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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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结算纪律,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集团公司关于货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货币资金范围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商业汇票、内部转账凭证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会计负责人、出纳、资金管理会计等对经济业务活动中的资金安全负责。

第四条财务部设专职出纳,具体办理所有资金的收付业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规范收付款手续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付款审批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

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发

生的每一项收、付款业务,都要有原始凭证。

2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特殊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以及会计凭证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和印章齐全的会计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同时将收、付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加盖收付讫章。对于原始凭证没有盖收讫或付讫章,导致重复报销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者赔偿。

出纳人员办理完收、付款业务后,管账会计要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经办人”应是经济业务的直接人员,所有收款业务原则上应由对方直接交款或汇款到公司账号;付款业务也应由客户直接领款(或汇款、支票、承兑汇票),本公司人员原则上不得代办。

第六条日清月结

出纳每天要完成所有收、付款项的登记工作,日记账必须逐日、逐笔顺序登记,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核对无误后,出纳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编制“收支日报”,上报公司领导。

第七条严格执行盘点制度每天要进行库存现金的盘点,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注明盘盈盘亏金额,盘点时要有监盘人员,监盘人员不是固定人员要经常更换,现金盘点表要有财务负责人签字。要定期和不定

期地对支票、承兑汇票等进行盘点和检查。盘点工作由财务部长负责组织,每月至少一次,资金的短缺由出纳负全责。

第三章现金

第八条库存现金由专职出纳员负责管理,对现金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现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

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超过现金开支范围及限额的,出纳员应要求进行转账结算,并有权拒绝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现金库存额根据上级核定的限额严格控制,超限额部分送存银行。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不准白条抵库、私自挪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

第四章银行存款

第十四条银行存款由专职出纳负责管理,凡涉及银行存款的收付款

业务均由出纳负责办理,并对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非出纳员不得保管银行票据,单位在银行预留印签不得由出纳员一人保管。

第十六条出纳不得直接收付款项,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填制会计凭证并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收付款项业务。不准由一个人同时办理付款和记账两项以上业务。

第十七条收付款业务的处理方式:

发生的各项银行存款业务,都必须按规定取得各种银行收款结算凭

证,由会计人员填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发生的各项银行存款支出业务,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会计人员根据审批后的原始凭证填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由会计

主管审核、经办人员签名后,出纳员据此填写银行支票,送交银行或网银付款。同时,将收付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加盖收、付讫章。

第十八条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不得开空头支票,骗取银行信用。开空头支票的,按照银行规定对出纳员和负责人罚款。

第十九条银行存款每日必须结账,做到日清月结,避免透支。违反规定,给予透支金额3%的比例罚款,最高限额在3000 元以内。

第二十条与银行及时、认真、准确对账

1、月终必须和银行对账,核实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与开户银行余额一致。

2、财务负责人每月要认真审核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

调节表, 如有问题,责成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财务负责人负责安排并监督两项业务的分工。

第二十一条电子结算

1、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时,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2、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时,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

3、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原则,同时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第五章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二条其他货币资金指公司指定用途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

第二十三条出纳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负全部责任,主管会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其他货币资金的业务收支、余额情况。

第二十四条其他货币资金在管理性质上应等同于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强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按规定及时转回。第六章商业汇票

第二十六条商业汇票是企业之间用于资金结算的凭证,性质上相当于延期付款支票,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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