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一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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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1.1 复习笔记

一、国籍

1.国籍和国籍法

(1)国籍

在国际法上,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依照国际法,无论国民还是公民,均表明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事实。这一事实构成了国家在国际法上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基础。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②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③国籍是一国给予其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2)国籍法

①国籍法的立法形式有专门法典;有规定在宪法中的;也有规定在民法典中的,无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国籍法属国内法的性质是一样的。

②国籍法属国内法,并不意味着与国际法无关。国家的国籍立法主权受国际法的限制。

2.国籍的取得

(1)由于出生而取得国籍

①血统主义。一个人以出生时其父母的国籍为其国籍,而不管他出生于何地。

②出生地主义。一个人以其出生地国家的国籍为原始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

③混合主义。将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以确定一个人的原始国籍。

(2)由于加入而取得国籍

①自愿申请入籍,亦称归化,即依照被申请国的规定,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由被申请国批准而取得被申请国的国籍。

②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入籍。这些法律事实主要有婚姻、收养。

3.国籍的丧失与恢复

(1)国籍的丧失又称出籍,是指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

①自愿丧失国籍

a.向主管机关作出放弃的声明或登记而放弃国籍。

b.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丧失国籍。

c.由于加入了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国籍。

d.由于在外国连续居住达一定的年限而丧失国籍。

②非自愿丧失国籍

a.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而自动地丧失原有的国籍。

b.作为一种惩罚措施由主管机关依法剥夺国籍。

(2)国籍的恢复,即丧失原来国籍以后重新取得该国籍。主要有两种程序:

①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即可。

②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取得原来的国籍。

4.国籍的抵触

(1)国籍的积极抵触,又称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国籍的积极抵触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原则的差异造成的。

(2)国籍的消极抵触,又称为无国籍,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国籍的消极抵触也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的不同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于1980年9月10日颁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部专门国籍法典。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采用混合主义原则赋予中国的原始国籍。

(2)不承认双重国籍。

(3)依据居民与国家的联系决定出籍和入籍。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国家对外国人管辖的原则

(1)主权国家对本国境内的居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行使属地最高权,因而外国人是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对象。

(2)国家对外国人的属地管辖权往往为其国际法上的义务所限制。

2.外交保护

(1)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或法律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2)外国人的本国为之提供外交保护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①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备保护国的国籍,因为外交保护权源于属人管辖权。

②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

3.外国人的入境和出境

(1)外国人入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在外国人的本国与所在国之间存在着相互允许对方国民进入的互惠关系。否则,所在国可以采取对等原则拒绝对方国民的进入。

②外国人入境的目的必须合法。

③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即持有护照和办理签证。有些国家之间订有互免签证的协定,则该两国国民进入对方领土,可免除签证手续。

(2)国家可以拒绝外国人入境,但不能拒绝外国人合法离境。

(3)依据特定的理由,国家可以将某些外国人驱逐出境:

①危害居留国的安全和秩序;

②侮辱居留国;

③危害或者侮辱其他国家;

④在内国或在外国犯有可罚行为;

⑤经济上损害居留国;

⑥违反禁止而居留在内国。

4.外国人的待遇

(1)国民待遇

①国民待遇是指国家给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的待遇和本国人基本相同。

②国民待遇的依据包括:

a.特别条约;

b.互惠关系。

(2)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供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只涉及国际关系的特定领域,如贸易或投资领域。

(3)普遍优惠制待遇

普遍优惠制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个主要制度,适用于南北关系之中,即发展中国家的

产品进入发达国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而发达国家的产品进入发展中国家,则不享受相应的优惠。这是一种非互惠的待遇。

5.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1)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立法

①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作了原则性规定。

②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

a.有关外国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立法。

b.规定外国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

③除国内立法外,我国还同有关国家缔结了一系列规定双方国民在对方境内待遇的双边条约和普遍性公约。

(2)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管理制度

①外国人的入境。

外国人入境应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a.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b.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c.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d.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e.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f.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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