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打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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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利率市场化趋势,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规范我行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提高信贷资金综合效益,增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业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发放的自营贷款。
第三条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本原则
(一)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贷款利率的确定与所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成本、承担的风险和目标利润相匹配,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
(二)市场化原则。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并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使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市场竞争力;
(三)依法合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四)规范管理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社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授权、方法对贷款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
作。
第二章定价机构及授权
第四条贷款定价管理体系由董事会、贷审委员会、公司金融服务部三级机构组成。
董事会为我行贷款利率定价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由贷审委员会制定的定价战略、相关政策、转授权方案和利率执行水平等,负责审定批准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贷审批委员会为贷款利率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及修订贷款定价管理办法、转授权方案、审批超过支行授权范围的贷款利率定价、组织执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等。下设办公室于公司金融服务部,为其具体办事部门。
第三章定价流程
第六条浮动幅度确定
(一)贷审委员会原则上应每6个月确定一次最低浮动幅度、最高浮动幅度和上浮系数。如有需要,可随时调整。
(二)信贷人员通过对借款人的企业信用等级、贷款担保方式、抵(质)押率、单笔贷款额、信用记录等浮动指标和浮动系数确定基本浮动幅度。
第七条贷款定价的确定。贷审委员会负责我行贷款利
率定价的确定。
第四章定价方法
第八条实行法定贷款基准利率加点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和初始定价及利率调整相结合。初始定价公式为:贷款利率=贷款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
第九条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一)初始定价
1、企业信用等级指标: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 级、A级和BBB级(含BBB级以下)四个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
2、抵押率。按抵押率的高低确定浮动幅度, 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
3、担保方式:分为黄金店面抵押、一般店面及住房抵押、厂房及土地抵押、联保、保证等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4、忠诚度:
(1)合作时长。和我行建立业务关系时间越长,利率越优惠,所占权重为2%。
(2)在我行抵押优质资产占客户在金融机构抵押优质资产比例。比例越大贷款利率越优惠。所占权重为5%。
5、贡献度:
(1)存贷比。客户在支行的贷存比例:指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前六个月在支行的日均存款与申报贷款之比(开户不足半年的,按实际时间计算)。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40%。
(2)贷款额: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
6、征信记录。客户在本行和他行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的最高违约次数计算,未有记录的视同无违约记录。承兑业务一次垫款记录等同于5次贷款违约记录。所占权重为10%。(原则上按揭贷款有5次以上未跨月逾期记录和经营性贷款有2次以上未跨月逾期记录或按揭贷款有1次及以上跨月逾期记录和经营性贷款有1次及以上跨月逾期记录,均按最高上浮比例定价。)
(二)动态调整
1、为鼓励客户按时结息还本,在办理续贷时,如客户上笔贷款能够在每一结息日按时结息的,可将利率上浮幅度比初始利率减10%执行;如客户上笔贷款不能在结息日结息,但可在月末结息的,可将利率上浮幅度比初始利率减5%执行。有一次本金逾期记录加20% 。
2、业务发生后客户资金归行率达到100%,利率上浮幅度比初始利率减10%,资金归行率每少10个百分点,利率
上浮幅度少减2.5个百分点;资金归行率为60%,利率上浮幅度不变;;资金归行率60%以下,每少5个百分点,利率上浮幅度增加10%。
3、业务发生后客户在我行日均存款比业务发生前增幅。日均存款每增加10个百分点,利率上浮幅度比初始利率减2.5%,每减少5个百分点,利率上浮幅度比初始利率增加5%。发生业务前客户在我行存款日均余额为贷款金额5%以下的,利率上浮幅度不变。
4、业务发生后客户在我行帐户由一般账户转为基本账户。利率上浮幅度比初始利率下调10%。
5、业务发生后客户在我行代发工资。代发工资员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利率上浮幅度比初始利率下调1%;51-100人的,利率上浮幅度比初始利率下调1.5%;101-300人的,利率上浮幅度比初始利率下调3%;300人以上的。利率上浮幅度比初始利率下调5%。
按以上指标调整后的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130%,最低上浮幅度不得低于同期基准利率的40%。
第十条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自然人贷款的最低上浮幅度为0%。具体浮动幅度按以下指标确定。
(一)抵(质)押率。按抵(质)押率的高低确定浮动
幅度, 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考虑到厂房及土地的变现能力,对厂房及土地抵押的在实际抵押率的基础上加15%选择浮动系数。
(二)担保方式:分为黄金店面抵押、一般店面及住房抵押、厂房及土地抵押、联保、保证等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5%。
(三)家庭成员在支行的贷存比例:指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前六个月的存款与申报贷款之比。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0%。
(四)单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
(五)信用记录情况。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浮动系数的确定方法
最低浮动幅度的确定。最低浮动幅度是指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考虑各项成本、最低风险程度和基本目标利润率的上浮幅度,目前最低浮动系数暂定为0%。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方法
(一)根据各项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等级或程度,横向查找对应的浮动系数,纵向查找对应权重。
(二)根据浮动系数的权重,确定利率浮动幅度。其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