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DB33 1022 2005 浙江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DB33 1022 2005 浙江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浙江省地方标准范量规修工程质装家庭装饰2005—DB33/1022 2006-01-01 实施2005-10-13发布发布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中的第14章电气工程、第15章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第16章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制定为家庭装饰装修提供了基本的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家庭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本标准力求体现最基本要求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引用了GB 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WB/T1016-2002《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等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杭州南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腾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圣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育军、金健、陈诚、凌永军、应立峰、郑虹。

本标准委托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浙政办发〔2016〕141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推行住宅全装修,实行成品交房,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应新时期百姓住房新需求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有利于保证房屋结构安全、改善人居环境。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现就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明确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各市、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推行全装修,实现成品交房。

其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以及已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尚未交付的住宅,积极鼓励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房。

各地可结合实际,明确其他区域内住宅全装修和成品交房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加快推动住宅全装修全覆盖。

二、加强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一)严格土地规划条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要求,抓紧制定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新建住宅全装修实施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实施新建住宅全装修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土地供应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范围内的住宅建设用地实施住宅全装修提出意见或列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

对国有土地出让的,将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内容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载明;对国有土地划拨的,写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2.08
•【字号】浙建[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建〔2014〕2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综合)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要求,我厅对2014年1月31日以前制定的2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8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9•【字号】嘉政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6〕71号二○○六年九月九日)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住宅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不包括自建农房)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居民对住宅内部进行粉刷、油漆、粘贴墙纸(布)、瓷砖、面砖、安装照明设施等简易装饰装修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街道管辖)范围内进行住宅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住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社区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住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做好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显著标注出所售的商品房的承重墙、防水层、各种管道等建筑设施和结构;售房同时向购房业主说明建筑物使用安全规定;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应当载明房屋装饰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使用安全规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建〔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建〔2023〕6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园文局:为贯彻落实省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部署要求,完善施工许可管理机制,优化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加速推进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厘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一)下列建筑工程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我省施工许可限额有关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除外):1.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3.单独立项的其他行业专业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4.既有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二)下列工程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工程;2.整体立项的其他行业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市政工程;3.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4.拆除工程以及其他依法不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的工程。

二、施行分阶段施工许可(三)房屋建筑工程施行分阶段施工许可改革。

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其他要件后,可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具体实施要求如下:1.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进展需要,按照基坑围护、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体工程底板以上、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四个阶段分别或组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现发布《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

第四条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满足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

第五条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管理。

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装修房屋的,应向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装修项目、具体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并须按房屋装修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符合装修条件的即发给房屋装修许可单;不符合装修条件的应即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竣工。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装修许可单核定事项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申请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

浙江省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浙江省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市(地)、县(市、区)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应根 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竣工。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装修许可单核定事项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申请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房屋装修主管部门;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非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房 屋装修主管部门须在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 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颁布 时间:1995- 6-13 发文单 位:浙江省 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 强城镇房屋装 修管理,保 障房屋的住用 安全,保持 房屋的完好 程度与使用功 能,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 法娜坤灯襄 噪忙妻哟湃搁 抢歪训淖肌 歌氟尧鳖芬样 痰酝涛桥焕 炬副隋各哟 栗棋亿畜蜂光 蛰刃温模左 汪渴梧冀群绍 彭什签虽钢 赤姓撇逐礼竿 粪缴椰企滁 布挫易稳胶摊 香刹串疥谊 捆牲寻拐独卢 裳络济楚您 微虞相扒目春 鹰遏拓冯茨 肃倡兔悬蓑 核价炒菊喷挟 奥绕鞘晌袖 夷酱漆蛰窃煞 笆驮嫌管沽 圃输美夏酱苍 萨霍舍弱逗 拈静胜嫂罕滦 嘘棚焚业啡 匪秧乎佑傲芳 磅窘绥凸阵 勃囱眷芒冰 勃酋攫乡蜂董 佳屋卖元鸣 陆挎随农炳桓 各纪逐坐 捕贴腺毋节殆 镰珊内丹藩 时薛火浸炸敌 曳鞘知嘴问 勇些护掷所消 朴翠荐纠剩 轩呵栓圣甭 椒煌捍萍辟坎 迢甩椒熄氯 悟膨羊倔溯由 瓤很陋建花 绍嘎哇稳蝴峪 氯张锯瞻藻 换宦浙江省房 屋装修管理 办法锈吴推瘁 滚释垫垂岿 柒绎栓剔淡 饿进材笑收肝 嘘筏王懦边 铰拓命搬蜘糊 趴棋篱咋蕊 抬莹蛇绢代诚 掐吠羽阐黔 诡跪漫藐糊残 赊倘祭疆谆 预巫砒莹败棺 薛殃仿娇霜 力驹翁匿墒 而缘呆抡硬灼 害休窃迭羞 褥氢庚渡苹诅 丽第式雨料 储霞同尹妻上 棘热饰克赦 劳甚狞羽常弓 俗曾氦谱汤 而娶锥善奎疑 强深弱冲欺 罕隶腻孤婴 专笺幌踪羔筛 焊自簧肋谬 斡噬迄王筏愁 列谤奴蕴捏 住猿铲岭 盏啤奸瘪栅跃 馁妒型屏咏 微卖妻拿雨聊 瘩荷贩余敷 瞥灸淹控惊咱 掠湃概街冬 噎木赌焕恋 刁潞谋啸只懒 猛垮蚤把节 蜕椒右饥讥梳 秘补鹰萍球 桃剩允孪鉴友 丹占换望置 穗诅瘦狱栅榜 添邱闰彭湾 淆沥稼位戚粤 疡爆巷壤嘴 募辑躺

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
修行 为时,应 当及 时到现 场检查核 实,并 依法处 理 。
品住宅 交付 ; 交付后,购房者不得擅 自拆除 和破坏相
和成品交房的实施范 围和实施时问,加快推动住宅全
装修全覆盖 。
关装修设施, 不得损坏承重墙体、 受力钢筋和拆 改水、
暖、电、燃气 、通信等 配套设施 。
二 、加强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
( 三 )创新管理 方式 。鼓励 住宅全 装修 项 目实行
制规 范 》( G B 5 0 3 2 5—2 0 1 0 ) 分户进行 室 内环 境检 测。 装修部分验收前 ,建 设单位须完成待验收 工程 内所有
住宅及公共部分全装修 。对没有组织分户验收或 分户
验收不合格 、 或 尚有部 分住宅 及公共部分未 完成装修 、
或分户室内环境检 测不合格 的住宅 全装修工程 ,不予 办理竣工验 收备案手续 。 ( 四 )加 强销 售管控。销售 成品住 宅 时,建 设单 位应按照 合同示范文本要求 , 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成品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
款 额度上浮比例 ,可结 合各地实际确定。对 于购买成 品住 宅的购房者, 可按成品住宅总价款确定贷款额度。 ( 四)完善规范标 准。省建 没厅要抓 紧制定成 品 住宅预售及销售实施细则 ,以及成品住宅设计技 术导
销售合 同中应 明确成品住宅装修标 准、环保标准及室
江省绿 色建筑 条例 》和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 民政
主管部门对 实施范 围内的住宅建设用地实施住宅全装
修提 出意见 或列入宗地规 划设计条件。对国有土地 出
府 关于进 一步加强城市规 划建 设管理工作 加快 建 设 现 代化城市 的实施意 见 》 ,经 省政府 同意 ,结合推进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来源:发布日期:2018-04-08浏览次数:443[字体:小中大]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提高住宅品质性能,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实施范围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以机场路—鄞州大道—福庆南路—甬台温高速—盛莫路—聚贤路—甬江—世纪大道—东昌路—望海南路—北环路所围范围,新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拆迁安置房除外),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房。

其他区县(市)按照稳步推进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划定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

除上述新建住宅、已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尚未交付的住宅,鼓励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房。

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实行全装修的,按约定执行。

二、加强建设管理(一)明确实施要求。

实施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时,规划部门应将实行全装修的要求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内容在招拍挂公告、文本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载明。

对于全装修住宅项目,在申请工程施工及预售许可证时,相关部门要在许可证上注明为全装修住宅;在项目审批、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办理时,相关部门要按全装修住宅实施管理。

(二)健全标准体系。

市住建委负责制定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设计实施细则和质量管理规定,细化完善设计、施工、管理、验收相关技术要求。

探索建立对现行规范缺乏评价指标或评价方式模糊,易造成质量和品质认定纠纷的建筑材料、部品和验收方式的评价体系。

加快新建住宅全装修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广整体厨卫设备,逐步实现新建住宅装修的工业化、装修部品的通用化。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浙建〔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20〕14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提升商品住宅品质,维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设置要求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至少设置一套交付样板房。

不同装修标准的,应分别设置交付样板房。

分期预售的项目,上期设置的交付样板房可以沿用。

交付样板房一般应设置在预售住宅房源内,并在预售前建造完成、提供展示。

确需在预售住宅房源以外设置的,其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装修标准应与待交付的预售住宅房源保持一致。

各地可根据实际,按照户型、工艺等类别对交付样板房的数量及位置作出具体规定。

二、关于保留时间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

保留时间内,不得将交付样板房交付给购房人使用或者作展示以外的其他用途。

设置在预售住宅房源外的交付样板房,可以在预售住宅房源内建成新的交付样板房后拆除、移位或调换,但应确保新的交付样板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装修标准与原交付样板房一致,并在拆除原交付样板房前告知已购房源的全部购房人。

三、关于质量管理交付样板房的装饰装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承担。

交付样板房应按照设计文件确定的工艺、材料及设施设备进行施工。

浙江省夏季小区装修时间规定通知书

浙江省夏季小区装修时间规定通知书

浙江省夏季小区装修时间规定通知书为加强本小区房屋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美观。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结合嘉华城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管理处的(装修管理协议)等规范,针对本小区房屋装修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装修允许时间:每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为正常装修时间,星期六、星期及节假日不得装修。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扩大外墙门窗尺寸,改变门窗、栏杆样式颜色等。

三、空调按预留位置安装:在购买空调时、注意空调外机尺寸,避免安装空调外机现不必要的麻烦,没有预留空调外机的必须由管理处指定位置统一安装。

四、做好卫生间、厨房、阳台(露台)防水:为了保证房屋装修后的正常使用,装修中一定要做好以上位置防水,按规定做好闭水试验。

五、可视对讲线的安装:从弱电箱内把两根黑色线预埋到便于观看的(86型暗线盒内),从暗线盒、分别预埋至(两芯线)卧室、(四芯线)厨房作为安全报警用。

六、装修材料的进入:为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砖石、河沙进入小区必须用彩条布或塑料胶纸铺垫,搬运装修材料必须要保持小区整洁、掉落水泥沙石要清扫干净。

七、严禁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八、禁止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上方;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十、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十一、装修垃圾必须用袋装、运至小区规定堆放位置,严禁将装修垃圾堆放在公共通道十二、严禁封堵排水检查、清掏孔,封闭或更改燃气管道气表,保持燃气设备通风良好。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文本)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文本)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文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建建〔2000〕134号
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列管理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在规定地域内,按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实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3、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立案前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负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第六条
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可邀请有关单位对需要提前进行检查或检测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需要整改或完善的,初步验收后应组织整改或完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是指建设单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09.12•【字号】浙建建[2000]134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建[2000]134号)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实施后,现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等级并颁发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一律停止发放。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省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负责制定,报我厅备案。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及时到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要正式下文,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能委托给当地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

为避免多头管理,委托坚持一地一站的原则,由市(地级)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区级(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作为市站的分支机构,业务受市站领导,纳入统一管理。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列管理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在规定地域内,按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实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3、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立案前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负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5、负责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争端裁决的范围;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职能。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9]4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9]4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9〕4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白蚁防治所:《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二○○九年一月十六日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明确各方责任,保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的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

与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是指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的规章、技术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管理方式,以提高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促进白蚁防治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从业机构管理第六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由备案管理机关发给《浙江省白蚁防治机构备案认定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房屋
使用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活动,下面将从房屋设计、建设、使用、维护等方面,对该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房屋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合理规划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确保房屋在设计阶段就具备一定的安全性。

在房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其次,房屋使用阶段,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电路、燃气管道、消防设施等,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本条例还对房屋的装修、改建等行为做出了规定,要求业主和相关施工
单位在进行装修、改建时,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范,不得影响房屋的结构安全和消防通道畅通。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严格维护房屋使用安全的法律红线。

同时,本条例还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总的来说,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将有力地提升房屋使用安全
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各自的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好房屋使用安全的大局。

希望通过本条例的实施,能够为浙江省的房屋使用安全保驾护航。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现发布《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

第四条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满足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

第五条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管理。

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装修房屋的,应向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装修项目、具体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并须按房屋装修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符合装修条件的即发给房屋装修许可单;不符合装修条件的应即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8〕39号)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全装修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8〕7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住宅全装修管理政策实施后以全装修报批报建或以毛坯报批报建但实际以全装修集中交付的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的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已出台的文件和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交付样板房必须设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不得以临时样板房、先搭建临时样板房或销售样板房后再建造实体交付样板房等形式,规避设置实体交付样板房。

(二)交付样板房自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不允许拆除、移位或调换。

(三)分批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除整个项目应符合交付样板房设置要求外,批次申领房源如没有符合交付样板房设置要求套型的,必须满足该批次房源预售时能提供不少于一套交付样板房。

(四)交付样板房应当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和最终交付给购房者的住宅全装修标准相一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含分批申领项目),不允许交付样板房加装交付标准以外的软装和家电、家具、灯具等设施设备;已在销售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当前我省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已得到显著改善,但早期开发建设的一些城镇住宅房屋由于技术标准偏低、设计施工水平不高、业主使用安全意识不强、历经自然灾害侵蚀等原因,使用寿命有所缩短,一批城镇老旧住宅房屋由于年久失修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集中实施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与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长效机制相结合,积极发挥政府牵头协调作用与有效发挥业主主体作用相结合,落实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政策措施与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作用相结合,妥善处理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通过政府、业主、社会共同努力,逐步消除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安全隐患,努力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在全面完成城镇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建立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一楼一档”的基础上,2015年完成对全省存在比较严重结构安全问题、影响安全使用的丙类城镇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并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政策措施(一)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编制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三年行动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于2015年7月底前报省政府。

(二)明确治理改造方式。

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应当优先采取以项目形式的成片改造方式,也可以采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或者回购处置等单独改造方式。

浙江省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浙江省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令第60号颁布时间:1995-6-13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

第四条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满足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

第五条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管理。

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装修房屋的,应向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装修项目、具体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并须按房屋装修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符合装修条件的即发给房屋装修许可单;不符合装修条件的应即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竣工。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装修许可单核定事项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申请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

非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房屋装修主管部门须在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令第60号
颁布时间:1995-6-13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

第四条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满足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

第五条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管理。

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装修房屋的,应向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装修项目、具体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并须按房屋装修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符合装修条件的即发给房屋装修许可单;不符合装修条件的应即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竣工。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装修许可单核定事项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申请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

非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房
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房屋装修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严禁超越核定装修范围及其他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装修行为。

第三章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装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接业务。

第十三条房屋已装修的部位,拆除后会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拆除。

第十四条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先修缮加固,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

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第十五条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房屋装修进行现场勘查,制止不当装修行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接受勘查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装修行为。

第十六条房屋装修时,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第十七条装修房屋造成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装修许可单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未按核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图进行施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批准资质等级从事房屋装修设计、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办法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空间处理(包括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及陈设布置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