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系统频率使用事宜-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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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系统频率使用事宜
一、使用频率
840.5-845MHz,1430-1446MHz,2408-2440MHz。
二、射频技术指标
上述频段的信道配置、发射机发射功率及无用发射限值和接收机的邻道选择性应符合相关要求(见附件)。
三、840.5-845MHz可用于无人机系统的上行遥控链路,其中,841-845MHz也可采用时分方式用于无人机系统的上行遥控和下行遥测信息传输链路。
四、1430-1446MHz频段可用于无人机系统下行遥测与信息传输链路,其中1430-1434MHz频段应优先保证警用无人机和直升机视频传输使用,必要时1434-1442MHz也可以用于警用直升机视频传输。无人机在市区部署时,应使用1442MHz以下频段。
五、2408-2440MHz频段可用于无人机系统下行链路,该无线电台工作时不得对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造成影响,也不能寻求无线电干扰保护。
六、上述频率使用相关的分配和指配规定另行制定。
七、生产、进口和设置使用上述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附件:
无人机系统无线电设备射频指标
一、信道带宽及中心频率
工作频段工作方式波道间隔中心频点(MHz)备注
840.5-845MHz跳频方式25kHz
840.4875+0.025n
(n=1,2,...,180)波道可根据不同
传输容量要求进
行波道合并使用
1430-1446MHz波道指配2MHz
1429+2n (n=1,2, (8)
2408-2440MHz波道指配2MHz
2407+2n
(n=1,2, (16)
二、发射功率
发射机功率等级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限值
840.5-845MHz
上行/下行(dBm)
1430-1446MHz
下行(dBm)
2408-2440MHz
下行(dBm)
146/343939 242/303232 320/202020三、发射机无用发射
(一)无用发射限值
频率范围最大电平2483.5MHz-2500MHz-65dBm/MHz
(二)发射机邻道泄露比
工作频段第一邻道第二邻道
备注840.5-845MHz ≥60dB -波道合并使用时按照单波道指标执行
1430-1446MHz ≥40dB ≥60dB 2408-2440MHz
≥40dB
≥60dB
(三)其他频段杂散发射
频率范围最大电平测量带宽9kHz-150kHz -36dBm 1kHz 9kHz-30MHz -36dBm 10kHz 30MHz-1GHz -36dBm 100kHz 1GHz-12.5GHz
-30dBm
1MHz
四、接收机邻道选择性
工作频段第一邻道第二邻道
备注840.5-845MHz ≥60dB -波道合并使用时按照单波道指标执行
1430-1446MHz ≥40dB ≥60dB 2408-2440MHz
≥40dB
≥60dB
五、其他射频技术指标参照有关文件或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