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精)
城投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2020修订)
城投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投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及各子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控制项目成本,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或全资子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投标行为,但不适用于财务融资、资产租赁、投资合作以及下属施工企业涉及施工的具体物资、劳务、分包等采购行为。
其他控股、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比选,其中:竞争性比选的招标方式是针对依法可不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参照政府采购的“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自行组织的招标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单位选择方式和市(区)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若本办法规定严于市(区)相关文件或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若本办法规定宽于市(区)相关文件或规定的,原则上按市(区)相关文件或规定执行;若集团计划合约部对市(区)相关文件或规定有出具使用说明的,按使用说明执行。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以下简称A类项目):1)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
2)工程类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
3)非工程类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
4)物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
5)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1)、2)、3)、4)规定标准的。
6)其它工程类项目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限额标准的。
7)“合同估算价”优先根据经批复的工可或经备案的估算总投资中的各单项金额确定,没有估算总投资的,可参考概算、相关收费标准、现行市(区)场价格或结合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意见确定(下同)。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ningwangyu112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经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招标和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52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条例发布内容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
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项目的公平竞争和效率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职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成都市范围内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推动招标主体和投标人的合作共赢。
第四条招标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干预、操纵招标活动,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本条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格和能力证明,并按时、按质、按量、按价提供投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招标主体的规定第七条招标主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工程建设单位、采购单位和国有产权交易单位。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明确项目的需求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采购项目的招标。
第十一条国有产权交易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依法进行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招标。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要求:(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从事相应类型招标活动所必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
(三)具备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和管理能力。
(四)不属于依法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范围。
(五)与招标主体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主体提供相关资格和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明。
(二)企业资质证书。
(三)经营许可证明。
(四)财务状况证明。
(五)过去与招标主体合作的业绩证明。
(六)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
川府发[200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进行的涉及国家、集体和其他单位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以及其他需要执行招标投标制度的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涉及的以下术语,除另有规定外,均有如下含义:1. 招标人:指需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家机关、法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2. 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少数民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3. 招标代理机构:指经省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专业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机构。
4. 建设工程招标:指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环境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节能工程等进行招标的活动。
5. 货物和服务招标:指对货物购买、软件开发、咨询服务、运输服务等进行招标的活动。
第二章招标活动的程序第四条招标相关文件的发布1. 招标人在省级招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准备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项目审批与文件准备1. 招标项目依法须经国家、省、市、县级审批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招标设计文件、招标管理文件等。
第六条投标文件的制作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经济报价、法律文件等。
第七条投标人资格审查1.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 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并承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八条开标与评标1.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开标。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47页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工程类服务招标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一)管理权限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行业监管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承担普通国省干道公路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的监督指导,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招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2.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国省干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3.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二)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招标工作报告、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备案。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指导、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并处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
省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开、评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进入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四川省的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开展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方面的招投标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
招标投标双方应平等对待、平等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目标、要求、技术规格等相关信息,确保招标双方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科学、合理,遵循合同法和相关标准。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人应当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项目名称、计划、要求等信息,并设定合理的招标截止时间,确保公平竞争。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保证金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经营许可和技术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要求,否则将不符合投标资格。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为了保证投标人的诚信和履约能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处理保证金的退还和扣除事宜。
第四章招标评标和中标结果的公示第八条招标评标招标人应当组织专业、独立、公正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结果应当公正、合理。
第九条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人应当及时公示中标结果,明确中标人的名称、报价和履约条件等信息。
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以要求查阅评标结果并提出异议,确保中标结果的公开透明。
第五章履约和违约责任第十条履约义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付货物或完成工程、服务。
招标人应当按时支付合同款项,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如果中标人或招标人毁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扣除保证金、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等。
【制度范例】交通投资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25页)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以下项目应进行招标:(一)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科研及技术服务、施工、监理;(二)营运高速公路的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租赁经营;(三)重要设备、材料、办公以及生活用品等的集中采购;(四)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或集团公司招标工—1 —作领导小组决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招标投标及采购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集团公司招标活动遵循集体决策,明确职责,固化流程,分级管理的原则。
凡列入《集团公司招标项目目录》(见附件1)的项目,其招标一律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工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集团公司招标项目目录》补充说明所列项目的招标可由相关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但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要经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将招标实施过程以及招标、评标情况报总工办备案,总工办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招投标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可公布中标结果。
第六条集团公司招标项目实行审批制度。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招标方式必须报经集团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予以实施。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集团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由总工办、相关部门或单位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选择项目实施单位,经集团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办理合同的签订:(一)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及项目总投资额均低于《集团公司招标项目目录》及其补充说明所规定的标准;(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三)应急、抢险工程;(四)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技术咨询、专题研究项目。
成都市招标管理办法
成都市招标管理方法成都市招标管理方法一、总那么1.1 目的为标准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维护利益,保证工程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及营销筹划推广、销售代理等招标事宜。
二、招标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2.1 招标领导小组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招标领导小姐。
2.2 招标工作小组设立以经营管理部牵头,审监部、财务部、工程管理部、研(开)发部、工程部、经营管理部、营销部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招标工作小组。
2.3 评标小组设立评标小组,见本方法第9.3.1条。
三、各级职责3.1 招标领导小组共 13 页3.1.1 负责审批招标筹划方案,确定招标方式、审定投标单位。
3.1.2 负责招标过程中重大争议事宜的处理。
3.1.3 负责招标商务条件确实认,审定招标文件以及制定工作标准。
3.1.4 监督招标流程,确定中标单位。
3.1.5 招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审查。
3.2 招标工作小组3.2.1 投标人资格审查,拟定考察提纲,组织商务考察。
3.2.2 编制招标筹划方案,拟定招标文书。
3.2.3 按统一文本拟定合同,组织合同谈判。
3.2.4 组织开标,拟订考察、开标、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3.2.5 招标限价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四、招标工作部门分工4.1 经营管理部负责办理招标备案、招标公告、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包括制定评标方法)、招标文件、收取图纸押金、编写招标文件清单、做好收发记录。
4.2 工程部(工程部)、经营管理组织勘察现场、进行资格预审、召开投标预备会。
4.3 需外聘专家帮助评标的,各专业部门推荐,由统一邀请。
4.4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指定招标人代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管理工作。
五、招标范围及规模5.1 由建设的工程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或材料及设备采购(单项采购价款共 13 页在10万元以上),营销筹划、和销售代理费用估算在10万以上时,应采用招标方式,招标时投标人不少于3家。
城投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投公司招投标工作,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确保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投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在国内外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二章招投标项目范围及分类第四条招投标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工程建设类项目,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交通设施等;(二)设备采购类项目,如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原材料等;(三)技术服务类项目,如设计、咨询、监理、检测等;(四)其他需要招标的项目。
第五条招投标项目分类:(一)公开招标项目: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二)邀请招标项目: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三)竞争性谈判项目: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四)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第六条招投标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项目立项:招标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招标文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审批;(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申请;(三)资格审查: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四)开标、评标、定标:招标单位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五)签订合同: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投标工作由公司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一)招标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修订招投标管理制度;2. 负责招投标项目的立项、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3. 监督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二)相关部门职责:1. 项目部门负责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招标文件;2. 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3. 法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和处理。
交通集团招标及采购监督员管理规定
交通集团招标及采购监督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监督体系,保障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参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人民监督员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督员是指接受集团公司管理,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称“各下属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中按规定从事监督检查、项目见证、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对依法必须进场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的监督员的管理。
第二章监督员担任条件及程序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公司招标采购监督员由各部室、中心及各子公司推荐。
第五条担任监督员的条件:(一)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法治观念;(二)愿意承担监督员职责,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三)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四)身体健康,入职不少于2年;(五)非省及市评标专家库成员。
第六条监督员名录库入库程序:(一)申请人填写《招标采购监督员申请登记表》,并附表格要求的相关材料,交集团公司或各下属公司的招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并由招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审核。
各下属公司招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将该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的监督员相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二)对审核通过人员的名单由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在集团公司内部予以为期7天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合格者进入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监督员库。
(四)监督员的任期为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任;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可提前解除资格。
第七条监督员监督原则及抽取程序:(1)监督原则:招标采购活动遵循交叉监督原则,即集团公司与各下属公司之间相互监督,以及各下属公司之间相互监督的原则。
四川省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自泸高速入城段道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四川省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自泸高速入城段道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14•【字号】成发改政务审批〔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自泸高速入城段道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成发改政务审批〔2018〕55号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审批成自泸高速入城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流水号:5101002018060700640,项目代码:2018-510100-48-01-276952)及其附件收悉。
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通过,原则同意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成自泸高速入城段道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项目名称:成自泸高速入城段道路改造工程。
二、项目业主: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地址:起于三环路成仁快速路节点互通立交主线桥落地点,止于2.5环锦绣大道与经天东路交叉口。
四、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道路全长892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防护工程、交安工程、照明工程、管网工程(给水、燃气、通信、雨污水、电力、智能交通预埋)、绿化工程、迁改沟渠工程、附属工程等。
相应的建设规模为:(一)道路工程:包括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建设。
其中新建人行道约5668平方米,新建A型路面结构约4832平方米,新建B型路面结构约4302平方米,新建C型路面结构约2673平方米,新建D型路面结构约698平方米,混凝土路面加铺约8987平方米。
(二)土石方工程:主要包括挖方、填方、破除和弃方等。
(三)防护工程:植草护坡面积约4110平方米。
(四)迁改南三支渠:新建C20素砼河堤约4435立方米,新建钢筋砼桩板墙约5005平方米,基坑防护约1880平方米,下河梯步6座,3m*2m混凝土箱涵约101米,栏杆约1040米,人行天桥约310平方米。
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精)
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努力实现降本增效,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投标工作是指集团公司通过公告或邀请书等形式,招请具有法定条件和具有承建能力的社会企业,根据事先公布的采购条件和要求,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从中择优选择项目承包人的活动。
招投标的范围有:(一)经政府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由集团公司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二)不需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的维护、改造、装修项目;(三)重要设备、材料、公司内部日常运作所需大宗用品的采购;(四)资产评估与审计、造价咨询、管理咨询、商业策划、企业形象设计、信息化建设等公司经营管理所需技术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投标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比选、邀请比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合同谈判等。
公开招标和公开比选为集团公司主要招投标方式,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和本规定第八条,可分别采取其他方式。
招标形式原则上必须实行委托招标,公司内部日常运作所需物品和公司经营管理所需技术服务的采购可采取自行招标。
第四条招投标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是招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的管理和政策的解释以及少量的自行招标的组织,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招投标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招投标原则招投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质量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六条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一)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应完全按照本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成都市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成都市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1.1 背景成都市国有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要进行大量的招标采购活动,为了规范和统一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和公平竞争程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确保成都市国有企业的招标采购活动遵循法律法规,透明公平,以获取具有合理价格和稳定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国有企业在进行招标采购活动时的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3.1 公开透明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公开透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保广泛参与、竞争公平。
3.2 公平竞争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必须保证供应商之间的平等竞争,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供应商。
3.3 诚实守信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诚实守信,严禁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违法行为。
3.4 经济合理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必须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确保采购品质和性能满足需求的同时,尽量节约采购成本。
四、招标采购流程4.1 采购需求确认在实际需求确定后,编制采购计划,并进行内部审核和确认。
4.2 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内容。
4.3 招标公告发布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确保供应商能够及时获得招标信息。
4.4 供应商资格审核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确保供应商具备参与招标的资格和能力。
4.5 技术评审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提交的技术方案、产品样品等进行评审,评估其是否满足采购需求。
4.6 报价评审在技术评审通过的基础上,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审,选择价格合理且质量可靠的供应商。
4.7 中标结果公示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被评选中的供应商与其它参与招标的供应商。
4.8 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并签署采购合同。
五、监督和管理5.1 监督机构成都市国有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招标采购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招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5.2 监督职责监督机构应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合规、评标过程是否公平、中标结果是否合理等。
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
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成都市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的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依照企业法人资格和自然人身份资格平等参预、物价合理、质量可靠、不得弄虚作假等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在成都市范围内(以下简称本市)进行的所属国家机关、州、县(市、区)政府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建造工程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责,根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监督和管理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参预招投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保证真实性、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
第二章招标人和投标人第五条招标人是指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投标人是指具有相应资格条件并经过招标人资格审查,取得进入招标程序的资格,参预招标竞争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价水平、工期、施工技术要求、风险控制等因素,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编制招标文件并发布,邀请具有相关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预竞标。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时报名参预竞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提出自己的投标报价,确保竞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对其投标文件中的各项技术数据、报价及其他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等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信守规定,遵守竞标程序和投标时间,不得私下商议、串通、走后门等,保障竞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和培训等方面支持的机构。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及各类专业人员,需要在合法范围内开展咨询、培训、评估、审查等各类服务工作。
四川省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交通运行协调中心TOCC(一期)系统项目
四川省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交通运行协调中心TOCC(一期)系统项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成发改政务审批〔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交通运行协调中心TOCC(一期)系统项目成发改政务审批〔2018〕43号成都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报批成都市交通运行协调中心TOCC(一期)系统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成交投〔2018〕376号,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流水号:5101002018051701021,项目代码:2018-510100-65-01-270170)及其附件收悉。
根据市政府《研究成都市智能交通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17〕163号)及《关于启动成都市交通运行协调中心TOCC(一期)系统项目建设的通知》(成智办〔2018〕6号),经研究,原则同意成都市交通运行协调中心TOCC(一期)系统项目立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项目名称:成都市交通运行协调中心TOCC(一期)系统项目。
二、项目业主:按照市政府《研究成都市智能交通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10〕152号)精神,项目业主为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成都交通信息港有限责任公司。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成都智慧交通顶层平台,形成TOCC框架,包括TOCC数据中心、TOCC应用平台以及TOCC支撑平台建设。
TOCC数据中心要依托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建设的政务云平台搭建,建设一个数据统一采集、存储、处理、整合的数据中心,实现交通数据归集管理及交通数据共享、交通数据分析挖掘等功能,为不同业务需求提供数据支持;编制全市交通数据接入标准,数据接入考核办法和数据共享交换管理办法。
TOCC应用平台要建设一个负责整体业务与交通应用的应用平台,实现运行监测、信息发布、应急协同以及辅助决策等功能。
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各类招标工作,包括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以及其他招标方式。
第三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招标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招投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招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技术要求、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招标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或歧视投标人的参与。
第七条招标人应评审投标文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并公布评标结果。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投标人有权依照本条例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招标活动。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竞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遵守招标规定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与招标活动相关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
第四章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四川省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招标活动,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其他相关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附件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投标活动:指组织和实施招标、投标等相关工作的行为。
2.招标人:指拟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3.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4.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公布的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技术要求等内容的文件。
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文件。
注:本文档仅为参考范本,具体招投标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一、概述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优化四川省的招投标活动,提升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招投标范围1. 政府采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进行,包括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等。
2. 企事业单位采购除政府采购外,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也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采购活动,以保证其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和公平竞争性。
三、招标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需在明确需求后发布招标公告,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参与招标的机会。
招标公告应包含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投标条件、投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等。
2. 投标文件准备参与竞标的投标人需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包含技术方案、报价和商业条件等。
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 开标评标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采用电子开标或现场开标的方式进行。
评标委员会依据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选取最有优势的投标人。
4. 中标公示中标结果应公示,以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各参与单位有权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及投诉,并经相关部门核查后予以处理。
四、违规行为和处罚对违反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调查、处罚和追究责任。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擅自修改或篡改招标文件;2. 贿赂、行贿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干扰评标过程;3. 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4. 不合理限制竞争或串通投标等。
五、优化招投标环境为了进一步优化招投标环境,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还提出了以下举措:1. 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提高信息透明度和便利性;2. 完善评标标准和程序,确保评选出合适的中标人;3. 鼓励创新和竞争,提高招标效率和质量;4.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5. 引入社会监督,保障各方权益。
六、总结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性。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盖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推进成都市投资体制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市市级管理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需要国家、省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对招标或采购项目中评标结论有争议问题的探讨
第6卷第8期2018年8月Vol.6,No.8August 2018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研究探讨·对招标或采购项目中评标结论有争议问题的探讨李 旭(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41)0 引言随着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的逐年增多,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招标投标或采购活动的全过程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管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是由业主以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自主招标采购活动,均出现了较多的问题。
如对公告发布的媒介、发布的期限等出现争议后如何处理是需要弄清楚、明白的。
笔者根据多年从事招投标工作经验以及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招标(采购)完成后对评标结果出现争议如何处理作些分析、收稿日期:2018-07-02作者简介:李旭(1974- ),男,汉族,成都人,高级工程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咨询工程师、菲迪克认证工程师(FIDIC)、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会员(RICS).摘要:在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中,各投标人对招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投诉的情况越来越多,但很多时候不管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在提出异议或投诉时都不太清楚异议或投诉的方式、需要准备的材料等。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评标结果出现争议后如何处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招标采购;评标结论;争议讨论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029(2018)08-0058-03探讨。
1 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通过的关于招投标方面具有最高地位的法律性文件。
其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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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努力实现降本增效,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投标工作是指集团公司通过公告或邀请书等形式,招请具有法定条件和具有承建能力的社会企业,根据事先公布的采购条件和要求,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从中择优选择项目承包人的活动。
招投标的范围有:(一)经政府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由集团公司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二)不需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的维护、改造、装修项目;(三)重要设备、材料、公司内部日常运作所需大宗用品的采购;(四)资产评估与审计、造价咨询、管理咨询、商业策划、企业形象设计、信息化建设等公司经营管理所需技术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投标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比选、邀请比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合同谈判等。
公开招标和公开比选为集团公司主要招投标方式,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和本规定第八条,可分别采取其他方式。
招标形式原则上必须实行委托招标,公司内部日常运作所需物品和公司经营管理所需技术服务的采购可采取自行招标。
第四条招投标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是招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的管理和政策的解释以及少量的自行招标的组织,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招投标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招投标原则招投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质量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六条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一)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应完全按照本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二)控股公司应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大小严格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制订招投标方案,按该公司相关规定程序经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参股公司在制订招投标方案过程中可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按该公司相关规定程序经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一)总体程序1、所有项目的采购预算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各单位年初应制定采购项目计划及预算,随该年度财务预算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各采购项目计划及预算应先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和合约管理部审查,并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生效。
特殊情况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也应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按本规定程序执行。
2、需报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的采购项目应按有关制度规定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报出,不需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的采购项目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在招投标方式被批准后,各公司对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委托其开展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1、集团公司本部实施的采购项目需开展招投标工作的,应由牵头部门报相关领导同意后,向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提供项目概况、技术标准、对项目承包人的要求等相关资料,合约管理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的方案,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在集团公司纪委的监督下完成该项目的招标工作。
2、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上述项目,根据该项目投资概算的大小进行上报,并在集团公司纪委、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完成该项目的招标工作。
(1)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施工、维护、改造和装修类项目在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服务类项目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货物类项目10万元以上的30万元以下的,应在该项目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将招标(比选)文件报上报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备查,项目完成后再将中标通知书、合同等上报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备查。
(2)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施工、维护、改造和装修类项目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或服务类项目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或货物类项目3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下的应先向集团公司总部预申报招标(比选)计划方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招投标工作,如需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该类项目,在取得集团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由业主单位上报批准。
招标(比选)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若按规定需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备案的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备查。
(3)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施工、维护、改造和装修类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服务类项目在200万元以上的,或货物类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先向集团公司总部预申报招标(比选)计划方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招投标工作,如需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该类项目,在取得集团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由业主单位上报批准。
集团公司总部组织相关部门全过程参与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该项目所在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进行具体承办。
招标(比选)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若按规定需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备案的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备查。
(4)未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应将预算和采购方式报集团公司经批准后按上述程序实施,并同样将有关文件报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备查。
(5)管护类项目合同到期后,原则上应开展招投标工作,因为各种客观原因确需进行合同续签的,应按上述审批权限和程序报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续签,但延长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招投标方式适用范围(一)下列情况应实行招标:1、工程类:达到以下投资限额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和维护、改造、装修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1)单项投资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2)单项投资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类项目,不得故意支解成若干较小的工程项目或故意支解成若干阶段实施,不论单项合同金额大小,都应一并招标或者将主体工程与附属工程一起打捆招标。
2、服务类:各类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投资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
3、货物类:各类工程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一次性购买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公司内部日常经营所需大宗用品的采购,一次性购买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车辆等固定资产设备的购买按成都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参股公司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以上招标方式均为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的应报市发改委批准,其中属市重点项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需在短期内实施的项目(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及其他应急性工程)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应按规定采取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
(二)下列情况应实行比选:1、施工类项目单项投资估算价在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应公开比选;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8万元(含)以上的应邀请比选。
2、服务类项目5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其中:(1)各类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投资估算价在5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应公开比选。
(2)企业管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商业策划、企业形象设计、信息化建设、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等公司经营管理所需技术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应通过公开比选或者邀请比选确定。
3、货物采购类项目,一次性购买估算价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其中:(1)各类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项目,一次性购买估算价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不含)6人民币以下的应公开比选;(2)公司内部日常经营所需大宗用品的采购,一次性购买估算价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应通过公开比选或者邀请比选方式确定,但年度财务预算中同类货物采购累计估算价在50万以上的,应公开招标。
4、招标规模标准以下不需报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的维护、改造、装修类项目,其中的工程、服务、货物的采购按照上述标准可进行比选,也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但都应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按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5、项目招标采取委托招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
6、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报发改委备案后开展比选活动。
7、本规定所称的比选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在发改委立项的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以及相关补充解释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比选公告在法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2)参照政府采购或进口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方式的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在政府采购和国际招标指定的媒体或集团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3)个别特殊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经批准后,可根据成交发[2007]120号文件精神在成都市公路7行业协会交易平台发布公开招标和公开比选公告,开展招投标工作;(4)公司经营管理所需服务或货物采购项目的公开比选应在《成都日报》《成都商报》等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报刊或网站上、发布比选公告。
(三)下列情况可实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合同谈判等方式:1、施工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万元人民币以下;2、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人民币以下;3、设备、材料及公司内部日常经营所需大宗用品的采购项目,一次性购买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4、其他特殊项目:(1)服务或货物的采购来源单一,只有唯一的供应商;(2)项目的时间、进度、质量以及保密性等有非常特殊的要求;(3)其他;(4)上述项目应按规定经批准后的方式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