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 号:AP-183FS-003年3月1日批 准 人:饶绍武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目 录1 总则2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审查和批准部门3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4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5 监督措施6 附则附表:1.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申请表2.航空人员委任单位代表体检场地、仪器和设备配备标准3.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申请表4.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证书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1 总则1.1 〔目的依据〕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对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和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制定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审查、委任和对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监督。
1.3 〔相关文件〕制定本程序的相关文件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待颁发)。
1.4 〔定义〕本程序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4.1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机构,包括飞行技术、航务和航空卫生管理部门。
1.4.2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司对航空人员进行体检鉴定工作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1.4.3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是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委任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司实施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工作的医疗、预防和保健单位或者机构。
1.5 〔数量〕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的数量,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2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审查和批准部门2.1 〔审查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民航局飞行司:航空器驾驶员指南之晴空颠簸指南
摘要: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发布《航空器驾驶员指南-雷暴、晴空颠簸和低空风切变》咨询通告为航空人员提供通用指南。
以下为咨询通告第5章内容:第5章的主要内容是介绍不同类型的晴空颠簸及形成原因,同时介绍了避开晴...临云行讯:雷暴、晴空颠簸以及低空风切变对航空安全构成极大的危害。
航空人员需了解相关知识,掌握相应技术,从而在遭遇上述天气时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保证飞行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发布《航空器驾驶员指南-雷暴、晴空颠簸和低空风切变》咨询通告为航空人员提供通用指南。
以下为咨询通告第5章内容:第5章的主要内容是介绍不同类型的晴空颠簸及形成原因,同时介绍了避开晴空颠簸的措施。
5.晴空颠簸指南5.1背景晴空颠簸是指在对流云体外遭遇的颠簸。
晴空颠簸包括卷云内部、荚状云内部或附近的颠簸,以及某些情况下雷暴附近的晴空内的颠簸。
晴空颠簸不包含由雷暴、低高度逆温层、热效应或地形特征引起的颠簸。
通常晴空颠簸会发生在7000米以上的高度。
由于晴空颠簸无法准确预测,发生频率较高,且难以通过目视判断,因此对高空飞行构成威胁。
5.2相关研究a)高空急流附近是出现晴空颠簸的主要区域之一。
急流在高空呈弯曲状延伸,其形成与大气行星波有关。
急流的风速通常超过50海里/小时。
高空急流通常分成以下三类:极锋急流、副热带急流和极夜急流。
1)极锋急流,又称温带急流,通常与极地锋面或者是极地冷气团与热带暖气团之间的分界有关。
急流轴的平均纬度在北纬25°(冬季)和北纬42°(夏季)之间变化。
它是大气行星波的中心,全年蜿蜒分布在北半球的很大一部分区域内。
极锋急流在冬季时最为强烈。
极锋急流的高度会发生变化,但急流轴的高度通常位于9000米(30000英尺)左右。
在300百帕等压面图上可以清晰识别极锋急流。
2)副热带急流,是连续的、环绕副热带的高空急流,它通常位于北纬20°与30°之间。
副热带急流通常以三波形式环绕北半球,波脊分别位于亚洲东海岸、北美地区以及地中海东部地区。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MD-FS-2012-3编制单位:FS下发日期:2012年05月24日批准人:万向东关于下发2012年度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名单的通知(第二批)各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学院、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根据CCAR-183FS部规章的规定,经审查,现下发2012年度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名单(第二批),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该名单中的委任代表,任期从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05月31日止。
二、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FS-001R1)中8.2.1的条件,需要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时,各管理局要按照8.2.2的要求,及时向飞行标准司报告,并交回“委任代表证”。
三、前一批委任代表名单中印刷错误的,此次在“勘误表”中更正;终止委任代表任期的,在“终止任期的委任代表名单”中列出。
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名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终止任期的委任代表名单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PE30011 黄玉富单发飞机ATPE50373薛福国B-737ATPE50500陈志刚B-737ATPE80051朱江ATR-72ATPE80055张鸿涛ATR-72ATPE40242袁家琪B-737ATPE40244代刚B-757/767ATPE40246仲锁高B-737ATPE40248马哲昆B-757/767ATPE40278胡建荣B-737ATPE40292刘连海CL-65ATPE60088 赵民A-320勘误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原航空器等级CPE10014 曹威滑翔机、初级飞机滑翔机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华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20520王洪太MA-60 ATPE20521刘新B-737 ATPE20522牟福伟A-380 ATPE20523赵烁B-747-4 ATPE20524张松A-320 ATPE20525田钢A-380 ATPE20526王韶飞A-320 ATPE20527 田炜A-320中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30507胡忠运B-737 ATPE30508夏晴EMB-145 ATPE30509孙洪涛A-320 ATPE30510刘涛A-320 ATPE30511赵桂文A-320 ATPE30512黄炜A-320 ATPE30513潘穗A-330 ATPE30514李为B-737 ATPE30515伍文彬B-777 ATPE30516李国龙A-330 ATPE30517黄庆俊A-320 ATPE30518黄兵A-320 ATPE30519熊海涛A-320 ATPE30520张志坚A-320 ATPE30521张弢A-380 ATPE30522刘松A-380 ATPE30523游兰飞B-757/767 ATPE30524徐庭喜A-320 ATPE30525彭伟标A-320 ATPE30526魏挺A-320 ATPE30527董昕A-320 ATPE30528周易之A-330 ATPE30529游汉A-330 ATPE30530蒲瑞生B-777 ATPE30531秦懋智A-330 ATPE30532谭福进A-320 ATPE30533李锋B-737ATPE30534尹海明B-737 ATPE30535王伟B-737 ATPE30536张立平B-737 ATPE30537徐文革A-320 ATPE30538汪晓光A-320 ATPE30539冯国昱ERJ-170/ERJ-190 ATPE30540李勇B-737 ATPE30541谷立才A-320 ATPE30542郭军B-737 ATPE30543牟牧A-320 ATPE30544刘磊A-320 ATPE30545李嵘A-320西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40330谢东A-320 ATPE40331丛晓东CL-65 ATPE40332郑志宏A-320 ATPE40333李黎A-320 ATPE40334谢锐A-320 ATPE40335杨青A-320 ATPE40336黄晓A-320 ATPE40337李建国A-320 ATPE40338杜坚A-320 ATPE40339孙世国A-320 ATPE40340汪涛A-320 ATPE40341吴奇志A-320华东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50522尹爱明A-320 ATPE50523邓战胜A-320 ATPE50524匡强B-737 ATPE50525王黔B-737 ATPE50526丁志荣B-737 ATPE50527倪锋B-737 ATPE50528府月忠B-737 ATPE50529刘晓峰B-757/767 ATPE50530李强B-757/767 ATPE50531王勇B-757/767 ATPE50532孙存国B-757/767 ATPE50533蔡晖A-340 ATPE50534易敬民A-320ATPE50535蔡轶峰B-737 ATPE50536吕伟进B-737 ATPE50537仲岩B-737 ATPE50538张建亮B-747-4 ATPE50539王鑫B-747-4 ATPE50540 余建华A-310 ATPE50541 陈锐营A-320 ATPE50542 毛军B-737 ATPE50543 丁志明B-757/767 ATPE50544 王炯A-330 ATPE50545 程生阳A-320 ATPE50546 时惠林A-330 ATPE50547 陈群A-340西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60093张忠兴A-320东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70100杨庆健A-320新疆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80064王小平B-737 ATPE80065刘晖ERJ-170/ERJ-190 ATPE80066冯国胜B-757/767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华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CPE20019彭泉多发、仪表-飞机,CE-560XL,CE-680 中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CPE30028 刘俊明单发、仪表-飞机CPE30035 董玉富单发、多发、仪表-飞机西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CPE40166 刘雪冰多发、仪表-飞机,CE-525,MA-60西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CPE70001 钱吴明单发、多发、仪表-飞机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中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PE30013 王兆伟单发-飞机PPE30014 时景利单发-飞机西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PE40001 叶磊磊单发-飞机PPE40002 王海家单发-飞机PPE40003 张宇单发-飞机西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PE70002 杨兵单发-飞机熟练检查考试员西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CE40001 田伟直升机、BH-206。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21-FS-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07.10编制部门:FS批准人: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1、目的本咨询通告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机组成员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提供指导。
2、依据合格证持有人可根据本咨询通告的要求申请豁免CCAR-121R2 N章、CCAR-121R2 O章有关训练的要求。
3、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
4、定义本文中所用术语见附件1。
5、背景随着科学技术发展,飞机制造厂家设计的不同型别飞机之间的差异不断缩小,一些不同型别飞机在驾驶舱布局、系统设计、飞行操纵和机组操作程序等方面十分相似,为已经持有一个型别等级执照的飞行人员在进行另一个型别等级的训练时,减少训练时间创造了条件;也为在具备相似特点的不同型别飞机飞行机组的熟练检查和定期复训互相替代提供了可能。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对具备上述特点的不同型别飞机的差异进行评估、制定科学的训练方法,经局方批准后,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在保证训练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减少训练时间,节省运行成本和人力资源。
6、原理6.1飞行机组成员是否能够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取决于合格证持有人和相关飞行机组的经验、知识和能力。
6.2哪些机型可以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应首先考虑不同型别的飞机之间是否具备足够的相同点,能够保证安全运行。
其次应考虑不同型别飞机所要求的训练和机组成员合格要求中是否有相同部分,是否可以由其它相似型别飞机进行替代。
如果具备这些特点,局方飞机评估组(AEG)以飞行标准委员会(FSB)报告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根据有关文件,通过向局方申请规章相关条款的豁免,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
民航局飞标司02-航空器维修方案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一、规章要求
第121.367条 飞机维修方案
(h) 在合理的不可预见情况下导致无法按 照计划实施维修方案规定的维修工作时, 其对维修方案的偏离应当在局方规定的范 围,并向局方报告。
8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二、概述
3. 维修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1) (2) (3) (4) (5) (6) (7) (8) 维修方案的使用说明和控制; 载重平衡控制; 飞机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 飞机非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 发动机、螺旋桨、设备的修理或者翻修; 结构检查或者机体翻修; 必检项目; 维修资料的使用。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12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二、概述
(2)实用性
航空器承运人通过制定、实施、调整优化维 修方案,确保航空器安全营运、维修任务有 计划执行、满足各类适航性规定、提供运营 可靠性、平衡安全性和经济性要求、合理制 定停场时间等。
4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一、规章要求
第121.367条 飞机维修方案
(f) 当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从一个已批准 的维修方案转为另一个经批准的维修方案 时,应当对飞机利用率、使用环境、安装 的设备和维修系统的经验进行评估,进行 必要的转换检查,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 转换。 (g) 当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其他合格证持有 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时,应当通过书面的 协议进行,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使用。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司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司(以下简称“飞行标准司”)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的下属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民用航空领域的飞行标准。
飞行标准司的主要职责是确保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效率,促进民用航空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飞行标准司的职责、工作内容以及未来发展进行介绍。
首先,飞行标准司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监督民用航空飞行标准。
飞行标准司负责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操作规定、飞行员资质要求、飞行器适航标准等一系列飞行标准,确保飞行安全和效率。
同时,飞行标准司还负责监督各航空公司和飞行学校的飞行操作,确保它们符合相关的飞行标准要求。
其次,飞行标准司还负责对民用航空领域的飞行技术进行研究和发展。
飞行标准司会不断地对飞行技术进行研究,推动飞行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提高飞行安全和效率。
同时,飞行标准司还会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其他国家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推动全球民用航空领域的飞行技术发展。
此外,飞行标准司还负责对飞行员的培训和评定工作。
飞行标准司会制定飞行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大纲,确保飞行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同时,飞行标准司还会对飞行员进行评定和监督,确保他们的飞行技能和状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未来,随着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快速发展,飞行标准司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飞行标准司将继续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民用航空领域的挑战。
同时,飞行标准司还将加大对飞行技术的研究和创新力度,推动民用航空飞行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司作为中国民用航空领域的重要机构,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确保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和效率。
飞行标准司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为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 AC-141-01R1编制单位:FS批准人:蒋怀宇CCAR-121部运营人选送飞行学生在境外飞机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训练的规定1. 目的为规范CCAR-121部运营人以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以下简称外送单位)选送飞行学生前往境外飞机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境外学校)进行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和高性能飞机训练,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 对境外学校的要求2.1 从事为中国外送单位训练飞行人员的境外学校,初次申请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 所在国为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且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2) 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学校合格证或等效证书至少五年;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飞机多发等级资格至少连续二年以上且现行有效;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航空理论知识培训资格。
如果申请高性能飞机培训资格,具有二年以上高性能飞机运行经历。
美国学校,应当使用FAR-141部课程,欧洲和加拿大学校,应当使用ATPL(A)整体课程;(3) 近年来飞行安全记录良好,一年内无飞行事故;(4) 具有为运输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驾驶员执照训练的经历;(5) 具有我国外送单位出具的拟送飞行学生到该境外驾驶员学校进行飞机驾驶员培训的意向书(请使用//上公布的现行有效版本的意向书样式);(6) 具有至少20名全职飞行教员;(7) 具有至少20架训练飞机,且至少50%飞机为学校自有。
如果有租用飞机,租期应当至少二年以上。
2.2 境外学校除应满足CCAR-141部、CCAR-121部和CCAR-61部规章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对拟接收的学生英语水平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和测试筛选,确保学生具备进入训练的语言能力。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规定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 号:AC-276-01 下发日期:2005.10.25 编制部门:FS批准人: 蒋怀宇危险品训练机构管理办法1.目的和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已于2004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在该规定I 章中,对人员训练、训练大纲制定和批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该章第276.161条所述的申请训练大纲批准的申请人包括运营人或相关机构,相关机构是指除运营人外,为满足CCAR-276部I 章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为相关人员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知识训练的危险品训练机构。
危险品训练机构是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培训运营人雇员以外的机场操作代理人员、货运代理人和托运人的训练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危险品训练机构的管理,依据CCAR-276部I章的相关规定,本咨询通告对危险品训练机构的训练大纲申请审批程序、教学设施、教学管理、教学对象、证书颁发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对象为1中所定义的相关机构,即向《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各类人员提供训练的危险品训练机构。
3.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对适用于危险品训练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设立在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的危险品运输管理室按照委托,对危险品训练机构的训练活动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申请危险品训练机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包括一份申请表格和下列申请材料:a.拟开展的初始训练和复训课程的训练大纲,内容应符合CCAR-276第276.157条的要求;b.每种训练课程所使用的训练教材;c.教学设备、设施清单和说明;d.教员名单及其教学资格证明;e.符合性声明;f.其他材料。
5. 审查飞行标准司收到申请后,按照CCAR-276第276.157条和第276.161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危险品训练大纲、训练教材和其他相关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对训练课程和教员的授课技能进行现场验证,并作出是否批准危险品训练大纲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41-FS-2017-XX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7年 X月XX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驾驶员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指南一、目的和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第103条(a)(3)和(a)(4)款制定,目的是指导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以下均简称“学校”)建立符合驾驶员学校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QMS)和安全管理体系(SMS)。
二、定义1、危险源(hazard )——是指现有的或潜在的一种状况,该状况有可能导致人员受到伤害或死亡,也可能导致系统、设备或财产遭到损坏。
2、安全风险(safety risk)——是指某种状况预计导致危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3、安全管理体系(SMS)---是指管理安全的系统做法,包括必要的组织结构、问责制、政策和程序。
4、质量管理体系(QMS)---是指在飞行训练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驾驶员学校组织的管理体系。
5、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可以简要描述如下:——策划(Plan):根据客户的要求和学校的训练质量方针,建立训练质量目标、训练计划、训练大纲及训练实施程序,确定实现预期训练结果所需的资源,并识别和应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机遇;——实施(Do):执行所做的训练计划、训练大纲和训练实施程序等;——检查(Check):根据训练质量方针、目标、要求和所制定的与飞行训练相关的活动,对训练过程以及训练阶段成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并报告结果;——处置(Act):必要时,学校采取措施来预防风险、对训练方法等进行改进,提高训练绩效。
PDCA循环可以使学校确保其飞行训练过程得到充分的内外部资源和有效管理,确定改进措施并实施。
三、参考文献(1)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Doc9859 《安全管理手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001-2016/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四、驾驶员学校质量管理体系(QMS)学校应按照GB/T19001-2016/ISO9001:2015版本建立相应的QMS,包括建立驾驶员学校训练质量方针和目标及与训练质量相关各部门的子目标,建立为整个训练实施提供支持且与训练质量管理相关的必要文件,保留相关文件和训练记录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用以监督核实整个训练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训练大纲和组织管理程序执行的程序和方法,明确对飞行训练质量有效控制和持续改进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07咨询通告颁发日期:2007年8月6日批准人:蒋怀宇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1.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91部制定,目的是向航空运营人提供在缩小垂直间隔(以下简称RVSM)空域内运行时,获得运行批准方面的指导。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在RVSM空域实施运行的CCAR-91、121、135部航空运营人。
对于外国航空运营人在中国境内RVSM空域实施运行前应当符合CCAR-129部的相关规定,并通过运行规范授权获得运行资格。
3.撤销《关于印发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运行对签派员工作程序要求的指导材料的通知》咨询通告(AC-2000-1);4.说明为有效利用空域资源,国际民航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研究特定的飞行高度层(29000英尺至41000英尺)上实施缩小垂直间隔(RVSM)运行,并在一些繁忙的国际航线上率先实施RVSM运行。
我国一些航空运营人的部分机队自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北太平洋地区实施RVSM开始就在这些空域内运行。
随着各国逐步推进RVSM 运行,我国已确定在2007年11月22日零时(北京时)在中国各空域内实施RVSM运行。
实施RVSM空域运行,对航空器设备和性能、航空运营人的运行和维修管理都有特殊要求,需要航空运营人完成新引进的航空器和已运行的航空器机队的评估,制定维修方案,对实施运行的人员的进行培训等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本咨询通告就RVSM运行要求向航空运营人提出了具体的符合性方法,以便于航空运营人准备。
对于已有RVSM运行经验的航空运营人,由于以往仅有部分机队涉及RVSM 运行,并且主要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一些指导文件,仍需要根据本咨询通告重新进行全面评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中国各空域内实施RVSM运行仅指特定的飞行高度层,并不意味着所有飞机都必须符合RVSM运行的标准,对于不符合RVSM运行标准的飞机可在规定的RVSM空域以外运行(国家航空器除外)。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下发日期:年月日批准人:高原机场运行、目的本通告是对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有关特殊机场运行要求的进一步细化,为部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申请进入高原机场运行及对在高原机场运行实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
本通告供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在高原机场的运行的批准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按部运行的航空承运人。
、定义一般高原机场:海拔高度在M(英尺)及以上,但低于M(英尺)的机场。
高高原机场:海拔高度在M(英尺)及以上的机场。
高原机场:一般高原机场和高高原机场统称高原机场。
高高原机场运行:航空运营人实施的目的地或起飞地机场为高高原机场的运行。
高高原机场运行关键系统:根据高高原机场运行的特点,失效会导致危及安全或运行困难的系统。
高高原运行敏感部件:指在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航空器上,易受到高高原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失效的可能性增加,从而危及飞行安全的部件。
、基本要求合格证持有人的基本要求.除非符合本条款的有关要求,以非高原机场为基地新成立的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连续运行一年后方可在一般高原机场运行;在一般高原机场连续运行两年且至少积累个起落后方可在高高原机场运行。
.除非符合本条款的有关要求,以一般高原机场为基地新成立的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经局方进行技术评估后方可在运行基地外的其它一般高原机场运行;在一般高原机场连续运行两年且至少积累个起落后方可在高高原机场运行。
.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或申请人以高高原机场为主运行基地合格证持有人,或偏离本条、款的规定申请缩短进入高原机场运行的时限应符合下列条件:()合格证持有人部中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运行副总经理或总飞行师、机务副总或总工程师)近年内应具备三年以上的高高原运行、维护管理经验。
()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技术管理负责人、运行控制负责人、机务工程负责人近年内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高高原运行、维护管理经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P-121- 管理程序下发日期:2007.5.编制部门:FS批准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延长驾驶员飞行年限管理程序1、目的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民用航空运输量不断增长,航空公司对驾驶员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
由于驾驶员,特别是机长的培养周期较长,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全行业飞机驾驶员的供求数量还会存在很大缺口,目前已经由于驾驶员不足问题影响到行业的增长速度。
与此同时,国际民航组织在对附件1的第167次修订中,放宽了对飞行机组成员的年龄限制,建议所有缔约国允许国际商业运输的驾驶员在65周岁之前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或机长。
为满足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的要求,缓解我国驾驶员短缺和民航运输快速发展的矛盾,合理地利用现有飞行人员资源,在试点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程序,允许航空承运人在获得CCAR-121部第121.381条(c)款的豁免批准后,使用不超过年满65周岁的驾驶员参加飞行运行。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3、一般规定3.1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年满60-65周岁的驾驶员,在所飞机型的飞机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时,应遵守本程序的规定。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年满65周岁以上的驾驶员,在按121部规章运行的飞机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3.2对于年满60-65周岁的驾驶员,其训练、技术资格、记录保存、值勤和飞行时间控制、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等除须符合CCAR-121、CCAR-61、CCAR-67部规章的相应规定外,还需满足本程序的要求。
3.3合格证持有人可安排年满60-63周岁的驾驶员担任机长,对于年满63-65周岁的驾驶员,合格证持有人可安排其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但不得安排其担任机长。
3.4合格证持有人在使用年满60-65周岁驾驶员实施国际运行时,应遵守相应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编 号:AC-61-FS-2011-12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1年12月31日编制部门:FS批 准 人:金宜斌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1.目的依据CCAR-61.27条的要求,经局方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 千克(12500磅)以上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涡轮喷气动力的航空器、直升机以及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需要驾驶员具备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方可担任机长。
随着国内外各种航空器的不断发展,具有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不断增加,本咨询通告及后续修订版本将及时公布经航空器评审部门的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同时为满足通用航空、飞行学校等飞行单位的需要,本咨询通告还对航空器型别等级训练提出了要求。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公布的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用于规范所有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上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签注方式。
按照CCAR-141部、CCAR-91部训练或运行,并需要进行型别等级训练的单位,须按照本咨询通告的训练要求制定型别等级训练大纲并实施训练。
3.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见附件一。
为及时更新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飞行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咨询服务()上也将公布最新清单,该清单被视为与本咨询通告有同等效力。
4.训练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对于最大起飞全重在3180千克(7000磅)以下的审定为单人驾驶的单发直升机,可以将理论培训时间缩减为该附件的50%(同厂家的可缩减至30%),飞行培训时间缩减为5小时(同厂家的缩减为2小时)。
5.实践考试5.1完成航空器型别等级训练的申请人,局方按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DOC NO. FS-PTS-006)组织实践考试。
5.2完成直升机型别等级训练的申请人,局方按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DOC NO. FS-PTS-007)组织实践考试。
6.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废止本咨询通告自下发日起生效。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征求《航空器运行-飞行程序》咨询通告意见的函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征求《航空器运行-飞行程序》
咨询通告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4.09.0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航空器运行-飞行程序》咨询通告意见的函
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各运输机场,各地区空管局:
为全面提高飞行员、管制员等相关运行人员对飞行程序的理解,更好地执行飞行程序,确保飞行运行的安全和效率,我司组织修订形成了《航空器运行-飞行程序》咨询通告初稿,可从民航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
(/HDJL/YJZJ/)下载。
现就以上咨询通告初稿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讨论,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包括现行条文、修订后条文和修订理由及说明),并于9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过邮件或微信反馈,联系人:黄晋,电子邮箱:
****************,手机:137****9979(微信同号)。
(请各地区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飞行程序设计单位)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024年9月2日附件:航空器运行-飞行程序。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对《无管制机场飞行运行规则》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对《无管制机场飞行运行规
则》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4.08.1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对《无管制机场飞行运行规则》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
知
为规范航空器运营人和驾驶员在无管制机场实施飞行运行活动,飞标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第91.333条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
93TM)第十七节,修订了《无管制机场飞行运行规则》。
该文件在原文件基础上增加了飞行指挥员相关内容,主要明确了飞行指挥员的适用性、准入条件、职责分工、培训要求、资格保持、退出机制、资格恢复和指派要求等相关内容。
现面向行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8月28日前反馈至******************.cn。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024年8月12日附件:
无管制机场飞行运行规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表。
中国民用空总局飞行标准司咨询通告
中 国 民 用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编号:AC-121/135-67咨询通告颁发日期:2006.5.15批准人:维修审查委员会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1.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CCAR-121部)第121.151条和121.367条、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35部(CCAR-135部)第135.45条和135.425条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CCAR-25部)第25.1529条和附录H制定。
目的是为制定、批准和使用民用航空器的初始最低计划维修和检查要求(即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航空器制造人和CCAR-121部、CCAR-135部航空运营人。
3.撤销: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AC-121AA-02R1《维修审查委员会和维修大纲》撤销。
4.说明: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缩写MRBR)是针对新型和衍生型航空器由航空器制造人制定并由民航总局批准的初始最低计划维修和检查要求,包括维修任务和维修间隔。
它是航空运营人针对该机型制定初始维修方案的基础。
MRBR是通过一种逻辑分析和决断方法确定航空器的维修任务和维修间隔的。
1960年,美国首先使用MSG-1的逻辑分析和决断方法针对B747飞机制定了初始最低计划维修和检查要求,之后根据B747飞机获取的经验,修订完成了适用于所有新型和衍生型航空器的MSG-2逻辑分析和决断方法。
1980年,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美国航空运输协会ATA、美国与欧洲的航空器及发动机制造人和各国航空公司联合制定了新的逻辑分析和决断程序MSG-3,并被广泛使用。
目前,全世界各国已普遍采用MSG-3的分析方法来制定MRBR。
MRBR包含的初始最低计划维修和检查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持航空器固有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水平,但其中并不包含独立未装机发动机的维修要求。
审定维修项目(缩写CMR)和适航限制性项目(缩写ALI)通常作为MRBR的附录A。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FS-2019-31R1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9年XX月XX日编制部门:FS目录1.目的 (1)2.适用范围及分类 (1)3.定义 (3)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5)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6)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6)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7)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7)9.飞行前准备 (7)10.限制区域 (8)11.视距内运行(VLOS) (8)12.超视距运行(BVLOS) (8)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9)14.管理方式 (10)15.对无人机云提供商的要求 (11)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7)18. 修订说明 (17)19. 废止和生效 (18)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61部和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2.1可在视距内或超视距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或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该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米的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 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分类空机重量(千克)起飞全重(千克)Ⅰ(a) 0<W≤0.25Ⅰ(b) 0.25<W≤1.5Ⅱ 1.5<W≤4 1.5<W≤7Ⅲ4<W≤15 7<W≤25Ⅳ15<W≤116 25<W≤150Ⅴ植保类无人机Ⅵ无人飞艇Ⅶ有特殊风险的Ⅱ类无人机注1:实际运行中,Ⅰ(a)、Ⅰ(b)、Ⅱ、Ⅲ、Ⅳ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a)、Ⅰ(b)、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2.5 Ⅰ(a)和Ⅰ(b)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定义3.1无人机(UA: 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3.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
3.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3.4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3.5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并培训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
3.6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者企业。
3.7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3.8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 Command and Control data 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3.9视距内运行(VLOS: Visual Line of Sight Operations),无人机驾驶员或无人机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内运行,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500米,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120米。
3.10超视距运行(BVLOS: Beyond VLOS),无人机在除视距内运行以外的运行。
3.11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3.12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3.13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村庄、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3.14重点地区,是指军事重地、核电站和行政中心等关乎国家安全的区域及周边,或地方政府临时划设的区域。
3.15机场净空区,也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3.16 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3.17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未遵守电子围栏限制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
3.18电子围栏,是指为阻挡即将侵入或违规飞出特定区域的航空器,在相应电子地理范围中画出特定区域,并配合无人机云系统或飞行控制系统、保障区域安全的软硬件系统。
3.19主动反馈系统,是指运营人主动将航空器的运行信息发送给监视系统。
3.20被动反馈系统,是指航空器被雷达、ADS-B系统、北斗等手段从地面进行监视的系统,该反馈信息不经过运营人。
3.21 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无人机云数据交换平台):是指由民航局运行,能为多个无人机云系统提供实时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实时动态数据库系统。
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4.1民用无人机机长对民用无人机系统的运行直接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4.1.1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a.机长必须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措施。
b.在飞行中遇到需要立即处置的紧急情况时,机长可以在保证地面人员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本咨询通告的任何规定。
4.1.2如果在危及地面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必须毫不迟疑地通知有关地方当局。
4.2机长必须负责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将导致人员严重受伤或死亡、地面财产重大损失的任何航空器事故通知最近的民航及相关部门。
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根据其所驾驶的民用无人机的等级分类,符合CCAR-61部以及咨询通告《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20)中关于执照、等级、训练、考试、检查和航空经历等方面的要求,并依据本咨询通告运行。
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6.1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机长、驾驶员及观测员能够正确理解的语言文字。
6.2 Ⅴ类民用无人机的使用说明书应包含相应的农林植保要求和规范。
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任何人员在操作民用无人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
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在饮用任何含酒精的液体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于酒精作用之下或者受到任何药物影响及其工作能力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无人机。
9.飞行前准备在开始飞行之前,机长应当:9.1了解任务执行区域限制的气象条件;9.2确定运行场地满足无人机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条件;9.3检查无人机各组件情况、燃油或电池储备、通信链路信号等满足运行要求。
对于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确认无人机系统是否接入无人机云系统;9.4制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预案中应包括紧急备降地点等内容。
10.限制区域机长应确保无人机运行时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避免进入限制区域:10.1对于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该遵守该系统限制;10.2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向相关部门了解限制区域的划设情况。
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控制面、飞行禁区、未经批准的限制区以及危险区等。
11.视距内运行(VLOS)11.1必须在驾驶员或者观测员视距范围内运行;11.2必须在昼间运行;11.3必须将航路优先权让与其它航空器。
12.超视距运行(BVLOS)12.1必须将航路优先权让与有人驾驶航空器;12.2当飞行操作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财产安全或不能按照本咨询通告要求继续飞行,应当立即停止飞行活动;12.3驾驶员应当能够随时控制无人机。
对于使用自主模式的无人机,无人机驾驶员必须能够随时超控。
12.3.1出现无人机失控的情况,机长应该执行相应的预案,包括:a.无人机应急回收程序;b.对于接入无人机云的用户,应在系统内上报相关情况;c.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的用户,遵守相关空管服务部门的非正常情况管理程序。
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13.1具有有效的空地C2链路;13.2地面站或操控设备具有显示无人机实时的位置、高度、速度等信息的仪器仪表;13.3用于记录、回放和分析飞行过程的飞行数据记录系统,且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个月(适用于Ⅲ、Ⅳ、Ⅵ和Ⅶ类);13.4对于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当符合无人机云的接口规范;13.5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其无人机机身需有明确的标识,注明该无人机的型号、编号、所有者、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出现坠机情况时能迅速查找到无人机所有者或操作者信息。
14.管理方式民用无人机分类繁杂,运行种类繁多,所使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因此有必要实施分类管理,依据现有无人机技术成熟情况,针对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进行以下运行管理。
14.1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管理14.1.1电子围栏a.对于Ⅲ、Ⅳ、Ⅵ和Ⅶ类无人机,应具备并使用电子围栏功能。
b.对于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Ⅱ类和Ⅴ类无人机,应具备并使用电子围栏功能。
14.1.2接入无人机云的民用无人机a.对于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使用的Ⅱ类和Ⅴ类的民用无人机,应接入无人机云,或者仅将其地面操控设备位置信息接入无人机云,报告频率最少每分钟一次。
b.对于Ⅲ、Ⅳ、Ⅵ和Ⅶ类的民用无人机应接入无人机云,在人口稠密区报告频率最少每秒一次。
在非人口稠密区报告频率最少每30秒一次。
c.对于在融合空域运行的Ⅳ类的民用无人机,增加被动反馈系统。
14.1.3未接入无人机云的民用无人机运行前需要提前向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监视手段。
14.2民用无人机运营人的管理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无人机运营人应当对无人机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15.对无人机云提供商的要求15.1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以下条件:15.1.1设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15.1.2建立了无人机云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15.1.3建立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运营人数据库和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可以清晰管理和统计持证人员,监测运行情况;15.1.4已与相应的管制、机场部门建立联系,为其提供数据输入接口,并为用户提供空域申请、计划申请等信息服务;15.1.5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分享机制,能够实现与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数据交互;15.1.6遵守当地人大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遵守军方和地方相关部门为保证国家和公众安全而发布的通告和禁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