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
政府性项目的实施由企业自主决策,并将项目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五)境外投资项目(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外公司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办理)以及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政府性项目除外);(六)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七)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八)决定集团内部企业(含合并报表企业和代管企业)之间的借款和担保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九)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成国资〔2019〕1号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优先受让权的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三十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变更受让条件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
第三十一条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延长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转让方报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应向批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二)转让方案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五)批准单位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市属国有企业、委内各处室:《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已经2011年8月2日市国资委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附件:《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八月三日附件:《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企业车辆购置审批办理指引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企业车辆购置申报项目审批。
(二)适用范围: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国有全资、控股总公司(集团)本级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购置车辆项目。
(三)办理处室:办公室。
(四)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之日起立即办理,正常情况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61885698(六)投诉电话:61885695二、相关依据(一)成都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车辆购置与管理的意见(成国资办〔2007〕12号)。
(二)成都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车辆编制管理的意见(成国资办〔2009〕16号)。
三、申报材料(一)由集团总公司统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车辆的数量、价格、用途。
(三)集团总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的会议纪要。
(四)报废更新需要报废车辆的相关复印资料,包括车管所及具有报废资格的车辆报废公司出具的相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按要求申报。
(二)办理处室初审合格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报委办公会议定)。
(三)办理处室下达批复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指引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审批。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09〕6号)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6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主要包括: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固定资产投资;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成都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任,标准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本方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第五条本方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第六条本方法所称政府性工程是指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工程.本方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开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责任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当以下责任:〔一〕增强投融资治理,根据本方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治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开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方案、融资方案〔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工程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当相应的决策责任;〔四〕根据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政府性工程的实施由企业自主决策,并将工程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五〕境外投资工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外公司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办理〕以及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投资工程报市国资委备案〔政府性工程除外〕;〔六〕组织开展工程投资后评价;〔七〕统计分析投融资工程,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八〕决定集团内部企业〔含合并报表企业和代管企业〕之间的借款和担保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九〕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第八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责任:〔一〕组织研究市级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二〕审核企业开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方案、融资方案;〔三〕催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治理制度,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治理制度进行备案;〔四〕对企业投融资事项实行备案、核准治理,对于重大投融资事项,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五〕建立企业投融资统计分析制度,对企业投融资工程实施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六〕对企业违规进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以及决策失误依法追责.第九条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境外资产检查等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市国资委.第十条企业根据本方法制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治理机构的名称、责任、治理架构及相应权限;〔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应遵循的原那么、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治理指标;〔三〕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治理〔含法律、财务论证等〕;〔四〕工程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治理、工程建设监督治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治理;〔五〕资产类投资和股权类投资工程实施与过程的治理;〔六〕投资工程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治理;〔七〕投资风险治理和债务风险治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举措与重大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投资监管第十一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开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开展战略规划;〔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改革、调整方向,不得影响主业开展,原那么上非主业投资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年度投资方案中非政府工程投资规模〔按合并报表口径〕的10%,其中境外投资原那么上应全部为主业投资;〔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水平相适应,应充分考虑企业财务承受水平,保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水平;〔六〕严格执行投资治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坚持审慎原那么,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做好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开展战略规划拟订年度投资方案,在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议.要严格执行企业年度投资方案,年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超出年度投资方案的非政府性工程投资规模,原那么上不得超过方案内非政府性工程总投资规模的20%.企业年度投资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重点投资业务领域、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工程根本情况〔包括工程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实施年限、年度方案完成投资等〕.第十三条企业投资工程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工程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同时应充分听取企业法律参谋的意见.第十四条企业要按规定增强投资工程涉及的资产评估治理.企业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工程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先报市国资委立项,资产评估结果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其他投资工程涉及的资产评估,由企业负责备案.第十五条企业投资工程应通过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形成标准的会议纪要.企业要根据推行岂重一大〞决策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制度要求,对企业重大投融资工程决策的根本程序,特别是要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的记录,由参与人签名后存档备查.第十六条企业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包括:投资设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企业在未取得市国资委书面同意之前,除开展可行性研究、审计、评估、合法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第十七条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银行和保险企业执行其行业治理规定.第十八条政府性工程投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十九条除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非政府性投资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并在作出内部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投资工程和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境内投资工程的整套材料报市国资委备案.对投资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市国资委可以书面形式及时给予风险提示.第二十条企业向市国资委申请审核或报告投资工程,应报送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或工程报告书〔包括投资主体概况、工程情况、投资必要性、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及防范举措等〕;〔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股权投资为投资分析报告或投资工程建议书〕;〔三〕中介机构报告,如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投资主体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六〕合资、合作方的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实,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七〕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八〕投资工程的资金来源说明;〔九〕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十〕已签订的合作意见书等相关框架文件;〔十一〕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对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申请延期或注销的,原批复文件一年期满后自动作废.第二十二条对已经备案或核准的投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及时报市国资委.〔一〕投资额变化超过50%或者工程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限制权转移的;〔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四〕市国资委或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建立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要求按季度报送投资方案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资方案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投资工程实施后评价治理,并形成后评价报告,根据后评价结果,增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治理.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的投资方案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工程进行后评价及监督检查.〔一〕市国资委对备案或核准的企业投资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并开展工程后评价.对检查中发现与企业报告、请示工程有重大差异但企业未报市国资委的,市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二〕企业应按整改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国资委.第四章融资监管第二十六条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那么,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本钱、风险限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限制融资风险.第二十七条企业应编制年度融资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议.要严格执行企业年度融资方案,年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企业年度融资方案外的非政府性工程融资规模,原那么上不得超过非政府性工程计划融资规模的20%.企业年度融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和融资资金用途等;〔二〕年度偿债方案.第二十八条企业以下融资事项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认为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工程.第二十九条企业以下融资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一〕境外融资工程;〔二〕不需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工程;〔三〕市国资委认为须备案的其他融资工程第三十条企业申请核准或备案融资工程,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文件资料:〔一〕融资工程核准申请文件或报告文件;〔二〕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资金本钱;3.资金用途和投向;4.还款来源和还款方案;5.融资担保情况;6.公司财务状况说明;7.风险限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三〕相关决议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融资事项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企业应按市国资委要求按月报送融资情况统计,并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融资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第三十二条除本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的其他融资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第五章借款和担保治理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规定的对外担保具体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第三十四条企业董事会自主决定集团内部企业〔含合并报表企业和代管企业〕之间的借款和担保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工程除外〕.第三十五条企业不得向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境外企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除市政府确定的工程外,企业不得向无权属关系的法人单位、企业和组织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企业除外〕.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增强借款和担保治理,建立健全标准企业借款和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企业应切实增强对借款债务人财务状况和担保工程动态治理.假设发现有证据证实债务人、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水平时,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实行跟踪监督治理,催促企业及时采取必要管控举措,有效限制风险.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企业执行本方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活动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等,作为考核指标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领导人员评价范畴.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工程、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由市国资委撤销对该工程的核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九条强化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投融资工程科学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不按岂重一大〞决策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可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条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本方法规定依法定程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国有股东委派的代表应按本方法规定取得有关决策、核准文件后,方可出席股东〔大〕会并表决意见.第四十一条本方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按本方法执行.。
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办企业及其相关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办企业及其相关投资管理暂行办法.txt19“明”可理解成两个月亮坐在天空,相互关怀,相互照亮,缺一不可,那源源不断的光芒是连接彼此的纽带和桥梁!人间的长旅充满了多少凄冷孤苦,没有朋友的人是生活的黑暗中的人,没有朋友的人是真正的孤儿。
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办企业及其相关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7月05日 16时11分 1441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计划物价“事业单位”“投资管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办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7]41号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办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11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办企业及其相关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属事业单位对外兴办企业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事业单位,是指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将占有的国有资产(含实物资产、货币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的行为。
包括:(一)设立公司及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兴办企业;(二)收购兼并其他企业;(三)投资入股;(四)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五)与其他企业联营;(六)以其他方式投资办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事业单位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二)符合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要求;(三)符合事业单位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四)符合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投资用途;(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事业单位实际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兴办企业,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审批。
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即国家预算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债专项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投资建设的和不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的、不需要政府匹配条件的、不需要政府核准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备案机关)市和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投资主管部门是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计划管理部门和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各级发展计划管理部门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凡涉及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项目,由市备案机关备案。
第四条 (备案权限)市内跨区(市)县行政区域、需市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房地产投资项目,由市级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备案信息管理)备案机关应按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的要求报送项目备案信息。
区(市)县备案机关在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项目备案信息报市级备案机关。
市级备案机关按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的要求向省级备案机关报送项目备案的有关信息。
备案机关应定期发布备案项目的基本信息,并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对项目备案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做好投资监测工作,引导投资方向。
第六条 (备案内容)项目申请单位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应按备案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1式2份,并附上相关材料。
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一) 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二) 项目基本情况;(三) 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_共10篇范文一: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总则–1–(.)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第五条投资监管职责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2–(.)(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完整版)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成府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成府发〔2019〕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6日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财政出资),或财政性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新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现有的市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投资基金收益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第六条市政府可在以下领域参与投资基金:(一)产业领域,重点围绕我市“5+5+1”产业体系,包括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型材料、绿色食品等先进制造业,会展经济、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旅产业、生活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新经济等产业领域;(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排水排污、生态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储备土地整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重点围绕我市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十大重点工程”和“五项重点改革”,具体包括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特色镇和川西林盘建设、现代农业功能区和田园综合体建设、农业科技创新研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领域;(四)创业创新领域,包括中小微企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双创载体建设、双创服务、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及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创业创新领域。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
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五)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六)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七)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八)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九)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成财税法〔2008〕5号)
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成财税法〔200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五)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8]3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8〕3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完善国有产权转让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除外)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需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转让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充分的市场化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转让场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转让形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竞买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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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事)业单位:现将《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八月十一日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除政府安排的项目外,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一类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二类企业3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其他企业1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向市国资委申报,直接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
第九条第八条规定的申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一般审批制。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二)境外、埠外投资项目;(三)国有参股的投资项目;(四)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的投资项目;(五)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抵押、担保等项目。
除一般审批制外的投资项目实行简化审批制。
一般审批制是指处室审查后经分管业务副主任同意,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批;简化审批制是指经处室审查同意后,报分管业务副主任审定并签发批文。
第十条市国资委对符合第八、九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视投资项目的情况可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属于一般审批制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向市国资委呈报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四)已签定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七)项目负责人情况;(八)资金来源说明;(九)董事会决议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十)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实行一般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市国资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实行简化审批制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向市国资委呈报请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市国资委要求的材料,市国资委按简化审批程序,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审批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企业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五条凡是涉及企业购并、控股的投资项目,须由市国资委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购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由市国资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
经市国资委批准或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
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四)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它情况。
第十八条企业要加强投资的合同管理,除债券、股票、基金等直接获得投资凭证的投资外,企业的投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形式必须规范,内容要客观公正,符合法规和政策,不得含有或隐含损害国家权益的条款。
第十九条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二十条企业要加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
第二十一条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向被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进行长期债权投资及短期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明确登记、保管责任,规范转让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批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对以基建为主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工程决算审计或对已决算的工程进行复核。
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估或审计。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按市国资委要求,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和自身实际情况,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按企业的主业和非主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的总投资规模及分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效益、实施年限等。
第二十五条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一)严禁企业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二)企业用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债券,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科目,明确转让条件及审批程序,严禁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行为;(三)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四)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五)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六条企业要规范担保行为,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
企业的担保行为必须由董事会决策,并报告市国资委。
企业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一般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
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担保累计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净资产的50%。
严格控制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必须有相互担保或可靠的反担保,并履行报批程序。
企业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企业要加强与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它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管理,要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取得收益、收回投资,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估、复核和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
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参与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子企业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八月十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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