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法理学权利权力和义务PPT课件
主张说
• (3)从典型的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 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如,我有权主张甲付 给我5元钱,甲就有义务付给我。换言之, 只有甲有义务付给我5元钱,我才能有效主 张,如果我的主张无人应答,就不可能成 为权利。
自由说
• 斯宾诺莎认为,权利就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 霍布斯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康德 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 每个人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自由论揭示了权利 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 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的干涉,主体 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强使。正是这一点, 现代学者往往把自由和权利等同,各国有关公民 权利的立法也往往把权利和自由作为内涵一致或 接近的范畴并列。
• 无权利(no-right),X的“进入土地”的特 权的相关概念显然是Y无权利“要求X不进 入”。霍菲尔德认为,在英语中与特权 (privilege)的意思最为相近的词是自由 (liberty)。
严格意义的权利(right)与特权(privilege)
的差异
• 奥斯丁曾经区分过严格意义上的权利(right)和自 由(liberty)的差异,他认为,前者一般是与他人 的义务相关,如请求赔偿,而后者无须他人的义 务就可以成立,如迁徙自由。奥斯丁发现自由的 本质特征就是没有法律的限制,所以,他最终认 为自由的概念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相同于奥斯丁 的“自由”概念,霍菲尔德所谓特权的含义也是 指一种法律允许的但法律并不通过强加别人以义 务来予以支持的自由。
霍菲尔德的权利概念
• 他认为义务是指一个人应当做或不应当做什么, 例如,在甲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乙具有离开 土地的义务,那么,与此相关的就是,甲具有要 求乙离开其土地的权利。霍菲尔德在英语中寻找 了一个近义词来说明严格意义上的权利(right) 这就是claim,即主张和请求的意思。可见霍菲尔 德的权利概念与大陆法系中的请求权(Anspruch) 概念比较相似。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
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1988年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 ➢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 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 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 “在中世纪临近结束之前的任何古代或中世纪语言中,
都没有可以恰当地译作我们说的‘一种权利’的表达”。 ➢ 17、18 世纪:“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天赋
人权”(rights-in-born) ➢ 19 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
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 ➢ 第四,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 法谚:“权利自身不外乎是一个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
益。”——耶林
➢ 第五,和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的分类 ➢ 应有权利/应有义务 ➢ 习惯权利/习惯义务 ➢ 法定权利/法定义务 ➢ 现实权利/现实义务
The end
法理
“选择说”/“意志论”:该 说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 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 (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 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 或意志。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 权利和义务释义(续) ➢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
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 益的一种手段; ➢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 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 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8.1重点导读◆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8.2本章要点详解一、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1.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概念①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首次把人的某些正当要求称之为“天然权利”。
②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中发明了“自然权利”武器,举起了“天赋人权”的旗帜。
③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④20世纪初期,英美分析法理学家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并与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概念联系起来研究,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整个法律的运作,都是通过权利与义务来规范调整法律行为。
(2)西方思想史上的义务概念①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没有明确的法律义务概念。
②在中世纪的文献中,亦没有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的明确表述。
③法律义务成为独立概念并被学理分析始于近代。
分析法学派的鼻祖霍布斯可能是把义务与法律权利对应、把义务作为限定自由之法律约束的第一人。
④20世纪50年代以后,从分析义务概念中的“应当”入手,对义务范畴和义务现象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使义务研究达到了相当深入的程度。
2.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
(2)新文化运动把权利问题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高扬权利旗帜,提出“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
(3)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后,法学也被扭曲为人治和政治斗争的工具以及阶级斗争之学,对权利和义务的研究和宣传既无必要又无可能。
(4)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界一些学者提出“法学应以‘权利义务’为自己的特殊对象”。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些学者提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的观点。
中国传统文化主要以义务本位来规范人的行为,而不是强调人的权利本位。
法律权利与义务.ppt
三是自由,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如留自己喜欢的发
型,即使它触犯了别人的审美感; 四是法律上的地位,即公民或非公民在法律上的人格、地 位
在中世纪 阿奎那首次将“jus”理解为正当要求,,把人基
于自然法的正当要求称为“天然权利”。
中世纪末,“jus”三种含义被确立下来:权利、 正当、法律。格老秀斯指出,“权利是人作为理 性动物所固有的、与生具有的道德品质或资格
• (通常对于一个女人来说,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中的角色是 夫人、女儿、母亲。是靠这个来定位的。而男人是靠他的 社会职务来定的。夫以妻为荣,妻以夫为贵。因为这是个 男权社会,外面的世界主要是男人的世界,男人的机会多, 所以,女人自己能拼到的可能不如嫁到的可能大。就是说, 女人要看了,你可能嫁到的最好的男人的社会地位,与你 自己最可能拼到的社会地位,哪个更高。当然了,这并不 总是矛盾。可以兼顾。当有矛盾时,就要像上面说的,做 选择取舍了。自古郎才女貌,男人好色,爱美女,所谓,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越有社会地位的男人,有权力、有 钱、掌握更多社会资源的、能给妻儿家庭带来更多生活保 障、更高生活品质的男人,就更有能力得到漂亮女子,而 漂亮女子更容易得到有地位男人的青睐,这也是自然界优 胜劣汰的规律。这就是为什么好像漂亮女人都不怎么努力 学习的缘故吧,因为她觉得靠才干再怎样努力在外面世界 打拼得到的,也不如凭自己美貌嫁得的男人社会地位高。 当然了,才貌双全的女子也是可以的,更是奇货可居呀! 这要是在古代就可以被选进宫被皇上宠幸了。这也是政治 经济学的一部分吧。以后有机会再慢慢论论。)
• 另一类是从实证角度来界定权利。 • 实证主义把权利置于现实的利益关系来理解,并 侧重于从实在法的角度来解释权利。 • 德国法学家耶林使人们注意到权利背后的利益。 他说,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同时,不 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承认和保障 的利益才是权利。 • 功利主义者认为由社会功利规定全部的权利和义 务并派生出所有的道德标准。权利的实质是普遍 的功利。
法理学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讲解
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
5、与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存在形态 (一)应有权利和义务 (二)习惯权利和义务 (三)法定权利和义务 (四)现实权利和义务 注意:1、与其他类别的关联性:其他所有分类
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 劳动权、社会保障权
生存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环境权、 妇女老人儿童特顾权、请愿权
科学研究自由权、文化艺术创作 自由权、参加文化生活权。
应有权利
这需要条件!
现实权利
影响应有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的因素
政治体制(专制或民主) 经济环境(富庶与贫穷) 文化传统(自由与保守) 法律制度(健全与粗陋)
二、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普通权利和义务
注意:与其他类别的关联性:基本权利与应有权 利有重叠 三、对人们的效力范围(绝对相对、对世对人) (一)一般权利和义务 (二)特殊权利和义务 四、因果关系 (一)第一性权利和义务 (二)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司考真题(2007,多)
(二)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 1、权利 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 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如: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 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 得辩护”
辩护权——明确规定
3、越来越具有人性化、理性化、科学化的特征。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一)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 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二)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三)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 过程。 (四)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
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1、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权利和义务的本质、特征、作用
1、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是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
2、任何法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①以社会承受力为限②互为界限
③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受程度上的限定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5、相比于义务,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概念的历史演进规律
(一)经历了一个从朦胧到清晰、从具体到抽象 、再从抽象到具体的认识过程
(二)其思想内容在不断变化,总是与一定时代 法律实践和法律精神相联系
1、现代的权利概念强调利益和自由,而不是规范 或可能;义务概念强调“应当”而不是制裁。
2、越来越包含着人类对自由的永恒追求,对生存 的根本关怀,对人的意志和理解力的有限指导。
(二)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 1、权利 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 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如: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 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 得辩护”
辩护权——明确规定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权利 和义务
历史上的 权利观
和义务观
权利和
权利和
权利和
义务的概念 义务的分类 义务的关系
第一节 历史上的 权利观和义务观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概念的历史进程
1、古希腊:“正当”。 2、古罗马:“jus”乃“权利”的雏形。 3、中世纪:托马斯· 阿奎那首次把人的某些、“人权”作为上帝赐予或 造物主赋予人的资格的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和传播。 5、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 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并进入实证化研究阶段。 6、20世纪初期:把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概念联系起来研究 ,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7、 20世纪40年代:庞德使“权利”概念获得了系统性 的涵义,更趋精确。
(二)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 指引。
(三)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 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 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 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法理学—权利和义务
“资格说”、“主张说”、“自由 说”、“利益说”、“法力说”、 “可能说”、“规范说”、“选择 说”。
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 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 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 约束手段。
·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
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 素。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 过程。 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权利和义务的八种理解:
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具有实在性 是统治阶级或统治集团意志的体现 具有明确的界限 是工具而非目的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根据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 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根据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 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根据效力范围: 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第四节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
斯
独
阿 奎 那
立 宣 言
——
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墨法令律法 也律者者者 。政,,, 《 令所所所 管 者以以以 子 ,令定兴 七 吏人分功 臣 民知止惧 七 规事争暴 主 矩也也也 》 绳。;;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和法学的核心概念。
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二、 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续) ➢ 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随着“阶级斗争为纲论”
被否定,法学界一些学者提出“法学应以‘权利义务’ 为自己的特殊对象”; ➢ 20 世纪80 年代后期,一些学者提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 核心的观点,呼吁“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 理论”; ➢ 权利和义务概念的生成和演化经历了一个从朦胧到清晰、 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认识过程。
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
第四节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三、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 第一,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
标和权利的实现。 ➢ 第二,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 第三,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
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 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 予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
德沃金:“政府必须 不仅仅关心和尊重人 民,而且必须平等地 关心和尊重人民。”
拉德布鲁赫:“在法 律领域中,一个人的 义务总是以他人的权 利为原由。”
思考题
1. 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义务的概念? 2. 如何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3. 如何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 耶林说:“具体的权利不仅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 和力量,它也还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请结合权 利概念和法律概念的相关内容,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 解。 5. 美国学者亨金说:“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请结合当下中国的社会背景,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
008第8章 权利和义务
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 请求权等
– 第二性义务:违法行为发生后违法者所应负的责任: 返还非法获得财产的义务、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等等
四、行动权与消极义务、接受权与积极义务
– 行动权:选举权;劳动权; – 消极义务:不得作出侵犯行动权主体权利的义务
不得破坏选举的义务;不得侵犯公民劳动权;
普通权利——基本权利以外的权利。通常由宪法 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例如:缔结合同的权利、 抚养权、高等院校学生的接受高等教育权、专利 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技术或产品的专有权。
– 问: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的权利,属于 基本权利还是普通权利?
二、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各自的 特点、内容)
二、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 明确:法理学所研究的权利和义务是指法律权利和法 律义务 – (一)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学说—主要阐释权利的本质
自读各种学说: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 说、可能说、规范说(范围说)、选择说。体会权利本质 的多元性。 参考书目:陈云生《权利相对论》,夏勇《人权概念的起 源》,张文显《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 教材作者对各种学说指出的不足:片面性,未揭示权利与 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权利的价值、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 正确认识上述批评:本质的揭示毕竟不同于概念,正如法 的本质不同于法的概念。
权利与义务
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其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其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其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其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和义务释义资格说,其将权利理解为资格,即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
按照这种理解,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
一个人只有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够向别人提出作为或不作为的主张,才有法律能力或权利不受他人干预地从事某种活动;主张说,其将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
义务就是被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即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自由说,其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它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意味着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上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的强制;利益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而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法力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承受一定的法律结果;可能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受到由法律规范所责成的他人的相应的义务的保障。
义务是法拉所确定的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要性;规范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司考法理学笔记:权利和义务
司考法理学笔记:权利和义务笔者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的辅导资料,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1.权利的概念(1)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A. 自由说;B. 范围说C. 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D. 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E. 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权利(2)法律权利的特点:A. 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B. 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C. 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2.义务的概念(1)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A. 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B. 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C. 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义务的性质表现在:A. 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B.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A. 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这在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
在法学上被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B. 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的第八章
人类最初的法律规则主要由义务性 规范构成
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义务是第一 性的
2020/2/12
13
❖有人主张“权利义务并重论 ”
权利义务的一致关系决定了权
利义务并重
权利义务并重是实现社会公平
的条件
权利本位的一些弊端也说明应
该强调权利义务并重
明示的权利义务,是指由国家实
在法以明确条文形式规定的权利义
务。
推定的权利义务,是指根据法律
规定的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的逻
辑2020/2/关12 系推导出来的权利义务
22
思考与练习
❖理 解 法 律 权 利 与 法 律 义 务 的 含 义 及特征。
❖如 何 正 确 认 识 权 利 与 义 务 在 法 律 中的地位?
2020/2/12
14
❖如何评价权利本位论、义务重心论和权利
义务并重论 从价值层面、从法的历史发展趋势等上讲
,权利本位是正确的,而义务重心论、权 利义务并重论有一定的局限性
从规范层面、从法的起源来看,义务重心 论有其合理性。权利本位论和权利义务并 重论有一定局限
从社会对人们的要求和法律实现途径来看
2020/2/12
16
下列何种表述符合权利与义务的 一般关系(2019/1/83,不定项)
❖A.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B.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 别。
❖C.在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第 一性的,义务总是第二性的。
❖D.权力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2020/2/12
17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 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 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
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
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⑧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
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③守法就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正确行使法定权利,重视而又积极的履行法定义务。
与守法相对的违法则是超越法定权利边际“滥用权力”,或者规避或属于履行法定义务。
④司法就是通过国家的审判活动和各种诉讼程序,确认被模糊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恢复被搁置、被破坏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⑤法律监督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国家把社会主导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
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序列。
①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法重义务,轻权利,以义务为本位来配置义务和权利。
显然,它的首要的、甚至唯一的价值在于建立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的统治秩序。
②现代社会的法是充满活力的调整机制。
它以权利为本位或重心配置权利和义务,赋予人们各种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给人们以充分的、越来越多的选择机会和行动自由,同时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义务。
这使现代社会的法文化教育(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价值显然不限于秩序,而扩大到了促进经济增长、政治发展、文化进步、个人自由、社会和谐、国际和平与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
正因为如此,可以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的中心范畴,并进而主张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应以权利和义务为中心范畴构成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
二、2015年论述题:试论权力和义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