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分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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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分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基础上,
树立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风险管理,加强事中和事后监
管”的要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认证“双提升”活
动的意见》(渝质监发〔2016〕48号)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诚信
积分,不断推动全市检验检测机构提升公信力和贡献率。
二、工作目标
健全检验检测机构分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制度,按照检验检测机
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及其机构运营风险的大小、日常管理表
现、投诉举报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反馈,建立
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档案和诚信积分,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的证后监管,提升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工作职责分工
市局认监处负责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分类评价的统一管理和组织
实施,制定分类监管的政策制度,对获得市质监局颁发资质认定证
书的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安检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对区县质监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工
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区县质监部负责对辖区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管理表现情况和日
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类评价,并根据市局提供的综合评价结果对
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四、分类评价规则
(一)检验检测机构分类评价将检验检测机构分为A、B、C、D四个类别,采用量化分值考核和综合因素判定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评价。量化考核总分值为100分,由资质认定评审组现场评价分值(占比40%)、日常管理表现情况评价分值(占比40%)和日常监督检查评价分值(占比20%)三个部分组成。
(二)资质认定评审组现场评价分值是指在资质认定现场评审
(扩项评审和变更评审除外)时,评审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
理体系运行、现场实作考核和机构运营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而
得出的分值。资质认定评审组现场评价分值的原始分值为100分,采用扣分方式计算最终分值。若在本年度未进行资质认定现场评审
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可向市质监局认监处申请分类评价
专项现场评审或者按照上一次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情况计算分值。
1.现场评审发现的基本符合项按 2.5分/项予以扣分,不符合项按5分/项予以扣分。
2.现场实作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参数)按2分/项予以扣分。
3.上次评审中发现的基本符合项/不符合项未整改到位按5分/项予以扣分。
4.在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组长根据检验检测机
构的现场评审情况,按照上述扣分规则计算资质认定评审组现场评
价分值。
(三)日常管理表现情况评价分值是指市质监局和区县质监部
门根据案件查处、投诉举报情况、能力验证结果等情况进行评价而
确定的分值。日常管理表现情况评价分值的原始分值为100分,具体扣分标准详见《检验检测机构日常管理表现情况评价细则》。
(四)日常监督检查评价分值是指区县质监局根据检验检测机
构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管理表现情况进行综合
评价而确定的等级和相应分值。
1、好: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守践行,诚实
守信,主动落实主体责任,自律意识较好,部管理规,检验检测行
为客观公正,没有出现客户投诉或其他负面情况,整体运行管理状
态良好,得分为100分。
2、较好: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做到遵章守纪,有一
定自律意识,部管理比较规,检验检测行为较为公正,客户投诉少
且投诉事项轻微,所从事的检验检测领域风险较小,不存在明显的
质量安全隐患,得分为80分。
3、合格: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承担主体责任的主
动性和自律意识存在不足,部管理存在的瑕疵较多,承担的检验检
测产品或服务质量有一定风险,关键岗位人员流动较频繁,检验检
测设备和设施旧或状态不佳,存在一定数量的投诉举报并且部分被
查实,有较为明显的违规风险,得分为70分。
4、较差: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部管理混乱,存在检
测数据不准确甚至虚假数据、超围检验检测等重大问题,管理体系
不能证明得到有效运行,检验检测能力严重缺失或存在欺瞒,承担
的检验检测产品或服务质量风险很大,上年度和本年度发生过或严
重违规的案件,全年度未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关键岗位人员
流动异常频繁等,整体运行管理存在重大违规风险和安全隐患等,
得分60分。
(五)每年2月底前,市质监局认监处对每家检验检测机构按
照资质认定评审组现场评价得分×40%+日常管理表现情况评价分
值×40%+区县局日常监督检查评价得分×20%计算出上年度的每家检验检测机构评价总分值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定级的依据,其中,
总分值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评为A级机构,94-80分评为B 级机构,79分-65分评为C级机构,低于64分(含64分)评为D级机构。
(六)首次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所有检验检测机构起始默认类
别不高于C级。
五、监管要求
(一)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档案
1.在确定检验检测机构评价等级后,市质监局认监处负责录入
监管的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分类出现变化时,原有档案不予删除,
需留下每次分类变化痕迹。区县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可查询本
地区、本单位的分级评价结果。分级评价结果主要提供给各级质监
部门进行日常管理时使用,不得用于社会宣传或者暗示检验检测机
构的市场竞争力。
2.区县质监部门建立辖区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类监管档案。分
类监管档案容包括(不限于):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
联系、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
复印件、既往监督管理记录、分类发生变化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