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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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贷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贷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小贷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三条市投融资办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金融办指导下,具体负

责全市小贷公司监管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含Ⅹ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未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

第四条建立小贷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投融资办、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ⅩⅩ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小贷公司经营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畅通共享,研究解决小贷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市投融资办主要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研究、实施全市小贷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

(三)指导县、区监管机构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四)对小贷公司出现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及

时组织查处认定;

(五)审查小贷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小贷公司筹建和开业;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核小贷公司相关股权变更、迁址、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对授权审批事项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七)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八)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级,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作出客观评价和相应奖惩措施;

(九)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十)根据风险程度对小贷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第六条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主要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小贷公司设立申请进行初审,指导、帮助小贷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小贷公司相关股权变更、迁址、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初审;

(三)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四)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作出客观评价上报市投融资办。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辖区政府和市投融资办报告;

(五)根据市投融资办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条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小贷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定期进行跟踪监测;按《征信管理条例》受理、审查小贷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合规使用企业、个人征信系统。积极推动小贷公司参加外部信用评级,提升稳健诚信经营意识。根据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需要,监督小贷

公司定期向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报送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报表,切实加强对小贷公司运营风险及其关联交易风险的常态性监测和评估。

第八条ⅩⅩ银监分局负责协助指导小贷公司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及相关风险控制制度,积极配合各级小贷公司监管机构对小贷公司实施审慎监管。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依法管理和监督小贷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小贷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小贷公司登记事项、注册资本金管理、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小贷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小贷公司信用监管。加大对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小贷公司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应及时报请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认定和查处。建立小贷公司年检制度。小贷公司年检时,如其他小贷公司监管机构认为小贷公司有违规经营行为的,应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缓办理相关企业年检手续。

第十一条市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小贷公司建立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四位一体的防范措施,依法打击小贷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小贷公司的支持力度,在税收返还奖励、评先评优、政府奖励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小贷公司与金融机构一视同仁,鼓励小贷公司做大做强。

第三章经营要求

第十三条小贷公司应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小贷公司必须建立信贷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和防范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经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初审后报市投融资办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已开业的小贷公司,变更主发起人、董事长、总经理、经营地址、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扩股幅度超过100%(含100%)等重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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