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用茶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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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用茶

Q/****—2012(标准号) ******-2012(备案号)

**** ** ** **** ** **(有效期限)

2012-**-**实施

2012-**-**发布

Q/****-2012

吉林万通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2012

前言

本标准编写的格式、结构和内容均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编辑的。

本标准所确定的指标如有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抵触,应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等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6 茶总灰分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3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要求

4.1.1

4.1.2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随机抽取1袋供试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进行性状、色泽杂质等项目的检验,用鼻嗅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香味、异味,应符合表1的要求。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T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总灰分

按GB/T 8306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亚硫酸盐

按GB/T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敌敌畏、乐果

按GB/T 5009.20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组批

以同一生产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产品、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7.2 抽样方法

随机抽取300g样品,抽取的样品应迅速分装于两个样罐或样袋中,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用,1份备用。

7.3 出厂检验

7.3.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为必检项目。

7.3.2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7.4 型式检验

7.4.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停产半年以上,重新开始生产时。

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5 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复检(应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论,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8.2 包装

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且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倾卸。

8.4 贮存

成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一起贮存。

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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