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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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017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017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体现了民主管理制,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7年职工代表大会的,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司民主化、规范化,依据<>、<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我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支部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以职工为本,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行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的职权;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结构(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总数按职工总人数的10%调节。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必须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选举,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

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领导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权力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修正)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修正)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公告第5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23【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第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应当协商制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办法,并纳入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总基[2000]107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总基[2000]107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总基[2000]107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上海市委批转的市总工会党组《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事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体现工人阶级国家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和厂务公开”,对职工民主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长期以来,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参与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监督领导干部为基本任务,在调动职工积极性,维护企业公正和稳定,密切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更证明,凡是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经济权益得到维护和落实的企事业,职工的积极性就得到调动,改革就比较顺利,效果也比较好。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沪工总民[2012]127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沪工总民〔2012〕127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工作部署,市人大将于年内开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职代会条例》)专项执法检查。

为了配合市人大开展好本次检查工作,深入推进《职代会条例》的贯彻落实,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推进民主管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开展《职代会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本市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职代会条例》,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发展,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为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检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

三、检查内容1、《职代会条例》颁布实施后,区县局(产业)工会推进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的情况;2、企事业单位职代会职权落实、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相结合,以及职代会各项工作制度运作、作用发挥等情况;3、企事业单位在改革改制中贯彻执行职代会制度、履行民主程序的情况;4、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建制和运作情况;5、对违反《职代会条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督促整改等情况。

四、检查方法对企事业单位检查一般包括召开经营管理层座谈会,听取经营管理者对贯彻执行《职代会条例》的情况汇报;进行职工代表问卷测评;查阅职代会建制相关资料等。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宣讲、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共44页PPT资料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宣讲、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共44页PPT资料

(二)、任务
• 1、参与企事业重大决策;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监督企事业领导干部。
(三)、规则

l、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不少于召开二次。
3、职代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
可召开。
4、职代会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5、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 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6、职代会重大事项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二、职工代表
• (一)、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单位建立人事
(劳动)关系的单位员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必须有较高的主人翁责任感,有一定的 参政议政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
• 职工代表一般以部门或者科室、班组为单
位,按照分配的名额和比例结构,由职工 直接选举产生。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 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 赞成票方为当选。
(三)、职工代表的构成
• 职工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
表中一线医务技术人员比例应占代表总数 的60%;中层管理人员、领导干部代表一 般为代表总数的20%;其他方面的代表占 总数的20%。专家教授、青年职工和女职 工应占适当比例。
(2)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权利义务的 情况;
(3)提案、参政议政的作为情况;
(4)传达、宣传职代会精神,贯彻落实职 代会决议的情况;
• (九)职工代表的考核和奖励
1、工会组织应根据职工代表述职情况和群 众民主评议结果对职工代表进行考核,并 将考核结果记入代表档案。
2、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参政议政成绩显著的职工代表应予表彰奖 励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利益,进一步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进行民主管理、行使权益保护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是由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了全体职工的共同意愿和利益。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与组成第五条职工代表应当按照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选举程序、选举工作组成员等,应当依法规定。

第六条职工代表应当由各岗位的职工自行推选产生,代表人数与企业规模、人员结构等因素相适应。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代表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新一届职工代表的选举。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企业的章程、规章制度;(二)审议和通过企业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等;(三)讨论和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定期审查企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和决定职工的权益保障政策,监督企业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处理职工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法、正式召开,会议应当有法定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保障与监督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自身章程的约定进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常工作。

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的行为,应当视情况予以纠正、追责。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监督职工代表的行为。

2017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017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017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体现了民主管理制,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7年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我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支部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以职工为本,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行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的职权;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结构(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总数按职工总人数的10%调节。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必须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选举,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

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领导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权力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上海市总工会印发《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上海市总工会印发《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现将《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为规范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基层企事业单位实际,在原《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和《上海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规范。

(二)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三)形式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分为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两种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参加,职工大会由全体职工参加。

职工大会依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相关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等执行。

2、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规模大小、管理方式等确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形式。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但因工作地点分散、实行特殊工时制等难以召开职工大会的,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四)党组织的职责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统筹协调作用,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运作提供组织保障。

(五)企事业单位的职责1、与工会协商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2、向职工代表大会作相关工作报告;3、与工会协商制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事项的方案或草案;4、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责成有关部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5、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等保证,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上海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9-24【生效日期】2002-09-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2002年9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二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工会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支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具有下列职责:“(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管理,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三)动员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职工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四)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二、第五条修改为:“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四、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二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街道、乡镇建立地区工会。

“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等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办法

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办法

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办法(草案)根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总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涉及对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建议权的议案进行表决,实行举手表决,主要对×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等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涉及对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权的议案进行表决,实行票决制,依法对职代会明确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同意通过的才能形成决议,付诸实施;被否决的则不能实施。

对于被否决的议案,总部可以重新进行修改,并提交本次或下次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查。

对职工代表大会原则通过的议案,总部要求修改或按职代会意见进行修改,须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予确认。

三、涉及对职工代表大会审查监督权的议案进行表决,实行举手表决,依法听取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报告表决。

四、表决的有效性。

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有表决权;大会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会议进行表决,应获得全体应到代表的50%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本次大会不设流动表决,不设委托表决。

五、大会表决按“赞成”、“不赞成”、“弃权”三项内容进行表决,每个代表应当而且只能行使一次权利。

大会表决结果按上述三项由大会工作人员统计,并当场宣布。

六、大会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2人,计票人3人,总监票人对发票、投票、点票、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由职代会筹备组协商推荐,并经党委同意。

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名单,提交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七、本办法经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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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1.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2010年9月14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唐国才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必要性(一)实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客观要求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从不同角度对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作出了有关规定,肯定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多年来,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劳动关系的复杂化,1986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上海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

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明确操作程序和要求,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截至2009年底,本市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有5357家,事业单位建立的有4682家,可以说,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

非公企业独立建制的有21220家;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3984个,覆盖企业74341家,这其中绝大部分是非公中小企业。

多年的实践证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事业单位最基本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制度,并逐步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事业单位在实践中还创造了许多很好的经验,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健全,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贯彻实施的实践与思考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贯彻实施的实践与思考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贯彻实施的实践与思考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贯彻实施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张敏;
作者机构:上海市总工会劳动关系工作部,上海200002;
来源:工会理论研究
年:2017
卷:000
期:004
页码:P.4-7
页数:5
中图分类:D922.565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民主管理贯彻实施
摘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实施至今,《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职代会制度的建立运行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因此,需要从实践与思考的角度,总结典型做法,分析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更好地完善职代会制度,夯实基层民主,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解读及职代会制度情况介绍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解读及职代会制度情况介绍
指导督促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资、教育、卫 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 指导帮助的主体: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 合组织
共同推进的主体:市和区、县劳动关系三方负有共同
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的职责
二、《条例》总则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工会的法律监督 《条例》赋予市和区、县总工会的权力: 纳入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内容 可发出《上海工会〈条例〉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要求 基层整改 逾期不改正,可发出《上海工制定《违反〈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公共信用 信息收集报送管理暂行办法》将工会”两书“与政府信 用信息平台相挂钩,起到威慑推进效应
二、《条例》总则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事项:
阻挠建立职代会制度的 妨碍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的 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 程序提交,给职工造成损害的 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代会决议并侵害职工权益的
三、职代会制度对工会组织的影响
——基层工会作用发挥需要职代会制度支撑
一、职代会职权
——审议建议权的特别性规定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 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 重要事项 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 重要事项
一、职代会职权
——审议建议权的权限
形成相应工作报告,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代 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建议,不行使表决权
中国工会是单一工会,面对的却是不同群体的职工 职代会对代表构成的要求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基层工会具有“促进”、维护”职能,而两者产生矛 盾时会使工会陷于“两难”地步
职代会的职权设臵,既关联企业重大发展决策,又兼 顾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并通过权限、程序设计,明 确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促使劳资双方兼顾 彼此利益,明白处理各类事务的轻重缓急、先后顺序

关于加快《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立法进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议案(第93号)

关于加快《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立法进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议案(第93号)

关于加快《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立法进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议案(第93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08(000)0Z1
【摘要】&lt;正&gt; 严爱科等11位代表提出:现行法律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

制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是本市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企业与职工共建共享的需要。

本市职工民主管理实践和兄弟
【总页数】1页(P18-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412.6
【相关文献】
1.用和谐劳动关系助力创新创业——市人大内司委继续开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情况监督调研 [J], 乔骏
2.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3件——关于建议上海市人大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的议案(第3号)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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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J], 云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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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应当协商制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办法,并纳入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与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推进本地区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本市各级国有资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八条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职权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以及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的方案;(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的企业、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企事业单位决定改制、合并、分立、搬迁、停产、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问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企事业单位因劳动关系变更方案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依照规定开展集体协商形成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四)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五)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

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二十一条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二)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三)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

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

职工代表人数在三十人至一百人的,主席团可以设三至五人;职工代表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

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职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下的,可以选举大会执行主席一人,主持召开职工大会。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纠正,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并给予书面答复。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工作机构第三十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四)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五)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六)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三)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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