键方面具有国际竞争力;创意产业保持国内领先优势;围绕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以科技进步为特征的现代农业产业链基本形成。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扶持管理办法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新成果产业化,扶持园区主导产业进一步优化发展,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园区产业扶持资金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且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支持措施第四条(重大产业专项配套)对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等给予配套支持。
对领衔承担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国拨经费):1(含上海市、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对参与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国拨经费):0.5(含上海市、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
单个项目的匹配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对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项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项目、文化产业发展项目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等给予配套支持。
对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市拨经费):1(含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
单个项目的匹配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按照市级项目配套比例给予支持,且项目所获地方各级政府匹配资金总额应不超过国拨经费。
重大产业专项配套不含分包、转包项目;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五条(企业并购资助)对园区企业开展吸收合并、资产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史上最全:全国27个省市185个地区新三板财政补贴精编版(德恒高慧律师团队)
(三)成功挂牌后,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
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政
策意见》
(一)挂牌后首次融资 500 万以上的奖励 10 万。 《无锡市人民政府新
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
动企业上市挂牌的实
施意见》
(一)完成股改后奖励 50 万元;
《关于大力推进我区
(二)成功挂牌的奖励 30 万元;
中小企业场外市场股
(三)挂牌后首次融资的按照融资额度的 2%予以 权融资工作的意见》
补贴最高 70 万元;
项扶持办法》
(二)挂牌期间缴纳的监管费、信息披露费,连续
三年每年给予 10 万元补贴。
(一)完成改制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贴;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
(二)成功挂牌再给予 100 万元的补贴;
于印发<金山区推进
(三)转板上市的,不超过 200 万元给予差额补贴。 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
(四)区外企业迁至区内并成功区
苏州市 昆山市
苏州市 太仓市
无锡新 区
无锡市 滨湖区
无锡市 南长区 无锡市 惠山区 常州市 高新区 常州市 武进区
(一)企业改制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区级地 《关于推进新三板挂
方留成部分的全额补助;
牌企业培育工作的实
(二)在企业改制时,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所有 施意见》
以上,按其实际募集资金的 1‰奖励,最高 50 万元。
苏州市 (一)企业改制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 《苏州市新三板挂牌
部分的 70%补助;
企业三年培育计划》
(二)企业改制时,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所有权
办理变更登记时,按规定缴纳的契税,给予地方留
成部分的 50%补助;
(三)企业改制时,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沪府办规〔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22日关于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是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战场和上海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的主阵地。
为进一步推动张江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更好落实创新发展战略,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现就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高新区建设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科技事业发展“四个面向”,围绕科技创新工作“四个第一”,牢牢把握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规律,紧紧围绕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目标,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牵引,以特色化发展为核心,以充满活力的创新生态为支撑,全力推动张江高新区从全国创新中心加速迈向全球创新高地,为上海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动力引擎。
(二)基本原则1.改革创新。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深化张江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创新服务模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2.统筹联动。
坚持全市“一盘棋”,强化市、区联动,完善张江高新区所属园区联动,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园区的协调机制,加快集聚资源、政策、项目、资金,为张江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合力。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1〕8号)、《国务院关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3〕64号),本市在“十三五”期间继续设立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进一步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瞄准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目标,打造创新环境开放包容、创新主体高度集聚、创新要素自由流动、若干创新成果国际领先的科技园区。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切实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要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按照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突出支持重点、改进投入机制、完善资助方式、优化资金管理、发挥政策效应。
1(一)聚焦创新。
加大对有利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点领域支持力度,聚焦创新创业环境优化、创新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创新功能区建设的重大项目和薄弱环节。
(二)统筹联动。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范围,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通过错位支持、统筹管理,与其他财政科技投入资金形成合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协同促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三)强化监管。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预算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执行监督,公开使用信息,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适用区域)专项资金适用于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个分园(张江核心园、临港园除外)。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财政局《关于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财政局《关于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2•【字号】浦府〔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财政局《关于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04〕46号为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张江园区”)创新发展,尽快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园区,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安排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沪财预[2003]117号),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市、区两级政府共同建立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结算范围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实施意见》(沪财预[2003] 58号),专项资金结算范围包括市财政局拨入的专项资金和张江规划园区内企业上缴税收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含园区内土地流转契税)。
二、使用范围按照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在规定的政策期内,张江园区内需政府承担的事权及预算支出由专项资金承担,具体包括:(一)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张江园区办”)日常运作经费,主要是人员经费和机构运作经费等。
(二)开发建设经费,主要是应由政府承担的市政基础设施(次干道及以上市政道路、区级骨干河道)建设等。
(三)招商引资经费,主要是项目(企业)贷款贴息、地价补贴、财玫补贴以及高科技项目(企业)资助、政府回租等。
(四)社会公益类项目(主要是学校、卫生、文体设施等)建设经费。
(五)其他有关经费,如浦东软件园发展专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
政策期内,对个别涉及全市性市政项目工程费用,如专项资金负担确有困难,可报请区政府“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张江高科优惠政策
张江高科优惠政策张江高科技园区优惠政策1、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零收费”(2021)根据公告实施“零收费”的项目,涉及新区单位、以及工商、公安、税务、技监、药监等部门的自收或代收的收费项目,企业凭登记卡,执收单位直接予以免除;其他直接交到市属各单位的收费,仍由企业按常规渠道缴付,缴付后可凭收据和登记卡到张江园区办予以退款。
2、租金减免对孵化企业用房租金第一年按评估认可的租金水平予以 100% 补贴,第二年减半补贴,第三年再减半补贴,补贴面积每家不超过 200 平方,经审核同意孵化期延长至 5 年的孵化企业,在第三年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延长二年。
3、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有关市场开拓补贴、知识产权转化资助两个办法优先考虑园区孵化企业(参照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4、孵化企业如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园区将在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中优先给与股权方式匹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2021 )凡符合条件并入住的员工,每人每月补贴 200 元。
租赁合同采取一年一签,若续租或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续租原则上只能一次,累计租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6、园区科学专项实施办法( 2021 )对单项活动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补贴,每年总额度安排 200 万元。
7、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实施办法( 2021 )对新引进园区主导产业的国家级、市级、新区级行业协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 2.5 元人民币的补贴,其中国家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400 平方米,市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新区级不超过 100 平方米8、激励自主创新人才发展的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2021 )对符合条件的张江园区工作人员个人所得中的年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给予 100% 补贴,且“十一五”期间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9、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资助及奖励办法( 2021 )联合培养期间,园区对研究生在企业进行课题研究阶段给予研究生每年一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上海各区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上海各区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上海的集成电路产业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政策支持:上海市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供税收优惠政
策和财政资金支持。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口设备税收优惠等政策。
2.园区建设:上海市重点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园区,提供土地、
办公场所等基础设施支持。
目前,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和上海国家集成电路创新中心等园区已成为集成电路产业的主要研发和生产基地。
3.人才培养:上海市积极培养集成电路产业人才,设立科研基金、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等措施,引导高校和研究机构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提高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效果。
4.产业发展:上海市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推动技术进
步和产业升级。
政府将加大对集成电路研发、产品设计等环节的扶持力度,提供政策支持和财务资助。
5.国际合作:上海市积极推动集成电路产业的国际合作,加强
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合作交流,引进外资和技术,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总之,上海通过政策支持、园区建设、人才培养、产业发展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措施,助推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提高上海在全国乃至全球集成电路产业的地位和影响力。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沪张江园区管[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张江园区管〔2012〕145号)园区管委会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张江(集团)公司、康桥(集团)公司、国际医学园区(集团)公司:《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引导和支持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体系的健康发展,提升其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优化园区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和集聚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及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创业苗圃第三条(支持对象)创业苗圃是指获得上海市科技创业苗圃试点批复,并符合园区孵化器相关要求,纳入园区孵化器管理服务范围的机构。
第四条(支持政策)对获得上海市试点资格并经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科技创业苗圃,在市项目资助经费的基础上给以1:1配套,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产业园区
文化创意产业案例
要点一
总结词
创意无限、跨界融合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张江高科技园区的文化创意产业以数字媒体、设计、影视 制作、动漫游戏等为主导,通过跨界融合和创新,打造了 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和产品。
06
张江高科技园未来展望
政策支持与规划
政策支持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张江高科技园的政策支持力度,包括税收优惠、 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以促进园区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
园区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企业提供 知识产权申请、维权、交易等服务,保障企业
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有助于提升园区的创新活力,促 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推动产业升级和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是张江高科技园重视的一 项重要工作。
同时,园区还鼓励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 用,通过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 产权的市场价值。
生物医药产业
总结词
生物医药产业是张江高科技园的另一大支柱产业,重点发展创新药物研发、医疗器械等领域。
详细描述
张江在生物医药产业方面拥有全球领先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园区内汇聚了大量生物医药企业和研发机构,如 药明康德、和黄医药等。同时,园区还积极推动产学研合作,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为生物医药产业的持续发展 提供了有力保障。
空间。
03
张江高科技园创新体系
科技创新平台
科技创新平台是张江高科技园的核心组成部分,为园区内的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创 新资源。
这些平台包括技术转移中心、研发中心、实验室等,为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测 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科技创新平台还通过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引进高端人才和团队,提升园区的创 新能力和竞争力。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一条目的和制定依据根据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战略部署,为加快推进在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上海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的建设,早日建成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根据《浦东新区扶持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设立浦东新区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发展。
根据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额度和来源基金额度为:2005年和2006年每年6000万元。
基金的来源为: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每年按4:1:1的比例出资,按出资比例和额度将资金划入设立在区财政局的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发展基金专门账户,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条适用对象和使用范围(一)适用对象:注册在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符合产业规划要求,由浦东新区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机构。
(二)基金的使用范围为:1、招商引资专项补贴。
包括租金补贴、贷款贴息、一次性补贴等。
2、公共平台建设、维护费用及使用费补贴。
3、知识产权保护补贴。
4、人才引进和培训。
5、市场开拓及文化活动支持。
6、对原创产品的补贴。
7、对基地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
8、有利于促进上海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发展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四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由新区文广局、科技局、计划局、财政局和张江园区办成立联合评审认定小组。
联合评审认定小组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批准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确定各专项资金的额度以及项目审批和重要事项的决策,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
联合评审认定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张江高科技园区政策
园区部分政策明细企业可以享受到无抵押大额贷款、风险投资对接、各类无偿基金的资助、企业市场推广补贴、研发补贴、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返还、员工租房培训补贴等等的优惠政策,我举几个例子:1、您的企业在发展中如需要贷款,只需用产品的专利证书或销售合同作为抵押,即可获得最高1200万元的贷款;2、基金的无偿资助,根据您的产品,通过申报后,可获得20—200万元的无偿资助基金,比如我们目前在为企业申报的张江配比基金,申报成功后,张江地区立即就拨付80万元的无偿资助基金,促进企业发展;3、创业补贴,您如果是留学生企业,我们将一次性补助10万元;4、推广补助,您的企业参加展会、论坛等推广活动,就可以获得2-5万不等的资助,几乎等于您推广的费用,基本都由政府买单了;5、研发补助,您的项目研发索发生的费用,政府最高可以补助30%;6、高管所得税补贴,作为企业的高管或技术骨干,最高可以享受到1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补贴;7、人才补贴,您的企业每招收一名博士后,就可得到10万元的补贴;员工租房,每人每月可以享受到200—400元不等的补贴,假设4-5名员工共租一套公寓,就可以每月享受到1000元以上的补贴了;8、专利补贴和资助,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可以全额得到政府的补贴和奖励,知识产权项目的转化,最高可以享受到200万元的无偿资助;具体的还有:1.投融资服务:另外还有众多的优惠政策,只要有符合您企业的政策,我们的服务人员将及时为您办理相关的申报。
税收方面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新建立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经认定的高科技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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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高科技园区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一、总部经济
1. 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2. 对新引进的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3. 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二、自主创新型企业
1. 鼓励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创业企业(经营时间不超过3年,注册资金、年销售额皆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有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场潜力大,技术水平先进,工艺条件成熟,经营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发展)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后,对该企业年度直接研发经费给予30%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其研发阶段的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
1.5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二年,但不包括逾期利息、罚息。
2. 对新认定的独立核算研发机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3. 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市级及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批准后,酌情给予80—500万人民币一次性资助。
4. 对新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享受相关政策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
三、现代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采取专业技术从事对高新技术企业外包服务、对海外提供专业技术外包服务以及从事金融BPO业务服务的外包企业,其相关外包业务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的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
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2.对新引进的营业额高于500万元人民币,员工30人以上且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创业设计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3. 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 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4.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企业,起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政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配套产业、商贸服务业
1. 新引进为重点产业直接配套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50%补贴。
2. 对新引进为新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50%补贴。
3. 对新引进的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五、风险投资及其他产业
1. 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从事对张江高科技园区范围内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
2. 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型企业,三年内按被投资企业因此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给予风险投资公司20%奖励。
3. 对新引进的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创业型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中介机构服务价格应低于市场价10%,园区再补贴市场价格的40%。
申请代理记账的企业,其从业人员少于15人,符合张江园区产业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营时间不超过3年,注册资金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有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场潜力大,技术水平先进,工艺条件成熟,经营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发展。
六、文化创意产业
1.对新引进的“原创设计工作室”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
2.5元人民币的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2.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广告公司,从事广告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