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文号】国宗函[2004]14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宗函[2004]145号)为了规范本局行政许可的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申请本局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本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含有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二条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条本局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本局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对申请人直接提出或者由地方宗教工作部门报送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申请事项分别由局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第六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1年工作情况报告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1年工作情况报告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1年工作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2.01.16•【文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2011年工作情况报告(2012年1月16日)2011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强化管理,砥砺创新,务求实效,着力提高宗教事务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更加注重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落实条例取得进展召开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两个专项工作南、北方片会,交流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两个专项工作的试点情况,总结经验,部署工作。

明确全国性宗教团体直属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和备案程序。

全面铺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的财务管理创造了条件。

指导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台《中国天主教堂区司铎任职办法》、《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南传佛教寺院主持任职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顺利完成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制定工作。

与国家标准委等六部门制定下发燃香安全规范、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和有害物质检测方法等3个国家标准文件,规范全国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燃香活动。

修改《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定我局《办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意事项》,规范行政行为。

制定《全国宗教工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部署“六五”普法工作。

二、基础工作扎实开展指导各地以评比表彰、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形式深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并以推进创建活动为平台,探索解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宗教界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民族宗教事务局管理服务事项5项、市级下放行政许可1项(精)

民族宗教事务局管理服务事项5项、市级下放行政许可1项(精)

民族宗教事务局管理服务事项5项、市级下放行政许可1项(一)管理服务事项5项:01号管理服务事项:开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及清真标牌发放一、管理服务内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及清真标牌发放.二、法律依据《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六条三、管理服务方式无数量限制.管理服务相对人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四、管理服务条件1、主要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2、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个体清真食品经营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者,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和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清真标牌,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五、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从事清真饮食生产经营者应提交下列材料:1、带企业业主、采购员、保管员、厨师等人身份证,以便核实.(复印件各1 份,验原件)2、单位和业主须写出申请,注明业主、采购员、保管员、厨师的自然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等)、经营地点、经营项目等相关情况.(原件1份)3、单位和业主将申请交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局到经营场地查验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发放清真标牌.4、最后业主再到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5、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六、相关表格提出申请的组织或个人应填写《开办清真食品经营申请表》及申请书。

表可在县民宗局领取.七、管理服务机关富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八、管理服务程序依据行政许可法程序规定:1、申请与受理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并向县民宗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县民宗局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汕府〔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汕府〔2017〕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现将市政府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机构性质、服务时限等要素。

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实施,并且在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过程中,一律不得在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中提出相关中介服务要求。

二、各单位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本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的意见建议,对取消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事项,应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事项,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各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国家、省以及市的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具体由各单位向市编办提出,并由市编办按程序办理。

四、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梳理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情况,对所属(主管)单位开展与本单位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其中,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属事业单位开展相关中介服务的,审批部门必须提出改革方案,明确过渡期限,于本通知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编办。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3.10.29•【文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10月2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2013年10月2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国家宗教事务局2013年10月29日附件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2013年10月2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家宗教事务局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机构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三、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四、国家宗教事务局要坚持“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宗教工作理念,践行“尊重、包容、团结、合作”的机关核心价值理念。

第二章领导职责五、国家宗教事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全面工作。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局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以代表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廉政风险点附件: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申请书(示范文本)4.关于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该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的批准公文样本附件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附件2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

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盖“与原件无异”章。

附件3申请书申请人××寺年龄性别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职务住持地址×县×路×号邮政编码530000申请事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事实和理由××寺申请在寺内新建(或者改建)××。

拟申请事项符合××规定。

申请人(签章)××年××月××日注:申请人是单位的,“年龄”和“性别”栏不填;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职务”栏不填附件4XX县民宗局关于同意在XX寺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批复XX寺:你寺关于申请在XX内新建或者改建××的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及《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的规定与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寺在XX寺内新建或者改建××。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8.02.01•【文号】国宗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明确《宗教事务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和期限等,增强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规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我局制定了《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8年2月1日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办理。

第三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协调和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第六条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审批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

第七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推进宗教事务治理方面的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治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刷业治理条例》设定了15项宗教事务方面行政许可项目。

在这15项行政许可中,“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已在《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方法》中有具体规定;“设立宗教院校审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我局正在起草的宗教院校设立方法、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指定方法将具体规定。

对其余12项行政许可项目,我局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和期限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聚拢成《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现将《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国家宗教事务局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第一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差不多国家外国专家局同意)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4。

二、行政许可条件1、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开办,学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4年以上;2、有负责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专门治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规章制度;4、能够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差不多的工作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能力;5、有对外籍专业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表;2、宗教院校简介;3、具备许可条件的证明、说明或文本;4、拟聘请渠道情形说明。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窗口工作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窗口工作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窗口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鲁民宗办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窗口工作制度》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窗口工作制度》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民族宗教委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窗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许可办理的规范化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委《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委行政许可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应当坚持主动热情、言行文明、业务熟练、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窗口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咨询,接收申请人或者下级机关提交我委审批、审核的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行政许可决定进行编号、盖章,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公示行政许可结果信息,收集归档有关资料,做好办理过程的登记、跟踪、反馈、督办等工作。

第四条收件。

窗口收取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现场提交或者省级政务服务大厅转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以及依法应当经市、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后转报我委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第五条初审。

窗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要件审查,作出如下决定:(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按来文路径退回申请人。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3年工作要点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3年工作要点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3年工作要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3.01.18•【文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2013年工作要点(2013年1月18日)2013年宗教工作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正常秩序,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一、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完成“两个专项”及社保工作。

推动解决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和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工作的难点问题和遗留问题,全面完成验收工作,认真进行总结,为转入常态化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指导中国道教协会制定散居道士的认定办法。

指导中国佛教协会开展统一制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试点工作,指导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管理办法。

实施《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办法》,部署和推动工作开展。

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帐户存在的问题。

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继续做好宗教方面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工作,修订《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推动各地加强基层宗教工作执法主体建设,提高基层宗教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

按照我局《关于制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表格的通知》、《关于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编号的通知》的要求,检查推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换证工作,实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的规范化。

研究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问题。

会同有关部门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法人地位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制定办法。

推进宗教工作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

基本完成国家宗教局宗教工作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建设,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等基础信息的采集、汇总、查询工作,提高宗教事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让宗教关系变得更加和谐

让宗教关系变得更加和谐

让宗教关系变得更加和谐*导读: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提出并全面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颁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着力促进宗教关……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提出并全面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颁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着力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维护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宗教工作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10 年来,在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得到有力保障,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得到充分尊重。

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各地恢复或新建了一大批宗教活动场所,目前全国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总数已达到14万处,满足了广大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

根据信教人数增长的实际,新成立了一批宗教团体,总数已达5500个。

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依法处理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事件,及时解决落实宗教房产政策中出现的矛盾,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涉及拆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房产的问题,主动协调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的利益纠纷,纠正宗教活动场所被承包、被上市等现象,重视城市流动人口中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10 年来,我们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大力加强宗教法制建设,着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步伐大大加快。

为了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实施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60个地方性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导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了一批相应的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宗教工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舟政办函[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函【2008】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集体过宗教生活的公共场所,其安全问题至关重要。

近期,国家宗教局通报了青海省大通县清真寺违规建设致多人死伤事件。

根据国家宗教局和省民宗委《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市民宗局对全市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安全状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诸多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切实加强全市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信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全市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安全工作。

要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对安全隐患严重的宗教活动场所,尽快进行危房鉴定,鉴定后确系危房的,要立即停止宗教活动,并着手拆建或择地另建;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制定整改措施,进行加固、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二、宗教工作部门要严格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维修改造。

要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和《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具备了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并对工程建设情况,特别是安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要严格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在确保无安全问题后方可开展宗教活动。

三、各县(区)政府、市民宗局、市城建委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对附表所列的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于10月底前报市民宗局。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宗教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宗教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宗教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湘宗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宗教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宗发〔2007〕38号)各市(州)宗教局、民宗委(局),各全省性宗教团体:为认真做好宗教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现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宗教工作实际,就规范宗教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的意义宗教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是宗教事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力。

对宗教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推进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坚持政务公开为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便于群众监督,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都应当公开。

不仅要将宗教行政审批、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公开,还要将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公开的形式,包括政府指定的报刊、机关宣传橱窗和政府公众信息网等。

对于涉密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如采取向相关政府部门、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发行内部小册子等适当的方式,以便于相关人员了解相关规定,提高申办效率。

三、确保程序合法规范宗教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要坚持依法办事,不仅要求实体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形式、步骤和时限,符合法定的操作规程。

因而,在宗教行政许可和审批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与公示的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程序合法。

四、切实依法行政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必须严格遵守职责、时限、权限的相关规定。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宗发[2018]11号【发布部门】国家宗教事务局(原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日期】2018.02.01【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明确《宗教事务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和期限等,增强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规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我局制定了《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8年2月1日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办理。

第三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协调和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第六条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审批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

第七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2年工作情况报告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2年工作情况报告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2年工作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3.01.18•【文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2012年工作情况报告(2013年1月18日)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以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为主线,更加注重夯实基础,更加注重解决难点,更加注重正面引导,更加注重搞好服务,切实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的十八大召开后,我局党组立即组织传达和学习,研究贯彻措施。

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进行专题辅导报告,举办处以上干部专题研讨班,开展“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我为宗教工作献一策”活动,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同推进完成全年重点工作、分析当前宗教工作形势、谋划2013年宗教工作思路紧密结合起来。

召开宗教界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座谈会,指导宗教界的学习贯彻活动。

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和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全国协会分别召开常务理事会或全体人员大会,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自身特点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全力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开展以“安全”为主题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

各地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消防、建筑、卫生、文物保护和大型宗教活动等方面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整改,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完善规章制度,配置必要设施,落实安全责任,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提升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通过主题创建方式开展活动,为深入推动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积累了重要经验。

指导中国佛教协会制定出台《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编译发放汉藏文对照本《藏传佛教事务法规规章制度汇编》。

立佛像的相关法律法规

立佛像的相关法律法规

立佛像的相关法律法规1、什么是大型露天佛教造像,《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大型露天佛像,是指单体佛像的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或者群体佛像数量超过10尊。

2、修建大型露天佛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佛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3)拟建造像符合佛教教义教规的要求;(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由佛教协会或寺院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佛像投资;(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7)布局合理。

3、申请修建大型露天佛像,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书;(2)在拟建造像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佛教的历史情况说明;(3)拟建造像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说明;(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8)中国佛教协会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拟修建大型露天佛像的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部门的意见。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推进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刷业管理条例》设定了15项宗教事务方面行政许可项目。

在这15项行政许可中,“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已在《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中有具体规定;“设立宗教院校审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我局正在起草的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指定办法将具体规定。

对其余12项行政许可项目,我局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和期限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汇集成《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现将《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国家宗教事务局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第一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已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同意)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4。

二、行政许可条件1、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开办,学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4年以上;2、有负责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规章制度;4、能够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能力;5、有对外籍专业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表;2、宗教院校简介;3、具备许可条件的证明、说明或文本;4、拟聘请渠道情况说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3、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

二、行政许可条件1、拟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2、拟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力,在拟聘任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3、拟聘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4、外籍专业人员授课的课时比例不超过院校总课时的30%。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1、申请书;2、宗教院校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3、拟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拟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4、宗教院校课程设置及其任课教师情况;5、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历证明、所服务的机构及派遣单位、经派遣单位审核的简历、派遣单位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

其中,拟聘担任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还应提供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和从事过语言教学的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三项我国五种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7。

二、行政许可条件1、外国宗教组织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并无不良记录;2、外国宗教组织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拟在中国境内的交往活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3、外国宗教组织对华友好。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1、中方单位的申请书,包括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2、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3、外国宗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行政许可程序1、中方单位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2、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四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8。

二、行政许可条件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经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

第五项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9。

二、行政许可条件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2、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3、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4、邀请方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1、邀请单位的申请书;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4、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六项大型宗教活动审批一、行政许可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6、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7、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1、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活动日的3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一、行政许可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归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7、建设资金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