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企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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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投集团外聘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规范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程序规范、高效简便、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
即统一招标、统一聘用、统一签约、统一管理的原则,严禁各部门、子公司未经集团批准,擅自使用未进集团备选库或未和集团签约的中介机构;
(二)取长补短。
合理利用外部资源,利用中介机构在专业知识、人才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服务于集团的业务开展;
(三)提高效率。
通过中介机构的聘用提升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的效率,提高集团竞争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审计法务部是外聘中介机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集团的外聘中介机构选择、聘用和管理。
第五条审计法务部对外聘中介机构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外聘律师事务所备选库;
(二)对进入集团备选库或签约的外聘中介机构进行备案;
(三)对外聘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
(四)协调和配合外聘中介机构工作开展。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及准入条件
第六条集团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一)依法设立3年以上(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资格、业务经历和经验;
(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或被有关部门处理、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期限已满。
第八条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的专项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
1、具有与集团、子公司业务复杂性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和经验;
2、熟悉国有企业内部审计。
(二)律师事务所:
1、指派至少3名以上针对下述六种案件类型:经济合同案件、侵权案件(含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产品质量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知识产权案件、金融票据案件,分别提供每案件类型不少于两名的拟派律师(允许律师兼任不同案件类型拟派律师)组建律师团队。
2、拟派律师须具备所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身份或业绩卓著的资深律师担任,并提交拟派律师近三年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结果称职的证明,不接受拟派实习律师。
拟派律师团队中应指定一名执业10年及以上的律师作为拟派案件类型的主办律师。
第四章中介机构服务范围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范围:
(一)审查集团及子公司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验证,出具验证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相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集团及子公司内控制度调查及评价、内部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离任审计。
(六)投资分析及项目可行性研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七)担任财税顾问,为甲方提供相关财税顾问服务及培训服务;
(八)办理其他集团所需审计业务。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服务范围:
(一)为集团、子公司经营和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咨询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必要的法律意见书;
(二)就对外融投资业务所涉对外活动及内部管理的法律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三)应集团、子公司要求审阅其对外公告,出具或签署与集团、子公司有关的法律文件;
(四)就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或意见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供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六)草拟、修改、审查集团、子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规范性文件、章程、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七)为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支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必要时向对方出具律师函;
(八)对集团、子公司内部法律工作人员工作进行指导;
(九)参加集团、子公司投资经营项目的招标工作,应
集团、子公司要求,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十)每年为集团、子公司开展一次全面法律风险评估并出具报告;
(十一)处理其他与法律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