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巴西的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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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的进出口管理
一、进口管理
1、“巴西外贸网”( 简称 SISCOMEX)
1997年1月1日,巴西政府开始运用“巴西外贸网”对进口业务进行统一的电脑管理。巴西发展工商部外贸秘书处、巴西财政部税务总局、巴西中央银行等外贸管理部门通过“巴西外贸网”对进口业务实施从审批进口许可到缴纳关税的一体化分步管理。
“巴西外贸网”除了联接外贸管理部门外,还联接进口商、报关行、运输商、仓储商及金融机构。所有巴西进口操作必须通过“巴西外贸网”进行。在以下地点可进入“巴西外贸网”进行操作:有外贸业务的巴西银行办事处、有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外汇兑换处、报关行、税务总局纳税点及其他在外贸网上注册的单位。
2、进口许可证管理
巴西政府要求所有的进口商品都必须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简称 LI )。自动进口许可证, 是针对那些不必进行严格贸易管制的商品,许可证的申请与递交报关单同时进行,审批过程比较简单,且自动批准;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则是针对国家控制的商品和进口行为,其申请通常要在货物装船前或视情况在报关前进行,审批过程比较复杂,需要出示各种文件和证明,并要经相关机构会签。
(1) 受 LI 管理的进口商品和商业行为
a) 商品:
巴西政府颁布的受 LI 管理的进口商品达数百种,并且还在不断增加。受LI 管理的一般是需要卫生检疫、特殊质量测试的产品,对民族工业有冲击的产品及高科技产品,也包括军用物资等国家重点控制的产品。在我国对巴西的出口商品中,主要有以下商品受 LI 管理:大蒜、蘑菇、绝大部分化工产品、绝大部分医药原料和成品、动植物产品、轮胎、纺织品、玻璃制品、家用陶瓷器皿、锁具、电扇、电子计算器、磁铁、摩托车、自行车、玩具、铅笔等。
b) 行为
-“以进养出”方式进口的商品;
-受配额管制的商品进口;
- 1219号及2433号法令(关于出口鼓励政策)中规定的进口;
-受8010号及8032号法约束,须事先经国家科技发展委员会批准的进口;
-需作同类产品审查的免税品的进口(旅客行李、外交使团的进口除外);
-旧货进口;
-受288、356号法令约束的关于玛瑙斯自由区的进口;
-享受零关税的进口;
-下列不必进行外币兑换的进口:如价值1000美元以上的展品、馈赠品、货物的替换、商品租赁、简单租用、外国实物投资、以雷亚尔付款的贸易、音像制品;
-来自伊拉克的进口。
(2) LI 的申请和审批过程:
a) LI的申请:
通常情况下,LI 的申请应在货物装船之前进行,否则将被处以500美元罚款。进口商可委托报关行将LI申请输入“巴西外贸网”,自己也可直接将申请输入“巴西外贸网”。此时,每项提出 LI 申请的商品都会获得一个登记号。
获得登记号后,进口商或其委托的报关行要到巴西银行或其分行递交如原产地证、动植物检疫证明、质量认证等必要文件,并缴纳许可证申请手续费。此后,便进入许可证的审批。
在以下情况下,LI 可以在装船之后、报关前进行申请:“以进养出”方式进口的商品;玛瑙斯自由区及其它免税区的进口和须经国家科技发展委员会批准的进口。
一般来说,LI 的有效期为60天。
在报关登记前,进口商可申请对 LI 进行修改,包括延长有效期。
b) LI 的审批:
LI 的直接管理机构是巴西发展工商部外贸局(简称DECEX)。DECEX收到进口商的申请和通过巴西银行转来的有关文件后,要对进口商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审查和核对,然后通过“巴西外贸网”将该申请转至其它相关部委和科研机构某单位会签。如:农产品通常需卫生部、农牧研究院会签;药品通常需卫生部、农业部会签(有时还需联邦警察局会签);玩具需玩具质量局会签等。会签都是通过“巴西外贸网”进行的,申请者可以随时在电脑上看到审批进程。会签结束后,DECEX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并综合巴西外贸各方面的因素,对 LI 进行审批。如被批准,DECEX即将结果通过“巴西外贸网”直接传至海关。
巴西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广,审批程序比较繁杂,所以我企业在向巴西发货前,应弄清该商品是否受 LI 管理。若是,应敦促进口商在货物装船前进行申请,并及时向进口商提供有关证书和文件,避免货物在港口被扣,或被海关罚款,引起不必要的贸易纠纷。
3、外汇管理
巴西中央银行是外汇兑换的管理部门。在巴西,进口外汇兑换通过进口商与巴西央行授权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外汇买卖合同”进行。
1)进口贸易外汇兑换的基本程序:
外汇兑换分两步:第一,巴西进口商与经巴西央行批准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签署“外汇买卖合同”;第二,按合同进行外汇买卖交割。合同的签署和交割均应通过“巴西央行网”(SISBACEN-巴西中央银行电脑网络)在央行登记。外汇合同交割后,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代进口商对外付款。
巴西央行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贸易的付款期不得超出货物装船前180天和货物装船后360天;“外汇买卖合同”的签署和交割之间不得超过360天;此外,交割期也不得超过对外付款期。
2)“外汇买卖合同”的签署:
通过签署“外汇买卖合同”,进口商既可以购买现汇,也可以购买远期外汇。分期付款应分期购汇。
购买远期外汇时,进口商应遵循以下时间原则:
a、若付款在报关之月起6个月内进行,进口商应在报关前签署“外汇买卖合同”;
b、其他情况下,进口商应在付款之月前6个月内签署“外汇买卖合同”
3)“外汇买卖合同”的交割:
--提前付款方式下的进口贸易:
a、进口商应向商业银行出示形式发票、商业合同或具同等效力的其它文件,清楚表明货物价值、提前付款条件及交货期;
b、若进口商品受LI(非自动进口许可证)限制,在“巴西央行网”进行交割登记时应注明发展工商部批准的LI号;
c、若进口商品不受LI限制(或受LI限制但不必在装船前申请),在“巴西央行网”进行交割登记时应加以注明;
d、在“巴西央行网”进行交割登记时应注明货物预计装船日期。
--即期付款方式下的进口贸易:
a、若通过汇票支付,需在外汇买卖文件中附上商业发票、装船单、汇票等票据的副本;
b、若以即期信用证支付,需在外汇买卖文件中附上议付银行通知的副本;
c、遵守第1条中的b、c两项规定。
--远期付款:
a、进口商应向银行出具通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