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管辖权确定研究

网络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管辖权确定研究
网络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管辖权确定研究

网络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管辖权确定研究

[摘要]郑先生的博客文章在网站上未经授权,被网站或他人使用侵犯其网络著作权一案,在2011年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笔者作为维权律师代理该案,感慨颇深,深知立案之难。分析其根本原因,是网络著作权管辖权的规定及理论存在问题所致。管辖权的确定是侵权诉讼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我国目前尚未达成有相对统一意见的管辖权原则。本文从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入手,结合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现有的法律保护规定,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分析网络著作权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最终得出可以将原告所在地作为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管辖地优先适用的结论。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权;博客

案情简介:笔者有幸在工作实务中办理了一起博客文章被侵权的案件,办理结果为目前国内博客短文著作权诉讼赔偿的最高案例。而“郑峰博客案”备受关注的原因之一就涉及到了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在某报社工作的郑锋先生,2006年4月6日在新浪博客“郑锋的家园”上发表了文章《郑锋哲思:女人成就男人》,并注明“侵权必究”的字样。2011年4月,郑先生偶然在网上发现了疑似抄袭自己作品的文章,题目和作者姓名都被换掉,内容却基本一致,有的还做了删改。他选取原文关键词搜索了一下,发现该文章已被改头换面大量抄袭、转载,关键词搜索网页最多时达到160万个。该原创博文被“疯狂转载”,涉嫌侵权的网站既有起点中文、碧海银沙等知名文学网站,也有众多知名的门户网、新闻网、商业网等。郑先生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提

作品的内容会在网络上迅速传播,而这种传播的后果也往往在原告所在地危害最大。以本文中提到“郑锋博客案”为例,郑锋是其所在地报社知名编辑,其作品也多呈现在当地报纸上,其作品被网上非法传播后,其作品的真实来源被混淆,人们甚至会认为一些作品并非郑锋原创,而系网络转载。这不仅造成事实的颠倒,也会给真正作者带来声誉上的负面影响。当然,在侵权行为人实施危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时,我们有理由认为其已经有了接受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心理预期。在司法实践中,美国的一些判例已经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适用原告所在地原则。所以,笔者认为,基于网络的特殊性,适用原告所在地原则对网络侵权案件进行管辖,有其充分合理性和有效操作性。

3.网络的全球资源共享性特征使得网络侵权案件可能成为跨国侵权案件。这类案件更加具有特殊性,因为在处理此类案件中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各国间的法律规定是否冲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避免违反他国司法主权的行为。另外,在跨国侵权案件中,还要考虑是否有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虽然跨国案件复杂,但是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笔者认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应有管辖权。实践中,各国均根据国内立法和根据惯例,提出更加有利于保护主权的管辖权原则。我国对跨国案件中明确可以适用本国法律的情形有“被告在境内居住的;诉讼标的物位于国内;国内原告对国外被告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情况。笔者认为为了维护本国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主权及保护本国当事人也应将网络侵权案件包括其中。

综上所述,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仍应适用传统民事诉讼法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有关规定;由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问题,并没有一个可以皆可适用的标准或者原则,需要在分析侵权行为中,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案件行为实施地,考虑不同的情况确定管辖地;仅有交互网址并不能确定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享有管辖权;所以,建议完善立法,将原告住所地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

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是由于网址、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终端设备所在地很不稳定或者难以确定,以及网络本身的特点,在网络上经常会遇到难以找到侵权行为人,或行为人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均在国外的情况。因此,采用原告住所地原则,既容易确定原告住所地,又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有利于保护受害者。所以笔者认为原告所在地可以将其识别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从理论上也是行得通的。这样,原告所在地也就可以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地优先适用。但是,立法要设立防止原告滥诉的措施及补救措施。

二、在原告所在地优先原则下辅以“不方便法院”原则

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着“不方便法院”理论。该理论具体含义是: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原告可自由选择一国法院而提起诉讼,原告就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而对被告不利的法院。该法院虽然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如审理此案将会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种种不便之处,从而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地解决。此时,如果存在对诉讼同样具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则原法院可以自身属不方便法院为由,依职权或根据被告的请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绝行使管辖权”3。该理论主张被告以原管辖法院属于“不方便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拥有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和与诉讼关系密切的可替代法院。第二、不违背公共利益政策。

“不方便管辖”原则既能保证法院与诉讼案件有密切联系,又能对原告滥诉进行抑制。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作为原告所在地优先管辖的补充,较为合适。2“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采用给予被告在认为原告所在地管辖可能不公的情况下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法院在自由裁量的基础上考量各种因素,可以管辖不便为由不予管辖。在网络侵权结果地可能导致管辖权无限之地扩散的情况下,同样也是避免原告滥诉的有效办法。

三、侵权行为实施地原则仍为一般原则

我国传统的民事侵权管辖是以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管辖为原则。被告住所地管辖是民事案件管辖最一般的原则。因此,在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管辖也是侵权案件中最为特有的管辖制度。这种管辖在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深入人心,法院在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也积累了大量经验。基于此,在没有更加成熟科学的管辖原则确定前,不能对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做出改变。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原告所在地通常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假如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原告所在地(侵权结果地)法院被视为“不方便法院”,则可以依据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实施管辖。但是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的确定又成为难题。网络的开放性与隐蔽性,使得网络服务器与计算机终端设备难以确定。然而,网络服务器与计算机终端设备在现实中必然存在于一定的实体空间里。对于其地理位置的锁定完全可以依靠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技术得以实现。最高法《解释》第6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通过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环境管理)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 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模式。首先通过分析法律制度中对赔偿方式规定的不足,总结不同的赔偿方式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所考虑的影响赔偿数额计算的各种因素,研究不同因素的特性以及在判决中所起的作用。最后提出完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期望能够对制度的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网络环境音乐作品赔偿数额 高速发达的网络使信息的传递更加快捷,而音乐作品的传播更是摆脱了原有的以磁带、光盘等为媒介物,人们仅需要在网络中搜索或点击自己想要收听的歌曲或其他音乐作品,便可在几秒钟之内下载或是在线收听。如此快捷的获取方式大大降低了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成本,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服务的网站运营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审查义务,使得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事件经常发生,并且难以制止。大量的侵权行为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谋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知识产权经济的正常秩序。 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第二,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第三,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首先,在网络环境中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往往存在困难。音乐作品通常情况下主要是存储于光盘、影碟等有形载体中在市场上销售和流通。在音乐作品的销售价格中,除去光盘、包装等物理材料的成本外,主要包含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以及音像制品权利人的经济报酬,而音像制品销售量的减少会导致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损失。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而将其音乐作品在网络中传播,此行为是否必然导致相应的音像制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减少,没有定论。权利人因音像制品销售量减少而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确定。因此,在网络环境中,按照第一种赔偿方式进行计算,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弱。 其次,在网络环境中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音乐作品被网站收录或转载,并对公众提供相关服务。有些网站提供免费的视听和下载服务,有些网站对音乐的下载收取相应的费用,如从网站上下载彩铃或铃声到手机,往往需要交纳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行为实施者的认定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第一次明确地将较高程度的盖然性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然而,当遇到一些证明难度大、情况复杂案件时,证据往往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这种情况在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尤为多见,这时就需要法官根据立法目的,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降低证明难度,最终形成判决。这已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例行做法。 正如普维庭所说:“从原则上讲,立法者和法官在符合方法论的前提下通过对原则性证明尺度的降低来减轻证明强度,这既不违反逻辑也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这样的例外是有待实施的实体法的内涵和目的为基础的。尤其是一般对证明的要求看来无法实现时,降低证明尺度是必要的。”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三级:显而易见、高度盖然性及优势证据。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就是在判断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盖然性大小的基础上决定说服力强、盖然性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可以成立的一种标准。但

这并不意味着允许法院仅仅根据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它是一种对比,一种评价和权衡,要求证据证明力的对比关系超过与对方相等的程度,并且能够使法官内心形成可靠信念。 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体现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使得法官不必盲目追求所谓的“客观真实”,对案件事实的认证有了具体化、可以量化、易于操作的法律标准,从繁琐的活动中解脱出来。在法律明显滞后的情况下,这一证明标准为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实施者认定的问题开辟了绿色通道。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主要是基于以下一些方面的考虑: 一是网络侵权的隐蔽性及采用技术的复杂性使得当事人对于侵权的举证难于其他侵权案件; 二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往往既不熟悉网络信息技术也不熟悉证据规则,提出的各种证据无法体现其想要表达的内容,离法官对于证据的要求更是相去甚远,证据本身所反映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之间的吻合程度较一般的民事证据更低; 三是法官在证据方面积累的经验无法赶上电子信息技

计算机网络中心三年发展规划

计算机网络中心三年发展规划 一、现有工作情况 计算机网络中心由原网络信息中心和计算机管理中心于2007年7月合并组成。现有职工19名,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高级实验师7人。下设办公室、网络运行部、网络信息部、计算机基础实验室和网络工程实验室等部门。网络中心还设有网络技术研究所和思科网络技术学院。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河北省主节点和河北省高等学校信息网络技术研究会秘书处设在计算机网络中心。 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校园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 2.负责数字(信息)化校园应用系统的技术实施; 3.CERNET河北省主节点运行和管理; 4.承担全校计算机公共课上机实习、部分专业课上机实习、大学外语 教改课程的教学实验; 5.全校的计算机网络工程实验。 6.承担河北省普通高考、研究生和成人高考等网上阅卷网络环境和计 算机机房环境,以及学校临时性任务; 7.科研、开发和计算机应用技术、教育技术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本 科生、研究生《计算机网络》课程的教学工作。 目前,我校计算机网络经过10年多的建设,建成了覆盖三个校区的高速校园网,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提供了良好的网络服务,成为学校的重要基础设施;借助社会力量,建成了家属宿舍网和学生宿舍网;基于校园网的教务管理等部分网络应用系统开始应用,建成了“校园一卡通系统”,数字化校园建设刚刚起步;计算机公共机房和计算机网络实验室为全校计算机和网络公共课和英语教学提供良好支撑。纵观我校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化

水平,应该说处于我省高校前列,但与全国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二、三年工作目标和任务 纵观全国重点高校网络中心工作的发展,目前工作重点已经从网络建设、运行和管理逐渐过渡到全面的数字(信息)化校园建设。数字化校园是学校实现信息化和现代化的要求,是推动学校改革的要求,是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实力的要求。所以,我们今后三年的主要工作要围绕这一主题来进行。 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 1、在新校区,建设高质量的数字化校园基础设施。 ?建设全国一流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中心、计算机公共机房和计 算机网络实验室。 ?建设完善的弱电与智能系统。包括:楼宇智能控制系统、语音通讯 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校园公共广播及背景音乐系 统、校园安保监控系统、大屏幕显示及信息查询系统; ?建成功能齐全的“校园一卡通”系统。包括:消费、门禁、考勤、 水控、电控、停车管理等。实现真正的“一卡在手,走遍校园”。 2、加强数字化校园应用系统建设。 衡量一个学校信息化水平高低,并不是设备的先进和性能的高低,而更重要的是应用水平。应用系统建设包括:基础网络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教务管理系统、学生管理系统、人事管理系统、科研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设备管理系统等)、网络办公系统、共享数据库、统一身份认证、统一信息门户、多媒体和网络教学系统、数字化图书馆等。 争取尽快启动共享数据平台、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统一信息门户平台等“三大平台”和人事管理系统、科研管理系统、学生综合管理系统、资产设备管理系统等重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学校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典型问题

下面来通过介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网络链接中侵权行为的界定及法律适用来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典型问题。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含义与侵权类型 网络服务提供商分为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 1.网络内容提供商(ICP) 网络内容提供商(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指通过自身组织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上载至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的网络服务从业者。ICP主要为公众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其通常对上载之信息进行选择、修改和编辑,供公众在域名(IP地址)范围内进行浏览、阅读或下载。ICP 以网络内容建设为基础,其对所传播的内容有决定权,通常有能力实施技术上的监督、控制。ICP在网络信息传播中充当的角色如同网下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一样。 2.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指根据网络用户指令,通过互联网提供自动完成信息的上载、存储、传输、搜索等功能的网络服务从业者。ISP主要提供接入服务、主机服务、电子信箱、搜索引擎、数据库检索、电子公告或论坛系统等多种服务,其对网络用户上载、存储、传输、搜索的内容不进行选择、修改、编辑,对信息的作品内容不知情,对用户的行为不进行直接控制。

(二)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认定 ICP作为网络信息的提供者,它的主要义务是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合法,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针对一般侵权行为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对ICP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应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而且,我国在审判实践中对CP的归责原则也已经有了明确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4条、第5条关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有如下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可知,ICP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明知”这种主观意识状态为前提,其在“不知”,或“应当不知”的情况下造成了侵权也无须承担责任。即,现阶段我国对IC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法学界对于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一直处于讨论之中,其未来之发展必将影响或改变ICP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认定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ISP 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在知悉的情况下参与、是否教唆或帮助用户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分析及论述(同名20013)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分析及论述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的迅速普及,网络国际性、交互性的进一步加强,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和著作权理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侵权人利用计算机技术规避法律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维护网络著作权日益艰难。事实证明,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对于我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及公民个人的安宁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著作权的相关知识,对有关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做简要分析和论述。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与内容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适用于数字化作品。 1、发表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表权作为一项精神权利兼经济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2、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4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网络作品的作者同样享有这两项权利。 4、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使公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获得作品的权利。新《著作权法》还明确规定了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使用和获得报酬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两项经济权利。 6、数字化作品的标示权,是指著作权人有禁止他人删除或者更换由著作权人合法施加于其作品上的有关作品、作者、“著作权保留”等事项的标示的权利。它可以有效的弥补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身权利的脆弱保护,促进计算机网络传输的健康发展。

华为3Com-网络实验室建设方案原版

网络实验室建设方案书 华为3Com技术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

目录 1 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华工网络实验室建设的意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网络实验室对学校的意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国内一流的网络实验室......................错误!未定义书签。 对网络教学的意义和作用........................错误!未定义书签。 对网络中心的意义和作用........................错误!未定义书签。 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错误!未定义书签。 高校和企业优势互补............................错误!未定义书签。 网络实验室对华为3Com公司的意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总结..............................................错误!未定义书签。 3 网络实验室共建伙伴的选择..................................错误!未定义书签。 合作伙伴选择因素..................................错误!未定义书签。 华为/华为3Com数据通信领域........................错误!未定义书签。 VRP平台和系列产品................................错误!未定义书签。 VRP-通用路由平台..............................错误!未定义书签。 华为/华为3Com产品系列........................错误!未定义书签。 4 网络实验室系统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 网络设计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网络实验室建设总体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网络实验室技术需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面向本科生的网络实验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面向培训的网络实验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5 网络实验室实验体系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 网络教学实验总体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 网络教学实验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网络教学实验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 网络培训实验......................................错误!未定义书签。 华工网络教学实验课程详细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 网络设备基本操作实验......................错误!未定义书签。 局域网技术实验............................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域网技术实验............................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技术实验..............................错误!未定义书签。 VoIP技术实验..............................错误!未定义书签。 网络管理实验..............................错误!未定义书签。 业务管理实验..............................错误!未定义书签。 网络应用实验..............................错误!未定义书签。 IP v6基础实验(一).......................错误!未定义书签。 IP v6地址配置实验........................错误!未定义书签。 IPv6单播数据转发实验.....................错误!未定义书签。 IPv6基础实验(二).......................错误!未定义书签。 IPv6过渡技术实验.........................错误!未定义书签。

计算机网络系统介绍

1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综合描述 计算机网络系统对于城市如同神经系统对于生命体。 神经系统(nervous system)是机体内对生理功能活动的调节起主导作用的系统,主要由神经组织组成,分为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神经系统两大部分。神经系统对生命体的主要作用如下: 1)神经系统调节和控制其他各系统的共功能活动,使机体成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 2)神经系统通过调整机体功能活动,使机体适应不断变化的外界环境,维持机体与外界环境的平衡。 3)人类在长期的进化发展过程中,神经系统特别是大脑皮质得到了高度的发展,产生了语言和思维,人类不仅能被动地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而且能主动地认识客观世界,改造客观世界,使自然界为人类服务,这是人类神经系统最重要的特点。 计算机网络系统在城市中主要包括感知设备、通用功能平台、指挥中心、通信网络。 感知层实现对城市各领域的全面感知。通用功能平台是指实现城市数据统一接入、功能整合、资源管理与服务,对下实现对信息基础设施的状态监控和资源管理,对上通过信息共享支撑各类开放的应用系统建设。基于融合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空间技术等技术构建城市指挥中心,实现城市陆、海、空、网络等运行状态的全面监测、突发事件的预警、高效协同处置与联动指挥,降低城市突发事件造成的伤害及损失,提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效率。通信网络通过对感知设备、通用功能平台、指挥中心的网络连接,实现万物互联以及网络的无处不在。 2系统组成 城市计算机网络系统中、感知层、通信网络、计算存储构成了城市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部分,通用功能平台分为城市数据资源系统和应用支撑服务系统两部分,指挥中心分为了业务应用和指挥中心场所两部分,系统组成如下图所示。

网络服务商的网络版权侵权风险防范与应对-精选文档

网络服务商的网络版权侵权风险防范与应对 Preven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ISP's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Risk YANG Xiao-lan (The Law Faculty, Chengdu Medical College, Chengdu 610083) A stract: The ISP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risk that is legal risk of the ISP which affects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SP. The ISP should esta lish the legal risk prevention mechanism in the risk management in order to identify and reasona ly assess and effectively solve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reduce the possi le risk of cost, protect healthy, harmonious and sustaina le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enterprise in network communication, and gain the iggest profit. 法律风险是本世纪最大的风险,是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风险相比具有可控性和可防范性。企业可通过法律风险的识别、合理的评估和有效的处理,以最大可能来降低风险成本,保障企业安全运行,最终获得最大的收益。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既是企业的迫切需要,也具有关乎企业生存与发展

版权-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事件也随之而起,大量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是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 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 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版权侵权。 结合以上概念则网络著作权侵权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 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 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 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 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案就是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陈卫华的同意将陈卫华于1998年5月10 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3D 芝麻街》上发表的《戏说MAYA》一文下载,并登载于自己的报刊上,最终被法院判决为侵犯原告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1] (二)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而引发的纠纷。 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摘要]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随着因特网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引起人们 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丁?网络的全球化、虚拟化和非中心化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 的形式多样化,侵权的方式更隐蔽,其责任难以认定。在网络条件下,确立侵 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切实保护著作权的先决条件。我国学界对此问题尚有争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归根到底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一 一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权利。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向公众 传播或载到网上供他人使用其作品,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网络著 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模式,根据主体身份不同,可分为终端用户的侵权和网络 服务提供商侵权。由丁网络的虚拟性使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著作权保护法面临 的时代挑战。而实际上网络著作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和归属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 互冲突的权利。在网络条件下,著作权侵权主体的确认问题、管辖权问题等都 显得颇为棘手。其中确定归责原则乃是解决这诸多问题的先决条件。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目前,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过错责任原则。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一,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用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并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它们一般都是高度危险作业或环境污染等情形。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并非高度危险行为,没有将其特殊化的必要。有学者认为从技术角度来看,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任何一次侵权行为,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服务,从理论来说,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每一次侵权行为都有客观上的参与, 具备了追究其责任的客观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观要件,即适用过错原则来追究其侵权责任。同时,网络服务商也正是通过搜集大量的信息来丰富自己的网站,吸引更多的访问量,以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要求其对所使用的每一项信息都进行权利审核,对每个使用者的行为都进行监督,在实践中是根本行不通的。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所以仍应考察其主观意识状态,适用过错原则。第二,因特网在我国仍处于发展时期,尚未普及,是构建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基石。交互、公开、高速恰恰是网络灵魂之所在,若对网络信息的使用采取严格限制,仅以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而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应受到非难完全不予考虑,势必会“束缚”行为人的手脚, 造成阻碍网络发展的严重后果;第三,适用过错原则符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的目的,不仅仅是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惩罚教育侵权人,向社会表明立法对著作权保护的立场。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如下:第一,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无体财产,

《计算机网络原理》复习重点总结

题型:单项选择题20分,填空题12分,名词解释题12分,是非题10分,简答题25分,综合题21分。 全书重点第一、、三、四、五章 主要概念及名词: 1.计算机网络及其分类 计算机网络:指分布在不同地理位置下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网络设备或网络线路连接,在软件的管理下能够实现数据传输和资源共享的系统。 (1)不同作用范围的网络 广域网WAN (Wide Area Network) 局域网LAN (Local Area Network) 城域网MAN (Metropolitan Area Network) 个人区域网PAN (Personal Area Network) (2)从网络的使用者进行分类 公用网(public network) 专用网(private network) (3)用来把用户接入到因特网的网络 接入网AN (Access Network),它又称为本地接入网或居民接入网。 注:由ISP 提供的接入网只是起到让用户能够与因特网连接的“桥梁”作用。 2.常见网络设备:网络设备及部件是连接到网络中的物理实体。网络设备的种类繁多,且与日俱增。基本的网络设备有:计算机(无论其为个人电脑或服务器)、集线器、交换机、网桥、路由器、网关、网络接口卡(NIC)、无线接入点(WAP)、打印机和调制解调器。 3.TCP/IP 模型及各层功能 4.HTTP :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超级文本传输协议。用于在internet上访问信息的客户机/服务器协议。 5.通信子网:指计算机网络中实现网络通信功能的设备及其软件的集合。负责计算机 间的数据通信,也就是信息的传输。包括:传输信息的物理媒体、转发器、交换机等通信设备。 6.香农公式:香农提出并严格证明了“在被高斯白噪声干扰的信道中,计算最大信息传 送速率C公式”:C=Blog2(1+S/N)。式中:B是信道带宽(赫兹),S是信号功率(瓦),N是噪声功率(瓦)。 7.协议栈:指计算机网络体系结构采用分层模型后,每层的主要功能由对等层协议的 运行来实现因而每层可用一些主要协议来表征几个层次画在一起很像一个栈的结构 8.SMTP: simple mail transfer protocol,简单邮件传输协议,是tcp/ip协议的一种,用于 在网络上从一台计算机向另一台计算机发送消息。该协议典型地用于internet上对电子邮件进行路由传送。 9.ARPAnet: 所谓"阿帕"(ARPA),是美国高级研究计划署(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 Agency)的简称。阿帕网为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开发的世界上第一个运营的封包交换网络,它是全球互联网的始祖。 10.通信协议: 通过通信信道和设备互连起来的多个不同地理位置的数据通信系统,要 使其能协同工作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它们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语言。 11.路由器及其结构:电源接口(POWER):接口连接电源。 复位键(RESET):此按键可以还原路由器的出厂设置。 猫与路由器连接口(WAN):此接口用一条网线与家用宽带调制解调器进行连接。 电脑与路由器连接口(LAN1~4):此接口用一条网线把电脑与路由器进行连接。 12.SAP: 是上层访问下层所提供服务的点。在计算机体系结构中,下层是为相邻上层

【浅谈】网络版权侵权的表现方式

【浅谈】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 关键词:网络侵权网络版权侵权行为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一: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 发表权又称为披露权,是作者拥有的决定是否和以何种方式将作品公诸于世或是否将其保留在自己私生活范围内的权利。它还包括向公众传播作品主要内容或说明该作品的权利。这是作者的取决于个人意愿的权利,只有他才能决定何时认为作品已经完成,何时希望公众了解其作品。 在披露作品之前,他有充分的自由修改自己的作品,愿意怎么改就怎么改,愿意改多少次就改多少次,或者是把它毁掉。 所以此种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形式: (1)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创作的作品公开化; (2)违背作者意愿提前或者推迟作品的公开; (3)不按照作者授意的形式公开作品。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我国著作权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的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构成合作作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在创作作品过程中,有共同的创作愿望,如作品的构思、主题的设计等; (2)必须参加了作品的具体创作。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人对作品从事了服务性劳动,如打字,则不能认为是参加了作品的创作,亦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网络环境下,比较常见的侵权现象是个人将他人创作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公开,或者没有参加创作,以不正当手段假冒合作作者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此举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个人侵权行为。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的版权一般归作者享有,两类特殊作品除外::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模式。首先通过分析法律制度中对赔偿方式规定的不足,总结不同的赔偿方式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所考虑的影响赔偿数额计算的各种因素,研究不同因素的特性以及在判决中所起的作用。最后提出完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期望能够对制度的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网络环境音乐作品赔偿数额高速发达的网络使信息的传递更加快捷,而音乐作品的传播更是摆脱了原有的以磁带、光盘等为媒介物,人们仅需要在网络中搜索或点击自己想要收听的歌曲或其他音乐作品,便可在几秒钟之内下载或是在线收听。如此快捷的获取方式大大降低了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成本,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服务的网站运营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审查义务,使得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事件经常发生,并且难以制止。大量的侵权行为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谋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知识产权经济的正常秩序。 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第二,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第三,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首先,在网络环境中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往往存在困难。音乐作品通常情况下主要是存储于光盘、影碟等有形载体中在市场上销售和流通。在音乐作品的销售价格中,除去光盘、包装等物理材料的成本外,主要包含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以及音像制品权利人的经济报酬,而音像制品销售量的减少会导致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损失。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而将其音乐作品在网络中传播,此行为是否必然导致相应的音像制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减少,没有定论。权利人因音像制品销售量减少而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确定。因此,在网络环境中,按照第一种赔偿方式进行计算,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弱。 其次,在网络环境中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音乐作品被网站收录或转载,并对公众提供相关服务。有些网站提供免费的视听和下载服务,有些网站对音乐的下载收取相应的费用,如从网站上下载彩铃或铃声到手机,往往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也有些网站利用音乐作品的点击率而扩大其知名度,再利用其较高的知名度获取其他利益。不同的网站服务商有不同的获利模式,其实际获利因网站经营模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另一方面,擅自传播音乐作品的网站服务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并不会公布自己网站的获利情况,或是修改网站中音乐作品的点击量或下载量,从而隐瞒自己的实际违法所得,对法院的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最后,在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官可以在五十万元额度以下,按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自由裁量。但是,侵权行为的情节包括哪些具体情节,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每一个具体情节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标准,不同的情节在认定赔偿数额中所占的比重有多大,只能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自行把握,主观性较强。由于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导致著作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面临诸多的困难。 二、赔偿数额的计算与司法实践

网络实训室建设规划方案

计算机网络实训室建设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信息化技术飞速普及和发展的今天,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对计算机网络建设、应用、管理维护人才需求越来越大,同时对网络技术人才要求标准较高,要求同时具备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熟练的动手能力。 我校网络实训室总体的建设目标是打造理实一体化实训室,全面提升我校网络专业人才培养方式,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网络技术人才。拓宽学生就业渠道,打响学校教育品牌。 二、明确目标 1.网络实训室能够提供网络专业学生“边做边学”环境。学生在动手实践中加深理论认识,同时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加强职业素质,包括:开拓精神、团队合作、服务意识、敬业精神等各方面素质的培养。 2.满足专业课程开课的需要,提供网络建设人才、网络管理人才、网络编程人才三个方向的培训内容。实训室提供的实训功能,能够满足《计算机网络基础》、《局域网组建与维护》、《中小型网络搭建与维护》、《企业网搭建》上课的要求。

3.能够成为网络相关专业考证的培训场所和考证场所。 4.能够培养先进的网络专业知识研究环境,提高老师的专业知识水平,打造出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 二、建设内容 1.建设面积:60平米 2.建设方案: 拟建设共8个实训组,每组采用六角岛式办公桌,每组配备6台电脑,可供6名学生使用。实训室中有一个核心机柜,放置中心交换机组、防火墙以及必要的服务器等。每个实训组都配备一个小机柜(RACK),用于放置本组的实训设备。每个实训组采用了专业的串行通信设备:访问控制服务器RCMS(机架控制和管理服务器)作为控制中心,统一为学生安排和清除本组RACK实训设备实验内容。每组的RCMS 连接到核心交换机,形成整体的网络实训室,由老师统一化进行管理和调配。网络实训室逻辑拓扑如图1所示。从而整个实训室环境方案具有了最强烈的真实感和易操作性。

计算机网络重点复习整理(谢希仁第五版)

计算机网络基础复习提纲 第一章概述 10分 1 五层协议的网络体系结构:各层功能、优缺点。 应用层 应用层是体系结构中的最高层。应用层确定进程之间通信的性质以满足用户的需要。这里的进程就是指正在运行的程序。应用层不仅要提供应用进程所需要的信息交换和远地操作,而且还要作为互相作用的应用进程的用户代理,来完成一些为进行语义上有意义的信息交换所必须的功能。应用层直接为用户的应用进程提供服务。 传输层 传输层的任务就是负责主机中两个进程之间的通信。因特网的传输层可使用两种不同协议:即面向连接的传输控制协议TCP,和无连接的用户数据报协议UDP。面向连接的服务能够提供可靠的交付,但无连接服务则不保证提供可靠的交付,它只是“尽最大努力交付”。这两种服务方式都很有用,备有其优缺点。在分组交换网内的各个交换结点机都没有传输层。 ^ 网络层 网络层负责为分组交换网上的不同主机提供通信。在发送数据时,网络层将运输层产生的报文段或用户数据报封装成分组或包进行传送。在TCP/IP体系中,分组也叫作IP数据报,或简称为数据报。网络层的另一个任务就是要选择合适的路由,使源主机运输层所传下来的分组能够交付到目的主机。 数据链路层 当发送数据时,数据链路层的任务是将在网络层交下来的IP数据报组装成帧,在两个相邻结点间的链路上传送以帧为单位的数据。每一帧包括数据和必要的控

制信息(如同步信息、地址信息、差错控制、以及流量控制信息等)。控制信息 使接收端能够知道—个帧从哪个比特开始和到哪个比特结束。控制信息还使接收 端能够检测到所收到的帧中有无差错。 物理层 ^ 物理层的任务就是透明地传送比特流。在物理层上所传数据的单位是比特。传递 信息所利用的一些物理媒体,如双绞线、同轴电缆、光缆等,并不在物理层之内 而是在物理层的下面。因此也有人把物理媒体当做第0层 2 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趋势及应用前景。 习题 1、习题1-24; 2、根据你了解的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现状,你预测未来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趋势是 什么未来几年,哪些网络应用将会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产生深刻的影响 第二章物理层 12分 1 信道的极限容量:香农公式 信噪比(db)=10log10(s/n) ] S表示信号的平均功率,n表示噪声的平均功率 香农公式:信道的极限信息速率c=w log2(1+s/n) (b/s) w代表信道的带宽 香农公式表明:信道的带宽或信道中的信道比越大,信息的极限输出速率就越高! 2 信道复用技术原理:CDMA 1.频分复用 2.时分复用 码元复用cdm

【2018最新】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1)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 算(1)论文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1)方法与模式。首先通过分析法律制度中对赔偿方式规定的不足,总结不同的赔偿方式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所考虑的影响赔偿数额计算的各种因素,研究不同因素的特性以及在判决中所起的作用。最后提出完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期望能够对制度的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关键词网络环境音乐作品赔偿数额高速发达的网络使信息的传递更加快捷,而音乐作品的传播更是摆脱了原有的以磁带、光盘等为媒介物,人们仅需要在网络中搜索或点击自己想要收听的歌曲或其他音乐作品,便可在几秒钟之内下载或是在线收听。如此快捷的获取方式大大降低了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成本,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服务的网站运营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审查义务,使得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事件经常发生,并且难以制止。大量的侵权行为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谋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知识产权经济的正常秩序。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第二,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第三,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首先,在网络环境中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往往存在困难。音乐作品通常情况下主要是存储于光盘、影碟等有形载体中在市场上销售和流通。在音乐作品的销售价格中,除去光盘、包装等物理材料的成本外,主要包含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以及音像制品权利人的经济报酬,而音像制品销售量的减少会导致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损失。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而将其音乐作品在网络中传播,此行为是否必然导致相应的音像制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减少,没有定论。权利人因音像制品销售量减少而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确定。因此,在网络环境中,按照第一种赔偿方式进行计算,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弱。其次,在网络环境中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音乐作品被网站收录或转载,并对公众提供相关服务。有些网站提供免费的视听和下载服务,有些网站对音乐的下载收取相应的费用,如从网站上下载彩铃或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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