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税务执法文书使用的五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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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注意要点

税务文书送达注意要点

税务⽂书送达注意要点税务⽂书相⽐其他⽂书,是⽐较特殊的,因为那是国家税务局制定的。

那么税务⽂书有哪些送达⽅式呢?税务⽂书送达注意要点有什么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疑问或困惑有所帮助。

税务⽂书送达注意要点现⾏税务⽂书送达⽅式有五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前,我们⽤的最多的也是最常见的是直接送达,即将税务⽂书直接送交受送达⼈。

当受送达⼈拒收⽂书时,可以采⽤留置送达⽅式。

在受送达对象数量众多、成分复杂、分布⼴泛的情况下,采⽤其他送达⽅式将很难实现,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采⽤公告送达⽅式,这样可以减少直接送达所带来的不便,节约⼤量的税收成本。

例如,对核定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商户的定额通知书,如果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6条的规定,以公告的形式送达,将⼤⼤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线征管⼈员的⼯作压⼒,提⾼⼯作效率。

另外,当税务⽂书的送达对象⽆法联系,采取前述四种送达⽅式都⽆法送达时,也可以采⽤公告的⽅式实现送达。

例如在⾮正常户的认定过程中,对相关执法⽂书的送达。

第⼀,前提必须是受送达⼈拒收⽂书;第⼆,采取这种⽅式时,必须要有见证⼈并到场说明情况。

见证⼈可为有关的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的单位代表或其它有关⼈员;第三,是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期,并由送达⼈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当直接送达税务⽂书有困难时,可以采⽤委托送达⽅式或邮寄送达⽅式。

委托送达⽅式,委托有关⾏政单位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式,邮寄在受送达对象较多、并且较为分散时可以采⽤。

采⽤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期为送达⽇期,并视为已送达。

在采⽤直接送达⽅式时应该注意⼏个⽅⾯的问题:第⼀,受送达⼈是公民的应当由本⼈直接签收;本⼈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第⼆,受送达⼈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的法定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该法⼈、组织的财务负责⼈、负责收件的⼈签收。

税务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税务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税务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纳税人申请取得或者变更、延续税务行政许可时,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式一份。

(三)《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一份。

(四)《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取得或者变更、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式一份,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查符合取得或者变更、延续税务行政许可条件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一份。

(六)《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查不符合取得或者变更、延续税务行政许可条件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一份。

(七)《撤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撤销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一份。

(八)《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到北京市从事临时销售货物等经营活动,申请使用发票,在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的同时,填报《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九)《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时,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十)《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副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申请变更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副表》一式一份。

常用行政执法文书的正确书写及应注意的事项

常用行政执法文书的正确书写及应注意的事项

卫生行政执法案卷的正确书写及有关规定所有按一般程序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在处罚的实施阶段上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合议(适用听证或重大处罚案件)——告知——审批——处罚决定书——送达——结案,时间不能倒置。

(如果时间倒置就是0分卷)制作案卷时应注意的事项:1、文书应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2、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时间与行政审批表的审批时间应是同一天,并具体到小时、分。

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时间与陈述申辩告知时间是同一天的,应具体到小时、分。

(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时间与行政审批表的审批时间与陈述申辩告知时间是同一天的应遵循告知——审批——处罚决定书的顺序,并具体到小时、分)4、文书内出现不是当事人本人签字的(负责人代签的),应有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书证明。

5、违法事实两种以上的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6、行政处罚决定书绝对不能涂改。

7、凡是执法文书需要盖章的应在“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处填写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局)8、一般程序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责令改正后应有复查记录。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4号《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10、文书中的空白处应划掉。

举报的案件要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处罚种类应用全,如果罚则有警告或没收的要用上,不能只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范围: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制作时应注意的事项:1、填写当事人处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是法人单位的要与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上的名称一致;(2)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没有法人资格,填写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3)如果被监督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其上级具备法人资格,填写其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全程;(4)如果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依照有关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核定其主体资格;(5)如果该单位无营业执照,应确认其主体资格为公民。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2005.10.18)执法文书目录1.税务事项通知书┄┄┄┄┄┄┄┄┄┄┄┄┄┄┄┄┄┄┄6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8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0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12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4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67.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188.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99.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10.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221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2312.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813.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91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301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311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3217.发票领购簿┄┄┄┄┄┄┄┄┄┄┄┄┄┄┄┄┄┄┄┄3318.代开发票申请表┄┄┄┄┄┄┄┄┄┄┄┄┄┄┄┄┄┄3719.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820.挂失/损毁发票清单┄┄┄┄┄┄┄┄┄┄┄┄┄┄┄4021.发票换票证┄┄┄┄┄┄┄┄┄┄┄┄┄┄┄┄┄┄┄┄4122.调验空白发票收据┄┄┄┄┄┄┄┄┄┄┄┄┄┄┄┄┄4223.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324.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425.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452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4727.税务检查通知书(一)┄┄┄┄┄┄┄┄┄┄┄┄┄┄┄4928.税务检查通知书(二)┄┄┄┄┄┄┄┄┄┄┄┄┄┄┄5129.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5330.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5531.调取帐簿资料清单┄┄┄┄┄┄┄┄┄┄┄┄┄┄┄┄┄5732.询问通知书┄┄┄┄┄┄┄┄┄┄┄┄┄┄┄┄┄┄┄┄5933.询问(调查)笔录┄┄┄┄┄┄┄┄┄┄┄┄┄┄┄┄┄6134.陈述申辩笔录┄┄┄┄┄┄┄┄┄┄┄┄┄┄┄┄┄┄┄6435.税务稽查结论┄┄┄┄┄┄┄┄┄┄┄┄┄┄┄┄┄┄┄6736.税务处理决定书┄┄┄┄┄┄┄┄┄┄┄┄┄┄┄┄┄┄693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23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7439.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7640.边控对象通知书┄┄┄┄┄┄┄┄┄┄┄┄┄┄┄┄┄┄7841.阻止出境决定书┄┄┄┄┄┄┄┄┄┄┄┄┄┄┄┄┄┄8042.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8243.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8444.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8645.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8846.冻结存款通知书┄┄┄┄┄┄┄┄┄┄┄┄┄┄┄┄┄┄9047.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9248.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9449.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9650.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9851.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10052.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1025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10454.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10655.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10856.强制执行申请书┄┄┄┄┄┄┄┄┄┄┄┄┄┄┄┄┄┄11057.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125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1145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166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196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2162.听证笔录┄┄┄┄┄┄┄┄┄┄┄┄┄┄┄┄┄┄┄┄┄12363.协助执行通知书(一)┄┄┄┄┄┄┄┄┄┄┄┄┄┄12664.协助执行通知书(二)┄┄┄┄┄┄┄┄┄┄┄┄┄┄12865.协助执行通知书(三)┄┄┄┄┄┄┄┄┄┄┄┄┄┄13066.涉税案件移送书┄┄┄┄┄┄┄┄┄┄┄┄┄┄┄┄┄┄13267.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134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依据:通知内容: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臵。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促进执法管理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参照相关规定,确定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如下:一.税务稽查文书用纸文书一般使用A4幅面(210mm×297mm)纸张。

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等少数使用32开纸张的除外。

二、税务稽查文书页边距文书页边距一般设定为:上白边(天头)32mm;下白边(地脚)30mm;左白边(订口)28mm;右白边(翻口)26mm。

但《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备考表》等少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有关规定单独设定页边距的文书除外。

三、税务稽查文书眉首部分(一)税务机关标识对本税务机关以外使用的文书,在眉首添加税务机关标识。

税务机关名称应当与税务机关印章的文字一致。

既可以由税务局也可以由稽查局使用的文书,在式样顶端标明“××税务局(稽查局)”,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发文税务机关选择适用。

税务机关标识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可根据税务机关名称字数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应当以醒目美观为原则,并不大于22mm×15mm 。

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黑色。

具体文书如:《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等。

(二)文书名称非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小初字。

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税务稽查复查鉴定》等少数文书除外。

文书名称可根据字数多少,进行必要的字间距调整,但应当保证文书名称在一行得以完整反映。

税务公文的格式、会签、发文规范

税务公文的格式、会签、发文规范

主体『九要素』
1 标题
2 主送机关 3 正文 4 附件说明 5 发文机关署名 6 成文日期 7 印章 8 附注 9 附件
标题 标题一般是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 简称)+关于+事由+文种,是以发文机关 名称和内容为限定修饰成分的偏正词组。 标题要做到简明准确。
主体格式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
正式发文的税务公文种类:
应换成 “各直属单位党委、机关各部门党总支(支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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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格式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
主体『九要素』
1 标题 2 主送机关
3 正文
4 附件说明 5 发文机关署名 6 成文日期 7 印章 8 附注 9 附件
正文 正文是税务公文的主体,用来表 述税务公文的内容。正文要直接体现 相关方针政策,反映行文意图,要观 点鲜明,内容清楚、简洁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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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格式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
正文中格式不规范常见问题: 引用其他税务公文不规范 文中夹带图表不规范 结构层次序号不规范 结尾用语标点不规范 行文规则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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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格式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
1.引用其他税务公 文 2.文中夹带图表 3.结构层次序号 4.结尾用语标点 5.行文规则不规范
首次引文要完整,按照“发文机关+税务 公文标题+文号”的方式引用;税务公文 标题中如能体现发文机关的,按照“税务 公文标题+文号”方式引用 。
结尾用语标点符号不宜用“?”或1个 及多个“!”
妥否?请批示。 特此请示,望批准! 请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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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格式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
1.引用其他税务公 文 2.文中夹带图表 3.结构层次序号 4.结尾用语标点 5.行文规则不规范
二、XXXXXX 1.XXXX。 2.XXXX。

常用税务文书的使用区别

常用税务文书的使用区别

常用税务文书的使用区别能否正确使用税务文书,是检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重要尺度之一。

如果税务文书使用不加以区别,发生混淆,就会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发生错误,给税收工作造成损失。

因此,税务机关对税务文书的使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让每一个税收征管人员都能正确熟练地使用税务文书,以保证税收执法不出现偏差。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两者送达程序不同。

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然后才能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税务机关在举行听证会以后,才能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也必须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3日后,才能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作出,就不必事先告知,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有异议,应当依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履行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等程序。

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和《催缴税款通知书》的区别《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和《催缴税款通知书》都是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的限期纳税文书,但使用中不能混淆。

1、两者下达的顺序不同。

只有在当事人未按《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前提下,才能向当事人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

如果已经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就没有必要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2、两者对当事人处理的程度不同。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只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

规范制作执法文书

规范制作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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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告知事项:告知现场处理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被监察单位(人员) 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被监察单位(人员)的 陈述和申辩;对被监察单位(人员)提出的事 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复核;被监察单位(人 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成立的,行政执 法人员应当采纳。
第六步,下达文书:制作《煤矿安全监察 现场处理决定书》(当制作《煤矿安全监察行 政处罚决定书》前,应下达《煤矿安全监察行 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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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现场检查程序
比较规范的执法程序是:
第一步,监察准备:指派人员(两名或两
名以上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携带煤矿安全
监察执法资格证)、明确任务(监察矿井名称
及其本次监察的基本目标)、准备器材(车辆;
井下安全监察必备仪器、仪表;安全防护用品
等)、携带资料(矿井相关安全基本情况、上
次安全监察时处罚资料、可能使用的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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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法力度方面:
一是处罚力度还不够,证照不齐生产,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未依法处罚,二 是多次发现同样的重大隐患未整改没有 执法升级。三是该停的没停,严不起来, 执行不下去。四是复查未严格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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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执法工具存在缺陷。手写文书,只 有定性,没有定量,风表、测尘仪、瓦 检器,执法交通车等。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 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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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
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
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
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

【老会计经验】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老会计经验】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为规范、简化税收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有利于信息化管理,促进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如下:
一、文书名称统一对外文书的税务机关名称,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和部门之间对等原则外,均采用“××税务局”,与现行文书发文文头保持一致,税务局和稽查局都使用的文书,文头采用“××税务局(稽查局)”。

二、文书字号文书字号统一为“税〔〕号”,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例如“2004”不得写成“04”,并用六角号“〔〕”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

稽查局使用文书时,应在字轨中增加“稽”字,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

如《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税务局使用时,字轨为“税强扣〔〕号”;稽查局使用时,字轨为“税稽强扣〔〕号”。

三、引用条款文书引用新《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时,应尽量直接标明具体的条款,并引用原文。

四、文书的受理和审批文书的受理和审批栏,统一使用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

在使用中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例如《税收征管法》明确为税务局局长批准的,签字的负责人应为局长。

五、告知事项文书中有告知事项的,统一将告知事项作为文书的内容,放在文书正文的尾部。

复议事项中应写明具体的复议税务。

行政文书的规范化要求和注意事项

行政文书的规范化要求和注意事项

行政文书的规范化要求和注意事项行政文书是行政机关用于处理行政事务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约束力。

为了保证行政文书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读性,有一些规范化要求和注意事项需要遵守。

本文将介绍行政文书的规范化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帮助读者正确书写和处理行政文书。

一、规范化要求1. 标题和抬头:行政文书的标题应简明扼要地概括文书的内容,抬头应包括行政机关的名称、文书的名称、文号、日期等信息。

标题和抬头应居中书写,字体应统一、清晰。

2. 文书格式:行政文书的格式应符合规范要求,包括页边距、行距、字体、字号等。

一般情况下,页边距为2.5厘米,行距为1.5倍,字体为宋体或仿宋,字号为小四。

3. 文书结构:行政文书的结构应清晰合理,包括前言、正文和结尾。

前言部分应包括标题、抬头、正文的摘要等信息;正文部分应按照逻辑顺序进行叙述,分段落进行;结尾部分应包括签名、日期等信息。

4. 用词准确:行政文书的用词应准确、简练,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

应使用规范的法律术语和行政用语,避免使用口语化、俚语化的表达方式。

5. 条文引用:在行政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等条文时,应准确引用,并注明出处。

引用的条文应与文书的内容相符,不得歪曲、曲解。

6. 附件和证据:如果行政文书需要附带附件或者引用证据,应明确标注,并在文书中进行引用。

附件和证据应与文书的内容相符,不得与文书相悖。

7. 签名和盖章:行政文书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公章。

签名和盖章应清晰、完整,不得有涂改、模糊等情况。

二、注意事项1. 文书的准确性:行政文书应准确反映事实,不得有虚假、误导等情况。

在书写文书时,应仔细核对相关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2. 文书的合法性:行政文书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书写文书时,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3. 文书的及时性:行政文书应及时发出,不得拖延或者耽误。

税务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及常见错误

税务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及常见错误

税务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及常见错误刘凯凯公文格式是公文内容的表现形式,是公文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公文的内容所决定,又服务于公文的内容。

公文格式的确定,有其特定的内涵和规律。

目前,在公文处理上我们系统所执行的是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一、税务公文文面格式公文文面格式是指公文中各要素的搭配、排列和标识规则,包括版面安排、字体型号、各要素的标识排序等。

实际上,公文的文面格式是公文全部书面内容的结构。

不同的机关、不同类型的公文有不同的文面格式。

但是,各类机关的运用公文的格式是大体相同的,虽有差别,但差别不大。

机关通用公文的文面格式由版头(报头)、份号、密级、发往地址、紧急程度(等级)、发文字号、签发人、收发报序号、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送范围、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20个要素组成。

税务机关的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眉首(文头)部分。

它包括版头(报头)、份号、密级、发往地址、紧急程度(等级)、发文字号、签发人、收发报序号等8项,位于公文首页上部,约占整个页面的1/3,与公文主体部分用一条红色横线相隔。

用电报传送的公文,眉首部分与主体部分用两条平行的黑色横线隔开。

版头(报头)。

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红头”。

版头是特定的、法定的、专用的,象征着领导机关的权威,起到增加公文庄重色彩和严肃性。

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有2种: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例如:“郴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例如,“郴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机关均用套红大字居中排印在公文首页上部,通称“红头文件”(联合发文可以不套红)。

密级。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分别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税务公文文种的13种分类

税务公文文种的13种分类

税务公文文种的13种分类(实用版)目录1.税务公文的定义与作用2.税务公文文种的分类标准3.具体的 13 种税务公文文种4.各种文种的适用范围和特点5.税务公文写作的注意事项正文税务公文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职责、处理税务事务时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它在传达贯彻税收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和部署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通报情况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使各种税务公文都能有稳定的性质、特定的用途并使更多的人都能对这些性质和用途有准确的了解,客观上需要人们对常用的每一种税务公文都赋予一个能概括表明其性质、用途的统一规范的称谓,这种称谓叫文种。

税务公文文种的分类一般而言,所有的税务公文可以分为以下四类,最常用的为通用公文。

根据国务院 2000 年 8 月 20 日发布、200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 [2000]23 号)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十三类。

这十三类公文在税务系统中也有相应的应用,具体包括:1.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2.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4.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6.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7.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8.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9.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0.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收费项目【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1999﹞208号【发文日期】1999-12-29【实施时间】1999-12-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关于复议期限的规定以及我局系统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决定对现行税务行政执法使用的文书进行部分修改,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原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废止,启用新的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一)各文书应严格按所列范围使用。

对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作出低于简易程序上限(法人1000元,自然人50元)的处罚,不适用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二)不得将应适用一般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分解为若干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由各局自行清理销毁,并将废止文书的起止号码统计后上报市局。

(四)原有的告知事项文书继续使用。

二、一般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告知复议、诉讼权利部分由各局自行改动,统一改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的减免税申请、缓缴税款申请、退税(包括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及出口退税等)申请、购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等等一应申请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论是否批准,均以批复的形式书面答复纳税人。

批复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存一份(如需多份,各局自定)。

(二)批复的格式市局不做统一规定,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纳税人名称;②申请事项;③审批意见;④复议、诉讼权利;⑤批复机关及印章。

规范税收执法文书

规范税收执法文书

规范税收执法文书在当今的社会中,税收执法是国家重要的财政管理手段之一,它可以帮助国家有效地征收税款,然而,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税收执法文书,这些文书的不规范往往会对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实效性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规范税收执法文书的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规范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税收执法文书是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时所进行的记录和证明证据,并且这些文书作为税务机关征纳税款的基础,必须具备完整的记录和证明功能,这也就决定了税收执法文书的规范化是非常重要的。

具体来说,规范化的税收执法文书,既能保证税务机关的证据充分、有效,也能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增强了执法公正性,提升了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的信任度,进而提高了税收征收的实效性。

二、规范税收执法文书的原则规范税收执法文书,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合法性原则税收执法文书必须依据合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文件进行制定,并且必须符合合法程序和操作规程,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2.真实性原则税收执法文书所涉及的事实、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情况或者缺漏重要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3.合规性原则税收执法文书应该符合税收执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制度,文书内容要求清晰明了,以保证其标准化、规范化。

4.保密性原则税收执法文书中所含的纳税人信息是敏感的私人信息,应当保持机密性。

5.公正性原则税收执法文书应该公正、中立,不得滥用权力进行违法活动,以维护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规范税收执法文书的方法为了规范税收执法文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标准化制定税收执法文书的制定要严格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

在制定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不同的税收执法文书。

并且,文书中的格式和内容都要按照标准进行规范。

2.培训提高税务机关需要加强税收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文书制定的规范化水平。

除此之外,税务机关还需要对于文书的内容、格式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确保其一直符合规范。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 税务稽查方法及文书使用专题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 税务稽查方法及文书使用专题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税务稽查方法及文书使用专题一、单项选择题1.税务机关使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及时完整退还,调取期限不超过()。

A.30天B.2个月C.3个月D.6个月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使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2.《税务检查通知书(一)》适用于税务机关()。

A.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B.调查取证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C.需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配合协助调查D.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展纳税评估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国税发〔2005〕179号)的规定,《税务检查通知书(一)》适用于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主要用于记录()。

A.被查对象账簿凭证资料中的摘录内容B.案件具体事实C.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D.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应补缴税款情况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主要用于记录从被查对象的账簿凭证资料中摘录的内容;《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主要用于记录案件具体事实。

4.在税务稽查案件查办的过程中,《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适用的情形为税务稽查部门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

A.税务处理决定之前B.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之前C.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D.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国税发〔2005〕179号)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前使用,依法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现将《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一月四日附件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目录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4.现场笔录5.勘验笔录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8.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2•【文号】国税发[2005]42号•【施行日期】2005.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要求,为了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范本”),形成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统一框架和制度体系。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两个范本”是一项试行的制度,在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两个范本”做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同时,“两个范本”所依据的总局以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对于此后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可在“两个范本”的执行中做适当补充。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总局决定于今年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会议。

各地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试行“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为会议总结经验做好充分的准备。

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3.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4.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税收执法检查

税收执法检查

税收执法检查监督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

十八世纪,著名的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继承并发展了分权制衡思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因而行政权也最具扩张性和滥用性。

所以,以法律规范行政权力、以其他权力制约行政权力、以监督约束行政权力,就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税收执法权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监督,也就成为推进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在各种税务执法监督中,税收执法检查是经实践证明较为成熟的内部监督方法,也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监督形式,在现有执法监督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

因此,坚持、完善和发展税收执法检查,对于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和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执法检查的基本内涵(一)税收执法检查的概念税收执法检查是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依照职权,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的外部税收行政行为情况所进行的一种监督活动。

税收执法检查是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税收行政执法全过程的事后监督,是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于税收执法检查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进一步地分析理解:1.税收执法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

税收执法检查是一种监督活动,必然要有一定的承担者。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这个承担者就是税务机关,这是其法定的权利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十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所以说,税收执法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2.税收执法检查的客体是外部税收行政行为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对象。

税收执法检查是一种监督活动,它所要监督的对象是外部税收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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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税务执法文书使用的五个要点
能否正确使用税务执法文书,反映了一个税务机关执法水平的高低。

如果文书使用错误,不仅会影响税务机关的权威性,加大执法风险,有时还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正确使用执法文书,至关重要。

笔者依据工作实践经验,对常见税务执法文书使用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询问通知书”只适用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部分税务机关在使用“询问通知书”时,不区分被询问对象是否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律使用该文书,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规定,“询问通知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而设置,即用于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因此,该文书不适用于询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外的对象。

有的“询问笔录”不需要“询问通知书”
不少税务人员以为,只要有“询问笔录”,就一定要有“询问通知书”,其实并非如此。

因为“询问通知书”仅适用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询问笔录”除了用于询问纳税人和扣缴
义务人外,还可以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用于询问其他有关人员涉税情况。

此外,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询问时,也可能不需要再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应适用于专用通知书以外事项
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以及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应使用相关通知书。

目前,税务机关通知特定事项一般使用专用通知书,如“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书”“冻结存款通知书”“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等,但仍然有些事项未明确专用通知书,对此类情形,税务机关均可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

陈述申辩笔录并非只用于行政处罚
当前,税务机关往往很重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行政处罚事项的陈述权、申辩权,而忽视其对处理决定及其他税务决定的陈述权、申辩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因此,税务人员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等决定事项时也应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税务人员制作该笔录时,要客观、准确、详细地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
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署“上述笔录经核对无误”字样,当场签名或押印并注明时间。

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应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检查,即使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也不能不了了之,而应当制作税务稽查结论,并送达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对于未经立案查处又未发现问题的,该结论由稽查实施环节人员完成;对于经立案查处又未发现问题的,该结论由审理环节人员完成。

不予处罚应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的,税务机关制作了“税务稽查结论”,是否还要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呢?显然不需要。

但对于存在违法行为,只是符合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税务机关则应当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主要情形有: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是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目前主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是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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