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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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6月份,我国银行间市场利率大幅飙升,资金流动性异常紧张,给金融市场带来较大冲击。其中,“影子银行”扮演了重要的导火索角色。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影子银行”的特征、规模及对宏观调控、监管有效性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中国“影子银行”概念及特征

(一)全球“影子银行”的发展状况

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是: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影子银行”具有四个明显特征: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近十年来,欧美国家的“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发展十分迅速,规模不断膨胀,对全球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冲击。根据FSB最新报告指出,2011年全球“影子银行”的规模高达67万亿美元,超过当年全球GDP总和。与2007年相比,其规模增长一倍多。报告称,美国拥有最大的“影子银行”系统,2011年资产达23万亿美元;其次是欧元区22万亿美元;再次是英国9万亿美元;其他国家和地区为13万亿美元。“影子银行”的主要形式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特殊目的机构(SPV)等非银行“影子机构”,以及资产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信用违约互换(CDS)、担保

债务凭证(CDO )等“影子产品”。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产生背景及特征

中国“影子银行”的产生背景与国外明显不同。美国“影子银行”主要是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过度供给的产物,而中国“影子银行”主要是在利率管制等“金融抑制”背景下,将传统商业银行体系内部的资金转移至表外,规避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存贷款利率等方面严格的监管,以获取更大盈利(见图1)。换句话说,中国的“影子银行”是利率管制和金融管制下的必然产物。

自2009-2010年信贷井喷后,我国的信贷条件开始收紧,商业银行为规避监管部门的监管,积极通过业务创新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理财产品、银信合作、银保合作、房地产信托等“影子银行”业务得到较大发展。

图1:中国“影子银行”的运作机制

(三)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估算

由于“影子银行”产品结构复杂、信息披露不透明,国内外各方机构很难对“影子银行”体系有准确的估算。在不同的统计口径下,各机构对中国“影子银行”规模估值区间为 2.5

万亿元至31万亿元(见表1)。

表1:各方机构对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统计及主要结论

根据宽口径估算1,“影子银行”由三部分构成:第一类是银行表外业务系统,主要包括理财产品7.1万亿元、委托贷款5.75万亿元、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5.9万亿元等。第二类是非1数据截至2012年底,来源于行业监管部门、WIND资讯、投行报告等。

银行金融机构系统,主要包括:信托资产7.47万亿元、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1万亿元等。第三类是民间金融系统,主要包括民间借贷2.5万亿元等。这样的分类能够较全面地反映整个社会的信用供给状况,有利于分析“影子银行”对经济金融的影响。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

由于“影子银行”规模发展过快,且缺乏有效监管,容易发生风险的过度积累。主要特征有:

(一)期限错配导致违约风险增加

“影子银行”负债多为短期(如活期存款等),资产多为中长期(如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投资等),资产和负债期限错配。目前,理财产品常常出现资金池与相应的信托资产池期限错配、“一对多”等情况,再加上银行风险管理不力,将导致资金链断裂,诱发违约风险。一旦风险暴露,很难在短时间内处臵,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二)对宏观调控及货币政策传导造成冲击

“影子银行”对传统的数量型调控方式带来挑战,削弱了宏观调控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影子利率”对官方利率形成干扰,不利于货币政策意图的传导。二是“影子银行”导致大量货币从商业银行体系流入其中,形成货币漏损,降低了银行在货币传导中的作用。三是“影子银行”影响传统金融工具的价格波动,从而对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产生影响。

(三)银行隐性担保加大风险隐患

银行在经营理财产品等“影子银行”业务时,往往都是提供隐性担保作为产品发行的前提,甚至还为一些产品提供“兜底”承诺。一旦客户资金不能偿还时,银行出于维护声誉考虑,往往会以产品外的收益代偿,这间接加大了银行的风险。

(四)对监管的有效性及模式带来挑战

目前,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影子银行”通过银信、银证等交叉合作类业务,以及资产证券化等综合性融资工具,将表内资产转入表外,实现监管套利。这容易导致“监管真空”,无法实时动态监测“影子银行”业务运作。这不仅对监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带来了冲击,还对监管理念和模式带来了挑战。

三、应对措施

金融危机以来,FSB、IMF等国际机构和主要发达国家均对“影子银行”加强了监管2,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这次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紧张,警示我们必须正视“影子银行”过快发展的严重性,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规范引导“影子银行”健康发展,排除系统性风险的可能。

(一)将表外风险防范纳入全面风险管理

2010年以来,银监会已陆续发文加强对表外业务的监管3,

2FSB提出“影子银行”体系的监测范围和监管思路;IMF提出“影子银行”监管和风险控制的政策建议;美国规定1亿美元资本以上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须在SEC注册并接受监管;德国要求加强对对冲基金、私人股本公司和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英国提出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

32010年8月,银监会要求银行将之前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所有表外资产在两年内全部转入表内,并按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2011年1月,银监会要求银行须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对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按照10.5%

强调了“表外转表内”的具体进度要求,防范系统性风险。今年以来,银监会发布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8号文、加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10号文及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131号文,再次要求将表外资产纳入表内,将外部风险防范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未来,对理财产品应实行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的分账经营和分类管理;对银信、银证、银保等合作类业务,应严格审查双方的资信实力和风控措施;对银行未转入表内的表外资产,应加强监管并计提风险资本;对银行自身操作风险,应建立有效的“防火墙”。

(二)加强信息披露,引导“影子银行”“阳光化”

由于“影子银行”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含有对投资者误导性的虚假信息,导致监管部门和投资者都难以把握风险。2012年银监会已就理财产品销售的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许多具体要求。未来应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及方式,特别要加强银行表外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例如,对理财产品资金池—资产池中不同风险、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行分类管理;明确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一一对应;引导民间金融“阳光化”,增强监管有效性。

(三)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使得利率成为优化资源配置的价格信号

由于我国利率管制尚未完全放开,导致在市场上派生出“影子利率”。例如,理财产品收益率远超出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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