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七章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保障权利人对物的合理利用,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我国《民法典》对用益物权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将围绕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 占有权:用益物权人有权占有标的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2. 使用权:用益物权人有权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对标的物进行使用。
3. 收益权:用益物权人有权享有标的物产生的收益。
4. 从属性:用益物权从属于物权,不得脱离物权而单独存在。
(二)特征1. 无期限性:用益物权原则上没有期限限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无排他性:用益物权人不得排除他人的合法权利,如相邻权。
3. 不可转让性:用益物权原则上不得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不得抵押性:用益物权原则上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特点:1. 期限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地域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仅限于特定的土地。
3. 个人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只能由个人享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1. 期限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五十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地域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特定的土地。
3. 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用于公益事业。
(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之用益物权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备考:民法之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为解决物质资料的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必然结果。
这种分离适应了商品经济要求扩大所有权、扩展财产使用价值的需求,对于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充分发挥物质资料的效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不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一)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二)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三)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在法制史上,用益物权的范围一般较为广
泛,可以扩及一切法律上的物;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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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规定及其适用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将不动产或动产占有并取得其全部或部分收益的物权。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用益物权的规定十分详细,旨在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的定义、设置条件、内容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以事物的占有取得其全部或部分收益,但该事物的所有权归属于他人。
用益物权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又兼顾了所有权人的权益。
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主要涉及土地的使用和建设。
二、用益物权的设置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立用益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设定书面协议:用益物权必须经过书面协议的设定。
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用益物权的期限、范围、用途等内容,同时需要由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
2. 不违反法律规定:用益物权的设立不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符合公序良俗:用益物权的设立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且不得有不正当的目的和手段。
三、用益物权的内容用益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使用权:权利人享有用益物的使用权,可以占有并使用该物,具有向第三人转租的权利。
2. 收益权:权利人享有用益物的全部或部分收益权,包括土地的租金、房屋的出租收益等。
3. 改良权:权利人可以对用益物进行一定的改良和修缮,以增加其使用价值和效益。
4. 抵押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用益物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四、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可以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土地收益。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城市建设中,用益物权适用于土地的使用和建设。
权利人可以通过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房屋建设或商业开发。
3. 产权界定较为复杂的案例: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界定可能存在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是为了保护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或特殊经济利益所设立的权利体系。
它包括有归属权、用益物权和现实权。
其中,归属权指的是对拥有物权人合法拥有某物属性和归属关系上的权利形成的一种物权,它有助于保护主体在其物品中享有的全部权利。
而用益物权是指拥有者可以依法行使的其他个人的物品的使用权或特别的经济利益,其宗旨是保护权利人在物品中享有的使用物品和受益的特殊利益。
现实权是指拥有者对于特定物品的一种权利,物品的现实使用权可以有效地保护拥有者对物品的实际使用权。
它给物品的所有者提供了完全的实际控制权,保证其具有物品实际持有权,同时也保护使用者拥有使用物品的自由,及时享受物品的实际益处。
用益物权体系是民法典为了保护具有使用价值、权属价值以及实际物品使用价值而构建和保护的一种权利形式,保障了物品所有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章 用益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 《物权法》第15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 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的权 利; (2)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案例1:北京“画家村”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因许多画家 聚居在其周围而得名画家村,马某原系宋 庄镇辛店村农民。李某系城市居民,户籍 地为河北省邯郸市。2002年7月1日,双方 签订了买卖协议,马某将正房五间、厢房 三间以及整个院落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 李某,并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 了她。买卖合同上,除了双方签字,还有 辛店村大队盖的章,见证人是郭某和康某。 后因房价飙升,2006年2月份,马某夫妇要 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
2.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 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 土地; 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④特定情形下收回承包地;(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连续 2年弃耕抛荒的) ⑤特定情形下调整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 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 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 定。 ”
3.宅基地使用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1)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内容不同; ②存续期限不同。 (2)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权利主体不同; ②权利内容不同; ③取得方式不同; ④设立要件不同; ⑤是否有偿不同; ⑥存续期限不同。
民法课件用益物权
民法课件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第一讲用益物权概述第一讲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概念物权法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占有、使用、收益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的物权。
?用益物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用益物权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二)用益物权客体主要是不动产1、不动产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各种用益物权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均以土地作为客体。
地役权之客体则为他人不动产,其中当然包括房屋。
2、不动产权利物权法117条规定的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不动产,应当作广义理解。
应包括不动产权利。
?3、动产虽然物权法采用了比较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但仍然允许在物权法之外,通过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加以规定。
物权法117条为将来物权类型的发展留有余地。
4、土地之外的其他自然资源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三)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占有、使用、收益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使用,通说认为是指按照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改变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收益,是指收取或获得物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四)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了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二、用益物权的性质(一)用益物权属于物权(二)用益物权性质上为他物权(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使用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
(四)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
三、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一、用益物权与债权性不动产物权的区别(一)权利认定上的区别。
用益物权通常作为不动产物权,应当适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通常应当以登记作为权利的变动要件。
而租赁等权利作为债权,其设立并不以登记作为要件,只是债权合同有效成立即已设定。
?房屋租赁的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
2、权利处分上的区别用益物权通常具有独立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权利人有权对其权利加以处分,因此,用益物权的转让出租等无须所有权人的同意,一般也无须通知所有权人。
民法学用益物权名词解释
民法学用益物权名词解释民法学用益物权是指一种特殊的权利关系,它是民法中公民对他人的所有物享有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而并非所有权。
在用益物权中,公民可以享受物权的实际益用和收益,但不能处分该物或抵押给他人。
本文将对民法学用益物权的相关概念和特点进行解释和探讨。
首先,用益物权的定义是指一种法律关系,即公民对他人的所有物享有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这种权利通常是通过合同或遗嘱等方式设立的,其目的是保障公民对特定物品的使用和收益。
与所有权相比,用益物权的权利范围更为有限,但它仍然体现了公民对特定物品的控制和益用。
用益物权的主体是公民,即享有该权益的个人或团体。
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设立用益物权,但这种权利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进行设立。
此外,用益物权通常是与所有权权利和义务相关联的,公民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使用和保护物品的责任。
其次,用益物权的对象是他人的所有物。
这意味着公民并不真正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而是通过法律规定获得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车辆、股权等。
公民在享有用益物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尊重所有权人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内容包括物品的使用和收益。
公民通过用益物权可以合法地使用该物品,从中获得收益。
例如,通过租赁自己的房屋,公民可以获得租金收入;通过经营自己的土地,公民可以获得农作物的收益。
用益物权使公民能够在不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仍能充分利用自己的物品,实现个人或经济利益。
最后,用益物权不包括物品的处分和抵押。
与所有权不同,用益物权的公民不能将该物品出售、赠与或作为抵押品。
这意味着公民不能通过处分物品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
用益物权的设立通常是为了满足使用和收益的需求,而不是为了物品的转让。
综上所述,民法学用益物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关系,它使公民能够享有他人所有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设立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3篇)
第1篇一、引言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丰富的内涵。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其概念、特征、种类、设立与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用益物权则侧重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2. 特征(1)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即权利人不是物的所有人,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即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不能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3)期限性:用益物权具有期限性,其设立和消灭都受到法律规定的期限限制。
(4)可分性:用益物权可以分割为多个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等。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1.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不动产上设定的,为了实现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用的权利。
地役权主要包括通行地役权、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等。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3.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从事建设活动的权利。
4.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用于居住和建设住宅的权利。
5. 居住权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居住在他人物权上的不动产的权利。
6. 耕地使用权耕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耕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
四、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消灭1. 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民法第十七章用益物权
04
用益物权的设立有利于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02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 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对国家或集体所
有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权利。
内容
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经营性、排他性 等特点。
法律保护
宅基地使用权
定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依法享有 在一定期限内对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进 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内容
包括宅基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 权等。
特点
具有福利性、保障性、有限性等特点。
法律保护
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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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地役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利用他
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的利用, 因此其客体是他人之物,而权利 人仅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
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点
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具有排他 性和绝对性,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 特定的人。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利 用,因此其权利内容是对标的物的使 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的利用,因此 其客体是他人之物,而权利人仅在一 定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解。
调解解决
在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下,双 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
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问题时, 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侵害用益物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侵害方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在侵害用益物权的同时违反行政规定的,需承担 相应的行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用益物权(3篇)
第1篇一、引言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对于促进物的合理利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设立与消灭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1. 定义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2)权利具有独立性,不受他物权的影响;(3)权利具有期限性,一般有明确的期限。
2.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章对用益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等。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1.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家庭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活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造住宅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4.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土地设定限制,使其为特定目的而使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地役权包括通行地役权、排水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
5.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用于开发利用海域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海域养殖权、海域捕捞权等。
四、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消灭1. 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物权的标的物合法;(2)权利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用益物权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保障了权利人对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的概念、种类、设立条件、法律效力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 权利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 权利人享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权;3. 权利人享有对物的独立使用、收益和处分权;4. 权利人享有对物的法律保护。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2. 地役权;3. 建设用地使用权;4. 采矿权;5. 知识产权中的用益物权。
三、用益物权的设立条件(一)主体条件用益物权的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
其中,国家作为主体,主要涉及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等;集体作为主体,主要涉及集体土地、山林等;个人作为主体,主要涉及个人所有的土地、房屋等。
(二)客体条件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动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车辆等。
(三)内容条件用益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
其中,占有是指权利人对物的实际控制;使用是指权利人对物的合理利用;收益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经济利益。
(四)形式条件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书面合同、登记等。
四、用益物权的法律效力(一)用益物权的效力范围用益物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2. 权利人对物的法律保护;3. 权利人对物的处分权。
(二)用益物权的效力期限用益物权的效力期限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效力期限较长,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五、用益物权的法律保护(一)用益物权的取得保护1. 通过合同取得用益物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2. 通过继承、赠与等取得用益物权,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的立法建议
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的立法建议一、本文概述《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的立法建议》旨在探讨和提出关于我国民法典中物权编用益物权部分的立法改进和完善建议。
用益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类型,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公民财产权益的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现行物权法在用益物权方面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求,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立法建议,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将对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阐述,以明确研究对象和基本范畴。
接着,文章将分析现行《民法典》物权编在用益物权方面的规定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如权利内容不明确、权能受限、流转机制不完善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包括完善用益物权的种类和权能、明确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优化用益物权的流转机制、加强用益物权保护的司法救济等。
这些建议旨在促进用益物权的规范化、法治化,提高用益物权的利用效率,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用益物权立法的理论基础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物权类型,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民法物权体系中的“物尽其用”原则。
该原则强调,物的价值应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利用,以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用益物权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允许非所有人对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从而提高了物的使用效率,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民法物权体系中,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但所有权并非绝对。
为了平衡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用益物权应运而生。
用益物权人虽然不享有物的所有权,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和收益该物,从而实现了对物的多元化利用。
用益物权立法还体现了民法中的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自愿原则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用益物权的内容和期限,公平原则则要求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的用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
民法典的⽤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
关于⽤益物权其实就是直接⽀配他⼈的物品的⼀种权利,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们依法享有⽤益物权,这个双⽅是有签订相关的协议的,那么关于⽤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
⽤益物权,是物权的⼀种,是指⾮所有⼈对他⼈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如⼟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宅基地使⽤权、地役权、⾃然资源使⽤权(海域使⽤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权和使⽤⽔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三条⽤益物权⼈对他⼈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
⼆、⽤益物权的法律属性
在理论上,⽤益物权可以划分为如下种类:法定⽤益物权与意定⽤益物权、登记⽤益物权与⾮登记⽤益物权、单⼀主体⽤益物权与共同主体⽤益物权、个⼈⽤益物权与法⼈或其他组织⽤益物权、⼟地等⾃然资源⽤益物权与地上建筑物⽤益物权、有偿⽤益物权与⽆偿⽤益物权、有确定期间的⽤益物权与⽆确定期间的⽤益物权、⾃由流通型⽤益物权与限制流通型⽤益物权、制定法上的⽤益物权与习惯法上的⽤益物权、普通法上的⽤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益物权。
这些分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且具有⽴法意义。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益物权其实就是是物权的⼀种,⼀般指对他⼈的物品进⾏占⽤、收益等。
⽣活中这样的例⼦是有很多的,⽐如说⼟地承包经营、建设⽤地的使⽤等等。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一种权利人对特定物的利用、收益的权利。
在民法本位的物权法体系中,用益物权作为重要的一种物权形式,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的特点和运作机制。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和特点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占有他人物并使用其自然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对象明确:用益物权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物,可以是土地、建筑物、森林、矿藏等。
权利人对该物享有占有和利用的权利。
2. 权利限制性:用益物权是一种有限的权利,权利人的利用和收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权利人不能随意加害于他人或超出合理范围使用物权。
3. 有限期限:用益物权的享有期限通常是有限的,可以是一定的时间期限,也可以是权利人一生的时间期限。
在期限届满后,用益物权会自然消灭。
二、用益物权的运作机制用益物权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用益物权的设立、行使和终止三个方面。
1. 用益物权的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需要事先与物权归属人签订包括用益物权内容在内的协议或合同。
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用益物权的具体范围、权利和义务,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用益物权的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权利人的占有和利用。
权利人有权占有该物,并从中获得物权对象的自然收益。
同时,权利人可以将该物权作为财产进行转让和抵押等权利行使。
3. 用益物权的终止:用益物权的终止可以通过权利人放弃、期限届满、物权对象灭失等方式。
在终止后,权利人的权益和义务也会相应结束。
三、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和意义用益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使用权、林权、矿权等。
用益物权的存在和合法运作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满足人们对居住和生产的需要。
其次,用益物权的存在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增加财富的创造和转移。
《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制度立法得失之我见
《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制度立法得失之我见一、本文概述《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制度是中国民法典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护物权关系、促进物尽其用、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具有深远的意义。
用益物权,指的是非所有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用益物权制度的立法得失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本文旨在从立法角度出发,分析《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制度的优点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进行概述,明确用益物权的基本类型和特征。
接着,本文将深入探讨该制度在立法上的亮点和创新之处,如用益物权种类的丰富、权利行使的规范化、权益保护的强化等。
本文也将揭示该制度在立法层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如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的不足、某些条款表述的模糊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完善用益物权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权利边界、优化权利冲突解决机制、加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等。
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期望能够更全面、深入地理解《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制度的立法得失,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我们也期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引发更多学者和实践者对用益物权制度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制度概述《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用益物权制度,作为物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目的在于有效调整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物的最大效用发挥,以及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用益物权,即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其核心特征在于权利人对于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而非对该物的完全支配或处分。
在《民法典》中,用益物权制度主要体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居住权等方面。
这些权利类型的设立,不仅满足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对土地资源和其他不动产资源的高效利用需求,也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用益物权
2011-10-19
2
第一节 地上权
(一)地上权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国家设有地上权的国家和地区的国 家的民法中,对地上权的概念在法律上都有规 家的民法中, 日本民法典》265条规定为 条规定为: 地上权, 定。《日本民法典》265条规定为:“地上权, 因于他人土地上有工作物或竹木, 因于他人土地上有工作物或竹木,有使用他人 土地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1012条规定 条规定: 土地的权利”。《德国民法典》1012条规定: 土地得一此种方式设定其他权利, “土地得一此种方式设定其他权利,使因设定 权利而享有利益的人,享有在土地上或土地下 权利而享有利益的人, 设置工作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 设置工作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
2011-10-19 14
不可分性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甲在乙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的地役 后甲将该土地转让给丙, 权,后甲将该土地转让给丙,丙对 乙的土地享有地役权。 乙的土地享有地役权。
第九章
用益物权
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 的物 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物权》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 物权》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2011-10-19
1
特征
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 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 权。 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其标的物只限于 不动产。 不动产。 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 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特 别法为依据。 别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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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4、具有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取得或者消灭,均是全部的,不得分割为数个 部分或仅有一部分之存在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1、《民法通则》——“与所有权有关的民事权 利”——“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
2、他人物之用益的两种模式——
(1)债权性用益 ——适用于对于稳定性要求较差 的用益权利
(2)物权性用益 ——适用于对于稳定性要求较高 的用益权利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1、转让——移转土地使用权 2、抵押——设定抵押权 3、出租——有偿许可他人使用 4、继承——移转土地使用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 得1、土使地用使权用期权间进届行满房地产开发 的,必须按照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 发2、土国地家。收超回过使出用让权合(同无约偿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 未 百3、动分征工 之收开 二发 十的 以, 下可的以土征地收闲相置当费于;土满地二年使未用动权工出开让发金 的 或4,者、可 政土以 府地无 、灭偿 政失收 府回有土关地部使门用的权行;为但或是者,动因工不开可发抗必力需 的前期工 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需役地A A地所有权人
供役地B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B地所有权人
地役权
(2010-3-9)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 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 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 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B
特征:
1、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之便利为目的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述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 特征:
1、客体为国有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 2、取得原因的二元性——划拨与出让 3、内容的限制性
二、取得方式
(一)划拨 1、行政性(公益目的)
2、无偿性
居住用地———3、—无—期—限—性 —-70年 工(业二、)教出科让文卫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1、游民娱事乐性用—地——依— 据法—律—行-为-4(0出年让合同) 综合或2、其有他偿用性地————出让—金——--50年
3、期限性
出让方式:协议出让、拍卖出让、招标出让、挂牌出让
三、设立模式——登记生效主义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取得方式:《土地管理法》62条:经乡(镇)人 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权利内容:
占有、使用权
基本上无流转权:一户一宅,不得买卖或者变相 买卖宅基地
关于登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 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五节 地役权
一、概述 为自己土地支配的便利而支配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登记对抗主义
(2003-3-8)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 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 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 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 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 是正确的?
5、客体具有限定性——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体系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物基权地法》使第用一权百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 •权地受役法权律保护。 •第水律“取一权保水准百和护权物二使。十 用、权三 水养”条 域殖:海、依权滩域法、涂使取捕从得用捞事的权养权探、殖等矿探、权矿捕、捞权采的、矿权权采利、矿受取权法、
需役地A
甲
乙
A地所有权
丙
人
地役权 不可分
5、期限及价金的任意性
供役地B
甲
B地所有权人 乙
丙
二、地役权的内容
1、对供役地的支配权 2、得为附随的必要行为 3、用益设施之设置权 (1)维护费用,由地役权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供役地所有权人在不影响地役权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费用分担
三、地役权的设立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一、概念
• 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
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
使用、收益的权利。
• 二、取得方式
意思主义
• 承包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
• 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三、流转
• 转包、互换、转让等
• 互换、转让——登记对抗主义
第十七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用益物权概述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以使用和收益方式直接支配他人所有之物,
并可排除任何人不法干预的限制物权
特征: 1、他物权
《物权2法、》以第物之一用百益一为十目七的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 所有的3不、动排产他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和收益4的、权原利则上。是独立物权——例外:地役权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
正确的?(2010-3-55)
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
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
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参考答案:BC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2、用益物权
3、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 权(使用权)
需役地A
供役地B
A地所有权人 地役权
B地所有权人
从属性
(1)与需役地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权一体转让 (2)与需役地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权一体处分
(2007-3-12)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 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 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 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 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