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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梳理和省政府规
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4]6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梳理和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66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转发〈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发〔2014〕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对现行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分别进行梳理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一)梳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现行的地方性法规。
(二)清理现行的省政府规章。
二、原则和标准
(一)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大局原则。积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努力做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
2.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切实解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突出问题。
3.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清理意见、建议。
4.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存在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二)标准。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建议废止。
2.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以及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的,建议宣布失效。
3.主要内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形势明显不相适应的,建议废止或者修改。
4.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与同位法不协调的,或者部分内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形势不相适应的,建议修改。
5.不存在上述问题的,继续有效。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谁起草,谁梳理”的原则,由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本部门、本机构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梳理,查找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突出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于5月31日前将是否需要废止或者修改的
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送省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同时,对本部门、本机构起草并已被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省地方性法规(1979年以来公布施行的)和省政府规章(1982年以来公布施行的)进行汇总,一并送省法制办。
(二)对可以立即修改的立法项目,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需提供具体修改方案,于5月31日前送省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对需要列入立法计划逐步修改的立法项目,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需提供修改计划,按计划落实。
(三)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与省法制办沟通。
地方性法规梳理后,由省政府将梳理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
附件:1.省地方性法规梳理意见表
2.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30日
附件1
省地方性法规梳理意见表
(一)省地方性法规梳理统计表
(二)已废止和拟废止省地方性法规目录
(三)已宣布失效和拟宣布失效省地方性法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