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物权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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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物权法 ppt课件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法》的出台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 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物权及其特征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 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后 两类又被统称为他物权。
在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关系上,不动 产权利人在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 行工程建设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六、共有
财产共有权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 者法人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分为按份共有和共 同共有。
《物权法》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处分、 分割、转让、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的具 体规定。(p184)
第二节 所 有 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
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 3、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
三、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权中所包含 的权能,即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私人所有权,是私人(自然人或法人) 对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 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依法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五、不动产相邻关系
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 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 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 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 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 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 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 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 有期限物权;
(3)用益物权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或 动产。
(2)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根据《物权 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尽管甲、乙之间的 买卖合同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 但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尚未取 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丙已经办理了产权 变更登记,丙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公民或 集体)因从事耕作、种植或其他生产经营 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集体 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
物权的优先效力案例: 案例1(p197)
(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物 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 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 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尽 管乙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甲、 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比如:在相邻用水关系上,要求为相邻权 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便利,对自然 流水的利用要在相邻人间合理分配,自 然流水的排放要尊重自然流向;
在相邻通行关系上,一般情况下不 动产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 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 的,不动产权利人不能阻挠并要提供必 要的便利,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 经通道不得堵塞;
四、国家所有权、集体所 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 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家是国家所有 权主体。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而全 民所有的财产则由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 利益的国家作为所有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集体所有权
集体财产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在法 律上的体现。
(三)私人所有权
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形 态的所有权,它是由专有所有权、共有 部分所有权及成员权等要素构成的特别 所有权。
八、所有权取得的特殊问题
(一)善意取得 (二)拾得遗失物 (三)孳息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人身之外能 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 物。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4.物权是排他性权利。 5.物权法定原则。
三、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四、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 用力与保障力,也是物权依法成立后发 生的法律效果。物权的效力主要包括物 权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在相邻土地关系上,因建造、修缮 建筑物而临时使用邻地,铺设电线、电 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 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和建筑物 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 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 风、采光和日照;
在相邻环境保护上,不动产权利人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施放污染物妨 碍相邻人生产;
如:案例2(p197)中的第一个问题。
案例2: (1)丁依法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根据 《物权法》的规定,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 份额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 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 民事行为处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 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 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在本题中,尽管甲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 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但善意第三 人丁属于有偿取得,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 得了该画的所有权。
(3)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 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在本题中, 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因此。丙不 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物权绝对原则。 4.物权公示原则。 5.物权抽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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