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本概念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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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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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概念》
一、什么是合同法
合同法是一门法律学科,它主要研究社会中各种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全部的合同法律关系及其变更。

它是社会交往的基础,同时也是社会经济活动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形式,是解决商业争端和保护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的识别:也称要约人或合同当事人,指参与缔结合同的两个或多个人,或者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

2、合同目的:也称为内容、主题或事项,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变换的过程中,合同要完成的目的和进行的活动。

3、合同标的: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要完成的变换的物品或服务,也可以是权利、义务。

4、履行方式:指双方当事人对变换物品或服务的履行方式,如支付货款的时间、地点以及支付形式等。

5、违约责任:这是合同中重要的条款,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协议内容时,将会引起违约,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该违反协议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特性
1、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当事
人受其约束。

2、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3、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定的履行能力,及其行为人受法律保护。

4、公正原则:合同实施过程要遵守公平原则,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四、合同法的重要性
合同是社会活动的重要形式,合同法的重要性也由此而发。

它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为政府提供更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

因此,合同法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合同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合同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合同法基本概念与原则合同法是一门研究合同关系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个人或法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从基本概念和原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介绍合同法的要点。

一、基本概念合同是指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通过合意表示达成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的基本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 自愿达成:合同的成立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意愿,没有任何强制性。

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来达成合同协议。

2. 协议约定:合同的成立要建立在双方的共识基础上,即通过双方的协商一致达成。

协议约定的内容应明确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清晰可辨。

3. 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违约行为将导致对方享有追究责任的权利。

4. 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二、合同法原则合同法的原则是指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法院根据保护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判断和裁决的依据。

以下是合同法的主要原则。

1. 自由原则:合同交易应基于自愿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胁迫、欺诈等手段强制他人达成合同。

2. 平等原则:合同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应是平等地位,平等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并在权利义务关系上享有对等的地位。

3. 信义原则: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坚持信任、互助、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

4. 公平原则:合同要求合理、公平的权益分配,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浑水摸鱼、利用合同漏洞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5.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各方在交易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以违法违规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6. 合法原则:合同交易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合同行为无效,不能获得法律保护。

总结:合同法是规范合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学科,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了解合同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并在实际交易中遵循约定,维护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自考重点

合同法自考重点

合同法自考重点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性质合同法作为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协议,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合同的表现形式和方式以及合同的生效条件三个要素。

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生效、无效和终止三个方面。

生效是指合同经过法定程序,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后产生效力。

无效是指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内容有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

终止是指合同的效力终止,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减。

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内容的约定。

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效力消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通过协商、一方单方解除、法院判决等方式进行。

五、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履行、停止违约等形式。

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合同法的特殊合同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

这些特殊合同在合同法中有着具体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具有特殊的要求和规范。

七、合同法的争议解决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争议。

合同法下定义(3篇)

合同法下定义(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法的基本法。

在我国,合同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 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转移商品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

2. 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而达成的协议。

3. 赠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无偿转移财产权利而达成的协议。

4. 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转移货币资金而达成的协议。

5. 承揽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达成的协议。

6. 技术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7. 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8. 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设立信托关系、信托财产、信托管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9. 其他合同:除上述合同外,当事人之间就实现一定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 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合同内容。

3. 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约定,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经济法-合同法

经济法-合同法

经济法-合同法引言经济法是国家经济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对于规范经济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是经济法的基础。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的成立、履行与解除等方面进行介绍与分析。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是规范合同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要素、合同形式等方面内容。

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目的及合同的形式等。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形成共同意思表示的过程。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双方意思表示的交互:当事人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思,进行协商和讨论。

2.合同要约的提出:一方或者双方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提出要约,表达了达成合同的意愿。

3.合同要约的接受:接受要约的一方同意接受对方的要约,表示愿意与对方达成合同。

4.合同的约定和核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内容进行讨论、约定,并核对其准确性。

5.合同的签订和登记: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并根据需要进行合同的登记或备案。

6.合同成立:经过以上步骤,当事人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过程。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应当自愿地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对方的行为自由。

2.公平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交易,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采取欺诈、虚假的行为。

4.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对方按照约定进行履行。

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因合同约定的原因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终止合同的过程。

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自愿解除和强迫解除两种情况。

合同法详解

合同法详解

合同法详解(实用版)目录1.合同法的基本概念2.合同的订立与生效3.合同的履行与变更4.合同的终止与解除5.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正文合同法详解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作为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法律规范。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主体平等,即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地位平等;二是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三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载体。

二、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与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四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一是全面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自己的义务;三是公平原则,即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原则处理合同纠纷。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一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二是变更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变更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指规范和约束个人或实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体系。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法的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愿性原则,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没有外部
强制力的干涉。

在合同法的范畴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主行为的
产物,受到法律保护。

2. 平等性原则,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没有一方可以通过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获得不正当利益。

3. 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
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合法性原则,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5. 保护当事人利益,合同法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和有效。

在合同法的范畴内,合同范本的起草必须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范本专家需要深入理解合同法的概念和原则,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撰写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范本,并为客户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合同法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确立起来的一套法律体系,它以合同为基本内容,规定了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和规则。

下面,笔者将从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要件、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等方面对合同法的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它是双方之间的有约束力的,实现有利于双方的交易。

二、合同的要件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合同内容等。

其中,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被民事法律所保护的主体资格,同时应当为自愿、平等、公平的状态下达成的协议;合同标的应当为合法的物品、服务或者财产权利等;合同形式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满足书面或者口头合同的不同情况下的要求;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操守等要求。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产生的法律效力和民事权利义务的约束力。

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就会产生效力;反之,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存在欺诈、威胁等不当行为,则合同可能产生无效的结果。

四、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要约、条款、附章等多个方面。

其中,要约是指提案方所提出的意向,一般包括报价、广告等,作为接受方进行协商的基础;条款是指协议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商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规则;附章是指对条款的补充、扩充和详细解释。

此外,还应当注意到合同的无效条款和合同解释的问题。

五、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权利和义务交换的过程,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合同的履行要求、履行时效、履行方式、履行的方式变更等。

此外,当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时,还应当关注违约责任的承担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合同法作为日常生活、商业交易等领域必不可少的法律体系,笔者通过上述几个方面进行简要总结,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合同法知识点的了解和参考。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生成、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准备、商议、表示和接受四个步骤。

具体而言,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互相准备,并在商议过程中确定合同内容及其约束效力,最后通过表示和接受达成共识。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绝对效力指合同对第三人的产生效力。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以物品、行为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履行方式,而履行期限可以是约定的期限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确定。

5.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条款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责任和履行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也取决于违约的情况和合同约定。

6.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就违反法律规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无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而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一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

7.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约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而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条款。

8. 合同的特殊制度:合同法中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合同制度,如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特殊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合同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以及无效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法学民法合同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合同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合同法知识点汇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合同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规范着各种交易和协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有序发展。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梳理一下民法合同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期望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

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且签订合同是出于自愿,而非强迫。

二、合同的分类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我们需要了解合同的不同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了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无名合同则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对于无名合同,通常参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来处理。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单务合同则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如赠与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则不仅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

不要式合同则对形式没有严格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

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1、订立的程序(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重点总结

合同法重点总结

合同法重点总结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由以下要素构成:1.相互协议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合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2.客体: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客体,即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应当是合法、可能、确定的。

3.客体的法定义务:合同的目的必须是与法律相一致的合法权益。

4.主体: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5.形式:合同的形式取决于法律规定,可以是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某些合同则需要经过特定程序或获得特定批准。

二、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中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目的;–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丧失实际意义;–出现重大不公平的情况。

三、合同的违约和责任1.违约: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权利和义务时,即构成违约。

违约可以分为实质违约和形式违约。

2.违约责任:根据违约的性质和情况,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可以被当事人转让给第三方,但必须经过原合同方的同意,同时符合法律规定。

五、合同的效力和公示1.合同的效力期限:合同一般在签订之日起生效,根据约定可以确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2.合同的公示: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合同需要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房产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

六、合同的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寻求一致意见,并签订解决协议。

2.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公正裁决。

合同法基本知识

合同法基本知识

合同法基本知识合同法基本知识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基本知识一、【合同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时间1981-12-13 失效时间1999-10-1;已经废除了近20年了;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条款。

二、【合同定义】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此类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

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

又称契约。

三、【法律与法规的区别】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起草并由国家主席签发主席令后颁布实行,如《会计法》 ;法规是由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各类法规的总称;四、【合同无效的条件或情况】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为无效合同,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退的退,该还的还,该赔的赔)五、【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如张某原为A公司代表,并有A公司授权,与B公司发生交易行为,但当张某离职后,张还冒充A公司与B公司交易,在B公司未得到告知或不知情的情况下,B公司仍视张某为A公司的.合法代表,则发生问题时,法院则认为过错方为A 公司;六、【几个常用概念】1、订金与定金订金是可以返还的;而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是不返还的;如定金有可退的情况:要看书面的内容,如果是预约合同,在谈判时没谈成,即双方意见不一致,还可以退;2、罚款、罚金、违约金罚款不是合同中内容,它是行政处罚的方式,只有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可以行使此权;罚金是刑事处罚的方式,一般做为刑事责任的附加内容;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约定的高一点,但诉诸法律时,双方如有分歧可能会有调整;(原则是根据损失来定;最高不超过损失的130%)七、【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之合同订立】1、要事先审查[合同的主体]: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公司的部门、分支无权对外订立合同;(除非有授权)[资料的收集]:最有效的方式:看营业执照,如有必要可到工商查基础档案;[签约资格审查]:可看第三方机构下发的资质或资格,或内部的授权书、委托书等;[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的审查]:也可查看其银行的往来帐(流水);2、商店买东西属于即时结清3、合同组成:除实际的合同文本外,以下内容也算合同内容:往来信函、电子数据:都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载明的内容,也属于合同;传真、电子邮件、微信:要特别注意加以保存;注意不要用个人的邮箱发,而要用公司的邮箱发,避免此人离职后邮箱无法取证;电子数据要做证据保存;(有一定难度)电子数据最好的方法是事先做公证,这个证据就是铁定了,但实际怎么办法呢,就要启动鉴定程序;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把情况表述清楚,尤其文字上要无任何歧义,能使无关的第三方一看也清楚才行,不清楚就会产生麻烦;4、数量:注意写数量时,单位一定要准确,如箱就不好(一箱里东西是12啊,还是24啊,不清楚),要明确;规格:数量相同,规范不一样也不行,25公斤,还是50公斤;250ml,还是500ml等,都要写的清清楚楚;5、质量标准:具体的质量标准是啥(国标、部标、行标等,要写明标准号),要写清楚6、明确质量异议期限:要约定明确具体的时间;没有约定的,如是外部质量,要即时进行检验,及时提出;如是内在质量,如大概三个月,时间也不能太长;如在使用之后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可按约定的质保期进行;如无质保期,最长的时间为两年一句话: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按法律办法;7、交付方式是自提或是送货;合同中一定要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是谁(此处非常重要);如无约定,则对方有可能不承认;如出现此情况可查社保(也很复杂,因为有代交社保情况)要比对,前面有多少单,都是这个人收的,也行;如收货方的经办人离职了,则很麻烦8、如何看合同已履行了,交易完成;送货:要有送货依据; 货款(税票是证据);仅有税票不能证明,而要组成一个证据链才行,因为现在交易有多元化的情况(如先开税票办抵扣,因在交易中大量存在,不能仅凭税票认定);9、付款方式:一定要清楚条件,日期等如收到货后付款:不行,因为没有约定时间检验合格后付款:不行,也没有时间10、违约责任合同尽量要我方起草,谁起草,对谁有利;约定违约金一定要明确,模糊不行,因为不约定,也得按合同法执行,所以说得模糊,等于没说;11、违约诉讼地合同法规定有两种:合同履行地、被告地;如没约定,则默认被告地;可以在合同直接约定本公司所在地;12、生效条款:可以约定,如果生效条件不具备,叫成立不生效;13、签订合同时的注意几个问题;要加盖公章:如无,则对方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要由我公司保管,同时授权也要明确;加盖的公章要清晰可辩,如不清楚,根本就能做为证据,同时合同内容也要清晰可辨;如果合同不是最终的文本,中间有改动过的,以没有重新打印,则一定要求对方在改过的地方签字,加盖公章;如果合同有好多页,要加盖骑缝章,不然有把中间页换掉的可能;绝不能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14、担保手段这是“保证责任担保”;如觉得对方不靠谱,可要其找担保15、哪些人无权担保:公益为目的的机构(如学校、机关、幼儿园、政府不能充当担保人)企业的分支机构不能担保,除授权外;16、不能担保的财产:土地、公益设施、查封的;八、【合同履行注意】1、要留存过程文件:如收货单等,要签字加盖章;2、要一个月对一次帐,对方赖账则较难;3、接收数据:发票(在实际中会有很多争议,它不单是收款的凭证,根据交易习惯,给发票不一定给货款,发票上不加注内容,就会有异议争议),收到发票要打一个收条,如票号,合同号,货款付或未付等情况;九、【化解风险】1、中止合同的条件(三大抗辩权:经营状况恶化、抽资撤资,良失信誉等)如对方确实想交易,又有风险,则可以要求其提供提保;也可货到付款或先付款后发货,叫先履行抗辩权;2、解除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如自然灾害、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了(对方要承担责任);当事人:该付款不付款,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前要发一个解除函(合同约定中也要有)3、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时间是三年;要有维权意识;在期间要有主张意识如超过时效,则变成自然债务,法院已经不予强制执行,他该还,但不还也没办法;。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篇一:合同法考试重点合同法考试复习资料张晓远四川大学法学院1考点一: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是一种合意;2、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考点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2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在合同订立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在合同解除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5、在合同的终止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法原则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h)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期义务,而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3、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因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他人的权利。

4、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又称之为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同的约定。

5、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6、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7、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相对于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8、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9、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债的保全之一种,是指法律因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0、合同消灭:合同消灭:又称为合同终止,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致使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11、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

1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的定义

合同法的定义

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指协商一致的各方通过订立合同,建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调整和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义务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性质和要素以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进行阐述。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法律关系的一门法律规范学科。

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主要以合同为基础,约束着市场经济中的各个交易主体。

合同法的目的是在合同各方之间确立、调整和保护交易双方权益和义务关系,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合同法的性质合同法是一门民商法学科,它属于私法范畴。

合同法既具有普遍适用性,又强调交易主体之间的平等自愿原则,满足市场经济交易双方关系自由性的需要。

合同法还和其他法律分支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比如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等。

合同法的要素合同法主要包括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要素。

首先,合同订立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并且合同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和可能执行。

其次,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根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各自的义务。

再次,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当合同各方发生变动时,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修改合同内容。

最后,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的履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首先需要有要约,即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愿意与对方订立合同。

要约经过另一方的接受,并且接受方的接受表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而当要约被拒绝、改变或撤销时,合同即不成立。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应符合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既要求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也要求双方必须诚实信用,不得有欺诈、误导等不良行为。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约定条款不能或者不愿意履行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的书面协商,确保变更内容合法有效,并且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相应的调整。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了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对《合同法》全文进行解释,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合同、要约、承诺、标的、履行、违约等。

合同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原则等。

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与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表明订立合同意愿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表示同意要约的内容,并与要约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2.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

3.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合法、合同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履行1.履行义务的原则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及时履行原则、方便履行原则。

2.履行期限和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

3.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履行变得困难或者不可能。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损害国家利益、第三方同意等。

合同变更的程序主要包括:签订变更协议、履行变更协议、备案等。

2.合同解除的类型和条件合同解除的类型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合同履行不能、对方违约、经催告仍未履行等。

3.解除合同的程序和后果解除合同的程序主要包括:通知对方、说明理由、协商解决、诉讼或者仲裁等。

合同法基本概念

合同法基本概念

合同法基本概念合同法基本概念大全合同法律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不仅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本文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合同法涉及到的一些概念,希望大家喜欢!合同概述1.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2.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这是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的分类。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3.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

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6.主合同、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在两个关联合同中,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

例如,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

7.束己合同、涉他合同: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在经济交往中达成协议的法律规则。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通过案例来说明合同法的具体应用。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

它是一种法律关系的载体,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合同的成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要素。

要约是指一方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向他人发出的意愿,邀请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

承诺则是指对方接受要约并表示同意的行为。

要约和承诺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例如要有真实意思表示、合法目的等。

案例:甲方在某网站上发布了一个招标公告,邀请各方投标。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投标文件,并明确表示接受甲方的要约。

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该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制或欺诈。

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自由意志,可以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平等原则要求合同的订立应该在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该平等地参与协商,避免合同中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该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欺诈、恶意等方式违背合同的原则。

有偿原则是指合同应该是有对价的,即一方提供的利益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

合同的对价可以是金钱、财物或其他形式的利益,但必须具备一定的价值。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辆汽车,并支付一定的购车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汽车交付给甲方,而甲方也按时支付了购车款。

在此案例中,双方遵守了合同法的有偿原则。

总结: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交往中的协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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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本概念大全合同法律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不仅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本文特意为大家收集了合同法涉及到的一些概念,希望大家喜欢!合同概述1.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2.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这是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的分类。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3.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

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6.主合同、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在两个关联合同中,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

例如,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

7.束己合同、涉他合同: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此为合同的常态。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的订立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4.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5.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其作出的承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的行为。

7.承诺迟延:又称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

8.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9.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10.文义解释原则:合同条款由语言文字所构成。

欲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的词句,确定该词句的含义。

11.体系解释原则: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

12.目的解释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为达到该目的的手段。

因此,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的内容自然须适合于合同的目的。

13.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是指在合同的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应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此项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3.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

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从我国合同法的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看,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2.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3.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指依法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关系,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4.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称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以仅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称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设定解除权的解除。

合同责任1.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3.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

4.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

5.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6.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7.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理预见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减轻损失规则。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9.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10.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1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1.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2.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分为两类: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

3.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

4.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5.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

6.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

7.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8.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予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9.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

10.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11.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据此,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抗新所有权人。

13.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1.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一方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

提供劳务的合同1.运输合同:又称为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格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书面形式,也是客运合同成立的凭证。

3.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输到指定的地点,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4.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分区段的不同方式的运输联合起来作为承运人履行承运义务的运输合同。

5.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给予保管并获得保管费用的合同。

6.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7.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其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8.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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