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书章《行政管理学》(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三章~第十五章 【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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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行政监督

一、概念题

1.分权制衡理论(山东师大2013年研)

答:分权制衡理论又称权力制约论,是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各自独立又相互制约和均衡的理论。强调为防止政府权力的腐败或滥用,必须进行合理分割,建立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分权制衡论对权力的制约最为直接有效。分权制衡理论的意义在于它是近现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和监督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既为西方国家的权力架构提供依据,又为各种监督方式的拓展奠定基础,从而成为西方国家重要的行政监督理论基石,并受到后世很多西方思想家的推崇、继承与发展。在实践中更成为西方国家普遍的政府组织原则,对近现代西方政治民主化进程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局限性是分权制衡论主导下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模式虽能有效制约权力,但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权力滥用问题。就三权分立自身而言,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虽是并列的,但在事实上,司法权是其中最弱的,而行政权则是其中最具有扩张性的,因此很难达到理想的制衡效果。

2.人民主权理论(青岛大学2016年研;中国地大2013年研)

答:(1)人民主权理论的含义

人民主权理论是西方思想家基于社会契约论和主权论提出的民主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理论成果,它认为人民拥有主权,国家的主权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因此人民对国家有天然监督权。人民主权论是人类在对政治发展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获得并经检验为真理的认识,是对“家天下”和野蛮政治的否定,这种观念显然是对客观世界的正确反映,是较好的解释权力来源的观点。

(2)人民主权与政府权力

人民主权是政府权力的逻辑基础,没有人民主权就不可能有政府权力。政府是人民缔结契约、转让权力的结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管理者只是人民权利的具体执行者,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他们必须承担维护人民权利的义务;为防止政府滥用职权和侵犯民权,人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来监督政府行为;在公共权力体系中,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政府的各种行为。

(3)在现实中,政府作为代理人很难做到按其委托人——人民的意志行事的原因

①在人民主权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目标函数并不总是与委托人相一致。当一种行动不是直接代表公共利益,而是代表行为者时,就可能会出现代理者的行为偏差,存在代理人偏离、甚至背弃委托人利益的危险。

②在委托代理中,人民或代议机构与政府间的信息始终是不对称的。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人数众多且相当分散,缺乏采取统一的集体行动的动力,从而加大了对政府监督约束的困难和风险。

③在承接公共权力的代理中,不存在代理权的竞争,政府独家垄断,即享有垄断代理权。另外,体现委托人意志的法律通常只给法律执行者——政府提供原则性的规定和指导,政府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3.行政监督(南航2016年研;燕山大学2016年研;南昌大学2016年研;广东海大2013年研)

相关试题:行政法制监督(电子科大2016年研)

答: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执政党、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行政监督的特征有:①监督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②监督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国家特设的行政机关、政党、社团组织和人民群众等。③监督性质是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种法制监督。④监督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改善和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推进廉政建设。

4.行政监督体系(中央财大2010年研)

答:行政监督体系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多元监督主体在对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时的任务和权限划分体系。根据行政监督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可将行政监督体系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1)行政管理内部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行政部门对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行政管理内部监督体系的基本形式包括:一般监督、专门监督、行政复议和特种监督。

(2)行政管理外部监督是指行政管理组织以外的各种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所进行的多渠道的、多种形式的异体监督。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

5.行政管理内部监督(中国地大2014年研;东北财大2010年研)

相关试题:行政内部监督(首都经贸2016年研)

答:行政管理内部监督是指其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行政部门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是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建立的检查、督

促等自我约束、制衡的自体监督体系。其中,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在中国主要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有四种基本形式:①一般监督。指基于组织层级和隶属关系,上下级行政管理机关间、同级行政管理机关间以及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自身或公务员进行的监督活动。②专门监督。指在行政管理主体内部设专门监督机关,即专门监察机关实行的监察活动。我国行政管理专门监督中,最为核心、常用、有效的专门监督是国家行政监督机关实行的行政监察活动,具体内容包括:a.行政监察体制;b.行政监察形式;c.行政监察权限。③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④特种监督。指行政管理主体内部依法实行的针对某种专门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的专业性监督,如审计监督、物价监督等。

6.专门监督(首都经贸2009年研)

答:专门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主体内部设专门监督机关,即专门监察机关实行的监察活动。我国行政管理专门监督中,最为核心、常用、有效的专门监督是国家行政监督机关实行的行政监察活动。①行政监察体制。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实践中,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监察机关。当前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②行政监察形式。主要包括:检查监督执法情况;受理控告和检举;调查处理违纪行为;受理申诉。③行政监察权限。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包括: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情况,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监督客体违法、违纪行为的申诉和控告;审议本级政府任命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教育监察对象遵纪守法;制定、颁布监察工作相关规章、命令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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