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答案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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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和报检的时间地点:
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向海关申报
出口企业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向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
案例分析:
1、保险案例:
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的途中出现意外事故并造成10%的货物受损(属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单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卖方于是请买方出面以买方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又遭拒绝。
案例解析:
•保险公司只对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向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同时又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赔偿损失,否则有权拒赔。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其拥有保险利益,但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虽然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却对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
经验和教训:
•出口采用FOB、CFR术语时,均由买方办理保险,但买方承担的风险从货物装上船后开始,在此之前买方不具备保险利益,从卖方仓库至码头的风险,保险公司不负责。卖方可通过投保“卖方利益险”来规避这一风险。
2、保险案例:
•2009年,我国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皮衣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装运前,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额的110%投保了平安险,7月初,装有皮衣的船舶装妥并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8月6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货物遭受水渍损失,损失价值达6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损失价值达12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
案例解析:
触礁造成的损失12000美元是由于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遭遇暴风雨而损失掉的6100美元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部分损失,且该批货物的损失又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上述两项损失都要赔偿。
3、保险案例:
•一艘货轮满载货物驶离大连港。由于时值夏季,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高端蚕丝丝巾完全烧毁。船到新加坡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蚕丝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地受到串味损失。
•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只出现了轻微的串味,经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等级已大打折扣,售价下降两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另外,该货轮航行至太平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舱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舱内装载的精密医疗器械严
重受损。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舶停靠泰国港口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医疗器械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费用十分昂贵,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货舱和第四货舱的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的性质。。
案例解析:
•第一舱的货物:1000条蚕丝丝巾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的第一种情况——保险标的实体完全灭失。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的部分损失,因为在经过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性,可以按“烟草”
出售,两成的贬值是烟草的部分损失。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造成了“保险标的丧失属性”。
•第二舱的货物:医疗器械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因为医疗器械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大大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
•亚麻的损失是在危急时刻为了避免更多的海水涌入货舱威胁船货的共同安全而被用来堵塞漏洞造成的,这种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
4、保险案例:
•一批货物从天津港驶往伦敦,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浇水灭火,最后大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天津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伦敦。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物被烧毁②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案例解析:
•①③是由货船发生火灾导致的,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④⑤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火灾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