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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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评标原则和程序
2009 年版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09 年4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一、编制依据 .................... ......... .. (1)
二、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 (1)
三、开标 (1)
四、投标有效期 (2)
五、评标委员会 (3)
六、评标原则 (4)
七、定标原则和方法 (4)
八、量化打分保留两位小数 (5)
九、保密规定 (5)
十、监督 (6)
第二章评标程序 (7)
十一、评标程序 (7)
十二、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7)
十三、评标活动结束 (8)
第三章评标准备工作 (9)
十四、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9)
十五、暗标编号(适用暗标评审) (9)
十六、使用副本评标 (10)
第四章评审内容与方法(综合评估法) (11)
十七、确定投标文件评审顺序 (11)
十八、初步评审 (12)
十九、详细评审 (14)
二十、质疑以及澄清、说明和补正 (15)
二十一、推荐中标候选人 (15)
二十二、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16)
第五章评审内容与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8)
十七、确定投标文件评审顺序 (18)
十八、初步评审 (19)
十九、详细评审 (22)
二十、质疑以及澄清、说明和补正 (22)
二十一、推荐中标候选人 (23)
二十二、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23)
第六章废标条件 (25)
二十三、废标条件 (25)
第七章附则 (26)
二十四、通知评标结果 (26)
二十五、解释权 (26)
第八章附录........ .. (27)
二十六、废标情况一览表 (27)
二十七、评标表格 (27)
附录一:综合评估法废标情况一览表 (29)
附录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废标情况一览表 (30)
附录三:评标表格格式 (31)
附表1:投标单位签到表 (33)
附表2:评标委员成员签到表 (34)
附表3:开标记录表 (35)
附表4:投标总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表 (36)
附表4-1: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分析表 (37)
附表5: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的投标总报价得分排序表(综合评估法) (38)
附表5-1:投标总报价评分计算表(综合评估法) (39)
附表6:投标总报价排序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0)
附表7:主要清单项目评标基准价计算表 (41)
附表8:形式评审记录表 (42)
附表9:资格评审记录表 (44)
附表10: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46)
附表1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汇总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8)
附表11-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统计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49 附表11-2:施工组织设计评委独立评分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0)
附表1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汇总表(综合评估法) (51)
附表12-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统计表(综合评估法) (52)
附表12-2: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委评分表(综合评估法) (53)
附表13: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分计算表(综合评估法) (54)
附表14:投标总报价评分计算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5)
附表15:主要清单项目评分计算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6)
附表16: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综合评估法) (57)
附表17: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8)
附表18:推荐中标候选人表 (59)
评标原则和程序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依据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制定本评标原则和程序(以下简称本程序),用以规范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

二、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本程序是对《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所规定的评标原则和程序的进一步细化。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凡采用《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程序规定进行评标活动。

三、开标
应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开标会,参加者应在签到表上签字(附表1)。

开标程序如下:
(一) 宣布开标记律;
(二)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三)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保其身份合法有效;
(四)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五) 密封情况检查: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1 项和第4.1.2 项的规定密封,如发现投标文件没按规定密封,则当众原封退还。

(六) 开标顺序:随机开启;
(七) 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八) 开启资格审查资料袋、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袋,并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九)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附表3);
(十) 开标结束。

四、投标有效期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五、评标委员会
(一)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的确定方式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1.1 项的规定执行。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现场时应在签到表(附表2)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五)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组长,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组长。

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长和成员在表决时享有同等的权利。

(六)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本程序规定进行评标,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六、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一) 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二) 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三) 反对不正当竞争;
(四) 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七、定标原则和方法
(一) 定标原则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得分最高的投标,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但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估法: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二) 定标方法
按照以上定标原则,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如下:
1、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八、量化打分保留两位小数
本程序中所有量化评审项目的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九、保密规定
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与确定中标人有关的资料信息,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工作人员等)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定标过程中,除非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主动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接触,不得有任何游说、贿赂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和客观地进行评标的行为。

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任何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文件根据本程序第五章的规定按废标处理。

十、监督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接受当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评标程序
十一、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第一步:评标准备工作。

第二步:确定投标文件评审顺序。

第三步:初步评审。

第四步:详细评审。

第五步:汇总详细评审的评分结果,计算综合得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出名次,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第六步:整理评审成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

第七步: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十二、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一) 关于评标活动的暂停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

只有当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由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共同提出,并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同意,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连续评标的条件时,由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二)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3、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十三、评标活动结束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第三章评标准备工作
十四、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一) 评标委员会组长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
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程序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程序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要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

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限价、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十五、暗标编号(适用暗标评审)
如果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 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应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暗标编号。

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后,在监标人的监督下,评标委员会方可开启暗标。

十六、使用副本评标
投标文件应以正本为准,所有正本和副本不一致之处,都应根据正本更正。

评标时只使用副本,正本应妥善保存。

第四章评审内容与方法(综合评估法)
十七、确定投标文件评审顺序
(一) 算术性错误修正
计算评标基准价前,评标委员会应对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对存在算术性错误的投标报价(包括各清单项目报价和投标总报价),按招标文件第三章第3.1.3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有算术性错误的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附表4、附表4-1)。

如经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最高限价,则应按废标处理。

对存在算术性错误的投标报价,经修正后,评标委员会应书面通知投标人确认。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但其经修正后的价格仍应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二) 计算评标基准价
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2.2 项的规定标准和方法计算本次招标的投标总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与评分的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附表5-1、附表7)。

(三) 计算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
对经修正并经投标人书面确认接受的各投标总报价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2.3 项的规定计算偏差率(附表5-1)。

(四) 确定评审排序
凡是投标总报价偏差率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外的按废标处理。

对投标总报价偏差率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的,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3.2.1(3)目规定的评分方法对投标总报价评分(附表5-1),并按附表5 的格式对投标总报价得分由高到低
排序,取前七名进入下一步评审。

(五) 排在前七名的投标文件经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如果最终评出三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则排在第八名之后的所有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

如果最终未能评出三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则应从投标总报价排名第八的投标人开始依次、逐一递补,并按本程序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十八、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分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三部分。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一)、(二、1)、(三)的规定进行初步评审。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一)、(二、2)(三)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中,有一项评审因素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1 项规定评审标准的,以及第3.1.2 项、第3.1.3项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一)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1.1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8 记录评审结果。

(二) 资格评审
1.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
办法前附表”中第2.1.2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9 记录评审结果。

2.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的详细审查标准,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并使用附表9 记录评审结果。

(三)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10 记录评审结果。

初步评审时被废标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

十九、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文件才可进入详细评审。

(一)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评标委员会每名成员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独立地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12-2 记录自己的评分结果。

各评标委员成员独立完成评分后,应在附表12-1 中计算各评标委员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并在附表12 中汇总各参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A)。

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打分时,设优、良、一般和差四个
档次,对上述档次的标准定性如下:
优: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评分为标准分值的90%以上至满分。

良:基本科学、合理、安全、考虑比较周全,措施基本到位、针对性较强,可以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高。

评分为标准分值的75%以上至90%之间。

一般: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一般,考虑不够周全,措施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虽然能够基本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新考虑。

评分为标准分值的50%以上至75%之间。

差: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差,考虑非常不周,措施不到位,没有针对性,不能满足招标工程施工需要。

评分为标准分值的0 分至50%之间。

(二) 投标报价的评审和评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3.2.1(3)目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见附表4、附表4-1),对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已在附表5 中记录)及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评分(附表13)。

(三)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16 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投标人名次。

二十、质疑以及澄清、说明和补正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3 款的规定,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

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二十一、推荐中标候选人
除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列,根据排名次序在附表18 中填写拟推荐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相关数据,将前三名对应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介定为废标后,合格投标不足三个,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合格的投标按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或者,经评审后,如果合格投标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并应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二十二、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结束后十五天内由招标人将评标报告复印件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 废标情况说明;
(五)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六)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七) 经评审的得分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八)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 款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五章评审内容与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十七、确定投标文件评审顺序
(一)算术性错误修正
计算评标基准价前,评标委员会应对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对存在算术性错误的投标报价(包括各清单项目报价和投标总报价),按招标文件第三章第3.1.3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有算术性错误的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附表4、附表4-1)。

如经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最高限价,则应按废标处理。

对存在算术性错误的投标报价,经修正后,评标委员会应书面
通知投标人确认。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但其经修正后的价格仍应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二)计算评标基准价
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2 款的规定标准和方法计算本次招标的投标总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与评分的主要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附表6、附表7)。

(三)确定评审排序
对经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按附表6 的格式由低到高排序,取前七名进入下一步评审。

(四)排在前七名的投标文件经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如果最终评出三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则排在第八名之后的所有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

如果最终未能评出三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则应从投标总报价排名第八的投标人开始依次、逐一递补,并按本程序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十八、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分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性评审四部分。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一)、(二、1)、(三)和(四)的规定进行初步评审。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一)、(二、2)
(三)和(四)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中,有一项评审因素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1 项规定评审标准的,以及第3.1.2 项、第3.1.3项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一)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1.1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8 记录评审结果。

(二)资格评审
1.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
2.1.2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9 记录评审结果。

2.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的详细审查标准,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并使用附表9 记录评审结果。

(三)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10 记录评审结果。

(四)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每名成员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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