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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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设招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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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设招投标文件重庆市政府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度,特制定了《重庆市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以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

该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下是该文件的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根据国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公开、公正、诚信。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涉及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管理第三条招标范围重庆市政府规定的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景观工程建设等。

第四条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在政府指定的媒体或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招标范围、招标标的、招标方式和截标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投标资格投标人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关于投标人资格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时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第三章投标管理第六条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将在评标结束后根据评标结果返还或扣除。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管理第八条中标公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定中标人,并及时公示中标结果。

第九条合同签订中标人和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协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的进度、质量、费用等事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督机制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止资格等处罚。

结语通过《重庆市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共同促进重庆市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范本_2011年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范本_2011年

3.1 初步评审
56
3.2 详细评审
56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57
3.4 评标结果
57
第三章 评标办法(平均值法)
59
评标办法前附表
59
1. 评标方法
64
2. 评审标准
64
2.1 初步评审标准
64
2.2 详细评审标准
64
3. 评标程序
64
3.1 初步评审
64
3.2 详细评审
65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九)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71
(十)其他资料
173
第4页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一卷
第5页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机关名称)以 建设资金来自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32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2
9.4 5 投诉
32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9
评标办法前附表
39
1. 评标方法
45
2. 评审标准
45
2.1 初步评审标准
45
2.2 详细评审标准
45
3. 评标程序
45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资质,
业绩,并在
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
3.2 你单位 (可以或不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评标原则和程序范例(WORD56页)

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评标原则和程序范例(WORD56页)

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评标原则和程序20 年版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2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编制依据 .................... ......... .. (1)二、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 (1)三、开标 (1)四、投标有效期 (2)五、评标委员会 (3)六、评标原则 (4)七、定标原则和方法 (4)八、量化打分保留两位小数 (5)九、保密规定 (5)十、监督 (6)第二章评标程序 (7)十一、评标程序 (7)十二、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7)十三、评标活动结束 (8)第三章评标准备工作 (9)十四、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9)十五、暗标编号(适用暗标评审) (9)十六、使用副本评标 (10)第四章评审内容与方法(综合评估法) (11)十七、确定投标文件评审顺序 (11)十八、初步评审 (12)十九、详细评审 (14)二十、质疑以及澄清、说明和补正 (15)二十一、推荐中标候选人 (15)二十二、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16)第五章评审内容与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8)十七、确定投标文件评审顺序 (18)十八、初步评审 (19)十九、详细评审 (22)二十、质疑以及澄清、说明和补正 (22)二十一、推荐中标候选人 (23)二十二、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23)第六章废标条件 (25)二十三、废标条件 (25)第七章附则 (26)二十四、通知评标结果 (26)二十五、解释权 (26)第八章附录........ .. (27)二十六、废标情况一览表 (27)二十七、评标表格 (27)附录一:综合评估法废标情况一览表 (29)附录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废标情况一览表 (30)附录三:评标表格格式 (31)附表1:投标单位签到表 (33)附表2:评标委员成员签到表 (34)附表3:开标记录表 (35)附表4:投标总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表 (36)附表4-1: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分析表 (37)附表5: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的投标总报价得分排序表(综合评估法) (38)附表5-1:投标总报价评分计算表(综合评估法) (39)附表6:投标总报价排序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0)附表7:主要清单项目评标基准价计算表 (41)附表8:形式评审记录表 (42)附表9:资格评审记录表 (44)附表10: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46)附表1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汇总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8)附表11-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统计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49 附表11-2:施工组织设计评委独立评分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0)附表1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汇总表(综合评估法) (51)附表12-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统计表(综合评估法) (52)附表12-2: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委评分表(综合评估法) (53)附表13: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分计算表(综合评估法) (54)附表14:投标总报价评分计算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5)附表15:主要清单项目评分计算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6)附表16: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综合评估法) (57)附表17: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8)附表18:推荐中标候选人表 (59)评标原则和程序第一章总则一、编制依据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制定本评标原则和程序(以下简称本程序),用以规范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3.05.22•【字号】渝水基[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水基[2003]1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有关招标代理公司: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特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施工质量,提高水利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进行招标:(一)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施工(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整治、加固等);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施工;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施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5•【字号】渝府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发[2005]1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原外经贸部、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3〕83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投资扩大内需确保全市重点工程建设主要物资供应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渝府发〔1998〕62号)等78个与《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现行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从2005年5月31日起停止执行。

市人民政府重申,所有与上位法内容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的,要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的规定办理。

二00五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停止执行78件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投资扩大内需确保全市重点工程建设主要物资供应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渝府发〔1998〕62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全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中的设备和材料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8〕145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37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0〕68号)5.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重计委生〔1998〕681号)6.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计委固〔2000〕679号)7.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增加招标内容的通知(渝计委技〔2001〕1859号)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渝建发〔1998〕190号)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渝建发〔1999〕87号)10.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加强移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建发〔1999〕131号)11.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和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00〕4号)12.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渝建发〔2000〕141号)1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01〕59号)1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1〕77号)15.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1〕183号)16.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库区因工程建设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1〕192号)17.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2〕4号)1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渝建发〔2002〕41号)1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2〕130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路〔2001〕373号)21.重庆市机械设备成套局、重庆市劳动局关于锅炉设备实行招标采购的通知(渝套招发〔1998〕001号)22.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移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渝移发〔2001〕112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渝药监市〔2002〕134号)24.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和物品采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广纪〔2000〕1号)25.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广财〔2000〕9号)26.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的规定27.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2〕17号)28.重庆市江北区计划经济委员会、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江北区监察局关于加强江北区建设施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江区计经发〔2001〕62号)29.万州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万州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万计招稽〔2001〕7号)30.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额移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万州府发〔2001〕23号)31.万州区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万机招办〔2002〕1号)32.万州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督执法的通知(万州计招稽〔2002〕1号)33.万州区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州建委发〔2002〕建管23号)34.万州区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万州建委发〔2002〕建管70号)35.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万州府函〔2002〕99号)36.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1998〕60号)37.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工作的通知(北碚府发〔2001〕24号)38.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意见(秀山府发〔2001〕91号)39.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监察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石监察发〔2002〕21号)40.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石监察发〔2002〕48号)41.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石柱府发〔2002〕104号)42.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石计〔2002〕204号)43.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潼府发〔1999〕41号)44.中共潼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潼南县建设委员会、潼南县监察局关于潼南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潼建委〔2002〕53号)45.中共潼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潼南县交通局、潼南县监察局关于“一小时潼南”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潼交发〔2002〕139号)46.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垫府发〔2000〕159号)47.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02〕36号)48.巫溪县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9.梁平县水利电力局关于发布《梁平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梁水电〔2001〕68号)50.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药监局梁平分局等部门关于梁平县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02〕67号)51.梁平县卫生局、梁平县物价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梁平县分局关于印发《梁平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梁平卫生发〔2002〕118号)52.荣昌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荣建委〔2000〕168号)53.中共荣昌县纪委、荣昌县监察局、荣昌县城乡建委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荣建委〔2000〕177号)54.中共荣昌县纪委、荣昌县监察局、荣昌县计委、荣昌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荣建委〔2001〕169号)55.荣昌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计委等六部门关于《荣昌县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2〕64号)56.璧山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城乡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璧府发〔1999〕125号)57.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足府办发〔2000〕29号)58.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足府办发〔2000〕30号)59.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足府发〔2001〕69号)60.大足县建设局关于转发执行渝建发〔2002〕13号文件的通知(足建〔2002〕133号)6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00〕64号)6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城乡建委和监察局关于沙坪坝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沙府办发〔2001〕62号)63.沙坪坝区建设委员会、沙坪坝区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沙建委发〔2002〕第119号)64.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双府发〔1999〕48号)65.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0号)66.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职责》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1号)67.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守则》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2号)68.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3号)69.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席位租赁办法》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4号)70.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守则》和《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员守则》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5号)71.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双桥区监察局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6号)72.丰都县建设委员会、丰都县监察局转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丰建发〔1998〕221号)73.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丰都府发〔2002〕4号)74.丰都县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丰都县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丰建委发〔2002〕23号)75.云阳县建设委员会、云阳县监察局关于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建委发〔2000〕46号)76.云阳县建设委员会、云阳县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云建委发〔2001〕41号)77.云阳县建设委员会、云阳县监察局关于印发《云阳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建委发〔2002〕24号)78.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彭水财文〔2002〕159号)。

最高限价文件渝建发[2022]58号

最高限价文件渝建发[2022]58号

最高限价文件渝建发[2022]5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合理价格组成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合理价格组成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市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合理价格组成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一、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和工程招标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需设最高限价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需设最高限价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依据1、市现行工程预算定额或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等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国家及我市的相关规范、标准;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合理价格组成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暂行规定》的通知4、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公布的信息价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暂定价格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渝建发〔2016〕6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6〕67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2月7日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一、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确定、监督管理应按本规定执行;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需设招标控制价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指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将工程概算作为招标控制价的除外)。

重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重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重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重庆市,总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包括XXX部分,XXX部分,XXX部分等。

项目计划采用XXX工艺,XXX工程技术标准。

二、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包括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三、招标条件。

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资质证书和施工经验。

2. 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无不良记录。

3. 投标人须具备相关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能够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四、招标文件获取。

1. 招标文件可在指定时间内到XXX地点领取,领取时需携带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 领取招标文件需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金额详见招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要求。

1. 投标文件应包括公司资质证明、施工方案、工程造价等内容。

2. 投标文件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准备,不得缺漏。

六、投标截止时间。

本次招标截止时间为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七、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次开标时间和地点为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地点在XXX地点,欢迎各投标人前来参加。

八、其他事项。

1. 本次招标最终解释权归XXX单位所有。

2.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方式详见招标文件。

以上为本次重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希望各位投标人能严格按照要求准
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期待与您合作,共同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加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处。

附:《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二○○○年九月二十日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渝建发[2000]145号二○○○年十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区县〈自治县、市〉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其施工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家及市重点工程;(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加投资的建设工程;(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七)住宅工程;(八)移民工程;(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三)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监督信息发布行为;(四)审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五)审批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属市重点建设工程的,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六)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七)认定编标单位和审标单位的资格;(八)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处罚工作;(九)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十)负责全市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十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十二)指导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渝建发[2009]42号

渝建发[2009]42号

渝建发[2009]42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修订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直接对市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和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差别化管理。

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加强监管。

第六条施工承发包活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争发包、直接发包)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

凡市级管理权限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部新区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渝建发[2003]166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3]16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行为,充分体现评标定标工作的独立性、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保证评标定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定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五条评标定标办法应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六条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详附件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附件2)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渝建发[2002]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2.01.21【实施日期】2002.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9日)废止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2]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原《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0]102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渝建发[2000]145号)的实际执行情况,我们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及市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自治县、市)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市管建设工程,以及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市)管建设工程,其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渝办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9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不断提高,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项目违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发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甚至个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

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按照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渝建招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招发[2011]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已经市城乡建委研究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建发[2009]42号)及《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渝建发[2009]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一)至(六)项资金或者资产统称为国有资金:(一)国家出资;(二)国家融资资金;(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借贷资金;(五)利用发行彩票或者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六)使用国有性质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技术、专利等作为投资或者入股的资产。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2010-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2010-1-28 ]渝办发〔2010〕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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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评标原则和程序2009 年版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2009 年4 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编制依据 .................... ......... .. (1)二、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 (1)三、开标 (1)四、投标有效期 (2)五、评标委员会 (3)六、评标原则 (4)七、定标原则和方法 (4)八、量化打分保留两位小数 (5)九、保密规定 (5)十、监督 (6)第二章评标程序 (7)十一、评标程序 (7)十二、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7)十三、评标活动结束 (8)第三章评标准备工作 (9)十四、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9)十五、暗标编号(适用暗标评审) (9)十六、使用副本评标 (10)第四章评审内容与方法(综合评估法) (11)十七、确定投标文件评审顺序 (11)十八、初步评审 (12)十九、详细评审 (14)二十、质疑以及澄清、说明和补正 (15)二十一、推荐中标候选人 (15)二十二、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16)第五章评审内容与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8)十七、确定投标文件评审顺序 (18)十八、初步评审 (19)十九、详细评审 (22)二十、质疑以及澄清、说明和补正 (22)二十一、推荐中标候选人 (23)二十二、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23)第六章废标条件 (25)二十三、废标条件 (25)第七章附则 (26)二十四、通知评标结果 (26)二十五、解释权 (26)第八章附录........ .. (27)二十六、废标情况一览表 (27)二十七、评标表格 (27)附录一:综合评估法废标情况一览表 (29)附录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废标情况一览表 (30)附录三:评标表格格式 (31)附表1:投标单位签到表 (33)附表2:评标委员成员签到表 (34)附表3:开标记录表 (35)附表4:投标总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表 (36)附表4-1: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分析表 (37)附表5: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的投标总报价得分排序表(综合评估法) (38)附表5-1:投标总报价评分计算表(综合评估法) (39)附表6:投标总报价排序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0)附表7:主要清单项目评标基准价计算表 (41)附表8:形式评审记录表 (42)附表9:资格评审记录表 (44)附表10: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46)附表1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汇总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8)附表11-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统计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49 附表11-2:施工组织设计评委独立评分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0)附表1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汇总表(综合评估法) (51)附表12-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统计表(综合评估法) (52)附表12-2: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委评分表(综合评估法) (53)附表13: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分计算表(综合评估法) (54)附表14:投标总报价评分计算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5)附表15:主要清单项目评分计算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6)附表16: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综合评估法) (57)附表17: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8)附表18:推荐中标候选人表 (59)评标原则和程序第一章总则一、编制依据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制定本评标原则和程序(以下简称本程序),用以规范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

二、与招标文件的关系本程序是对《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所规定的评标原则和程序的进一步细化。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凡采用《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程序规定进行评标活动。

三、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开标会,参加者应在签到表上签字(附表1)。

开标程序如下:(一) 宣布开标记律;(二)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三)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保其身份合法有效;(四)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五) 密封情况检查: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1 项和第4.1.2 项的规定密封,如发现投标文件没按规定密封,则当众原封退还。

(六) 开标顺序:随机开启;(七) 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八) 开启资格审查资料袋、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袋,并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九)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附表3);(十) 开标结束。

四、投标有效期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五、评标委员会(一)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的确定方式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1.1 项的规定执行。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现场时应在签到表(附表2)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五)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组长,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组长。

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长和成员在表决时享有同等的权利。

(六)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本程序规定进行评标,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六、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应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一) 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二) 依法评标、严格保密;(三) 反对不正当竞争;(四) 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七、定标原则和方法(一) 定标原则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得分最高的投标,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但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估法: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二) 定标方法按照以上定标原则,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如下:1、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八、量化打分保留两位小数本程序中所有量化评审项目的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九、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与确定中标人有关的资料信息,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工作人员等)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定标过程中,除非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主动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接触,不得有任何游说、贿赂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和客观地进行评标的行为。

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任何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文件根据本程序第五章的规定按废标处理。

十、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接受当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评标程序十一、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第一步:评标准备工作。

第二步:确定投标文件评审顺序。

第三步:初步评审。

第四步:详细评审。

第五步:汇总详细评审的评分结果,计算综合得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出名次,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第六步:整理评审成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

第七步: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十二、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一) 关于评标活动的暂停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

只有当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由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共同提出,并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同意,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连续评标的条件时,由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二)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3、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十三、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第三章评标准备工作十四、熟悉相关文件资料(一) 评标委员会组长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程序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程序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要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

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限价、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十五、暗标编号(适用暗标评审)如果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 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应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暗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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