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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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出于竞争目的,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损 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
• 广州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界内 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获得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广州市 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等荣誉称号。2010年2月,A物业公 司发现广州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金 ×豪苑”售楼广告书中,擅自使用A物业公司的企业名 称进行虚假宣传。在该楼盘的折叠式楼书宣传广告封面 上印有“东×公司荣誉出品”等文字,封底列明发展商 为广州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在题为“建房 建楼建品牌”的内页下方以黑体字方式突出“本楼盘由 国家一级资质的A物业公司携高档和涉外住宅小区的管 理经验亲情管理”字样,在有房型图介绍的内页下方还 注明“本资料仅供参考,一切以政府最后批核为准,开 发商保留解释修改权”。
被告印制虚假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 当竞争?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数额如何计算?
来自百度文库
•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 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方面就是指可能使 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 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 内容往往夸大事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 • 虚假广告作为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方式,往往侵害了其他 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如果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 称发布广告,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则构成不正当 竞争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数额如何计算? • 鉴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经营者 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 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 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本案被告的具体赔偿数额,可以由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 程度及被告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情节、所获取的利润等 因素酌情确定。
• 本案中,被告在“金×豪苑”的售楼 广告书中使用原告公司的名称,实际 上,被告并没有聘请原告提供物业服 务。普通消费者在获取售楼广告后, 很容易误认为“金×豪苑”是由原告 这一知名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从而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被告 在房地产广告中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 服务内容,没有注明实际情况,致使 消费者产生误解,违背了诚实信用原 则,破坏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 争秩序。
ending
• 企业名称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来源 的重要标志,企业名称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 的组成部分,任何第三人若要使用必须取得合法所有人 的同意。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也是 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 • 本案中,原告作为在广州市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物业服务 企业,其企业名称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第三人需 经过原告的授权同意才能使用其企业名称。被告明知未 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却在销售广告中将原告企业 的名称写入广告,明显存在侵权的过错。被告的虚假宣 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偿因此行为给原告造成的 经济损失。
• 东×公司曾就“金×豪苑”的物业服务问题与A物业公 司进行过协商,但后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东×公司最 终没有聘请A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A物业公司 认为,东×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其印制的售房广告 书上印上A物业公司为其开发的楼盘提供物业服务的内 容,构成了利用他人商誉欺骗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公司在《南 方都市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 币10万元。 被告辩称,其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金×豪苑” 由其委托案外人广州市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 涉讼楼书也是由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印制。另 外,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依据不充分,故要求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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