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重点文化发展扶持暂行办法(2021)
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解读厦门市鼓浪屿是中国优秀历史文化名城,也是一个重要的海上丝绸之路起点。
为了保护和传承鼓浪屿的文化遗产,制定了《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
以下是对该办法主要内容的解读。
1. 保护的核心要素:《办法》明确规定了鼓浪屿文化遗产的核心要素,包括建筑环境、历史街巷、民居建筑、空间格局、建筑色彩、建筑材料等。
这些要素是鼓浪屿丰富的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保护它们对于维护鼓浪屿独特的历史风貌至关重要。
2. 划定保护范围:《办法》对鼓浪屿的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明确了保护核心区、非核心区和传统村落的界限。
核心区是鼓浪屿的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区域,非核心区主要是鼓浪屿的历史文化较为丰富的区域。
传统村落则是鼓浪屿另一个重要的文化遗产。
3. 保护措施:《办法》提出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加强文物保护意识,规范修缮和维护工作,完善管理机制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鼓浪屿的文化遗产。
4. 国际交流与合作:《办法》鼓励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引外国专家学者参与鼓浪屿的保护工作,推动其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影响力。
5. 惩罚措施:为了确保该办法的有效执行,《办法》规定了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
对于故意破坏文化遗产的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为保护和传承鼓浪屿的文化遗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制定该办法,可以更好地保护鼓浪屿独特的历史风貌和文化价值,使其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中的瑰宝。
厦门市鼓浪屿是中国优秀历史文化名城,也是一个重要的海上丝绸之路起点。
在鼓浪屿的广泛的历史文化遗产中,有一些核心要素具有着特殊的地位,而《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就是为了对这些核心要素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而制定的。
首先,核心要素的保护十分重要。
建筑环境、历史街巷、民居建筑、空间格局、建筑色彩、建筑材料等一系列核心要素是鼓浪屿丰富的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8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8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闽文旅建议〔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8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省海洋与渔业局:钟仕美代表《关于加快培育渔旅结合新业态打造福建滨海旅游新亮点的建议》(第1386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福建地处中国东南沿海,海域面积辽阔,滨海岸线曲折,涉海自然资源和渔业资源丰富,海洋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发展滨海休闲旅游具有得天独厚的基础和条件。
近年来,我厅大力推进海洋文化旅游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2017年成功推动海岛型文化遗产鼓浪屿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2020年,推动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成功创建国家5A级景区,全省实现“市市有5A景区”;2021年,推动“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我省世界遗产数量位居全国前列;联合海洋渔业部门持续打造休闲渔业特色品牌,全省已认定十四批223家“水乡渔村”休闲渔业示范基地。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代表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指导各地文旅部门,整合旅游资源要素,挖掘海洋文化内涵,推动渔旅融合发展,不断丰富完善旅游产品体系,助推我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大力培育渔旅融合新业态。
推进实施“旅游+”“+旅游”战略,指导沿海六市一区特别是三都澳、黄岐半岛、平潭岛、湄洲岛、惠屿岛、东山岛等旅游资源丰富和渔业发达的区域,促进旅游业与水产养殖业、捕捞业等渔业资源有机融合,积极发展渔港综合体、“渔市游”、“渔人码头”,打造“海上船坞”“海上渔排餐饮”“亲子休闲渔排”等特色产品。
推进“休闲渔业+”模式,促进休闲渔业与旅游、运动、科普、摄影、海岛、文化等融合,建设提升一批海洋文化公园和渔业特色小镇。
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解读《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爱护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是首份针对鼓浪屿文化遗产爱护的规范性政策文件。
下面是小编给大伙儿分享的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爱护治理方法解读,快来看看吧。
什么原因制定《方法》?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应有更高的爱护治理要求、标准《方法》中,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指的是列入鼓浪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目的核心要素,是鼓浪屿遗产价值最突出的物质见证。
目前,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共53处。
鼓浪屿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核心要素均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物爱护单位,在《方法》出台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及《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造爱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爱护。
但是,从文物的爱护价值、鼓浪屿实际事情等方面考量,核心要素应有更高的爱护治理要求、标准,尤其在修缮补偿方面。
去年,市委要紧领导到鼓浪屿调研,要求要从制度着手,尽快出台《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治理方法》等规范性文件,对具体领域和重点咨询题进行有效治理,进一步爱护好鼓浪屿上的建造精品。
《方法》的起草工作历时近一年,这期间,鼓浪屿管委会反复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及核心要素业主等多方意见,以使《方法》更好地爱护和治理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怎么更好地爱护核心要素?明确参与爱护治理核心要素的部门所承担的职能关于参与爱护治理核心要素的部门所承担的职能,《方法》要求更加明确,更有利于各方通力合作。
《方法》提到,鼓浪屿文化遗产爱护治理机构应负责宣传贯彻降实有关法规政策、加强日常修缮维护工作的监管、建立巡查队伍,以及做好有关审批工作等。
而监测机构应开展核心要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全面建立核心要素的档案库及数据库,构建具有鼓浪屿特色的监测指标体系,明确预警阈值,另外还要实行人工巡查制度,并纳入监测系统平台统一治理。
另外,《方法》要求业主方也要参与爱护治理工作,他们要积极配合监测工作,主动反映核心要素的状况,一旦发觉监测对象浮现异常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监测机构,别得擅自实施维护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鼓浪屿综合执法主体和范围等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鼓浪屿综合执法主体和范围
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2.26
•【字号】厦府〔2020〕30号
•【施行日期】2020.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鼓浪屿综合执法主体和范围等事项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进一步整合鼓浪屿行政执法力量,提升行政执法效率,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规定,现就明确鼓浪屿综合执法主体和范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鼓浪屿管委会)作为厦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执法部门,在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地范围内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二、鼓浪屿综合执法的范围包括:集中行使除药品安全、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化妆品以外的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园林绿化、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文物、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文化旅游等《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赋予的相关行政处罚权。
三、被处罚人对鼓浪屿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厦门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鼓浪屿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制定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鼓浪屿管委会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领取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实行持证上岗。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6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1•【字号】厦府办〔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1日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与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鼓浪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以下简称“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是指列入鼓浪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的核心要素,是鼓浪屿遗产价值最突出的物质见证。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根据权属情况,分为以下三类:(一)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包括直管、代管、托管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二)其他单位或私人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包括其他单位自管、私人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三)其他列入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场所、遗址。
第三条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确保鼓浪屿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挥文化遗产的公益性。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相关经费纳入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部门预算。
第二章保护管理与监测机构第五条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鼓浪屿文保机构”)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和落实有关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二)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日常维护、修缮利用和监管工作,并定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有关报告;(三)编制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方案,研究制定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相关政策法规;(四)组织编制实施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规划,对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业主方”)的维护、修缮、利用方案等进行初审,协助业主方按文物保护等级进行报批,经批准后开展相关工作;(五)监督业主方在批准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加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竣工验收评估工作;(六)制定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巡查制度,建立专业的巡查队伍,开展定期巡查工作;(七)指导和监督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协调其它涉及保护管理的部门或机构配合完成各项监测工作;(八)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工作,对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中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的,可适当给予补贴;效果突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程序和标准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浪屿建设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浪屿建设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2015]335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21【实施日期】2015.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浪屿建设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5〕3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鼓浪屿建设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1日厦门市鼓浪屿建设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区(以下简称“鼓浪屿”)建设活动的管理,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鼓浪屿从事下列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建筑物内外修缮和配套水电设施安装及庭院、外部环境改造和店面装修);(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三)其他涉及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鼓浪屿的建设活动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前置审批、统一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统一处罚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对鼓浪屿的建设活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受理与核准建设项目申请人的申请;(二)统一回复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批结果;(三)统一组织开展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思明区人民政府对鼓浪屿的建设活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与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联合监督检查;(二)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市规划、建设、文化(物)、市政、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鼓浪屿的建设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第六条在鼓浪屿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前置审批同意。
国家文物局关于鼓浪屿近代建筑群建设控制地带内大德记栈桥重建工程项目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鼓浪屿近代建筑群建设控制地带内大德记栈桥重建工程项目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4.23•【文号】文物保函〔2024〕491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鼓浪屿近代建筑群建设控制地带内大德记栈桥重建工程项目的批复文物保函〔2024〕491号福建省文物局:《福建省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鼓浪屿近代建筑群建设控制地带内大德记栈桥重建工程的请示》(闽文物字〔2023〕150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
一、对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深化前期勘察,明确造成大德记栈桥老桥结构问题的主要病害及病因,分析老桥基础与沙滩、礁石现状,为完善拟建大德记栈桥新桥选线及结构设计提供依据。
(二)完善文物影响评估,补充英国领事公馆旧址等遗产构成要素视角的大德记栈桥新桥景观风貌分析及相应图纸,并应确保设计图与效果图内容一致。
(三)优化拟建项目方案设计,桥面高度与栏杆造型、高度不宜出现较大变化,细化桥面竖向标高、护栏选材、形制作法等信息,简化栏杆作法、降低栏杆高度,建议选用与礁石色彩、质感相近的石材。
(四)细化拟建项目监测措施、应急预案和施工后的场地清理及环境修复措施,做好拟建项目公示公告,并在适当位置增加大德记栈桥历史展示设施。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2024年4月23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厦府办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7日厦门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活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三)代表性文化景观,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中外交流的不可移动实物;(四)老字号、手工作坊、工业遗产等反映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历史的代表性建筑;(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登记和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登记、公布、保护、利用、撤销及其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应当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统筹协调文物保护、管理、传承、利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厦府办〔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1〕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关于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15日厦门市关于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做好第一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工作,推动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树牢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始终聚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突出“海上花园、诗意厦门”城市定位,坚持需求驱动、政企联动、政策推动、品牌拉动,加快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和国际化建设,着力升级产业、扩大产能、丰富产品,推动全市文化和旅游消费规模持续稳定增长,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1.系统谋划,统筹推进。
针对文化和旅游产业关联度高、产业链长等特点,坚持从战略格局和发展全局出发,注重全盘考虑、统一规划,坚持全域旅游发展模式,深化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升。
2.强化优势,突出特色。
牢牢把握厦门城市定位,始终秉持厦门城市特质,深度挖掘厦门自然禀赋,坚持在“山海交融、岛城一体、中西合璧”上下功夫,着力打造具有较高辨识度、知名度、美誉度的文化和旅游消费产品,推动文化和旅游消费提质扩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厦府办〔2019〕101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5日厦门市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实施意见为深化文化和旅游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供需两端发力,不断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快建成“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和着力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城市的目标,顺应文化和旅游消费提质转型升级新趋势,深入挖掘全市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推动全市文化和旅游产品、服务供给更加丰富,文化和旅游消费设施更加完善,消费结构更加合理,消费环境更加优化,加快推进我市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
到2022年,力争文化产业营收达到1800亿元,年均增长15%左右;旅游收入达到2500亿元,年均增长15%左右。
全市文化和旅游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一)突出产业发展重点1.打造旅游核心吸引物优化存量,通过文旅融合赋能,展现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形成集文化观光、文化体验、文化研究、休闲度假、教育研学等功能于一体的世界文化遗产深度体验地。
改造提升中山路步行街区等商业街区,打造高品位的步行街。
推动厦门市园林植物园、厦门市园林博览苑创建国家5A级景区,五缘湾片区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进一步增强我市旅游核心吸引力。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19.07.08•【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于2019年6月28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8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6月28日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9年6月28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三章传承与利用第四章共享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持“鼓浪屿:历史国际社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促进历史文脉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借鉴国际理念,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鼓浪屿:历史国际社区”,由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海岛自然景观构成的鼓浪屿历史建成环境,以及延伸在其中的多元文化传统共同组成的有机整体。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遗产区和缓冲区(具体图示见附件)。
遗产区是指鼓浪屿岛及其近岸水域;缓冲区是指邻近的大屿、猴屿并一直延伸到厦门岛海岸线的区域。
第四条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㈠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㈡保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㈢尊重文化遗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权利与义务相均衡;㈣保障社区居民发展权利,实现价值共享。
国家文物局关于鼓浪屿近代建筑群—美国领事馆旧址保护修缮项目设计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鼓浪屿近代建筑群—美国领事馆旧址保护修缮项目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3.11•【文号】文物保函〔2020〕335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鼓浪屿近代建筑群—美国领事馆旧址保护修缮项目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20〕335号福建省文物局:你局《关于报送鼓浪屿美国领事馆旧址保护修缮工程方案(修改稿)的请示》(闽文物字〔2020〕12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一)加强文物建筑资料收集和历史研究,补充历次修缮记录,突出与本次修缮直接相关的内容,为修缮措施设计提供依据。
(二)加强现状勘察,进一步分析文物建筑内外立面、建筑结构、相关构件的病害位置、类型、残损量和病害成因以及原始材料和工艺特点,明确文物建筑消防和防雷安全隐患以及东北角一层墙体开裂原因,并深化保护措施,增强针对性和适用性。
现状勘察问题与修缮措施应前后对应。
(三)细化工艺做法,遵循“最小干预”原则,基于文物建筑基础已稳定,建筑西北角地基建议采用局部注浆加固;明确外墙清洗和柱廊修复的具体材料及做法以及防水试剂的材料和施工方法、工艺要求。
(四)室内设计应结合后续展示利用功能定位做好技术衔接。
(五)根据《文物建筑防雷技术规范》(QX189—2013)核定文物建筑防雷类型,完善措施设计。
二、具体方案由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完善并经你局批准后实施。
三、施工前请你局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
施工中请加强协调和工程监管,及时开展工程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
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厦门市鼓浪屿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小岛,被誉为“海上花园”。
经历了百年的变迁,鼓浪屿保留了大量的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成为了一处重要的文化旅游景点。
为了保护鼓浪屿的文化遗产,厦门市出台了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旨在科学、有效地保护和管理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
该办法首先规定了鼓浪屿的文化遗产分类和保护等级。
根据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等方面的评估,将鼓浪屿的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的类别,并确定其保护等级。
这有助于将有限的保护资源重点投入到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上,更加科学地保护文化遗产。
其次,办法对鼓浪屿文化遗产的保护责任进行了明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包括政府、文物部门、鼓浪屿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等。
各方需要按照自己的责任和职责,积极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真正形成多方合作、齐抓共管的格局。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鼓浪屿文化遗产的管理措施。
包括建立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制定详细的保护规划和管理方案,加强文化遗产的日常监测和维护工作,开展科学研究和修复工作,完善文化遗产的展示和教育功能等。
通过这些管理措施的落实,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鼓浪屿的文化遗产。
最后,办法还规定了鼓浪屿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明确了对于破坏、盗窃、私自拆除、非法出售文化遗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对于未经许可进行建设和改建等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一方面强化了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也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使违法行为者不敢轻易破坏文化遗产。
综上所述,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管理措施。
通过该办法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管理鼓浪屿的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其丰富的历史文化,使之成为人们学习、欣赏和研究的重要资源,也为鼓浪屿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厦门市鼓浪屿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小岛,被誉为“海上花园”。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厦府办规〔2021〕1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第1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方式第三章监管处置第四章联动监管第五章附则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强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以及管委会(含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按规定对负责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项目监管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以及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合理调配监管执法人员,充实监管执法力量,保障监管执法经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
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
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爱护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已于近日正式出台。
这是首份针对鼓浪屿文化遗产爱护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全面贯彻爱护为主、救护第一、合理利用、加强治理的基本方针,对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加强爱护与治理。
以下是小编推举的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爱护治理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爱护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爱护与治理,履行对《爱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爱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鼓浪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以下简称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是指列入鼓浪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目的核心要素,是鼓浪屿遗产价值最突出的物质见证。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依照权属事情,分为以下三类:(一)鼓浪屿文化遗产爱护机构治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包括直管、代管、托管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二)其他单位或私人治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包括其他单位自管、私人治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三)其他列入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场所、遗址。
第三条全面贯彻爱护为主、救护第一、合理利用、加强治理的基本方针,确保鼓浪屿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挥文化遗产的公益性。
第四条本方法涉及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爱护治理工作所需相关经费纳入鼓浪屿文化遗产爱护机构部门预算。
第二章爱护治理与监测机构第五条鼓浪屿文化遗产爱护治理机构(以下简称鼓浪屿文保机构)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爱护治理工作中要紧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和降实有关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爱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二)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日常维护、修缮利用和监管工作,并定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有关报告;(三)编制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爱护方案,研究制定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爱护利用相关政策法规;(四)组织编制实施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爱护规划,对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所有人、使用人、治理人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业主方)的维护、修缮、利用方案等进行初审,协助业主方按文物爱护等级进行报批,经批准后开展相关工作;(五)监督业主方在批准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加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竣工验收评估工作;(六)制定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巡查制度,建立专业的巡查队伍,开展定期巡查工作;(七)指导和监督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协调其它涉及爱护治理的部门或机构配合完成各项监测工作;(八)鼓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爱护工作,对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爱护中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的,可适当赋予补贴;效果突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赋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程序和标准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造爱护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建设部关于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建设部关于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建城字第149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3.23
【实施日期】1995.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建设部关于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1995年3月23日建城字第149号文发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闽政〔1994〕综53号)收悉。
经国务院同意,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二、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以海岛环抱、山岩奇特、沙滩广阔为景观特色,自然风光独特,历史文化悠久,是供游览和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国家级海滨风景名胜区。
三、同意鼓浪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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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04
•【字号】闽政文[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
管理委员会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0〕1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厦门鼓浪屿环鼓路贯通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9〕370号)文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申请使用厦门市鼓浪屿西侧海岸0.211公顷海域,填海用于厦门鼓浪屿环鼓路贯通工程(鼓浪屿艺校段道路景观改造)建设。
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年一月四日。
统筹优化体制机制 全面提升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水平
Coordinate and Optimize the System and
Mechanism to Improv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Level of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in
Kulangsu Island
作者: 厦门市委编办[1]
作者机构: [1]不详
出版物刊名: 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页码: 35-37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4期
主题词: 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保护和管理
摘要:厦门市以鼓浪屿成功申遗为新起点,加强制度设计,统筹优化体制机制,构建一体化行政管理体制,建立精细化基层治理体系,为全面提升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水平提供体制机制保障.近年来,厦门市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就鼓浪屿成功申遗的重要批示,以申遗成功为新起点,加强顶层设计、统筹优化体制机制,构建一体化行政管理体制、精细化基层治理体系,为全面提升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水平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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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重点文化发展扶持暂行办法(2021)《鼓浪屿重点文化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议、思明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鼓浪屿管委会思明区人民政府2021年1月25日鼓浪屿重点文化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振兴鼓浪屿文化,促进鼓浪屿文化回归,推动鼓浪屿历史国际社区品质提升,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鼓浪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专项资金由鼓浪屿管委会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同时引导国企和民间资本成立专项风险投资基金,参与鼓浪屿文创企业的投资、并购等。
第三条鼓浪屿管委会牵头成立项目评审小组,每个项目评审小组应由相关领域专家及文化产业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相关领域专家抽取根据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项目评审小组应负责对申报扶持的项目实行论证、评审,提出书面意见。
项目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由鼓浪屿管委会复核,根据审批程序需要提交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鼓浪屿文保办”)批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鼓浪屿重点文化领域(以下简称重点文化领域)包括:1.音乐、体育、美术、文学等方面的创作、展演、培训、交流;2.服装、建筑、工艺美术等专业设计;3.文化遗产(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研究、传播、培训;4.教育服务、创意设计、影视动漫、文化旅游、数字与新媒体;5.鼓浪屿文保办确定的其他重点文化领域。
第二章扶持对象第五条重点文化企业。
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在厦门市思明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选择在鼓浪屿经营、办公。
2.企业性质及经营范围属于鼓浪屿重点文化领域。
3.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财富》“全球500强排行榜”,《福布斯》“全球企业榜2000强”、全球品牌100强、最具创新力企业100强或其下属公司、控股企业;《财富》中国企业50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文化央企或其下属公司、控股企业;国家商务部认定具备闽南特色的中华老字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闽南特色);国家部委认定的行业龙头企业,台湾百大企业,省级“独角兽”、未来“独角兽”、“瞪羚”创新企业;由全国性行业协会评定的国内行业排名前十位的企业;近三年获评的福建省、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集团);申请落地项目获得国际性专业权威奖项或国家级奖项一等奖或同级别奖项。
第六条文化艺术大师工作室。
文化艺术大师除属于重点文化领域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获得国际认可的文化领域奖项的名家;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3.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工程人选;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5.列入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技艺和产品传承人;6.获得过国家级文学艺术或影视类奖项一等奖或国际性专业权威奖项,有很高知名度;7.近五年内获得“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称号;8.获省部级表彰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省级拔尖人才、省级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9.经鼓浪屿文保办批准的其他文化艺术人才。
文化艺术大师工作室的设立,除文化艺术大师本人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工作室应主要用于创作、设计、交流、培训等活动,每月应至少开展1次公益性文化交流、培训活动,在获得管委会认可的前提下,可设置咖啡、培训、文创等配套收费项目(鼓浪屿禁止性商业业态除外)。
第七条高端文化活动。
指在鼓浪屿举办的高端文化艺术赛事、活动,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活动可行性报告、方案等已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符合治安安全管理和文化遗产地保护要求;2.活动内容属于鼓浪屿重点文化领域,并有利于宣传推广鼓浪屿特色文化,有利于鼓浪屿历史国际社区品质提升;3.活动有部分环节面向大众免费开放或受益于鼓浪屿居民、学生。
符合条件的高端文化活动按照ABC类认定给予分等次扶持:A 类活动主要是指在国际、国内公认或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艺术赛事、活动;B类活动主要是指在福建省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艺术赛事、活动;C类活动是指除上述活动之外的其他优秀文化艺术赛事、活动,包括小规模展演,以及试验、先锋或探索性质的文化艺术赛事、活动。
第三章扶持措施第八条重点文化企业的扶持。
(一)用房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企业,选择鼓浪屿直管公房经营或办公,经项目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由鼓浪屿管委会审核,并报鼓浪屿文保办批准后,可指定承租。
(二)租金补助。
租用鼓浪屿岛上直管非住宅公房用于经营或办公的,在市场配置成交价(或用途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给予租金下浮40%。
租用鼓浪屿岛上产权明晰私房用于经营或办公的,给予用途市场评估租金40%的补助,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
同一门牌地址不得同时由两家(含)以上企业申请。
(三)展陈补助。
选择利用公房性质的核心要素或历史风貌建筑作为经营或办公的,并承诺展示空间常态化向市民游客免费开放参观(办公区域预约式开放)且三年不得撤展。
其对鼓浪屿文化遗产价值或建筑历史展示部分的展陈设计和施工费用经审核后可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房产市场评估价享受政策优惠后一年应缴交租金总额。
(四)获奖奖励。
对其生产的以鼓浪屿历史文化为主题的文化产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重大奖项或称号的,分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获得国际级重大奖项或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重大奖项或称号的奖励30万元。
(五)人才扶持。
对其引进且经认定的区级以上文化人才,除了按照规定享受市区相关扶持政策外,对符合子女就学照顾政策的,可以优先选择在鼓浪屿入学。
第九条文化艺术大师工作室的扶持。
(一)选择租用鼓浪屿直管公房的,经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由鼓浪屿管委会审核,并报鼓浪屿文保办研究批准后,可指定承租。
租用鼓浪屿直管公房面积不超过(含)200平方米(含装修及基本生活配套),可在协议生效之日起免费使用6个月;使用面积超出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给予用途市场评估租金下浮60%的优惠。
期满后确有需要的可按照程序申请延期,但延期不超过6个月(即限面积免费使用总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使用面积超出200平方米部分仍给予用途市场评估租金下浮60%的优惠。
限面积免费使用期结束后,如经鼓浪屿文保办批准继续使用的,给予用途市场评估租金下浮60%的优惠。
(二)选择租用产权明晰私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含)200平方米(含装修及基本生活配套),可在协议生效之日起给予一年用途市场评估租金的全额租金补助;使用面积超出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用途市场评估租金的60%给予补助。
期满后确有需要的可按照程序申请延期,但延期不超过一年(即限面积全额租金补助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面积超出200平方米部分仍按用途市场评估租金的60%给予补助。
限面积全额租金补助期结束后,如经鼓浪屿文保办批准继续补助的,按用途市场评估租金的60%给予补助。
(三)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补助金额每平方米不高于(含)500元,补助面积不高于(含)200平方米。
同一项目只补助一次。
第十条高端文化活动的扶持。
在鼓浪屿举办的重点文化领域内的高端文化艺术赛事、活动,分等次给予活动主办方奖励,用于相关推广、组织等费用补助。
对前期(主体活动正式举办前)需要投入较多资金的活动,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主办方提出申请,经项目评审小组评审活动方案,按照程序审批同意后,提前拨付不超过活动总预算30%、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启动资金,并计入活动奖励总额度。
A类活动奖励幅度不超过财审或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活动总费用的8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B类活动奖励幅度不超过财审或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活动总费用的80%,最高不超过50万元;C类活动奖励幅度不超过财审或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活动总费用的8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扶持对象根据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鼓浪屿管委会申报。
重点文化企业及文化艺术大师工作室可在落地鼓浪屿前申报。
高端文化活动可在活动举办前申报;也可预先报备活动方案,于活动举办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正式申报。
第十二条评审。
鼓浪屿管委会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和真实性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的,由鼓浪屿管委会按照相关程序组建项目评审小组,对拟扶持对象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公示。
经项目评审小组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对象及其相关情况,应在鼓浪屿管委会官方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7天。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鼓浪屿管委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审核和批准。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由鼓浪屿管委会进行审核。
对申请租金补助、获奖奖励或高端文化活动奖励的,单项补助资金低于(含)100万元的,由鼓浪屿管委会研究批准;单项补助资金高于(不含)100万元的,经鼓浪屿管委会研究后,报鼓浪屿文保办批准。
对申请用房扶持的,出租首年租金(按规定享受优惠后)总价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鼓浪屿管委会会同思明区人民政府研究批准,报市财政局备案;超过上述标准以及无法确定或者不需要确定底价的,报鼓浪屿文保办研究。
对申请人才扶持的,由鼓浪屿管委会协调思明区政府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兑现。
经研究批准后,由鼓浪屿管委会根据需要与相关企业(个人)签署书面协议,细化权利义务,由鼓浪屿管委会依据程序从年度文化产业发展预算资金中列支。
涉及鼓浪屿直管公房使用的,按相关要求签署公房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复核。
鼓浪屿管委会组织人员在扶持期内至少每年一次对已认定的扶持对象进行回访复核(高端文化活动根据需要组织评审验收),经复核不再满足条件的,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七条扶持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鼓浪屿管委会有权终止扶持措施,取消其申报鼓浪屿管委会其他扶持政策的资格,并保留要求扶持对象退还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给付的权利。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文化遗产保护事故或环境保护公共事故的;(二)拒绝接受鼓浪屿管委会或项目评审小组的核查;(三)虚报、冒领、侵占补助资金;(四)违反公房管理有关规定或者公房租赁合同约定,从事转租、转借、调换使用权、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改变经营项目类别等活动的;(五)重点文化企业或文化艺术大师工作室自享受扶持政策起,申请用房扶持或租金补助的场所实际未正常使用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六)列入鼓浪屿综合惩戒“黑名单”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列的重点文化企业条件、第六条所列的文化艺术大师条件、第七条所指的高端文化活动ABC类认定、第八条第四款所指的获奖等级认定等均由项目评审小组评审提出书面意见,报鼓浪屿管委会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企业、文化艺术大师工作室、高端文化活动可给予提供便捷的人员及货物、材料过渡配套保障,具体由鼓浪屿管委会协商相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