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工时制度及倒班方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行的工时制度及倒班方式
发布时间:2010-6-28 17:09:09 点击数:1266 次文字 :〖大中小〗自动滚屏
(右键暂停)
一、现行的工时制度分析
(一)现有工时制度分类
依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
这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2、综合计算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员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
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员工;
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员工;
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3、不定时工作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员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员工;
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
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此类工时制的员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这个特点使得工作时间无法固定的员工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
不确定性,因此只有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做到最为灵活的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有效减少成本。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注意事项
1、企业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否则,即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无效的,发生争议,也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工资,企业的用工成本就增大。
2、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的员工加班费的支付问题
一般情况下,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只会在一定周期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时才会存在,且只能以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天或某周来看是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但也不以加班来看。同样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还是视为加班,按法定的标准支付300%的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但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用。
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而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员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