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系统管理规定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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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系统管理规定精编
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供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矿井供、用电管理,保证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经济运行,确保矿井生产的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l、机电队是全矿供用电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矿井主要供电系统的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负责制订供用电管理制度及停送电管理制度,对本矿各用电单位的安全用电具有监督检查责任。
2、全矿的10KV高压供电干线(电缆)、主要供电设施(包括井下变电所、主驱动机房、通风机房、各高低压配电室、高压综合保护装置、移动变电站、高压电缆等)的领用、安装、日常维护、检修、管理等工作由机电队负责。
3、从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及移动变压器低压侧至各用电设备(包括馈电开关、低压电缆、磁力起动器、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低压接线盒、电机等)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的领用、安装、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各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内各项要求管理到位,保证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4、各掘进队组在掘进时,必须按照生产技术部或机电队的要求在适当位置掘出机电硐室,便于放置移变、开关等机电设备。
5、各用电队组必须协助机电队按要求进行移变的安装、摆放,高压电缆的敷设以及做接地等工作。
6、给各用电队组供电的移变由各队组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电气防爆、完好、摆放、设备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消防器材的
配置和管理等工作。机电队负责领用、安装、检修、维护、挪移、回收等工作。
7、各用电队组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井工矿有关规定对本队组责任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进行班检、日检、周检和月检等必要的检修工作。班班必须进行漏电试验。每月月底必须上交检修记录。
8、各用电队组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井工矿有关规定做好供电系统的接地保护,并且每周进行一次接地状态的检查。新安装的接地系统立即报机电队进行检查并测试接地电阻,确认没有问题后,方能投入使用。
9、各用电队组必须根据实际负荷情况经常检查和及时调整磁力启动器和馈电开关的继电保护整定值并做好记录并及时报给机电队,确保整个供电系统的整定合理,保护有效。
10、各用电组必须确保各供电设备的各项电气保护能够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甩保护或带病运转。
11、对于各使用队组自己处理不了的供电系统故障,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和机电队汇报,机电队必须及时派人指导处理。
12、严禁各队组私自对高低压配电柜、高压真空配电装置、移变、高压电缆等等在内的各种高压电气设备进行任何检修工作。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矿机电队,由机电队派人处理。
13、机电队每周必须对全矿高低压供电系统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各队组必须密切配合。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井工矿供用电管理制度办法》的对组,机电队将进行通报,并根据井工矿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14、当某个队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影响到矿井整个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时,机电队有权停止向该队供电,该队必须听从管理部门的指挥,认真排查故障,彻底消除隐患;只有故障彻底排除后,队组方可申请管理部门供电。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核实情况,确认其具备供电条件后,方可供电。
二、申请和审批
1、
2、当因工作需要各施工单位的用电设备或干线需停电时,必须填写停电申请单,提前一天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申请单必须写明申请停电原因,停电范围,停电时间等内容。经审批的停电申请要及时送递规定部门,由矿调度室通知相关单位及所有影响队组,由机电队指派电工严格按照停电通知书规定的停、送电时间进行停送电。
3、当各用电单位的负荷增减、电气设备的搬迁、线路的改造需要重新接电时,必须提前两天向矿机电队提交用电申请,有机电队提供设计,并严格按设计安装接线,任何施工单位不得私拉乱接,擅自施工,否则罚款1000元。
4、各用电单位新装的电气线路,设备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5、对用电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未经机电队许可私自更改、搬迁不属于自己负责范围内的矿井供电电缆线、供电设备的单位,一经查出,将停止供电并罚责任单位2000元。
6、井下变电所为要害场所,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更不准乱动变电所内的任何设施;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者应在《要害场所来往人员登记薄》上登记。
7、各用电组必须确保各供电设备的各项电气保护能够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甩保护或带病运转。
8、严禁各队组私自对高低压配电柜、高压真空配电装置、移动变电站、高压电缆等等在内的各种高压电器设备进行任何检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矿机电队由机电队派人处理。
9、各用电队组必须根据实际负荷情况经常检查和及时调整磁力启动器和馈电开关的继电保护整定值并做好记录并及时报给机电队,确保整个供电系统的整定合理,保护有效。
10、当施工队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影响到矿井整个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时,机电队有权停止向该队供电,该队必须听从管理部门的指挥,认真排查故障,彻底消除隐患;只有故障彻底排除后,队组方可申请管理部门供电。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核实情况,确认其具备供电条件后,方可供电。
11、当井下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停电,排除故障需送电时,必须设专人检测井下瓦斯浓度,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申请送电,否则严禁送电。
12、施工队组在生产期间,对供电设备强行启动运行、电气设备带电搬迁造成供电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影响到矿井整个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时,若经核实,按规定对该队组给予经济处罚。
12、机电队每周必须对全矿井的高低压供电系统进行全面、细致的?查,各队组必须密切遍合。对迍反《煤?安全规爋》和《井工
矿供儨电玡理?度》的队组,机唵队堆进行通报,并根据井工矿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睚。
13、?攨电队组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井工矿有关规定做好供电设备的接地保护缌并且每周必须进行一次接地状态检查。新安装的接地系统必颞?即报机琵阞?行检查并浊?掤地甴?$塮认没月?颐后$?能投兤?甠。
第四章矿井机电
第四十勋条井?设备接地(包括?、辅助接地极;局部接地极以及裞采?线)必?符合规定,一处不符合,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四十五条井下动力、信号、照明、通信、控制必须用不延燃电缆,发现一处不符合以上规定者罚使用单位2000元,责任者1000元。
第四十六条入井矿灯不完好,每台矿灯罚管理单位200元。
第四十七条井下电器设备出现一般性失爆的,罚所属施工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八条非专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的,罚相关人员500元。
第四十九条井下防爆设备、小型电气设备不得打开运行,违者罚单位负责人、违章人各1000元。
第五十条清扫、维修皮带机头机尾时不停电或不闭锁,罚责任者1000元。
第五十一条井下电缆严禁带电盘圈或8字型盘放(采煤机、掘进机电缆除外),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第五十二条高压操作无工作票(操作票)、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不穿戴使用绝缘防护用品,罚责任者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