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一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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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六章 国际经济法【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六章 国际经济法【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国际经济法16.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①狭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涉及公法的那一部分法律关系,涉及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与一般国际法的主体是一致的,即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不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团体。

②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切超越国界的经济关系,既涉及公法关系,也涉及私法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不仅国家、国际组织是法律主体,而且个人和法人也是法律主体。

(2)国际经济法的特点①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基础a.狭义论者认为,国家政府间的经济交往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b.广义论者认为这一基础应当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政府间的经济交往,同时也包括大量自然人、法人(特别是跨国企业)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

②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a.狭义论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的一个特殊分支,因此,在性质上不仅是国际法,而且是公法。

b.广义论者则认为国际经济法具有综合性,它既包括国际经济制度和经济组织的公法规范,又包括涉及国际经济贸易的私法规范,还包括处理涉外经贸关系的国内公法,因此,在性质上融合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私法和公法的多重属性。

③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狭义论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既属国际法,那么,其法律渊源当为条约和国际习惯。

b.广义论者则认为在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外,还包括商业性的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

2.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1)战前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①这一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二是国际经济关系日趋复杂。

②国际经济法获得初步的发展的具体表现为:a.各国缔结了大量关税、支付、贸易和税收等关系的双边条约。

b.为了统一某些商贸领域的国际制度,出现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多边条约。

c.各国还就一些重要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协定。

d.国际组织参与下的国际经济立法活动亦开始启动。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宣布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
土。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2)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国
际上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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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定边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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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主要内容有: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及其划定 (1)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指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2)边界的划定 ①边界的形成 边界不是自然地存在于一个国家领土与他国领土之间,而通常是依据历史事实或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加以确定的。 ②划界方法 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是划分边界线的法律依据。 (3)划界程序 边界划定应通过谈判并依一定程序进行,通常包括三个程序: ①签订边界条约; ②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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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限内用于பைடு நூலகம்约 所规定的目的。 ③势力范围,是指“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④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 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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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领土

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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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绪论一、判断题1.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等同的。

〔〕2.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由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4.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约束力。

〔〕5.国内法必须附属于国际法。

〔〕6.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7.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订者,又是国际法的制订者。

〔〕8.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9.国内法如与条约抵触,应遵守国际法。

〔〕二、单项选择题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法学会C.国际法协会D.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2.格老秀斯在1625年发表的名著是(C )。

.锁海论B.海洋自由论C.战争与和平法D.罗得海法3.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那么是指〔〕。

.国际法的一般原那么B.国际法根本原那么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那么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那么4.A国所批准的条约,还必须经 A国国会将条约的内容制定为法律,A国法院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定。

这种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是〔〕。

.直接适用B.自动执行C.转化D.条约的遵守5.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国际法的法典化B.国际法汇总成册C.国际立法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三、多项选择题1.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

.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非政府间国际组织D.争取独立的民族E.个人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

1.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那么D.国际组织决议E.国际法院判例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以下哪些判断是错误的?〔〕.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存的条款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假设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存的条款除外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E.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如果与国内法抵触,都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有〔〕。

国际公法第11章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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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四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一、概说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争端当事国采用法律程序解决它们之间的 争端。法律程序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两种。与政治方法相比法律方法具有下 面特点:1、基于政治性争端不可裁判的原则,法律方法只适用于解决法律性 争端,纯属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政治性争端一般不采用法律方法解决。2、法律 方法是由临时设立的或常设的机构进行,此种机构必须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 或程序规则。3、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对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当事国有义务 加以遵守。裁决和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与政治方法相比,法律方法 是一种最后的解决方法,采用法律程序之后,一般就不再诉诸其他程序了。 二、国际仲裁 国际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同意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由自己选 任的仲裁员来裁决并承诺服从裁决的一种国际争端解决方法。国际仲裁是争 端当事国自愿用以解决它们之间的法律性争端的一种法律程序。仲裁的特点 是:1、争端当事国愿意把争端提交仲裁解决,同时争端当事国有权自己选择 仲裁员;2、仲裁裁决是根据法律做出的,争端当事国有权选择仲裁所依据的 法律;3、仲裁裁决对争端当事国有拘束力。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提交仲裁, 就表明争端当事国愿意诚实服从和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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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五、政治方法的特点及作用 1、争端当事国直接进行。政治方法必须是当事国主动进行的,不仅谈判 与协商由当事国直接进行,即使有第三方介入(如斡旋与调停),或由第三 方进行,都是当事国主动进行和决定的。任何政治方法都是当事国主动进行, 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也无权迫使当事国接受某种政治解决方法。 2、第三方只起促进解决的作用。所有政治方法几乎都允许第三方介入, 但不论它们的作用如何重要都只是促进作用,它们没有任何决定的权力。 3、当事国承担道义责任。政治方法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并不是说当事国 就没有任何义务。根据善意和诚信原则,国家即使在与对方单独进行的谈判 中,也应忠于诺言,不能随便推翻谈判的结果。

《国际法》复习指导与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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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指导与思考题第一章绪论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 2.国际条约 3.国际习惯二、简述或论述题:1.国际法有哪些基本特征?2.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如何?3.试述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及其范围,并分析各种渊源的地位。

或简述《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并说明其意义。

4.试述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问题的各种理论5.国际法在国内运用中如果与国内法发生冲突应如何处理?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效力如何?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三、简述或论述题:1、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2、简述《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及其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3、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主体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上的继承 3.永久中立国二、简述或论述题:1.简述国家的要素 2.试述承认的法律效果,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践3.试述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规则4.试述政府继承的概念和规则第四章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名词解释:1.属人管辖 2.属地管辖3.保护性管辖 4.普遍管辖5国家豁免 6.自卫二、简述或论述题:1、试述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2、试述国家责任的构成、形式及其免除3、《国际社会不加禁止之行为造成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对国家责任制度有何新发展?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居民一、名词解释:1.国籍 2.外交保护3.引渡 4.庇护二、简述或论述题:1、试述国籍取得与丧失的条件与方式2、试述庇护的原则3、试述引渡的原则4、如何消除和防止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5、怎样认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第六章国际法上的领土一、名词解释:1.领土 2.先占 3.割让 4.民族自决 5.共管 6.国际地役二、简述或论述题:1、简述领土主权的概念和意义2、简述领土的组成3、试述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的五种传统方式以及现代领土变更和取得方式4、简述对领土主权限制的方式5、简述边境制度的内容第七章海洋法一、名词解释:1.海洋法 2.专属经济区 3.大陆架 4.临登权5.紧追权 6. 平行开发制度二、简述或论述题:1、简述内海域的划分方式及其法律地位2、简述毗连区的划分方式及其法律地位3、试述领海的法律地位及其通行制度4、试比较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5、试述公海自由的内容6、试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7、试述群岛水域的划定及其通过制度8、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生物资源的养护与管理权利和责任。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 国际组织法)【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 国际组织法)【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13.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外交关系(1)外交关系①广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与国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②狭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领土上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2)外交机关①外交机关的概念国家的外交机关是指负责执行国家对外政策,从事外交活动的机关。

②外交机关的分类a.国内的外交机关。

一般而言,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

有时,具有对外缔约权的政府其他部门也可称为外交机关。

b.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

一国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又称外交使节、外交使团等,包括临时的外交使团和常驻的外交使馆。

(3)有关外交关系的公约国际上有关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有:1964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以及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2.领事关系(1)领事关系①领事关系的概念领事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互派领事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②领事的职务及特权与豁免与外交代表的职务及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a.领事主要是政府的商务代表,表明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存在着商务关系,外交代表是政治代表,表明两国之间存在着全面的关系,特别是政治关系。

b.领事执行职务的范围是接受国首都以外的某一地区,因而其与接受国的地方政府联系公务,外交代表则以接受国全境为执行职务的范围,因而直接与中央政府联系公务。

c.领事的职责,只限于保护派遣国国民的民商事权益,外交代表则主要是发展或维持两国的政治关系。

d.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在范围和程度上都不如外交特权与豁免。

(2)领事机关一国专门负责领事事务的机关称为领事机关。

国内负责领事工作的领事机关一般是外交部的一个部门。

在我国称为外交部领事司。

派往国外办理领事事务的机关主要是常驻的领事馆。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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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4.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a.身合国。

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个国家联合。

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①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不介入政策的国家。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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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居民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籍制度:常考查国籍冲突的解决、出入境管理制度特别是我国的入境限制制度;(2)引渡和庇护:常以案例的形式考查引渡的原则、不予引渡的情形、可以寻求庇护的情形、有权提供庇护的主体等内容。

一、国籍制度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建立了一种稳定的法律联系。

国际法上是以国籍来对居民作出最基本的法律划分。

1.国籍的取得和丧失(1)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

①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

②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

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

(2)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

2.国籍的冲突和解决(1)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

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

(2)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人是指不拥有该国国籍而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

1.外国人的入境、出境及居留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依内国法。

主要指《出境入境管理法》,该法于2012年出台,属于本章重要考点。

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人境的义务,国家有权作出规定,对可能危及本国安全、社会秩序或国民健康的外国人,拒绝入境。

(1)入境①实践中,外国人入境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首先,持有有效护照并获得入境签证,也称为“护照签证制”。

其次,在入境口岸接受有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查。

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1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签发签证:a.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b.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c.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d.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e.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f.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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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国际法是一个规范体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按规范的效力范围,可分为普遍或一般规范和区域规范。

①普遍或一般规范是指对国际社会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②区域规范是指对特定国家或少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2)按规范的约束力,可分类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①任意性规范是指经国家协议可以变更的国际法规则。

②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予以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法上的绝大多数规则属于任意法规则。

(3)按规范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规范与其他国际条约确立的规范。

宪章确立的规范是一种更高级的规则,当一般国际条约与宪章发生冲突时,宪章具有优先地位。

(4)按承担国际义务的对象,可分为一国对另一国家承担的义务规则与一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规则,又称“对一切的义务”(erga omnes)。

①在一国违反对他国的义务时,只有受害国才有资格对引起损害的国家提起诉讼。

②在一国违反其对国际社会的义务,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都有权要求责任国履行义务。

(5)按法律规则的适用顺序,可分为一般法(1ex generlis)规则和特别法(lex specialis)规则。

特别法规则优于一般法规则,但特别法规则的适用并不完全排除相关一般法规则的适用,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在特别法不起作用时,通常一般法发挥着规范的作用。

(6)按规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范围,可分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原则、国际法规则。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国际法全部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并构成整个国际法基础的规则。

②国际法原则是指对国际法某一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和指导作用的规则。

③国际法规则是指国际法各个领域或部门的具体规范。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又称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

国际法课后答案

国际法课后答案

第一章对于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首先应该考察双方当事人双方满足营业地在GISG的不同缔约国;若满足,再看双方有无共同排除公约适用的意思表示,若有,公约被排除,否则,公约可以直接适用;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不满足直接适用的条件;则看双方有无使用公约的约定,若有,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没有,根据我国对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保留,公约不得适用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另一缔约国法律的情形。

我国《宪法》和宪法性文件没有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衔接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只有一些专门性的法律和法规性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几任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本案中,广州市人民法院在判断了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的GISG缔约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事方面专门的法律规定,使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作出宝德利公司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退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本诉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的判决合法合理。

第二章(1)人民自决原则又称民族自决权,是指各国人民、包括殖民地人民或其他被压迫民族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发展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

人民自决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最难适用的原则之一。

乌克兰的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要求独立,宣布将举行全民公决以决定继续保留乌克兰自治共和国地位还是成为独立国家,或并入俄罗斯,这一行为是欲行使民族自决权的表现。

(1)自决权的持有者在国际法上享有自决权的是人民。

根据《宪章》和联合国实践,殖民地人民、受外国奴役、通知和剥削的人民、非自治领土的人民或构成一个国家组成部分的历史上独立国家的人民是享有自决权的主体。

(2)行使自决权的形式和手段行使自决权没有统一的形式。

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者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人民行使自决权的方式,行使自决权的手段在非殖民化时期有武力和和平两种。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5.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规则的性质与国际责任(1)在国际法理论上,按规则的功能可把国际法规则分为三种:初级规则、次级规则和三级规则。

①初级规则又称一级规则,是指确定国际法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则,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属于此类。

②次级规则也称二级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法主体违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则。

③三级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法主体的国际责任实施的程序性规则。

(2)国际责任主要涉及国际法的二级规则和三级规则。

它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责任有以下特征:①国际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的主体。

②国际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跨界损害行为。

③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2.国际责任的发展国际责任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

(1)传统国际法中的国际责任就是国家责任,而且传统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外国人人身或财产伤害承担的责任。

(2)20世纪初开始,一些私人团体、区域组织和国际联盟曾尝试对国家对外国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进行编纂。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开始关注国家责任的编纂。

l949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将国家责任列入其编纂的l4个专题之一,并从l955年开始研究。

(4)国际法委员会在2001年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在官方学术层面完成了对传统的国家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工作。

同时,国际法委员会还通过2001年《预防跨界损害条款草案》和2006年《关于危险活动跨界损害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分别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涉及的“预防”和“赔偿责任”两个问题进行编纂和发展,从而将国家责任扩大到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5)现代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二是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6)国际法委员会从2000年开始对国际组织责任进行编纂,并于2011年通过了《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这一草案的通过标志着国际责任的范围扩大到国际组织领域。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12.1 复习笔记一、概说1.人权与国际人权法的概念(1)人权的概念人权是指作为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2)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原则、规则和制度。

这部分法律规范被称为国际人道法。

2.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1)创立“天赋人权”学说。

人权是17世纪、18世纪欧美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同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僧侣的特权相对抗而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2)“第一个人权宣言”。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具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3)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了“人权“的内容。

法国资产阶级在1789年由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宣布,人们生来而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人的自然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4)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人权只是作为国家内部政治生活和立法原则而存在,只涉及国内法问题。

如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等都是国内法。

(5)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问题开始由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问题在国际条约中被确定下来。

(6)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法西斯侵略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人民深受战争的痛苦,激起了世界人民的义愤,普遍提出了保护人权的要求,主张国际上应以尊重基本人权为宗旨。

在此,人权才真正进入了国际法的领域,并产生了国际人权法。

二、人权的基本内容国际人权大致可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两大类。

1.集体人权(1)自决权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权,它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并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邵沙平《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上的个人【圣才出品】

邵沙平《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上的个人【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5.1复习笔记一、国籍1.概述(1)国籍的概念及意义①国籍一般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是特定个人与特定国家之间的稳定法律联系;②国家依据国籍确定对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不同管辖,个人依据国籍接受国籍国的管辖并享受国籍国的保护。

(2)关于“国籍”理解的新趋势①传统的国籍仅与自然人相联系,现在的国籍还与法人以及股东相联系;②传统的国籍仅与国家相联系,但按照欧盟条约的规定,欧盟成员国的公民也是欧盟的公民;③传统的国籍强调个人与国家的有效联系或真正联系。

(3)国籍问题①国籍问题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②国籍问题虽然主要由国内法规范,但由于各国立法的不同而导致的法律冲突则需要通过国际法来解决。

2.国籍的取得(1)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2)国籍的取得方式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因出生取得国籍(原始国籍)和因加入取得国籍(继有国籍)。

①因出生取得国籍a.血统主义原则。

一个人出生时根据父母的国籍而取得国籍。

第一,单系血统主义。

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子女出生时的国籍,又称父系血统主义。

第二,双系血统主义。

父母的国籍决定子女出生时的国籍。

当父母双方国籍不一致时,只要一方是本国人,其子女就可取得本国国籍。

b.出生地主义原则。

一个人出生时依其出生地而取得国籍。

C.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制原则。

一个人出生时既可根据父母的国籍取得国籍,也可根据其出生地取得国籍。

由于混合制更能维护本国利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混合制原则。

②因加入取得国籍a.自愿申请入籍。

b.因婚姻取得国籍。

各国法律不同规定:第一,无条件的妻随夫籍;第二,有条件的妻随夫籍;第三,婚姻不影响国籍,目前大多数国家国籍法采取这一做法。

c.因收养而取得国籍。

各国法律有如下不同规定:第一,收养影响国籍;第二,收养不影响国籍;(3)收养虽不影响国籍,但对于被收养者取得本国国籍予以优惠。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圣才出品】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籍1.国籍与国籍法 国籍与国籍法 血统主义 原始国籍 出生地主义 国籍的取得 混合主义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自愿申请入籍国籍 继有国籍 婚姻国籍的丧失 收养国籍的抵触 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 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民待遇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最惠国待遇外国人的待遇 差别待遇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的程序 概念、特点 外交保护的概念与特点 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的关系 外交保护与投资保护的关系外交保护 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外交保护行使的条件 受保护者具有保护国国籍用尽当地救济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请求引渡的主体引渡的对象引渡 可引渡的犯罪:双重犯罪原则引渡的程序引渡和庇护 引渡的效果 外国向中国请求引渡中国的实践 中国向外国请求引渡庇护的性质与对象庇护 域外庇护 国际法上的个人(1)国籍国籍是区分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标准。

它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表示这个人与该国稳定的法律联系。

广义的国籍还涉及法人、船舶和飞机的国籍。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是:①国籍是一项人权。

②国籍是一国确定公民身份的根据,并以此确定其公民不同于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行使属人管辖权。

③基于国籍,个人对其所属国负有效忠的义务(特别是不论平时或战时有服兵役之义务),并服从其所属国的属人优越权,在国际上享受本国的外交保护。

按照国际法,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

(2)国籍法国籍法是指一国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等问题的法律。

国籍法属于国内法,各国在国籍立法上的原则、内容不同,在国际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引起国籍冲突。

为了避免或减少冲突,国家相互之间签订了不少目的在于解决国籍问题的公约。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四章 条约法【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四章 条约法【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条约法14.1 复习笔记一、概说1.条约和条约法的概念(1)条约的概念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条约的基本特征:①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②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

③条约为缔约各方创设权利和义务。

④条约是书面协议。

(2)条约法的概念条约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缔结、履行、解释和废止国际条约等活动而发生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总和。

(3)条约的作用①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②条约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③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2.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条约的分类①按缔约方的数目分类。

可以把条约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②按条约性质分类。

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③按条约内容分类。

可把条约分为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类。

(2)广义的条约在实践中所使用的名称有:①条约。

②公约。

③专约。

④宪章、规约、盟约。

⑤协定。

⑥议定书。

⑦宣言。

⑧换文。

⑨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⑩备忘录。

3.条约法的编纂(1)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上决定,将条约法的编纂列为最优先考虑的项目之一。

(2)经过近20年的工作,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完成了《条约法公约草案》的起草,并于1969年5月22日在维也纳通过。

(3)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还包括两个宣言:禁止使用军事、政治和经济手段强迫缔结条约的宣言;关于普遍加入条约法公约宣言。

(4)1986年3月21日,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维也纳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1.缔约能力(1)缔约能力,也有学者称缔约权。

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一个国家有主权,才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且涉及根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则。

2014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2014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独立组织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3项:1.条约(只能约束缔约国);2.习惯(约束所有国);3.一般法律原则。

条约不要求书面。

只能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条约成立的3要件:1.国际法主体(大于国家);2.自由同意;3.无违反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基本原则)。

(非一定要式)*缔约权产生于国内法,需要缔约代表出示全权证书证明自己的缔约权。

(特例:默认有缔约权的无需出示全权证书的,仅包括正职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没考过,重点】条约的保留1.仅针对多边公约2.加入条约时,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做出,但条约可能已经对其他国生效,即,条约已经生效。

(可对已生效条约保留,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保留)【可考】条约解释1."一般规则"要求"善意解释"(1.保持条约有效性;2.若第三方解释的要中立;3.若自己解释,要吃亏地解释)2.条约要定义"作准文本",有分歧时按"作准文本"适用"一般规则"解释。

条约在中国适用1.WTO约束政府行为,要国内立法适用。

2.民商事直接适用国外法。

条约其他的用合同法知识条约重大违约可以终止,一般违约不得终止。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两个重要原则是: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2国家不得以国内立法对抗国际义务;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逃避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立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1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2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六项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不干涉内政;3.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4.和平解决争端;5.民族自决;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一章 导 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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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jusgentium 一词来称呼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意志法,使这一术语的含义扩大而具有万国 法的性质。
(2)1780 年,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在其《道德和立法原 理导论》一书中首次使用 international law 作为国际法的名称,成为国际通用的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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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 论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国际法的性质:名称、定义与特征
国际条约
存在一般国家惯例
国际习惯
国际法的渊源
这种惯例被接受为法律
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国际组织的决议

编纂的概念与发展
际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的性质
1.国际法的名称
“国际法”一词在西方文献中最初是以拉丁文 jusgentium 出现。Jusgentium 汉译为
万民法,原本是古罗马国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市民法(juscivile)相对称。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关系。
(1)1625 年,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

法的又一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曾经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许多重要的国际法规范都起源于 国际习惯。
②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致性一般国家惯例或通例。 (2)形成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①存在一般国家惯例; ②这种惯例被接受为法律。 前者有时被称为客观要素,涉及惯例在长时间内的一贯性和统一性,其考虑因素包括持 续时间、重复频度、国家遵守程度、一致性和共识;后者被称为主观要素或者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或法律必要确信,涉及国家此种行为背后的动机,也就是国家相信采取此 种行为是法律所要求或允许的。 (3)国际习惯是以国家行为的形式来表述国际法规则,通常称之为“不成文法”。 ①与以明示书面协议的方式确立国际法规则的条约相比,国际习惯是以默示协议的方式 确立国际法规则。 ②为了查明习惯国际法规则,需要从国家行为中寻找证据。同时,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 是联合国的做法,也有重要的价值。习惯法的证据包括:国家的实际行为、国家的外交文件 与条约、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的各种法律文件、国内法、国际和国内法律机关的判决或裁决。 ③ 习 惯 国 际法 规 则对 所 有国 家 有 法 律拘 束 力, 除 非一 个 国 家 一贯 反 对( persistent objeclion)。 3.一般法律原则 (1)一般法律原则在理论上的三种解释: ①将它理解为一般国际法原则; ②认为它是“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

梁西《国际法》(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上编第六章至第十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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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6.1复习笔记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①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国的不法行为侵害另一国的合法权益,受害国就可以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追究加害国的国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在主权国家林立,又没有强制的司法机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律秩序是靠各国自觉遵循以及对违反国际法和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追究其国际责任来维护的。

③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由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起着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有力地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对于国家的不法行为通过追究其国际责任使之得到纠正和制止。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相同。

国际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个人只是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

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③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在现代国际法中,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有了新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由国家是国际法律责任的惟一主体发展为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

由国际法律责任多指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到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括严重不法行为在内,如国家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等引起的国际责任。

(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扩大了。

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由单一的过失责任发展为包括无过失责任在内的根据。

构成过失责任的要件如下:①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即加害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②加害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③加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即加害行为必须是行为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④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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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1.1 复习笔记
一、国籍
1.国籍和国籍法
(1)国籍
在国际法上,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依照国际法,无论国民还是公民,均表明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事实。

这一事实构成了国家在国际法上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②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③国籍是一国给予其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2)国籍法
①国籍法的立法形式有专门法典;有规定在宪法中的;也有规定在民法典中的,无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国籍法属国内法的性质是一样的。

②国籍法属国内法,并不意味着与国际法无关。

国家的国籍立法主权受国际法的限制。

2.国籍的取得
(1)由于出生而取得国籍
①血统主义。

一个人以出生时其父母的国籍为其国籍,而不管他出生于何地。

②出生地主义。

一个人以其出生地国家的国籍为原始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

③混合主义。

将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以确定一个人的原始国籍。

(2)由于加入而取得国籍
①自愿申请入籍,亦称归化,即依照被申请国的规定,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由被申请国批准而取得被申请国的国籍。

②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入籍。

这些法律事实主要有婚姻、收养。

3.国籍的丧失与恢复
(1)国籍的丧失又称出籍,是指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

①自愿丧失国籍
a.向主管机关作出放弃的声明或登记而放弃国籍。

b.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丧失国籍。

c.由于加入了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国籍。

d.由于在外国连续居住达一定的年限而丧失国籍。

②非自愿丧失国籍
a.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而自动地丧失原有的国籍。

b.作为一种惩罚措施由主管机关依法剥夺国籍。

(2)国籍的恢复,即丧失原来国籍以后重新取得该国籍。

主要有两种程序:
①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即可。

②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取得原来的国籍。

4.国籍的抵触
(1)国籍的积极抵触,又称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国籍的积极抵触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原则的差异造成的。

(2)国籍的消极抵触,又称为无国籍,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国籍的消极抵触也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的不同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于1980年9月10日颁布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部专门国籍法典。

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采用混合主义原则赋予中国的原始国籍。

(2)不承认双重国籍。

(3)依据居民与国家的联系决定出籍和入籍。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国家对外国人管辖的原则
(1)主权国家对本国境内的居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行使属地最高权,因而外国人是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对象。

(2)国家对外国人的属地管辖权往往为其国际法上的义务所限制。

2.外交保护
(1)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或法律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2)外国人的本国为之提供外交保护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①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备保护国的国籍,因为外交保护权源于属人管辖权。

②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

3.外国人的入境和出境
(1)外国人入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在外国人的本国与所在国之间存在着相互允许对方国民进入的互惠关系。

否则,所在国可以采取对等原则拒绝对方国民的进入。

②外国人入境的目的必须合法。

③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即持有护照和办理签证。

有些国家之间订有互免签证的协定,则该两国国民进入对方领土,可免除签证手续。

(2)国家可以拒绝外国人入境,但不能拒绝外国人合法离境。

(3)依据特定的理由,国家可以将某些外国人驱逐出境:
①危害居留国的安全和秩序;
②侮辱居留国;
③危害或者侮辱其他国家;
④在内国或在外国犯有可罚行为;
⑤经济上损害居留国;
⑥违反禁止而居留在内国。

4.外国人的待遇
(1)国民待遇
①国民待遇是指国家给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的待遇和本国人基本相同。

②国民待遇的依据包括:
a.特别条约;
b.互惠关系。

(2)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供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只涉及国际关系的特定领域,如贸易或投资领域。

(3)普遍优惠制待遇
普遍优惠制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个主要制度,适用于南北关系之中,即发展中国家的
产品进入发达国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而发达国家的产品进入发展中国家,则不享受相应的优惠。

这是一种非互惠的待遇。

5.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1)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立法
①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作了原则性规定。

②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
a.有关外国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立法。

b.规定外国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

③除国内立法外,我国还同有关国家缔结了一系列规定双方国民在对方境内待遇的双边条约和普遍性公约。

(2)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管理制度
①外国人的入境。

外国人入境应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a.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b.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c.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d.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e.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f.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②外国人的居留。

a.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如变更居住地点,必须按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b.为了给在中国投资以及与中国企业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合作的外国人提供方便,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这类外国人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资格;
c.对于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d.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
第一,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第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第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第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3个月或者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1年的。

③外国人的旅行。

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

但非经当地公安机关允许,不得前往非开放地区。

④外国人的出境。

a.外国人出境须凭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但是,下列三种人不得出境:
第一,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公安、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第二,我国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第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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