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管辖权确定研究
【精编范文】探究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地域管辖问题-范文模板 (5页)
【精编范文】探究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地域管辖问题-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探究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地域管辖问题近十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与发展,网络己经深入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网络侵权纠纷也是时有发生。
比如网站域名的抢注行为、网络著作权的侵犯行为以及网络上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
网络侵权的案件总体上来说包括两类:一是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主要包括网络上对于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的侵犯。
其中,侵犯著作权的案件的数量较为突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例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年受理的全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数量达到了百分之七十。
二是网络侵犯人身权的案件。
主要体现在侵犯他人隐私、网络上发布虚假消息侵犯他人名誉权、未经授权发布他人照片等等行为。
随着论坛、微博等新兴客户端的发展壮大,这类案件的数量也在飞速发展着。
由于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非中心化、虚拟性、实时交互性等特点,与传统的地理空间有很大的区别,致使各地法院运用传统理论确认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上面临着很大的困境。
一、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由于网络侵权问题属于相对新兴的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未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普通的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如下: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是指侵犯他人法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事实的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我国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之中。
其一是201X年12月1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1月6日)-地方司法规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1月6日)为正确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著作权司法保护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案件管辖确定1.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确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管辖规定为基本依据。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是指为上传作品提供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器放置地点;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是指直接上传作品的用户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认定服务器的放置地点,可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为依据。
被告以服务器托管等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举证证明服务器放置地点。
3.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的前提下,方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主体认定4.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对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主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如经审查发现原告提供的权利主体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提起本案诉讼时,人民法院应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补充证据。
在人民法院释明后,原告在指定时间内不能进一步提供补充证据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5.认定权利人身份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基本依据。
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6.原告主张其为数字化形式作品权利人的,应当提交该作品由其创作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如首次发表的网址、上传记录、未经修改的数码照片文件及与文件相符合的拍摄器材、视频文件的制作过程的证明及与之相对应的拍摄器材等。
网络环境下由侵权引发著作权保护研究[论文]
网络环境下由侵权引发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互联网时代信息数字化的产物,网络著作权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并没有因为它的数字化而丧失对其的保护,相反,正是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与虚拟性,降低了侵害著作权的风险与成本,随着网民资源共享的理论生根发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著作权的特征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的相关的问题并针对著作权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著作权保护得对策。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著作权特征著作权保护一、网络著作权特征网络信息资源,无论其内容表现是个人信息、电子出版物、各种类型数据库、非正式交流信息、广告信息等还是共享软件,都是脑力劳动的智力成果,也都应属于享有著作权的知识产品。
但是,作为区别于传统文献信息资源而存在的一种信息资源,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有其自己的特征。
那就是无形资产产权性质更加明显。
网络上传输的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信息都是将原始信息用一连串的“1”和“0”组成的代码表示并用数字电子技术进行加工处理之后的结果。
数字化的传播手段使得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知识产品具备了直观的“无形”特点,使得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性质表现得更加充分。
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状由于网络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著作权遭受侵犯的可能性在一个新的空间里大为扩张。
目前,在互联网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有2种情况:一是将网络作品擅自下载并集结成册为传统出版物发表。
二是网站之间擅自使用网络作品。
这种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署名权,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对策(1)网络作品的转载与摘编作品一旦以一定形式上传到网站,那么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便无法实现,目前大量作品的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收到报酬,此类纠纷也日益增加,如果相当一部分将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将不堪重负。
网络本身就是无数资源的汇集场所,寻求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的机会成本过高,没有具体制度上的规定与约束,仅仅处罚大量使用者中的少部分群体也有失公平。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商标侵权案例呈迅速增长之势。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全球性、无形性等特点,如何确定互联网商标侵权管辖法院就是商标权利人在实践中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现行法律规定现行法规对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侵权行为的”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对“侵权行为地”的范围做出界定:“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
”上述法规中关于“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地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
但在实践中,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无形性等特点,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较为困难。
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确定管辖,我们应如何选择合适的管辖地以解决网络商标侵权纠纷呢?如何确定管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队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可按以下方式确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原告就被告”是中国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但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要确定被告的企业名称、住所地较为困难。
原告往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或者被告在网站上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用以判断侵权行为人,但实际中仍困难重重。
因此,经常发生原告由于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而主动撤诉的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侵权管辖权
⽹络侵权管辖权当今社会,⼏乎每个⼈都需要⽤到⽹络,通过⽹络四通⼋达的信息可以给⼈们带来便利。
但⼀个事物往往会有两⾯性,⽹络的兴起,也让⽹络带来了⼀系列的不良问题。
例如很多⼈在最近说到的⽹络侵权问题的管辖权是什么?今天,店铺⼩编就整理了下⾯的⽂章给⼤家参考。
⼀、⽹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纵观我国关于管辖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外乎《民事诉讼法》第⼆⼗⼆条、最⾼⼈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这些规定确⽴了对于侵权案件的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民法院和侵权⾏为地的⼈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侵权⾏为地⼜包括侵权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地。
因为互联⽹具有全球化的特征,所以,在互联⽹中,侵权⾏为地不易确定。
终端设备是侵权⼈实施侵权⾏为、外化其侵权意志的必要⼯具,其“侵权命令”必须通过终端设备发出。
在命令到达⽬的ICP服务器后,必须通过服务器相应主机硬盘完成相应操作,才能实现其侵权的⽬的。
因此,侵权⾏为的实施要经过终端设备和⽬的ICP服务器两个环节才能完成.从⽽使得终端设备所在地和ICP服务器所在地与侵权⾏为的实施存在实质性关联。
⽽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都是⽐较确定的,因此,在⽬前的司法实践中,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被认为是⽹络侵权⾏为的实施地。
⼆、认定⽹络侵权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该条规定为:⽹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被侵权⼈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络⽤户利⽤其⽹络服务侵害他⼈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该条⽂的解读这⼀条规定分为三款,具体体现为两部分内容: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需承担责任;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浅析摘要:互联网络在给予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由于其全球性、虚拟性,使得网络侵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本文将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进行分析关键词:网络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不方便法院”原则一网络侵权的概念和特征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通常网络侵权被定义为:在互联网络环境中,利用网络因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络中的侵权行为,都可简称为”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的具有网络性、非身体性和复杂性。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是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的媒介,在侵害他人人身权时,只会对被害人造成精神、名誉等方面的侵害,一般不会对受害人的身体造成直接威胁。
而且,网络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快速性、全球性等特点,这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复杂多变。
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性,司法机关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从管辖上看,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地;二是,从侵权主体看,有些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难以确定。
二各国有关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欧盟。
欧盟在2002年3月1日,正式生效《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例》,该条例的基本内容与1968年的《布鲁塞尔公约》相同,主要是从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出发,对电子商务新形式下的消费合同纠纷案件设置了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可借鉴欧盟该条的规定,从侧重于保护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角度出发,可设定受害人或原告住所地作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基础。
美国。
美国则把长臂管辖权扩张至网络侵权案件。
长臂管辖权是指,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虽然被告不住在该州)。
涉网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浅论涉网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90-01摘要科技信息革命为现代的人类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沟通无国界,坐在电脑前不用出门就能知晓天下事。
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网络的不断普及既给我们带来了便利,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那就是网络环境中出现的民商事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关键词网络管辖权涉网国际民事案件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全球联系越来越紧密,但是,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网络用途的多样化,网络世界中也不断出现各种类型的纠纷甚至是犯罪问题,作为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涉网国际民商事案件纠纷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是当今学界的讨论热点之一。
综观非网络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依据及原则和各国的立法实践以及网络的特征,涉网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可以做如下处理:一、涉网国际合同纠纷案件对于非网络合同关系一般适用的是合同订立地和合同履行地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对于没有具体地域标志和空间界线的网络合同,以该原则确定管辖权无疑有一定困难。
所以对于网络合同关系,应鼓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通过协商选择管辖法院,或以默示协议管辖的方式接受法院管辖,避免发生纠纷后管辖权难以确定。
但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考虑和满足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条件,即不论当事人是双方合意还是一方提供协议条款,都必须符合法律对协议管辖的一般规定,并且不得违背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
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协议管辖,则按照国际一般做法,以合同订立地和合同履行地为依据确定案件管辖权。
目前大多数学者赞成在网络商家对网络商家的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以合同履行地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更确切的说是信息移交地为连接点,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第4款就规定以电子信息或数据的发出地为管辖地。
对于一般的网络消费合同,也即网络商务的经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实现公共消费和服务的电子合同①。
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管辖权问题如何认定
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管辖权问题如何认定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的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涌现。
而在解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管辖权的认定往往是首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管辖权的确定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原则。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都对管辖权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例如,对于专利纠纷案件,一般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就被告”原则是确定管辖权的常见原则之一。
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原告需要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仅仅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有时并不能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以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为例,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多个地点,侵权结果也可能在多个地方呈现。
此时,如果严格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可能会给权利人维权带来诸多不便。
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往往会采用“侵权行为地”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时,也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
比如,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等都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而对于网络商标侵权案件,被侵权人住所地、侵权商品销售地等则可能被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此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认定也有其特点。
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条款,且该条款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应当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权。
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条款,则一般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权。
在涉及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管辖的顺位和选择。
一般来说,先立案的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的诉讼,上级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论文
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论文话题: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论文正文:一、概述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至今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秩序的日益稳定,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诉讼环节中的管辖权争议也随之不断出现。
因此,对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定义所谓民事诉讼管辖权,指的是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依法取得权力,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处理的权力和职责。
其中,管辖权包括审判权、执行权等多个方面,但是审判权一般被认为是管辖权中最重要的方面。
三、影响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因素1、案件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应当由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如亲属关系、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不同性质的案件,需要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等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2、案件金额案件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院的管辖权,不同金额的案件需要由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比如,小额诉讼需要由基层法院进行审理,金额较大的民事案件需要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进行审理。
3、案件地域案件地域是影响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重要因素。
按照法律规定,案件由哪个地方法院管辖,需要根据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当事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侵权发生地等多种地域因素综合考虑。
4、当事人当事人是影响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外国当事人、未成年人、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根据其身份情况进行不同的审判。
四、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研究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此基础上,相关专家学者对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问题进行了不同的研究。
1、理论框架研究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研究,先要确定其理论框架,建立合理的指导思想。
在这方面,研究者深入分析了审判权、管辖权和庭审程序等法律概念,准确掌握了全面各个方面的法律本质,以此为基础,搭建了适应我国法律共性的理论体系。
网络侵权管辖确定
浅议网络侵权管辖的确定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在人们分享资讯的同时,也对逐渐发现有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问题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传统侵权之诉的地域管辖中的原稿就被告原则如何适用?笔者试图从分析网络对传统地域管辖原则的冲击入手,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在经过变通之后,结合中国的立法、司法实践,试图寻找确立网络侵权地域管辖规定的最有效可行的方案,以期用统一明确和合理的立法规定指导我国网络侵权案件关于管辖权认定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网络侵权;地域管辖一、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确定实践之困境(一)网络侵权的界定网络侵权主要包括侵犯隐私权、侵犯著作权、商标标识、域名、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人主观上之出于故意或过失,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而该侵权行为和受害人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该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二)网络侵权地域管辖实践之困境谈起网络就使我们想到”网络空间”,它是目前国际社会对网络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的活动场所,对相对独立的信息传播与存储的称谓。
在传统的”实在世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某一特定的法院的管辖区域能够通过地理上的界限加以界定。
但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性的全球性系统,没有明确的边界。
要在这样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线,这是传统司法管辖权面临的困境。
而某一特定法院对于数字传输的管辖究竟是涉及其全过程或者仅仅涉及其中一个或数个环节,即某一法院到底对网络空间的哪一部分享有管辖权,或者是否对网络空间的全部享有管辖权,也是划定管辖区域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不能明确化。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国界,或称物理空间。
网络空间本身则无边界而言,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分割也毫无意义,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的思考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的思考蔡毓斌摘要网络的发展给著作权带来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
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信息来源的复杂性,使得侵权之源,有迹亦难寻。
传统以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为基础的司法管辖权标准在互联网世界的适用遭遇瓶颈。
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判决的反思,提出了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确定侵权行为地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侵权管辖侵权行为地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52-02网络的发展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
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开放性)、虚拟性、信息来源的复杂性,给按照传统物理空间构建的管辖权规则产生了极大的挑战。
传统的管辖权多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来确定,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是确定的,但是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的特点,难以确定与之对应的物理空间,而且会产生大量的管辖权冲突。
如何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地已为学界所重视,实务界和理论界虽已进行了相当多的讨论与研究,并已作出诸多贡献,但目前并无一致或令人信服的结论,还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讨。
一、从典型案例看我国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目前典型的网络著作权管辖异议是发生在瑞德公司与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网站主页著作权上诉案中。
瑞德公司发现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东方公司”)网站的主页在内容结构、色彩、图案、版式、文字描述等方面均与其主页相同或类似,遂以东方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东方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市海淀区既非侵权行为地又非被告住所在地,对该案无管辖权。
海淀区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东方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特网上的网页及其他信息是能够被复制的,而在因特网上进行访问或复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使用终端计算机;(2)通过因特网进入存有相关内容的服务器。
网络犯罪管辖权如何确定
⽹络犯罪管辖权如何确定在⽹络犯罪情况越来越猖獗之后,很多⼈在⾯对犯罪的时候也会积极的进⾏处理,及时的报警将犯罪嫌疑⼈抓拿归案,只是有些⼈在⾯对犯罪案件的时候不知道找哪个法院管辖,那么,⽹络犯罪管辖权如何确定?下⾯店铺⼩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络犯罪管辖如何确定(⼀)根据⽹址确定犯罪管辖权对利⽤互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络犯罪⾏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为地。
在侦办利⽤互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络服务提供商来确定⽹址所对应服务器的物理地址,即⽹络犯罪⾏为实施地,进⽽确定地域管辖权。
(⼆)根据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对利⽤计算机⽹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损害他⼈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案件,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为地。
虽然对⽹络犯罪案件的犯罪⾏为地的确定问题,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最⾼⼈民法院在2000年12⽉19⽇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纠纷案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管辖问题: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侵权⾏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为地。
该解释在⼀定程度上解决了侵权⾏为地难以确定的问题。
同样,这对于此类⽹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中的犯罪⾏为地较难确定的问题,也有⼀定的借鉴作⽤。
(三)根据受害单位或个⼈系统、⽹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对⾏为⼈通过侵⼊、修改受害单位或个⼈系统程序、系统参数等⼿段实施⽹络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计算机⽹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可视为⽹络犯罪的犯罪⾏为地。
对于那些利⽤远程登录等⼿段侵⼊他⼈计算机信息系统,⾮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者修改⾦融单位的信息系统,窃取财产等⽹络犯罪案件,由于被侵害的计算机⽹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是⾏为⼈实施犯罪的主要空间之⼀,故这些地点可以被视为犯罪⾏为地。
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研究
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研究【摘要】现代社会网络隐私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网络隐私侵权现象频发。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问题,通过分析网络隐私的概念和特点、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法律现状、网络隐私侵权形式、法律责任等方面,归纳总结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的研究现状。
结论部分将从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研究的启示、未来研究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本文旨在为完善网络隐私保护法律体系、加强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提供借鉴及思路。
希望通过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促进网络隐私保护法律的完善,为我国网络隐私保护工作提供有益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侵权、归责、研究、法律、责任、保护、现状、形式、特点、启示、未来、方向、结语、意义、背景、我国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法律体系逐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订和补充,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挑战。
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形式多样,侵权责任认定和纠正不够明确和有力。
有必要对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法律规范和适用现状,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益,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的深入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问题的核心,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点,促进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1.2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的现状和问题,分析网络隐私侵权的形式和影响,以及对网络隐私保护法律的完善提出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及根源,为完善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撑,促进网络隐私保护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本研究旨在引起社会对网络隐私保护重要性的关注,提高公众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认识和警惕,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通过对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研究的深入探讨,旨在唤起社会对网络隐私侵权的关注,推动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法律的不断完善与落实,为构建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
1.3 研究意义网络隐私是人们在网络活动中产生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社会关系信息、个人偏好信息等,其特点是难以观察、易受攻击、无法完全控制。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网络短视频著作权概述 (6)2.1 网络短视频的定义与特点 (8)2.2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的内容 (9)2.3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的归属 (10)三、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现状分析 (11)3.1 侵权现象的普遍性 (12)3.2 侵权形式多样化 (13)3.3 侵权行为的影响 (14)四、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原因探析 (16)4.1 法律规制不足 (17)4.2 技术保护措施落后 (18)4.3 用户版权意识淡薄 (19)4.4 市场竞争压力巨大 (19)五、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20)5.1 诉讼救济 (21)5.2 行政救济 (22)5.3 调解与仲裁 (23)六、完善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25)6.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26)6.2 加强技术保护措施 (27)6.3 提升用户版权意识 (28)6.4 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29)七、结论与展望 (30)7.1 研究成果总结 (30)7.2 研究不足与局限 (31)7.3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2)一、内容概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享受短视频带来的娱乐与信息的同时,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论文旨在深入探讨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现状、成因及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本论文首先分析了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现象的普遍性及其原因。
短视频内容的创作与传播往往涉及大量的原创作品,如音乐、图片、文字等,这些作品的权利人可能并未明确授权给短视频制作者。
短视频平台的普及使得侵权行为更加容易实施,且侵权成本相对较低,进一步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本论文提出了一系列应对策略。
应加强短视频平台的版权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的版权审核机制。
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问题研究
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地域管辖 3 有三种 , ] 即一般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 和专属管辖 。 ]一般地域 管辖 的基本 [ 4
原则是“ 原告就被告” 的原则 , 即由被告住所 地法 院管辖。这是从 “ 方便他们进行诉讼 和人 民法 院尽 审判 之责 , 也为 了方便对判决 的执行”5 ( [ ] 即所谓的“ 两便原则 ” 角度出发 。而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 标 的之特殊性与特定管辖 )
[ ] 本文所称网络即指 It t中文译名为“ 1 n me, e 国际互联网” 。它是一个 建立 在现代计算 机技术基 础上 的成 千上万 相互协作 的 网络以及网 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 而成的集合体 , 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 , 是正在到来 的信息社会 的基础 。也就是说 , 当本文 以下 谈到 网络这个 概念的时候 , 不是简单地把它作 为一个有形 的用各种缆线连接 的计算机网 络, 而是 作 为一个 当今 世界上规模 最大 、 盖面最 广 、 覆 资源 最丰富 、 使用最 为迅捷 的网络信息库。从表现形式上看 , 互联 网不仅是一张 网络 , 还包括 网上 的信息 。从 功能上讲 , 互联 网是 电话 系统 、 邮政服 务、 新闻媒体 、 购物中心 、 信息集散地 、 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 , 但从互联 网 的技 术背景 和发展前 景看 , 又绝不是 其中的任 它 何一个。参 见王德全 :试论 It t 件的司法管辖权” 载《 “ n me案 e , 中外法学》 9 8年第 2期 , 2 19 第 5页。 [ ] 参见卓 翔 :对 网络侵权 案件 的司法管辖权” 载《 2 “ , 法学论坛) 0 1 2 0 年第 3 , 5 期 第 3页。 [ ] 按 照《 3 民事诉讼法 》 的体例 , 诉讼 管辖 的种类 可分为 : 级别管辖 、 域管辖 、 地 移送管辖 和指定管辖 。参见常怡 ( 主编 ) 《 : 民事诉 讼法学》 , 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 年 l 9 6 O月第 l , 4 版 第 0页 。 [ ]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 只能 由特定 的人 民法 院管辖 , 4 其他法 院无 管辖权 , 当事人也 不得协议 变更管辖 法院 。专属 管辖 与 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无 关。参见常怡( 主编 ) 《 : 民事诉讼法 学》 中国政法 大学 出版社 19 年 l , 9 6 0月第 l , 5 。 版 第 2页 [ ] 参见谭兵 ( 5 主编) 《 : 民事诉讼法学 》 法律 出版社 19 , 97年 9月第 l 第 16 。 版, 3 页
论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管辖权确定
域国家之间制定统一适用的规 范, 如欧盟等 。最后 , 例 几个 国家之间
为 , 决 纠 纷 、 障 国家 利 益 , 行这 方 面 立 法 具 有 必 要 性 。 者 认 为 解 保 进 笔
一
、
我国关于互联网上侵权行为 管辖权 的相 关立法及评价
所谓 互 联 网上 的侵权 行 为 就 是 指 以互 联 网为 平 台 或工 具 , 发生 在
互联网上 的各种侵害他人 民事权 益的行为。我 国目前还没有 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以下简称 《 示范
)其 值得欣 关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法律。 目前对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 法》 , 中关于管辖权 的规定十分全面值得立法机关 的借鉴 。 权做出规定的主要是《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网络著作权 慰 的是 2 0 0 2年 1 2月 ,第 九 届 全 国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 讨 论 的 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和《
侵 权行 为管辖 权提 出 自己的建议 。 关 键词 互联 网 侵权 行 为 管辖权
中图 分类号 : 9 6 D 2.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0 -6 — 1 t0 ・5 22 0 )6 1 70
我国的互联 网发展速度极其迅速, 为了更好的规制互联网上的侵权行
用 就 给 确 定 “ 施 被 诉侵 权 行 为 的 网络 服 务 器 、 算 机 终端 等 设 备 所 实 计
( ) 强对境 外判 决承认与执行中请 的审查 三 加 目前各 国法院争相扩大 自己的管辖权 , 这就会给其他国家带来很 大的风险。 一旦我国公 民或企业败诉 , 如果我国公民或 公司在该 国境 内有足够 的财产 , 那么该国判 决可 以很轻易的被加 以执行 ; 果在该 如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民事法律保护探究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民事法律保护探究作者:田秋林来源:《赢未来》 2019年第28期田秋林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山东菏泽 274000摘要:互联网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变革,互联网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也丰富了精神文明,依托互联网,人们可以更加自由的创作各类文化产品,丰富精神生活,因此,随之而来的著作权民事法律保护也成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只有做好网络环境下的额著作权民事保护,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的著作权,也能够使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加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民事法律保护;探究网络给人们带来了便利的生活,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便捷的获取各类信息,也能够对各类有用的信息加以应用,提高了沟通和交流的兴趣。
在此过程中,关于著作权的保护迎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只有加强网络著作权民事保护,才能够切实维护著作人的根本利益,同时,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促进网络精神文明的建设。
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相关概述1.1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概念分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是著作人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一切著作权益,涉及的主体包括作者和管理者,侵权行为是使用者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且未经授权或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获取其作品,并且对其作品进行传播,获取利益等各种行为。
1.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特点分析首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具有技术性的特点。
网络时代,著作权侵权以数字化方式进行阐述,依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窃取著作权人的著作,在此过程中采用非法的链接工具实施了侵权行为。
其次,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具有虚拟性的特点。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相关作品均以无纸化或数字化的形式进行表现,因此,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也产生出了隐蔽性的特点,由于侵权行为和侵权主体虚拟,导致侵权方式虚拟。
其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具有不确定性特点。
互联网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此,侵权行为可能随时随地发生于任何阶段,在判断侵权行为发生时,缺乏相应的施工依据,因此难以确定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关于完善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思考
为下的定义是: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 由于过错 , 或者在法律特别 规定的场合无过错 , 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 , 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 式, 侵害他 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 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 律后果的行为。l 以简单概括为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 【可 权利, 并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在传统 民法中 , 侵权一般包括侵犯人身权 , 如侵犯 隐私权 、 名誉权等 , 以及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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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年 5 06 月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 l 0 n n E o o c Ma a e n olg o ra fHu a c nmi n gme tC l e e
M a .,O 6 y 2O
第 1 卷第 3期 7
Vo 7 N0 3 L1 .
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 网侵害国家、 集体 或他人的 民事权 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这里要强 调指 出的是, 2 网
络中侵权行为的范围有别于传统 国际私法中侵权行 为的范 围。
必然会增大冲突产生的可能性 ; 再次, 当国外的司法实践 已对积 极存在的网址和消极存在的 网址做出区分 , 并且也 已得到世界 的广泛认同之时 , 我国的立法中却根本未涉及到此问题 , 这不得 不说是—个遗憾。最后 , 原告所 在地能否作为 网络侵权案件管
地” 视为侵权行 为地 , 时就与《 此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基本相同 了。可以看出,解释》 《 对网络案件的管辖 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
和侵权行 为实施地管 辖为一般 , 以侵权结果发 生地管辖 为例 外。 】 【 。 但是此条规定似乎存在着这样几个 问题。首 先, 互联 网是 无 国界的, —旦纠纷涉及到国外, 依照此原则我 国很可能就丧失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制研究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含提纲3600字》
[5]李富民.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能力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05)
[6]马明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刍议[J].出版科学.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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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吕欣.全力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N].光明日报.2014(011)
1.2立题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创作取得长足进步,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网络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互联网产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鼓励互联网产业进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和注重网络著作权的维护,对于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有着重要意义。
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不足的问题,杜伟提出应通过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加以解决。张祥志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不足是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信力不足,要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困境,需要构建信任机制,通过在著作法中规定“各个法律主体最为关注的权益保障、交易机制、治理体系、监督管理”等设计到信任机制构建的相关问题;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制度等来解决。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义务不平衡的问题,段海风提出要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强化细化监督机制来加以解决。杨宏芹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设置的监督制度难以实现。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揽子许可合同”、“高昂管理使用费”、“限制和歧视会员”等问题,张超指出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主张回归集体管理组织的经济功能和社会效益功能探讨治理出路。在肯定行政管理模式的前提下,提出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方案,对集体管理组织课以更为明确、具体的义务与责任。”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可知法律的完善是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在现有研究中,有些学者只是指出完善监督机制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规制具有重要意义、有些学者只是针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对于部分规则、部分监督方式提出了完善建议,而没有考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外部监督机制之间的配合和衔接。因此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督机制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创新性。
著作权发行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研究
著作权 发行权侵权案件管辖 问题研 究
任 松岭
( 1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2 . 广东君道律师事务所, 广东 深圳 5 1 8 0 2 6 )
【 摘
要】 正 确认 识 发行 行 为 , 是确 认 发行 行 为 实施 地 的前 提条 件 。作 品或 复制 件 以转 让所 有权 的 权侵权 案件 管辖 问题研 究
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 以下简称 《 民诉法 意见》 ) 第 2 8 条规定 : 《 民事诉讼法》 第2 9 条规定的 侵权行 为地,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被告住所地法 院管辖是“ 原告就被告” 规则的具体 适用 ,也是大 陆法系 国家公认 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地 域管辖规则。另外 , 侵权案件管辖规则 的核心是“ 设
司法解释》 ) ,深圳市福 田区人 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 2 0 1 1 年 1 月2 3日, 该院对上述 8 0 个案件予 以立案,
并 出具 了全 部 立 案 通 知 书 。
作权人 就被告侵犯发行权的行为向中国法 院起诉 , 应如何有效行使 中国的司法管辖权 。
一
、
现行立法对于一般侵权案件法院管辖 问题
修改, 以保 护 中 国的 司法 管辖 权 。 【 关键 词 】 著作 权 发行 权 ; 发行 行 为 ; 侵 权行 为 ; 司法 管辖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 1 【 文献 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6 7 3 —2 3 9 1 ( 2 叭3 ) O 6 —0 l 4 7 一O 4
②参见[ 2 0 1 1 ] 深福法知民初字第 2 1 8 - 2 2 8号、 2 8 9 号、 2 4 0 — 2 5 4 号、 2 5 5 — 2 6 6号、 2 7 0 — 2 8 8 号、 2 9 0 — 3 0 0 号案件移送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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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管辖权确定研究
[摘要]郑先生的博客文章在网站上未经授权,被网站或他人使用侵犯其网络著作权一案,在2011年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笔者作为维权律师代理该案,感慨颇深,深知立案之难。
分析其根本原因,是网络著作权管辖权的规定及理论存在问题所致。
管辖权的确定是侵权诉讼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我国目前尚未达成有相对统一意见的管辖权原则。
本文从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入手,结合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现有的法律保护规定,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分析网络著作权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最终得出可以将原告所在地作为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管辖地优先适用的结论。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权;博客
案情简介:笔者有幸在工作实务中办理了一起博客文章被侵权的案件,办理结果为目前国内博客短文著作权诉讼赔偿的最高案例。
而“郑峰博客案”备受关注的原因之一就涉及到了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在某报社工作的郑锋先生,2006年4月6日在新浪博客“郑锋的家园”上发表了文章《郑锋哲思:女人成就男人》,并注明“侵权必究”的字样。
2011年4月,郑先生偶然在网上发现了疑似抄袭自己作品的文章,题目和作者姓名都被换掉,内容却基本一致,有的还做了删改。
他选取原文关键词搜索了一下,发现该文章已被改头换面大量抄袭、转载,关键词搜索网页最多时达到160万个。
该原创博文被“疯狂转载”,涉嫌侵权的网站既有起点中文、碧海银沙等知名文学网站,也有众多知名的门户网、新闻网、商业网等。
郑先生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提。
作品的内容会在网络上迅速传播,而这种传播的后果也往往在原告所在地危害最大。
以本文中提到“郑锋博客案”为例,郑锋是其所在地报社知名编辑,其作品也多呈现在当地报纸上,其作品被网上非法传播后,其作品的真实来源被混淆,人们甚至会认为一些作品并非郑锋原创,而系网络转载。
这不仅造成事实的颠倒,也会给真正作者带来声誉上的负面影响。
当然,在侵权行为人实施危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时,我们有理由认为其已经有了接受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心理预期。
在司法实践中,美国的一些判例已经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适用原告所在地原则。
所以,笔者认为,基于网络的特殊性,适用原告所在地原则对网络侵权案件进行管辖,有其充分合理性和有效操作性。
3.网络的全球资源共享性特征使得网络侵权案件可能成为跨国侵权案件。
这类案件更加具有特殊性,因为在处理此类案件中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如各国间的法律规定是否冲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避免违反他国司法主权的行为。
另外,在跨国侵权案件中,还要考虑是否有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虽然跨国案件复杂,但是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笔者认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应有管辖权。
实践中,各国均根据国内立法和根据惯例,提出更加有利于保护主权的管辖权原则。
我国对跨国案件中明确可以适用本国法律的情形有“被告在境内居住的;诉讼标的物位于国内;国内原告对国外被告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情况。
笔者认为为了维护本国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主权及保护本国当事人也应将网络侵权案件包括其中。
综上所述,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仍应适用传统民事诉讼法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有关规定;由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问题,并没有一个可以皆可适用的标准或者原则,需要在分析侵权行为中,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案件行为实施地,考虑不同的情况确定管辖地;仅有交互网址并不能确定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享有管辖权;所以,建议完善立法,将原告住所地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
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但是由于网址、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终端设备所在地很不稳定或者难以确定,以及网络本身的特点,在网络上经常会遇到难以找到侵权行为人,或行为人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均在国外的情况。
因此,采用原告住所地原则,既容易确定原告住所地,又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有利于保护受害者。
所以笔者认为原告所在地可以将其识别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从理论上也是行得通的。
这样,原告所在地也就可以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地优先适用。
但是,立法要设立防止原告滥诉的措施及补救措施。
二、在原告所在地优先原则下辅以“不方便法院”原则
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着“不方便法院”理论。
该理论具体含义是: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原告可自由选择一国法院而提起诉讼,原告就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而对被告不利的法院。
该法院虽然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如审理此案将会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种种不便之处,从而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地解决。
此时,如果存在对诉讼同样具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则原法院可以自身属不方便法院为由,依职权或根据被告的请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绝行使管辖权”3。
该理论主张被告以原管辖法院属于“不方便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拥有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和与诉讼关系密切的可替代法院。
第二、不违背公共利益政策。
“不方便管辖”原则既能保证法院与诉讼案件有密切联系,又能对原告滥诉进行抑制。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作为原告所在地优先管辖的补充,较为合适。
2“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采用给予被告在认为原告所在地管辖可能不公的情况下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法院在自由裁量的基础上考量各种因素,可以管辖不便为由不予管辖。
在网络侵权结果地可能导致管辖权无限之地扩散的情况下,同样也是避免原告滥诉的有效办法。
三、侵权行为实施地原则仍为一般原则
我国传统的民事侵权管辖是以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管辖为原则。
被告住所地管辖是民事案件管辖最一般的原则。
因此,在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管辖也是侵权案件中最为特有的管辖制度。
这种管辖在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深入人心,法院在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也积累了大量经验。
基于此,在没有更加成熟科学的管辖原则确定前,不能对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做出改变。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原告所在地通常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假如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原告所在地(侵权结果地)法院被视为“不方便法院”,则可以依据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实施管辖。
但是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的确定又成为难题。
网络的开放性与隐蔽性,使得网络服务器与计算机终端设备难以确定。
然而,网络服务器与计算机终端设备在现实中必然存在于一定的实体空间里。
对于其地理位置的锁定完全可以依靠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技术得以实现。
最高法《解释》第6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通过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