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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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分析报告
一,设立条件
(一)相关条款。依据中国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第2号令第六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3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4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 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6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7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设立条件详细解读
1,关于出资人的相关规定解读
(1)出资人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
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2)关于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其他条款。依据依据中国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第2号令第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国内符合“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机构不多,不过银行一般符合此项规定。
(3)出资人条件分析。依据根据中国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第2号令第八条、第九条分析可知,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对出资人总资产、营业收入要求颇高。
以作为金融机构的青海农商银行为例,其2016年年末总资产为227.34亿,与金融机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所需年末总资产额不低于600亿元相差颇大,不符合设立条件。不过,青海农商银行注册资本金为12.7亿,依据管理办法第8条,可以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以作为非金融机构的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2016年营业收入超过27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年末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为35.68%,超过30%,符合非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条件,满足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资格。
以作为非金融机构的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2016年营业收入约为9.56亿人民币,远低于300亿人民币营业收入;另外青海华鼎2015年亏损,不符合“连续两年盈利”的一般出资人要求,故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目
前不具备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要求。
2,其他政策解读
(1)注册资本。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2014年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但是在注册资本改革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中包括消费金融公司,且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
二,消费金融公司设立流程和报送材料
(一)设立流程
(二)报送材料。依据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第二版)规定,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含筹建、开业)审批
的申报材包括:
1,筹建审批阶段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英文,可未经工商管理部门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消费金融公司章程草案。应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等内容。
(4)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
(5)出资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6)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经营情况等。
(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
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8)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
(9)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等。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开业核准阶段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